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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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方法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和改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增强特困生治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师大委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尽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表率的示范带头作用,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针对今世大学生的实际情形和特点,在学生中组织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学生中提倡发奋向上、勇于拼搏的人一辈子态度,培育学生健全、完善的人格修养,使学生自觉选择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自强、自信、自立、拼搏向上、乐观进取的学习表率,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条通过每一年度“自强之星”的评选,使广大学生养成向身旁的“自强之星”学习,尽力把自己锤炼成“自强之星”,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增进良勤学风校风的形成,充实并提升我校的大学文化内涵,特制定本方法。

二、“自强”的大体含义

第四条“自强”是指有踊跃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进程中经历挫折乃至苦难,仍能维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有必然的标志性成绩。

“自强”能够表现为:

一、本人家庭有特殊困难情形,通过个人尽力克服家庭特殊困难带来的不利阻碍,坚持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二、本人躯体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通过个人尽力战胜躯体上带来的病痛,坚持学业,勇敢地面对生活;

3、为了自己的理想、追求,能克服常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学习生活的道路上,信念坚决,学习刻苦尽力,在挫折眼前愈挫愈勇,有着令人感动、感叹、可敬、可学的事迹;

4、有着勇于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尽力实现自我的精神和动人事迹;

五、其他能够表现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的行为。

三、自强之星的入选条件

第五条推选自强之星的大体条件

一、具有沈阳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持续学习生活至少半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品行端正,乐观向上;

3、具有并表现出本方法第四条内容的情形;

4、学期或学年综合排名、学分绩点等达到班级的前50%;

五、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一样不连选连任;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自强之星的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布、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那么进行。

第七条自强之星的评选采取学生申报、学院推荐“自强之星”候选人,学校组织评审,最终产生学校自强之星。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院推选时期——产生各学院“自强之星”候选人

由学生自主报名或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班级团支部或班委会进行推选。辅导员、学生代表对申报者进行评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数同意,并出具学院推荐意见书(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原那么上,每一个学院推荐候选人很多于2人,多者不限。

申报者本人要填写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申报表,并提交事迹材料,学院要有比较详实的推荐意见。

二、学校评选时期——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初审: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候选人事迹材料的审核;

复赛:由学生本人制作幻灯片,并通过演讲的方式,经评委审核,推选进入决赛的20名学生;评委由校级学生组织、各个学院学生会、团委的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决赛:由各院负责特困生工作的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担任评委,评选出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评选结果将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将最终确信为学校“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3、总结表彰时期暨举行自强之星事迹报告会

从取得表彰的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中,选出典型代表作事迹报告。

学校将通过校报、宣传栏、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等有关媒介发布自强之星推选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学生代表评议与专家组评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五、宣传、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凡被评选为学校大学生“自强之星”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学生,将授予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荣誉证书。他们的自强事迹将通过校内各类媒体和报告会等形式进行普遍宣传,并推荐参加“辽宁省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推荐、评选活动。

第十条从被评选为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学生中,遴选典型代表,在每一年新生入学教育时给全部新生作事迹报告。

六、附那么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学生处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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