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手锯工伤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手锯工伤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2023年4月15日,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手锯工伤事故。
事故中,一名木工在进行木材切割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该员工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所幸伤势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木工正在使用手锯对一块木板进行切割。
由于手锯的锯齿部分没有完全露出,木工在操作时未能保持正确的姿势,导致手部与锯齿接触,造成划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紧急措施,为受伤员工进行了初步的伤口处理,并迅速联系了救护车。
三、事故原因分析1. 操作不当:木工在操作手锯时,未能保持正确的姿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手锯使用时,应保持锯条与木材的垂直,同时注意手部与锯齿的距离,避免手部与锯齿直接接触。
2. 安全意识不足:木工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充分认识到手锯操作的危险性,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工具维护不当:事故发生前,手锯的锯齿部分未能完全露出,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危险性。
工具的维护和检查是预防工伤的重要环节。
四、事故处理与后续措施1. 立即救治: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对受伤员工进行了初步的伤口处理,并迅速联系了救护车,确保了受伤员工能够及时得到专业治疗。
2.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工地安全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了事故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安全教育: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工地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活动,重点讲解了手锯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4. 工具检查与维护:加强了对工具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有工具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因工具问题导致的工伤事故。
五、总结与建议通过本次手锯工伤事故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了在工具使用过程中,正确的操作姿势、安全意识以及工具的维护是预防工伤的关键。
因此,我们建议:1.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减少操作失误。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在本案中,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法律解析1.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加大安全投入和保障力度
增加安全投入
加大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投入 ,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有 章可循、有规可守。
强化应急救援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 水平。
加强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推广智能化装备
推广智能化、自动化的安全生产装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
促进安全管理改进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深入研究,发现企业安全 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
共享经验教训
通过案例分享,让更多人了解事故的危害和 教训,促进安全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汇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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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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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选择
本次汇报将选取近年来发 生的典型工伤事故案例进 行分析。
分析重点
将重点关注事故发生的原 因、过程、后果以及责任 追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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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安全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机 制。
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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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有 效执行。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罗翔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负责设计和维护公司的服务器系统。
在某一天,罗翔被安排前往公司位于城外的一个数据中心进行维护工作。
由于数据中心专注于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维护和运维,其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罗翔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正确地操作维护设备,导致了一次严重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翔不幸受伤,多处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此外,公司的服务器系统也出现了故障,导致了数据的丢失和业务的停顿。
对于这起工伤案例的典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首先,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罗翔的职业安全,在公司安排他前往数据中心时,是否对工作环境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应对措施的规划?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装备?从罗翔的疏忽大意来看,他是否接受过足够的培训和指导,并理解了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其次,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责任和管理。
从公司选择罗翔负责维护工作来看,是否对他的能力和经验进行了充分评估和确认?公司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确保他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再次,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员工权益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公司是否立即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了有关部门和医院?公司是否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整改?对于罗翔的伤情和医疗费用,公司是否全力支持,确保他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最后,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经验教训的总结。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加强了对类似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再次培训和强化安全意识的教育?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以便及时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总之,这起工伤案例的分析可以从职业安全、公司责任、事故后续处理和经验教训等多个角度进行,以便从中吸取教训,并为类似情况的防范提供参考。
保障员工的职业权益和安全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劳动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某种疾病的情况。
工伤事故频发,给工人和企业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工伤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责任分配。
案例一: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某工地正在进行高楼的建设,工人小王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幸被坠物砸中身亡。
据调查,坠物是由上方的起重机吊钩脱落引起的。
相关的安全设施和监管措施严重不足。
分析与讨论:1.责任分析:起重机脱落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可以追究起重机操作员的责任。
此外,公司也存在监管不严、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预防措施不足:工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起重机的维护和检修不及时,监管部门的抽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工地加强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化工厂泄漏事故某化工厂由于管道老化,导致化学物质泄漏,多名工人中毒。
其中一名工人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调查,该公司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监管不力。
分析与讨论:1.责任分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于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2.事故预防:化工厂存在长期的安全隐患,包括管道老化、设备维修不及时等。
建议企业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定期对管道进行更换和维修,增加安全设备的配置。
工伤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工人来说,安全意识的提高和规范的操作是有效预防工伤的重要因素。
对企业而言,加强安全监管和设备维护是维护工人权益和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工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麻痹大意;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确保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工伤案例的分析除了对责任的追究,更重要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借鉴和反思的机会。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损害。
工伤案例是用具体事例来描述工伤事件的发生、原因以及处理结果,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如何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一、工伤案例:机械维修工受伤事件某公司的机械维修工小明,在维修一台设备时不慎摔下,导致右手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该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设备未进行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导致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安全风险;2. 没有给予维修人员足够的安全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使得小明在工作时缺乏安全意识;3. 维修现场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预警。
二、工伤案例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避免危险的能力;2.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的安全性。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设备维护标准和流程,并确保每台设备都经过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以防止维修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伤;3. 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
公司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为员工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告知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 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
公司应合理设置安全标志,清楚明示危险区域,并通过安全警示标识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三、工伤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设置停机和断电的标准操作流程;3. 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强调其正确使用方法;4.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5.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6. 搭建员工安全反馈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伤赔偿与法律保障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职业病防治。
工伤五级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张华(化名)于2010年入职,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2015年3月,张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导致右小腿骨折。
经鉴定,张华的伤情被评定为工伤五级。
二、案情简介2015年3月15日,张华在操作生产线时,由于设备故障,右小腿被机器压伤,造成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在医院治疗期间,张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5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华向科技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5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华的伤情为工伤五级。
随后,张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 张华的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2. 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3. 工伤认定决定书;4. 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当地政府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文件。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鉴定为工伤五级,科技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华以下赔偿:1. 工伤医疗费:5万元;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10万元;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8万元;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6万元;5. 误工费:根据张华的工资水平及伤情,按月计算,共计3万元;6. 护理费:根据张华的伤情,按月计算,共计2万元。
四、仲裁结果2015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华上述各项赔偿共计28万元。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建筑企业。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2015年7月15日,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所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请求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建筑公司承担李某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 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电工;2. 李某在2015年7月15日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3. 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慎触电所致,与公司无关。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2. 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3. 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与建筑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有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工伤案例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损害的事件。
工伤案例的典型分析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劳动者防范意外伤害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来探讨工伤事件的原因、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
第一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手部受伤的事件。
经调查得知,该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手部被夹伤。
这一案例的原因主要是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对操作规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劳动者在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后患上职业病的事件。
经过调查发现,该劳动者在工作中长时间暴露在有害化学品的环境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这一案例的原因在于企业未能提供足够的防护设施和培训,劳动者对有害化学品的危害认识不足。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坠落受伤的事件。
经调查发现,该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导致意外坠落。
这一案例的原因主要是工人对安全作业规程的不重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作业,提高高空作业的安全系数。
通过以上工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等因素有关。
为了避免工伤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案例七: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八: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案例描述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案例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九: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十: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描述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案例十一: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案例描述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王志顺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案例评析企业对王志顺死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志顺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十二: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案例描述1996年12月13日,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 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 ,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本身并无关联,是他人发生工伤伤害,不是她本人的伤害;张艳芹受高空坠落事故惨状的间接刺激诱发的精神失常,主要原因是自身心理脆弱造成的;就像有些人一见血就晕,更怕见死人;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过几天就会平静下来;如果变成精神病,说明其本身就潜伏着这种病;医学科学证明,精神分裂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外部环境只是起到了诱发作用;因此,张艳芹精神失常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案例十三: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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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作者:————————————————————————————————日期:ﻩ典型工伤案例分析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
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
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
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
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
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
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
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
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
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
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
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
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
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
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
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
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
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
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
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
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
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
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
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