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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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论犯罪阻却事由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模式上存在着体系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同样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论处置。

例如,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与两大法系的结论很不一样。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的是一种层层递进的三要素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证明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顺次经过这三个要素的逐一考察,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一要素才进入是否满足后一要素的评价过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大陆法系,它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一种双层模式即本体要件与合法辩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行为都被放在作为责任充足要件的“合法辩护”中探讨。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也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因而关于正当防卫等行为的理论自然而然的也是属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本来内容。

与两大法系不同,我国刑法一直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来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这从概括这类行为的术语如“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就可以看出,这些术语都归结到犯罪的属性上面。

但除了极少数学者曾在犯罪属性部分来研究它们之外,绝大多数人在犯罪构成之后来探讨这部分内容。

既然是在犯罪构成外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这就产生了探索二者关系的必要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既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按照笔者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不仅一切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证明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得到说明,而且一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都可以通过证明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来得到说明。

既然如此,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刑法阶梯之四:阻却犯罪事由

刑法阶梯之四:阻却犯罪事由

(一)正当防卫(第20条)1.正当防卫一定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不一定是正当防卫,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即为防卫过当,反之则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的罪名,应援引分则条文进行定性,处罚原则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2.特殊防卫权(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于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3)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二)紧急避险(第20条)1.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际、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打击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要求是无辜的第三者,另外在起因条件、限度条件、限制条件等也有不同要求。

2.紧急避险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真题:1999年卷二第24题: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答案]D[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提示]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王某在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其财物,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推倒在水泥地上,宋当即昏迷。

此时属于正当防卫。

但王随后持刀将其杀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属于防卫过当。

但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的犯罪,其援引刑法分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2年卷二第6题: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 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的事由。

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的必备条件之⼀,某⼀⾏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义上说,指⽆责任能⼒和⾏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 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辨认控制能⼒的⼈,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为的可能性,却不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

其⼀,要对⾏为主体进⾏法的谴责,就要求⾏为主体能够认识其⾏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能够控制⾃⼰不实施法律所禁⽌的⾏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为。

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反对动机,实施刑法所允许的⾏为。

其三,只有在⾏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却不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时,才能对⾏为主体进⾏⾮难。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的⾏为主体都具有责任能⼒,⽽且⼀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所以,⼀⽅⾯,在讨论故意、过失以及⽬的与动机时,基本上是以⾏为⼈具有责任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为前提的。

另⼀⽅⾯,没有将责任能⼒、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的要素。

然⽽,不可否认的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例如⾏为⼈虽甚⾄不能控制⾃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却不能辨认⾏为⾏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甚⾄不能控制⾃⼰的⾏为;或者合理的以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实施的,⽽且不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或者⾏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的发⽣,却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为。

三、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构成 根据上⽂所述,缺乏责任能⼒、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先,责任能⼒是责任的⾸要因素。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二)1. 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

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

甲的行为: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答案BC解析:【考点】假想防卫的处理。

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选项B、C应选。

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

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2. 下列选项中,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有A不法侵害人利用麻醉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的财物B侵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迫妇女卖淫C不法侵害人使用采用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D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答案CD解析:本题考点是无限防卫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选CD。

3. 甲在公共汔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离去。

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摇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

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D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解析:【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特选内容
22
的哥行为-义举还是事后防卫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车 体为浅绿色的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 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上车后两 人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 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驭员位置的姜伟要求 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 时,姜伟持一把约20公分长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 实施抡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 机。两人拨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 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 回车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 姜伟与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 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
特选内容
8
(五)损害性
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 为,其本身均需给社会某种利益造成一 定的损害为代价或前提,否则就不成其 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因此,刑法不 研究没有代价或者说没有损害的排除社 会危害性行为。
特选内容
9
根据刑法学理论上的通说和各国有关法 律的规定,正当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
特选内容
28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在一般情 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 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 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 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特选内容
29
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合法权益 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 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 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 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 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 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第八章 犯罪阻却事由

第八章 犯罪阻却事由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人所采取的必要而适度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成立条件
1.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的时间条件 3.防卫的意思条件 4.防卫的对象条件 5.防卫限度条件
(三)特殊防卫权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一)执行职务行为
1.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2.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二)被害人承诺
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2.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三)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1.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2.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四)义务冲突
1.概述 2.义务冲突的实质
(二)判断标准
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一般人标准说属于通说,但既然 问题在于具体的谴责可能性,还是应该采取行为人标准说。
(三)体系性位置
1.第三责任要素说 2.构成要素说 3.责任阻却说
(三)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
行为符合罪状,一般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行为有可能 成立犯罪。但如果存在特定的事由足以阻却这种违法推定, 那么,犯罪仍然不可能成立,该事由就是违法阻却事由。
(四)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
1.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2.紧急行为与一般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五)自救行为
1.概述 2.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概述
(一)责任的概念
1.责任的本质 2.责任判断的对象 3.责任判断的构造
(二)责任的意义
在责任主义之下,责任就是主观责任、个人责任。一方面, 责任是主观的责任。另一方面,责任是个人责任。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的特征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的特征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的特征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得本应承担刑法责任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责任阻却事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因为它涉及到人们的基本权利,如自卫权、紧急避险等,同时也关乎到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效果等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的特征进行探讨。

一、具有法定性责任阻却事由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在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效力。

这一特征意味着,责任阻却事由并不是针对所有情况都适用的,而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被承认。

因此,在刑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责任阻却事由。

二、限于特定情形责任阻却事由是针对特定情形的一种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七种责任阻却事由,分别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缺乏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罪犯自首、童年丧失sight="阻却事由",“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修改为“是否削减刑事责任”,同时分别设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这表明责任阻却事由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不能滥用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三、基于正当理由责任阻却事由是基于正当理由的。

它是法律对人们基本权利保护的一种表现。

例如,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具有排除性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被免除任何刑事责任,而是将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

因此,责任阻却事由具有排除性,以至于责任的承担,都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例如,发生正当防卫行为时,防卫人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无罪。

五、具有刑事调节功能责任阻却事由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解决因特殊行为而引发的问题,同时可以向社会传达有关法律观念。

因此,责任阻却事由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刑事调节功能。

例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不但能够避免处罚过重,也可以保证社会的治安稳定。

刑法学阻却犯罪性事由

刑法学阻却犯罪性事由

处理: •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属于自然现象, 不是不法侵害,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
• 对于来自国家所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 主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将其打死打伤 的,属于紧急避险。 • 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或由 于饲主的过失导致动物侵害他人的,打死 打伤该动物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 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 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
4.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 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也可以进行 正当防卫。 例如,对进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 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导致其受伤的行为,成 立正当防卫。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 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A当作野兽正 在瞄准即将击中;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 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 保护了A的生命。
某晚,赖某在自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
侮辱其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 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末表明其 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 便拔出水果刀刺黄左臂一刀,造成黄某重伤。 试问: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 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 他人无辜损、研究阻却犯罪刑事由的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 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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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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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犯罪阻却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1、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款中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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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一)概说 (二)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嫖宿幼女罪 \\引诱妇女卖淫罪 精品课件
2.承诺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均成立犯罪) 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盗窃罪、强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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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不一定! C.偶然防卫: 必要说(重视行为无价值):既遂犯或未遂犯 不要说(重视结果无价值):未遂犯或无罪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本人:人身、财产;此外还有吗?
防卫: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行为; 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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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争论背景:旧刑法的规定 (2)主要学说:相适应说|必需说| 适当说 (3)私见:法益衡量基础上的必需说 法益的衡量: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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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标准: 已经开始:一般:已经着手|特殊:直接面临 尚未结束:法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与 威胁之中
(2)对安装防卫装置的认识 (3)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都是故意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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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卫意识 (1)不要说: 客观主义立场;必要说的矛盾 (2)必要说: 法条表述;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重在前者 (3)无防卫意识的情况 A.防卫挑拨
3.处罚: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品课件
三、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与德国刑法规定的比较 (二)争论:必要性?可行性? (三)适用:
1.不适用非暴力犯罪与一般暴力行为 2.行凶与列举的暴力犯罪的关系 3.对列举的犯罪并非一概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4.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5.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精品件课件

第12章 阻却犯罪事由

第12章 阻却犯罪事由

(六)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 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 但受害人事前有承诺或者推定受害人会承诺, 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前者如病人要求医生冒 险动手术,并承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结 果手术没有成功,病人死亡;后者如受害人 外出时住宅内发生火灾,邻居破门救火,破
门侵入住宅的行为即推定为受害人承诺的行 为。
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 的统一,这对于鼓励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的武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要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 成立的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 正当的根据。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 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 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 的条件,对于正确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

上述六种正当行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
均实际存在,但是,我国刑法中仅规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故只讲述这 两种行为。
第二节 正 当 防 卫
(Justifiable Defense)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行为。这一规定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 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对第三者 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亲身的行为 利用动物的行为 问题: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 者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
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
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 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他人。 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 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毁损 他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看起来,乙 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 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乙反击犬, 就是损害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所 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阻却犯罪的事由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十二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阻却犯罪事由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阻却犯罪的事由,也称之为犯罪阻却性的行为、
刑事违法阻却性的行为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它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某一犯罪的客 观方面要件,但在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 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或者因某种特定的事由而不 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刑法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 形。阻却犯罪事由的基本特征是: 1.行为在形式上具备了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 件,或因某种特定的事由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刑法明文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阻却 其犯罪成立。
2.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能够强化国家观念、社会 公共利益观念和法制观念,倡导和鼓励社会成员 在遇见不法侵害时,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 共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
3.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 为人和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也是一个严厉的警告, 一旦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有可能遭受社会 四面八方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的发生。
二、阻却犯罪事由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根据犯罪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的基 本原理,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者 过失的罪过内容,或者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表现特征,那么刑事立法就明确规定阻 却其行为成立犯罪,刑事司法也就不能认为其行 为构成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阻却犯罪的事由,有着十分重要的 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两者在客观效果上,都存在对社会有益的实 际效果。
3.两者在法律规定上,都具有阻却犯罪的属性, 即在适当的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在两阶层体系中,位于客观违法阶层中客观要件 的后面。这表明,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预设 前提是该行为已经满足了前面的客观要件,初步具有了 “法益侵害性”,已经貌似是个“犯罪行为”。如果一个 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 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
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 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 成立意外事件。
有时候,防卫不适时也会带有假想防卫的特征。如果是故 意为之,则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而不认定为假想防卫。因 为假想防卫不包括故意犯罪的情形。
(三)意思条件(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 防卫意志构成。
2.客观性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 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 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是否具 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1)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阶层如 果该行为人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 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 卫。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

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1.区分三种承诺(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

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壹】违法阻却事由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

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贰】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 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

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3)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4)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考试一般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

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 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只有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时间可以采取“危险排除”的理论认定: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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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紧急避险
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
A选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指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不仅包括人的行为,还包括动物侵袭、自然力、疾病等,范围比前者要广泛。

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一般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由于设置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而还包括财产犯罪已经结束但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失尚可挽回的情况。

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指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
束,危险结束之后不能再避险,比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更为严格。

本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必需说”,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和结果为限度,损害结果可能大于保护的法益。

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损害的结果不能大于、等于所保护的可能利益,二者的限度条件不一样。

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行为无价值)认为:不法的判断需要考虑主观要素,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本选项中的“若……则……”,表明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立场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定正当防卫,也应基于同样的立场的认定紧急避险。

本选项说法正确。

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本案为保全生命而伤害他人、抢夺财物、毁损财物,是迫不得已做出,且损害应小于保护利益。

选项B正确。

注意:本案中毁损财物是在危险尚存的情况下作出的。

下题案例(2002/4/2),如在危险消
除后毁损财物或占有财物的,对于毁财行为不再认为是紧急避险。

3、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4)(B)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涉及避险意图、不得已、避险限度等条件的理解。

A选项,考查避险意图。

即使按传统观点,避险意图只包括避险认识、避险意志,不包括动机因素。

甲明知火灾危险,具有避险认识;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的目的是为了救火,具有避险意志,应认定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B选项,考查不得已条件。

不得已条件指的是损害手段是唯一避险方法。

在必须损害的利益系数个具有同等价值的利益时,选取任何一个进行避险,也认为符合不得已条件。

为了救火必须抽水,尽管仓库边有数家鱼塘,但损害利益大小相等,选取任何一个都不违反不得已条件。

C选项,考查避险限度。

一般认为,实际损害的利益不能大于、等于可能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尽管实际损害的财产利益与实际保护的商品的价值相等,但如火灾未被扑灭的话,火灾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

因而,可能保护的利益要大于实际损害的利益,不属避险过当。

D选项,构成紧急避险,即为合法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6)D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解析】
A选项,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并未限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主体,可以为自己防卫,也可以为他人防卫。

并非仅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保护国家利益。

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例如,乙正在杀甲,甲拿起丙的花瓶去反击杀人犯乙,砸伤了乙,同时导致丙的花瓶被砸碎。

问甲对乙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当然成立正当防卫,只不过甲还有可能对丙的财物构成紧急避险而已。

C选项,紧急避险的前提尽管是“危险”(并不限于非法危险),但从紧急避险的合法本质上考虑,应当要求可能保护的法益大于可能损害的法益。

本选项中,行为规避的追捕是合法的,而其侵犯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非法的。

为了规避合法行为而实施非法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

D选项,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中对于“损害”并未限定为非公共利益损害,只要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并不限定损害利益的种类和所有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的生命
利益,而被迫损害公共财产利益,当然也是紧急避险。

盲目强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不考虑利益大小,不是法律思维。

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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