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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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可以按照⾃⼰的意思来处理民事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就是意思⾃治原则。

民法中对意思⾃治原则有很多的体现,那么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民事⽴法对意思⾃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
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由选择的功效,即⽤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由民事为;
2、为民事者⾃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为的⾃由开展;
3、把⾃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客体;
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意思⾃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
1、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
2、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之充分选择⾃由;
3、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由、离婚⾃由、遗嘱⾃由等;
4、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责任,即每个⼈都应当对⾃⼰⾏为所产⽣的责任⾃⼰独⽴承担。

5、意思⾃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由。

民法上的意思⾃治原则,⼜称私法⾃治原则,指私⼈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之⾃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的意-思,⾃由创设。

意思⾃治原则强调尊重个⼈意思⾃由,当事⼈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的真实意志来决定⾃⼰的⾏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涉。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

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技术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②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

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

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发挥效力。

④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

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

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

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

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

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对法律行为概念、特征、构成等进行了简要介绍,进而阐述我国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加深自己对于此问题认识和理解,帮助自己进一步学习。

还对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就法律行为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如下,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法律效果若干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0-02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来源于以民法著名的德国,来源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法律行为不仅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础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讨论的,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法律行为的概念。

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

二是合法行为说。

三是私法效果说。

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在早些年,德国学者并没有仔细的区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

而近代的民法的概念却更多倾向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而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意思表示只能是表示一方的意思,而法律行为却可以包含多种意思,而且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因素是不同的,解释也大不相同。

意思表示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还有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从大的方向上来说一方面是主观要件,就是指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现法律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但是意思自治必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权利、义务,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得到充分的探讨和适用,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从理论角度对此原则进行综合探讨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原则任意性规范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

意思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以法律强行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影响为中心

意思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以法律强行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影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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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 f uo n n n aii y t f i l c l o tmo ya dIv l t S s m o v t l A dy e C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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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圈 分 类 号 ] F 1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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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编 号 】08 6 82 1 )4 0 6 5 文 10 —82 (O 0 O —06 —0
杨 善 长
( 山学 院 , 北 唐 山 唐 河 000) 6 3 0
[ 摘
要 】 国 民法 中强行 规 范对 民事 法律 行 为 效 力 的 我
有财产或 处理 自己的 私人事 务 , 而不受其 他人 的干 涉 。这种 契约 自由 , 包括 当事 人决定是 否订立契约 的 自由、 择相对人 的 自由, 议解决方式 的 自由, 选 争 也包 括 内容 自由和形 式 自由 , 论 其 内容 如何 、 不 形 式 如何 , 法律 概须尊 重 当事 人 的意 思 。 lJ 1 5 10 9 0年《 国民法 典 》 造 了抽 象 的 “ 律行 德 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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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 自治原 则的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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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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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自治的现实应用案例及 其效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合同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体现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在某购房合同纠纷中,购房人甲与开发商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 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而乙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在协商无果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但同时,法院也指出房屋存在质量 问题,乙作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乙退 还房款,同时赔偿甲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签订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法院通过适 用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体系中的 地位和意义
法律行为是民法典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某种行 为,旨在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它 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法律行为对于民法典体系的完善和应用具有 重要意义。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 为
引言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在这个 体系中,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本次演示将从民法典体系的 视角,对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理解民法典的内涵和现实 应用提供有益的思路。Biblioteka 第一部分:民法典体系下的意思 自治
2、法律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合同、遗嘱、婚姻登记、收养、 代理等。在这些形式中,民事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当事人通过签订 合同来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此外,遗嘱也是一 种常见的法律行为。通过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改变继承人、遗产分配方式等法 律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

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完善一、私法自治概述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被认为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从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其它原则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既然私法自治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占据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究竟何为私法自治,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它作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存在对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何作用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实际上,要理清私法自治的概念和内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其形成了经济基础,即其所折射出的经济内涵;其形成的文化背景,即究竟是怎样的文化为其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甚至从政治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

我们遵循概念分析的基本逻辑,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私法自治的主要的核心观点来总结其共同属性,然后来认识组成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应有内涵。

首先是国外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界定。

在传统的法律高度发达的德国,私法自治一词一般包括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

在绝大多数德国学者的理论阐述中,私法自治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由观念的哲学基础之上,通常情况下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自决”或者是“行动自由”。

私人自治

私人自治

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

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二、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

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

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

编辑本段私法自治的意义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由国家意志决定。

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私法自治这一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

须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对市场宏观调控和维持市场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予以适度的限制。

编辑本段私法自治的功能私法自治,系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2页 。
〔6 〕参 见 汪 洋 :《私 法 多 元 法 源 的 观 念 、历史与 中 国 实 践 一 〈民 法 总 则 〉第 10条 的 理 论 构 造 及 司 法 适 用 》,载《中 外 法 学 》2 0 1 8 年 第 1期 :
〔7 〕民 法 典 第 2 条 规 定 ,“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民 法 ”调 整 什 么 问 题 是 由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姚明斌#
内容摘要:随 着 民 法 典 竣 工 运 行 ,应 从 体 系 视 角 跟 进 观 察 、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栽的 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 体 例 维 度 ,民法典作为典范性 法 源 ,开 放 出 了 法 律 行 为 的 准 法 源 地 位 ,具 有 落 实 私 法 自 治 之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意 义 ;总分 则体例结构之下,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体 系 价 值 可 结 合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 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 构 成 维 度 ,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 行 机 制 ;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 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 的体 系 重 整 ,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 论问题。 关键词:意思 自 治 法 律 行 为 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处 分 行 为 负 担 行 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3-0140-155

试比较中国和德国关于“转介条款”的规定

试比较中国和德国关于“转介条款”的规定

试比较中国和德国关于“转介条款”的规定【摘要】对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的处理是一个关涉公法与私法关系处理的重大问题。

在德国于违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为不是简单地否定其效力,而是法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待,以期符合实质正义。

我国从开始对私法自治严格管制,使得违反禁令一律无效。

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而进行灵活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德国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法律行为;禁止性法律规定;转介条款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核心理念,它是指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产生、形成、变更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旨在保障私人活动不受国家强制力的干涉。

法律行为制度是运行意思自治的重要制度。

然而私法也不是任意自治,而是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监督。

一、私法自治的界限私法自治不是肆意的,其必然受到国家的监督。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政治制度内运行,而不得逾越。

例如社会福利国家保护弱势群体,买卖武器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等。

第二,法律制度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认同之上,其与道德制度必然发生联系。

例如法律制度要实现宪法基本价值,这样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必然无效。

第三,法律行为形式上的要求,违反这一要求的,法律行为无效。

如德国民法典125条的规定。

第四,如果内容和形式都是符合要求的,那么其一定是有效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行为的设定是指行为主体自住的进行意思表示。

在表示的背后真正的“意思”才具有本质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并且其意思表示无瑕疵。

由上所述,在这里我们仅探讨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即国家一开始就没有给这些法律行为留有余地。

现代社会国家对私法自治的监督就是在法律中制定体现其意志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当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便成为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和中国的民事法律都规定相应的“转介条款”,这些条款被称为沟通公法和私法的“通道”。

二、德国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134条规定:法律不另有规定的,违反法定禁止的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摘要】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真正要实现意思自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每个社会个体实现意思自治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首先分析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继而提出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时的判断基准,最后提出对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制度设计的展望。

【关键词】意思自治;公序良俗;法律行为;动机一、意思自治的概述(一)意思自治的概念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它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予干预。

[1]它的实质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形成合理的预期,做出自由选择,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二)意思自治的限制及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意思自治原则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由于当时是处在自由竞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且奉行个人主义,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民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

从20世纪起,由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人们从绝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市场主义的狂热中逐渐清醒,意识到个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个人的存在不能脱离社会,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能单纯靠经济上的自由或放任,而且经济上过度的自由或放任不仅有害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还会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

于是各国从立法上对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了若干限制,以期更好的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而在这些限制中,最显著的则是公序良俗原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第1135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意思⾃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治原则,当事⼈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那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第⼀,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泛的⾃由。

当事⼈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有权选择其⾏为的内容和相对⼈。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为的⽅式、有权选择补救⽅式。

第⼆,允许当事⼈通过法律⾏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的意志产⽣、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了先下机关⼲预与民事主体的⾏为⾃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治原则,法⽆明⽂禁⽌即为⾃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预。

⾏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由和⼈⾝⾃由。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意思⾃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泛范围内的⾏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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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

论意思自治

论意思自治一、引言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它通过内在机制来实现人的自我决定、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使私的生活关系中的个人能够自主发展生活关系,完善人格。

其内在机制表现为法律行为,并通过法律行为达成主体性的塑造,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提供条件。

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障市民社会意思自由的私法之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犹如珠联璧合,形成法律行为制度的双重结构,共同维护和延续着意思自治的民法圣火。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词源考察从构词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可分解为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先分析”原则”。

在拉丁语(principium)中,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⑴拉丁语的”principium”一词还有”原理、要素”等义;⑵在法律英语中,其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是其他法律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第二,确定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确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⑶据此,不论在汉语中还是在外文中,原则一词的核心内涵是规则的基础、根本性标准或根本性准则,同时也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笔者再分析”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现代英文中一般翻译为”will”,”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拉丁语中表述为”sententia”。

就汉语构词法来说,”意思自治”的表述方式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似乎意思是主语,这与”私法自治”、”私权自治”的表达方式存在类似的问题。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意思”,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图。

笔者最后分析”自治”一词,从辞源上讲,”自治”是多义词。

在汉文化谱系的相关语境中,”自”表述第一人称,表示”自己”,”本身”的意思。

”治”蕴含治理、管理、惩处等义项。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自治”,是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自己为自己立法的意思。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意识自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识自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律行为内容提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得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事务以及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在民法领域里具体表现为主体法的结社自由、债权法的合同自由、物权法的所有权自由、亲属法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治以及继承法中的遗 昆山物流公司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昆山搬家公司 昆山搬家公司 昆山废纸回收 将军牌钻孔机 昆山废品回收 迷宗蟹 玻璃清洗机 昆山空调维修 嘱自由。

(1)因此,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2)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法律行为,是指旨在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德国式的民法典总则编均设有法律行为制度。

作为民法总则编内容的法律行为制度,是以民法各个领域的相关具体制度为基础的规范抽象,这些基础的制度包括法人的设立、所有权的处分、合同行为、婚姻行为以及遗嘱行为等等,尤以合同行为最为基础。

关于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之关系,学界已有定论:法律行为制度乃意思自治之蹭网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红血丝 银杏树 防锈油 徐州搬家公司 宫颈糜烂的治疗方法 工具或手段。

(3)然而,法律行为制度如何充当意思自治之工具,如何发挥着工具之作用?多数民法教科书并没有作出完整且系统的阐述,实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法律行为制度确认了意思表示效力,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首先在于它确认了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行为效力判断规则。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摘要]意思自治原则走过了绝对自由到相对限制的履径,这一过程的变化实际是自由与正义较量的结果,本文试着以历史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法的立场,来阐释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总则中所受到的限制问题,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变动、权利客体和权利的行使四个方面分别给予了具体的说明。

这些努力,目的在于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总则中受到限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意思自治,民法总则,限制,自由导言意思自治,微言大义。

然而作为私法的精髓,人们常常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来取代意思自治的称谓,似乎有意来模糊两者的共同性。

实际上,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已经在他的著作中写道:“私的自治的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自由地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其中特别强调‘通过意思’的侧面的情形”。

[1] 从这种论断中,我们找不到两者的实质性的区别,而只是找到侧重点的不一样,因此我们在换个维度的意义上来说,私法自治也就是意思自治。

这样一来,意思自治的内涵在民法上的具体化就有了可以借鉴私法自治的依据,当有学者把私法自治的具体表现界定为“契约自由、结社自由(即组织社团之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2]的同时,意思自治也就有了相应的具体的依归。

当然,澄清两者的关系并不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本文的目的还在于阐明意思自治的沿革、其所受限制的原因和具体的表现。

一、意思自治的沿革——站在历史分析的维度意思自治的形成可以从古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中窥其一二。

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是伴随着罗马万民法的发展而发展的。

从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过程看,自摆脱了原始的耐克逊形式,把契约作为债的主要发生根据之后,罗马法的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Cont ractus Verbis ,Cont ractus Litteris ,Cont ractus re , Cont ractusconsensu)四种形式,其中前两种称要式契约,属市民法调整范畴,后两种称略式契约是万民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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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柳经纬[内容摘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此为学界之定论。

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倒,由此三个方面构筑起来的法律行为制度忠实地履行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职责。

[关键词] 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得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事务以及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在民法领域里具体表现为主体法的结社自由、债权法的合同自由、物权法的所有权自由、亲属法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治以及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

①因此,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②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德国式的民法典总则编均设有法律行为制度。

作为民法总则编内容的法律行为制度,是以民法各个领域的相关具体制度为基础的规范抽象,这些基础的制度包括法人的设立、所有权的处分、合同行为、婚姻行为以及遗嘱行为等等,尤以合同行为最为基础。

关于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之关系,学界已有定论:法律行为制度乃意思自治之工具或手段。

③然而,法律行为制度如何充当意思自治之工具,如何发挥着工具之作用?多数民法教科书并没有作出完整且系统的阐述,实有必要加以探讨。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①陈自强:《民法讲义1: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②[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 :《民法总论》(中译本),澳门法律翻译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出版,第16页。

③[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年版,第335页;[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 :《民法总论》(中译本),澳门法律翻译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出版,第211页;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2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2页;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页。

一、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首先在于它确认了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行为效力判断规则。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旨在产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①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同的意义。

今天的民法学界,虽然多数人认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还是有区别的,但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乃学界之通说。

即便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法律行为被定性为“合法行为”,②也承认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或为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为变更乃至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其内容决定于行为人意思表示。

例如,在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表示追认亦可表示否定,如果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出追认的表示或者明确表示否认代理人的行为,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在这里,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由此可见被代理人可以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自己发生效力。

又如,遗嘱指定继承人张三继承其全部遗产,其他的继承人不得继承,遗嘱人死亡时张三即可享有继承遗嘱人全部遗产的权利,而其他继承人则无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遗嘱的内容,即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通过意思表示达到了将其遗产留给张三的愿望。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通过相互之间在各自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协议),从而创设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交易的进行、婚姻的缔结、子女的收养、公司的成立等,都是这种协议的结果。

在法律上,广泛地确认意思表示的效力,确认人们得以通过意思表示创设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法治的环境里,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没有边界的。

这个边界如何设置?设在哪里?对于确定意思自治的空间,意义重大。

在传统的民法里,这个边界主要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都可以有效成立,甚至于法律行为虽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法律不规定无效的亦可有效成立。

这一规定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判断私法行为效力的规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二十世纪以来,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多,但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②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发展同时又为人们的意思自治扩展了新的空间,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得意贯彻。

①在我国,固有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并不承认意思自治原则,甚至斥之为资产阶级民法的原则而加以批判。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得以确认,“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行为判断规则也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加以规定,已初具“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规则的意义。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52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朝着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认“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私法规则,迈进了一大步。

“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规则的确立,不仅为我们判断个体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具有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规则在立法上的确立和在实践中的贯彻。

在实践中,如何对待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有效性?有两个判断的标准:一是以该行为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为由确认其无效;二是以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为由判定其有效。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行为,贯彻的前一标准,其目的是限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而对于私权主体的行为,贯彻的是后一标准,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自由,以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侵害。

意思自治原则的宗旨是赋予民事主体以广泛的自由,这一宗旨的实现仰赖于“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规则的贯彻。

只有真正确立和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法律行为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意思自治工具的作用。

在这一点上,应该承认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在确立和贯彻这一规则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其“法律”容易被解释为广义的法律,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某一合同因违反某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甚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被判定无效,因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甚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亦属于广义的法律的范畴。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列,将“法律”限定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法令(即狭义的法律),②避免了对法律的广义理解,有效限制了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的宽泛性。

然而,该条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标准,该标①梅迪库斯对此有相关的论述。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147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准仍然比较宽泛。

例如,法律关于企业营业范围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企业不得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依此规定,将任何超越营业范围的合同都确认为无效合同,显然有违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避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带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对此进一步作出限制性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这一司法解释基本接近于“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

然而,这并不足于说明我国的审判实践已经全面确立了这一规则。

因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仅限定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领域,在其他广泛的合同领域乃至其他法律行为的领域并没有确立这样的判断规则。

二、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次在于它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体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通过法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各种类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

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的确认以及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意思自治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然而,社会活动是多样性的,人们的社会需求也是多元的,仅仅依靠“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不足以为人们从事多样性的社会活动或多元的利益追求提供规范作用。

为了便利人们的社会活动,法律应该尽可能为人们提供从事各种具体社会活动提供行为的模式,以便人们能够有所遵循,而不至于盲目。

法律行为制度为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提供行为的模式,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体系来完成的。

首先,德国式的民法典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抽象,通过提取公因式,建立了一套法律行为的一般规范体系,为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这一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形式的规范,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判定规范以及相应的救济规范(如无效行为的转换),附条件和附期限行为的规范等。

其次,各国民法都对各种类型的法律行为作出规定,包括合同(契约)婚姻、收养、遗嘱等,确立了各种具体类型法律行为的规范体系。

这些规范体系为人们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了具体的行为模式。

其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体系最为完备,各国民法不仅以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各类有名合同乃至各类合同之下的细类合同(如买卖合同下的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买回等),而且还就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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