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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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2006.11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张康林[1]程黎明[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湖北襄樊420021)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5-03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活跃起来,土地资源以及土地中的其他资源都开始“运动”起来。

这些都无疑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但是,在农村土地的利用过程中亦存在相当严峻的问题:(一)农村中新“地主”的出现。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保持不变。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稳定农村土地政策,防止农村基层干部随意侵害农民自主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三十年的时间为免太长,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还没出身,三十年后他可能已经娶妻生子。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不知要发生多少变化。

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下,新增人口要想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小调整的办法,然而,我国农村中的机动地、预留地、可复垦地已经少之又少,他们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租种别人的土地。

而租种别人的土地是要支付价款的。

因为当今中央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还减轻了农民的其他负担,所以农村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开始有偿流转起来。

大概每亩土地(使用权)每年的租价是一百元到三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7•【文号】法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 I :
王 月 华
( 南京财 经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要: 我 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 三级所有” 的 乡( 镇) 农 民集体 所有 、 村农民集体所有、 村 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的形式 , 但关于“ 农民集体” 概念不明确 、 含糊不清, 造成 了主体的虚位性。 学术界对此展 开 了深刻细致的探讨 , 形成 了各
新 中 国 的改革 1 9 7 8年从 农 村 开 始 . 经 过 了
得 以实 现 的关 键 [ ” 。我 国《 宪法》 第 1 0条 第 2款 规定 : “ 农 村 和城 市郊 区的土 地 . 除 由法 律 规定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 以外 , 属 于 集 体所 有 ; 宅 基地 和 自
行使 所有 权 ”
二、 学 术 界 对 于农 村 集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 争论
法 律 规 定 的不 明确 .为学 者 的研 究 和 探讨 提供 了契机 长期 以来 学者 们 对 此进 行 了广泛
从 上述 的法 律规 定 可 以 看 出 .集 体被 界 定 为乡( 镇) 、 村 和 村 内农 民集 体 经 济组 织 三 级 。 从
阐 明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法 律属 性 笔
者 结合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 规定 和 学 理探 讨 .拟 对
我 国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权 主体 的 法律 属 性 给 予
准 确 的界定
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 法 》 第 1 0条进 一 步规 定 : “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集 体 所
留地 、 自留山 , 也属 于集 体所 有 。” 1 9 8 6年施 行 的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土地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土地法律知识点,旨在增加大家对土地法律的了解。

一、土地的法律属性土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和调控。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不能被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或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征收人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价值、搬迁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础。

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有计划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等做出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样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样本

资源·环境-4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样本罗邦民(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举措,《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但其中也存在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项目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流转规则中尚存一些疏漏等问题。

而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完善可以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新增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其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并不利于实践中贯彻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率先颁布了《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具体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程序、入市的项目范围及流转的要求等内容。

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有些规定不乏具有开创性,可圈可点。

也为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类似的规章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设计的基础,其直接影响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方面面。

依物权法定主义,我国现行《物权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为前提的,《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亦是如此,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法学: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法学: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 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所有权为自物 权。所有人在行使对标的物的权利时,无须 其他权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无条件地行 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 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 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 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A.甲 B. 乙 C.丙 D.丁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一、涵义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具有所有
权的一般属性,是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例题1: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
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
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
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
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
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 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 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最完 全的物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 人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 予以全面的支配。与所有权不同,限制 物权仅限于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 价值支配标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标的 物。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 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正因为如 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限 制物权被称为一面的支配权。
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 所有权的法理学知识和土 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及我 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 基本特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之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之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之构建作者:陈燚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国家政策倡导的集体土地产权之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一系列问题,如法律属性、制度构造与创新、实践基础等也进入学界研究范畴,亦引发争议。

在改革中,农村集团土地应当着重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模糊等问题;应当强调农户承包身份属性的同时,也注重其财产属性;强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而并不具有身份属性,强化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背后的处分、收益权能。

在制度创新上,应当改进农村集体组织农民身份的法律标准,完善土地经营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建立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相配套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所有权引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革之初,农村土地呈现“两权分置”的结构,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并行,并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加以法律规范。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个体承包、流转经营的发展背景下,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呈现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趋势,农村土地由“两权分置”逐渐向“三权分置”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成为现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在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发展趋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城乡统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际要求,再次探索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设想。

“三权分置”作为全国性改革措施是在2014年才得以确立。

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其中规范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措施。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及集体土地性质及分类

国有及集体土地性质及分类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B3)
娱乐用地: 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等用地;
康体用地: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射击场 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用地等。 旅馆用地(包括休疗养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新增中类) 加油加气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 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
详细工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现状请见PPT21页
物流仓储用地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 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 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对居住和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对居住和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 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 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及原标准中的“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 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
2、若要转的话,需要缴纳费用吗?因为综合用地是50年,商住用地是70年. 用地改变用途所需缴纳的费用,是依据该用地的原土地用地剩余年限评估价与新土地用途剩余年限评 估价,如新用途评估价高于原用途评估价,则需按照差价进行补交地价款,否则不用补交地价款。 对于用地已使用的年限,则需按新用途的年均地价进行补交地价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柯西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柯西

第9卷第1期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2Vol.9No.1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学界的争议非常大。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并且试图利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理论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应然定位。

一、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辩现行法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似乎有两个: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以推断农村土地的主体就是农村集体。

然而,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这里引入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两个主体。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的规定更加详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07年实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基本沿用了这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华南理工大学《地籍管理》习题及答案

华南理工大学《地籍管理》习题及答案

华南理工大学《地籍管理》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地籍2、地籍管理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4、土地条件调查5、地籍调查6、宗地7、土地权属调查8、地籍测量9、土地利用动态监测10、土地利用变更调查11、土地登记12、初始土地登记13、土地统计14、土地统计报表制度15、土地统计分析16、土地综合指标分析17、地籍档案18、地籍档案管理二、填空题1、按地籍开展的范围和对象特征分类:城镇地籍和。

2、按地籍主要功能变化分类:税收地籍、、多用途地籍。

3、按地籍开展的先后时序分类:初始地籍、。

4、土地分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科学性系统性原则、、地域性原则。

5、图斑指被境界、、线状地物、地类界封闭而形成一个具有相同地类的地块。

6、是土地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土地自然和与土地利用直接有关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

7、土地是一个自然历史综合体,土地质量反映的是土地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这些因素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土地自然因素,二是。

8、气候条件调查内容包括气温、积温、、干燥度。

9、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输出,县级的比例尺一般为万或1:10万。

10、数字地籍测量是一种先进的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即对地籍要素实施数字化采集,也就是把地籍测量的资料以数据的形式输入到计算机,通过计算机处理,或存储或经转换加工后按用户的要求以、宗地图或表、册的形式输出,提供应用。

11、检查验收是地籍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任务在于保证地籍调查成果质量并对其评定。

城镇地籍调查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作业队专检,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度。

12、权属状况是指土地权属的性质和。

13、实地调查也是对和权属来源的实地检核。

14、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即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15、是权属调查的核心。

17、遥感监测指以用为技术依托,对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实施宏观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实地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分析。

19、是指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的真伪鉴别和对申请土地登记有关程序的审理、核查。

土地资源属性及其对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影响

土地资源属性及其对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影响
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它包括两 个重要概念 : 需要 的概念 , 尤其是世界各 国
土地具有 资源和财产双重属性 。 土地 的 财产属性 , 追求 的是经济效率 , 而土地 的资 源属性 , 蕴含着人类对生存保障等社会公平
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人 口迅速增 加 , 工业化 与城镇化进程加快 , 土地与人类利用需求矛 盾 日益尖锐的时候 ,土地 的资源属性更加彰
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 同。
颈。 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的不合理导致更多耕 种土地撂荒 ; 土地征 收制度依赖政府的强势 保护 , 导致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可耕土地 被破坏。我 国集体 土地流转制度坚持土地用
途不变原则 , 坚决保护耕 地 , 也是从土地利 用方向保护土地资源 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 ( 2 ) 加强国家监管 为了维护土地 的资源属性 , 要求我们加
关键词 :土地 资源 ;资源浪费;可持 续性发展 ;公 益性
土地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 土地资 源对我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 的作用 , 是促进
实用的替代 资源 , 进行农作物更 种或者设立
制度。
建筑物。 并且不 同用途的土地资源也不可互 相替换 。无论 是在土地上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 权 进行建设 , 还是用于农业生产 , 都不能够
与土地 的财产属性相 比, 土地的资源属性更 对现在及将来 的人具有价值。土地的资源属
性 ,主要表现在 : ( 1 )有限性
作为人类赖 以及后代。 法律必须 以利用与保护并重 , 统筹规划 等原 则为根本 。 保 护有时更优于开发 ,我们应避 免不必要的破坏与浪 费。 1 9 8 7 年 “ 世界环境
自 然资源的价值具有多重性 。 土地不仅 是人类生存 的基本资源保证 。 更为人类发展

集体土地保护措施

集体土地保护措施

集体土地保护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作为国家财富和经济基础的土地,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我国,集体土地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土地类型。

因此,对于集体土地的保护措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集体土地保护的措施。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

在改革中,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期限、转让等权利,使农民对土地有更多的使用和流转权益。

2. 规范土地出让和使用市场:通过建立土地市场和土地出让机制,能够为土地的有效流转提供平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和使用市场监管,防止不合理的土地交易和不当的土地利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1. 加强土壤保护: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土壤保护,要从控制污染源、修复受损土壤、加强土壤监测等方面入手,保障土壤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2.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通过提倡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

同时,引导农民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增加收入,提高他们对土地保护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法规保护1. 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益和责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诉讼制度,为农民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实,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地保护,形成合力。

总结起来,集体土地保护措施涵盖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保护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集体土地资源。

而这也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土地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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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方式
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特定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形式,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便是以此作为主体形式。

本文将从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两方面来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其保护措施。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保护方式;保护措施
正文:
一、法律属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拥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所有者依法行使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

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共同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是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一种产权形式。

在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被个体成员单独占有。

2、权属稳定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关系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也是法律确认的,因此具有较强的权属稳定性。

3、权利多样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必需的,可以使集体
经济组织更好地经营土地。

二、保护方式
为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采取了以下几种保护方式:
1、法律保护。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保障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和权益。

2、政策保护。

政策保护是指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出台的土地税收政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等,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

3、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占用等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

4、建设保护。

建设保护是指采取合理的规划和建设措施,有效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

例如,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案例:
2004年,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曲梁镇感化村的8名村支书留
出157亩集体土地,私自将土地用作垃圾填埋场,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当地村民到法院起诉,最终胜诉,8名村支书被
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正义的法律机制始终能够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结语: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乡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共同财富,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通过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护这一权利。

同时,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深化土地改革,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和权益,促进中国乡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机制,打击违规占用、征收和转让集
体土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和征收。

2、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集体
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及时登记、核实土地法定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信息,确保集体土地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机制。

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
政策,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理流转土地,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

4、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土地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他们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延续集体土地所有权。

5、构建农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政府和有关组织应该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他们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依靠政府、社会各界和农民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不断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措施,才能最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保护和权益的最大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农民权益保护,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这一重要内容,其中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保护是重要保障之一。

那么,如何加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呢?
首先,要改变以往对待集体土地的态度,树立科学的土地观念。

由于我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发展不足,大量土地划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往被视为是一种次要的、次级的、不能流通的权益,乃至于许多人都不清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
属。

因此,要树立科学的土地观念,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之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可和法律保护。

其次,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增强法制保障。

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还经常发生违规占地、非法征收、转让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造成的侵害。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在法律层面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不够强,遇到土地纠纷往往缺乏合适的法律技能和手段,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和相关组织应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提高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为缺乏法律知识和条件的农民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要构建健全的农民自我管理组织和监督机制。

农民集体自管理组织是农村自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治权利,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供有效途径。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农民集体土地的权益。

总之,加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需要依靠政府、法律制度、农民自身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农村土地
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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