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电力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电力安全责任,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确保电力安全。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1. 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经批准擅自操作电力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电力设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擅自改动、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4. 违反电力安全用电规定,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电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电力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6. 电力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7. 电力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奖罚分明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人员责任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教育员工稳定生产,最终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主管的各级领导负有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专业、班(值)发生轻伤和障碍,其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构成事故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对各部门党政主管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七条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灰坝垮坝事故。
3)不发生五种电气误操作事故(见注1)。
4)不发生对主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的电网事故。
5)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16)不发生重大火灾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每年实现安全生产2个100天。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一、前言电力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支撑,但电力行业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如下。
二、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良好单位奖励:对电力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事故率明显下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继续取得优异成绩。
2. 安全培训奖励:对积极参加电力行业安全培训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发放培训补贴、提供晋升机会等,激励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3. 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资金支持,鼓励他们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发展。
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给予嘉奖和奖金,鼓励他们为电力行业的安全发展作出更多的努力。
5. 安全生产优秀团队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协同配合、工作成效突出的团队,给予嘉奖和奖金,激励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做出更多贡献。
三、惩罚措施1. 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职、降低职务等。
2. 安全隐患整改追责:对发现和通报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如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停业务等,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 信息公开和曝光: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将其违规情况公之于众,曝光其违法违规信息,以形成舆论压力,并借此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
4. 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缴费等处罚措施,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5. 撤销相关资质: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撤销其相关资质或执照,限制其在电力行业的从业或经营活动,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2)第三章处罚 (5)第四章附则 (1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机构(本处特指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与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容量及台数以上半年为准,按新定员编制的新厂奖励标准取80%):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先进机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3、本机构及所管理企业未发生主业和辅业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本机构所管理企业的全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总次数不超过规定值;5、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根据中国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如下:
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3.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奖励。
惩罚措施:
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2.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或个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3. 外包单位安全问题管理:对外包单位存在安全问题,并导致事故的,可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合作等。
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还需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规定来执行。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便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和纠正。
一、违章行为的定义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擅自停工、开工,违章使用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章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执行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闯入消防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等。
4. 违反电气安全规定:违反电气安全规定,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未及时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1. 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违章行为较轻的,首次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警告批评:对于违章行为较重的,或者违章行为较轻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并督促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综合评估,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金额。
4. 降级处分: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降级期间,相关员工将被降低岗位职位、工资等级,以示警示和惩戒。
5. 撤职处分:对于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期间,相关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巡视检查、员工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
2. 确认违章事实: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需要进行事实核实与认定,确保违章行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3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是指为了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1. 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或其他奖励;2.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或荣誉称号;3. 在事故发生前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或表彰;4. 个体或团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给予个人或团体奖励;5. 破格提拔或晋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
处罚措施: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评先评优等处理;2.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对单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3. 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体或团体给予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过错,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如罚款、降低评优等处理;5.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具体的奖罚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电力行业中,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奖励措施:(一)给予荣誉称号,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二)给予奖金、奖品等物质激励;(三)提供晋升、职称评定等相关优惠政策;(四)组织学习、培训等进修学习机会;(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纳入相关表彰奖励计划;(六)其他符合奖励要求的措施。
第二条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推行创新技术、规范标准的,可给予以下奖励措施:(一)研发经费支持,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援;(二)给予创新成果专利保护;(三)组织技术交流、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四)对重大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或税收减免政策;(五)其他符合奖励要求的措施。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制定本《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违章行为分类依据行为危害后果,将违章行为分为四类:轻微违章、一般违章、较大违章、重大违章。
第二章轻微违章行为处理第四条轻微违章行为认定认定轻微违章的标准为:1.未经许可,私自拆卸、调整电器设备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在有关禁入、禁飞、禁止吸烟、限制速度等安全管理规定下,未遵守安全要求;3.工具使用不当、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操作不当、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小规模违章作业。
第五条处理原则对轻微违章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告诫、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其立即改正,避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
第六条轻微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口头批评;2.教育谈话;3.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处理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认定认定一般违章的标准为:1.操作检修不按操作规程执行或按规程执行不详细;2.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管制不严的情况下作业;3.未按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不恰当;4.在如厕、休息、用餐及交接班等时间及场所抽烟、睡觉、漫谈等;5.荒谬、恶作剧式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处理原则对一般违章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教育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处理方式1.书面责令改正;2.记录到个人档案并报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3.其他可能的处罚方式。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公司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然而,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火灾、电击、电气性质的人身损害等,这些事故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为此,电力公司必需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订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
本文将认真阐述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
一、违章定义电力公司工人在生产和技术操作过程中,假如存在违反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标准及连带责任及员工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况,则视为违章行为。
二、违章分类依据电力生产的实在情况,将违章分为细小违章、一般违章、重点违章三种情况。
1、细小违章:指不影响电力生产顺当进行的违章行为,如未按规定操作、勤务不到位、文明礼仪不规范等。
2、一般违章:指对电力生产造成肯定影响,但并未对电力生产造成大的损失的违章行为,如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松散、遗失、未按规定作业等。
3、重点违章:指直接造成电力生产中显现严重祸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违章行为,如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火灾、电击等人员损害事故。
三、相关责任1、生产单位: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单位:负责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标准订立制度等进行监督,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
3、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标准,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
4、员工: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规定,避开显现违章行为。
四、违章处理1、细小违章:予以口头警告,再次发生将予以书面通报回执。
2、一般违章:第一次违章行为发觉,将做出口头警告,并登记在个人档案中。
电力安全生产法
电力安全生产法
电力安全生产法系指电力行业中为保障生产安全、防范事故发生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保护电力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各级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电力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安全意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严禁违反安全规定、擅自改变或停电设备、私拉乱接电源等行为。
同时,电力从业人员还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电力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一旦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电力安全生产法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健全事故处理机制等措施,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只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
责任,才能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并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违章行为是指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增加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行为与处罚1. 一般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行为。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性质轻微的违章行为,首次发生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频繁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一般违章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的金额确定。
2. 严重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较严重事故的行为。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口头警告:对于较轻微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2) 暂停工作: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暂时暂停员工的工作,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恢复工作。
(3) 撤销资格:对于经过调查认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资格,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4) 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可以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较严重事故,且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接到违章行为举报或发现违章行为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向违章行为人进行调查告知,并依据事实进行处罚。
3.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违章行为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六)关闭;(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一、总则为切实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职工的生产行为,严格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特订立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以期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率,保障生产安全。
二、违章行为的认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1、不按制度、规章管理和操作;2、违章或超负荷使用设备、机械;3、操作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具或工装;4、明知存在安全风险,而未实行措施或未适时报告;5、未经授权擅自拆卸、移动、更改设备及其电气线路;6、无证擅自从事电气作业或超越证书等级从事电气作业;7、在设备或机器上留有“松手试试看”、“先开一下再看看”等违章标记;8、在操作中饮酒、赌博等娱乐活动;9、操作设备或机械时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衣裳、鞋子;10、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违章行为的惩罚类别与标准依据不同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实在如下:1、警告:对于一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第一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警告;2、严重警告:对于不听从口头警告不改正,或者第二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3、记过:对于更加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
4、记大过:对于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予以记大过处分。
5、开除:对于实行其他处分依旧不改过的,或者实行一般处分无法惩处的,予以开除职务或停止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违章行为的惩罚程序1、立案当发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后,应当立刻立案,对相应的事实、证人、证据等情况进行归类整理。
2、调查尽可能了解事发情况,对于相关人员调查过程中,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精准性等要素。
3、审核对于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是否真实牢靠,直接影响整个违章行为的惩罚力度。
4、决议考虑到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订立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5、执行责令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惩罚,同时应通过舆论、内部公告等渠道,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配电房安全生产处罚
配电房安全生产处罚配电房安全生产处罚是为了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举措。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电力需求不断增长,配电房作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供电、传输、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设备老化、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配电房安全生产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时常发生事故,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配电房安全生产进行处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对于违反配电房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单位来说,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罚款、警告、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这样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者,还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提高配电房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需要加大对配电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配电房的日常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配电房设备的正常运营。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配电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意识。
对于不配合检查、整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履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对于配电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同时,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以示惩处。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这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更加重视配电房安全生产工作,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配电房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有关电力安全知识,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培养正确的安全行为习惯。
同时,还可以加大对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力度,确保人人都具备自我防范能力,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文明水平。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安全生产管理也越发重要。
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某些原因,电厂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力公司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便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二、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
首先,责任追究的存在可以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次,责任追究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为企业中的个人行为确立一定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漏洞,从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对于安全事故过后,进行责任追究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公正和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企业在未来认真对待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三、具体规定1、责任追究机构:电厂应当设立一定的责任追究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责任追究。
该组织应当由企业安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专家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员工组成。
2、重大安全事故标准:电厂应当明确什么情况被定义为“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环境污染严重、财产损失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3、责任追究程序: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当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然后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和定性,最后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和纠正。
4、责任人范围: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范围。
这包括了不按规定隐瞒或报送虚假信息、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以及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缺乏关注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领导。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1、发生较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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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1、发生较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 人以上6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 6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住手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允许的;(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wei)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 危(wei)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wei)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wei)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wei)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即将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造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赋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即将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赋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 6 月29 日通过发布,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2022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2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处罚,应处于总收入的百分之多少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扩展资料:媒体报导: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最高可处年收入80%罚款2022 年08 月26 日08:17 来源:新京报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对照一审稿,二审稿强化了对事故单位、特殊是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提出单位负责人一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最高可被处以年收入80%的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审时,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