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
o正确答案:Ao选项:▪A、1 年▪B、6 个月▪C、2 年▪D、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前一直有效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 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o答错试题: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由()审定。
o正确答案:Ao选项:▪A、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o答错试题: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下列哪项监督职责不属于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行使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B、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重大案件;▪C、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D、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
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管理,规范有线电视运营行为,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线电视服务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和有线电视运营许可证核发批准的情况提供有线电视服务。
第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有线电视节目和服务,并确保内容合法、健康、向上。
第五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侵犯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安全,不得泄漏用户隐私。
第二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第七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向观众提供合法、健康、向上的有线电视节目。
第八条有线电视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不良信息。
第九条有线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当根据不同节目的特点和观众群体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节目的监管,定期进行节目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三章有线电视广告管理第十一条有线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广告的发布时间应当合理安排,避免过度频繁的广告轰炸。
第十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四章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第十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有线电视服务费。
第十六条有线电视用户具有享受合理节目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并处理。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媒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广大观众合法权益、增强自律和规范的原则,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水平,服务人民、传播文化、传递信息。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等有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放和良好秩序。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新闻类、综艺类、教育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十二条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原则,真实准确报道事实,不得夸大、捏造事实,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重视内容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健康向上,丰富大众生活,不得播出低俗、暴力、淫秽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教育效果,弘扬科学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不得传播错误知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文号】广发地字[1992]250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2月19日公布广发地字〔1992〕250号)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台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中央电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5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广发办字[2001]149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
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文 件 号】广发技字[2001]817号【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时间】2001-07-04【实施时间】2001-07-04【时 效 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5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电总局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
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频段,下同)的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订和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家有关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标准,最佳利用频谱资源,争取好的投资效益比;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传输覆盖手段。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修订)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修订)【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实施日期】2002.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2]94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19
【实施日期】2002.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广发社字[2002]943号)
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总局备案。
禁止将有线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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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
定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地字[1992]250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广播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2.29
【实施日期】1992.0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9日公布广发地字〔1992〕250号)
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台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
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中央电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强化宣传、教育功能。
有线电视台要重点办好与本区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新闻节目,每个自办节目日必须有新闻节目(含重播,每周自制新闻不得少于30分钟)。
要努力办好社会、科技、知识、文化教育节目。
运用图文广播等形式为观众提供经济、科技、文娱、交通、天气等社会服务。
节目应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可设置专门频道播放某一类别的(如教学辅导、科技讲座等)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站应合理编排播放内容,每日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播放各类专题或教育性的录像制品。
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产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录像制品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