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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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五条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

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行政收费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项目建设期内,经营性收费按市场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5%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4%的供电、供排水、供热、

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3%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度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万元的产业项目,协商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式主体厂房。企业在实现纳税前,需每年按市场价格先行交纳土地、厂房租金,待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实现200万元后,对企业交纳的土地及厂房租金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补助。土地及厂房租金一年一交,连续补助五年,之后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回购厂房时,以评估价值为准。

第十三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继续执行原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5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新增产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实现200

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主营收入实现20__万元),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两间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二十一条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向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统计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财政发兑付奖励额的50%,生产经营6个月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金融政策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托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平台、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助保金贷款或贷款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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