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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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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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1 课程介绍解释国际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和作用1.2 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介绍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讨论国际商法的主要发展阶段和法律体系1.3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等解释这些原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应用和重要性1.4 国际商法的主体和客体讨论国际商法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解释国际商法的客体,如合同、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等第二章:国际合同法2.1 国际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解释国际合同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讨论国际合同法与国内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2.2 国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介绍国际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条件解释国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国际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讨论国际合同的履行原则和方式解释国际合同违约的定义和处理方式2.4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介绍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和诉讼讨论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况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3.1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和应用场景3.2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术语,如FOB、CIF、DDP等解释这些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条件3.3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和应用讨论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原则和规则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和操作流程3.4 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与责任转移解释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和责任转移的规则讨论这些规则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影响和重要性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解释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概述国际货物运输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类型,如提单、租船合同等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和适用规则4.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介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类型,如空运提单、航空货运单等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和适用规则4.4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与赔偿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与赔偿处理方式第五章:国际支付法5.1 国际支付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支付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支付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5.2 国际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介绍国际支付中常用的工具和方式,如信用证、汇票、托收等解释这些支付工具和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5.3 国际支付的法律规定和惯例讨论国际支付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统一惯例》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支付法律和惯例的应用和操作流程5.4 国际支付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解释国际支付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讨论国际支付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措施,如信用风险控制、支付保险等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6.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点解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讨论国际知识产权法与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和联系6.2 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介绍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解释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和规则6.3 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讨论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定义和条件解释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6.4 国际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讨论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途径第七章:国际税法7.1 国际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税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税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7.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分配介绍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和规则解释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和协调机制7.3 国际税收协定和条约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和条约的概念和作用解释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内容和适用规则7.4 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措施解释国际避税的定义和手段讨论国际反避税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合作机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8.1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解释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讨论国际商事仲裁法与国内仲裁法的区别和联系8.2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如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等解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主要类型和适用规则8.3 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和承认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的实践问题8.4 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解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讨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金融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9.2 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市场法介绍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市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解释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9.3 国际贷款和信用证法律制度讨论国际贷款合同的定义和条件解释信用证的法律规定和信用证操作流程9.4 国际金融争议的解决方式介绍国际金融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和诉讼讨论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况第十章:国际投资法10.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10.2 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国际投资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解释国际投资保护机制的主要类型和适用规则10.3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讨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国际仲裁、调解和诉讼分析实际案例,展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实践和处理方式10.4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解释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和趋势讨论国际投资法对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投资保护的影响和挑战第十一章:国际贸易救济法11.1 国际贸易救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贸易救济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贸易救济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11.2 国际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介绍国际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解释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11.3 国际贸易救济的程序和规则讨论国际贸易救济程序的启动、调查和裁决等环节解释国际贸易救济程序中的法律规则和时间限制11.4 国际贸易救济的法律合作与争议解决解释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合作的重要性讨论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救济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第十二章:国际竞争法12.1 国际竞争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竞争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竞争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12.2 国际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国际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如禁止垄断、促进竞争等解释国际竞争法的核心规则和适用条件12.3 国际竞争法的程序和执法机构讨论国际竞争法的程序和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解释国际竞争法执法机构的调查和裁决程序12.4 国际竞争法的国际合作与挑战解释国际竞争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讨论国际竞争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前景第十三章:国际环境保护法13.1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解释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13.2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等解释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则和适用条件13.3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程序和合作机制讨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程序和合作机制,如国际公约、协议和机构等解释国际环境保护法合作机制的运行和效果13.4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解释国际环境保护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讨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第十四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其他方式14.1 调解和协商解决争议解释调解和协商解决争议的概念和特点讨论调解和协商解决争议的适用情况和实践效果14.2 调解机构的职能和运作介绍调解机构的职能和运作方式解释调解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作用和地位14.3 专家鉴定和咨询意见解释专家鉴定和咨询意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作用和适用情况讨论专家鉴定和咨询意见的程序和规则14.4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混合方式讨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混合方式,如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等分析实际案例,展示混合方式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应用和效果第十五章: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15.1 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对国际商法的影响解释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对国际商法的影响和挑战讨论国际商法在应对全球化和电子商务方面的调整和创新15.2 国际商法的新领域和议题介绍国际商法的新领域和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法律等解释这些新领域和议题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性和挑战15.3 国际商法的统一和协调讨论国际商法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及其意义解释国际商法统一和协调的机构和程序及其作用15.4 国际商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解释国际商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讨论国际商法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和内容重点和难点解析1. 国际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以及它在国际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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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1 课程介绍解释国际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探讨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2 国际商法的渊源介绍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商法分析国际商法的制定机构和程序1.3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则举例说明这些原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应用第二章:国际合同法2.1 国际合同法概述解释国际合同法的定义和作用探讨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2.2 国际合同的成立分析国际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讨论国际合同中的要约和接受的法律效力2.3 国际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讲解国际合同的履行原则和方式,如适当履行和连带履行探讨国际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如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3.1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和重要性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起源和发展3.2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如FOB、CIF和DDP 讨论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和解释3.3 国际贸易术语的更新和发展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最新版本,如INCOTERMS 2024探讨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趋势和变化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解释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定义和作用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4.2 国际海上运输法分析国际海上运输法的法律框架,如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讨论国际海上运输中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和赔偿4.3 国际航空运输法讲解国际航空运输法的法律框架,如华沙条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探讨国际航空运输中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和赔偿第五章:国际支付法5.1 国际支付法概述解释国际支付法的定义和作用探讨国际支付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式5.2 国际支付工具分析国际支付工具的种类和特点,如信用证、托收和汇票讨论国际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操作流程5.3 国际支付的风险和问题讲解国际支付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信用风险和支付争议探讨解决国际支付风险和问题的方法和机制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6.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探讨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6.2 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分析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方式讨论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和救济措施6.3 国际商业秘密的保护讲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国际保护机制探讨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和保护措施第七章:国际税法7.1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如税收中性、公平和平等原则探讨国际税法的主要目标和功能7.2 国际税收协定分析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和内容讨论税收协定的类型和签订过程7.3 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措施讲解国际避税的常见手段和策略探讨国际反避税的法律措施和国际合作第八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8.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介绍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分析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场景8.2 国际商事仲裁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裁决的执行8.3 国际商事诉讼讲解国际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讨论国际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判决的问题第九章:国际商事组织法9.1 国际商事组织的形式和特点介绍国际商事组织的常见形式,如跨国公司、合资企业和国际联盟分析各种商事组织的形式和特点9.2 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解释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讨国际商事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9.3 国际商事组织的监管和合规讲解国际商事组织的监管框架和合规要求讨论国际商事组织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应对策略第十章: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0.1 案例分析概述解释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目的介绍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和方法10.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分析具体的国际商法案例,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支付法等讨论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和教训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国际商法导论: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和目标。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

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

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

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1.大陆法(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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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1 课程简介解释国际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概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2 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介绍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讨论国际商法的主要发展里程碑1.3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等讨论这些原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应用和意义1.4 国际商法的作用和功能探讨国际商法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分析国际商法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性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2.1 合同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合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讨论合同自由原则和强制性规则的应用2.2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分析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条件讨论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解释合同的履行原则和方式讨论违约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处理2.4 国际商事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探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原因和效果讨论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和作用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重要性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演变和发展3.2 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条款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条款,如FOB、CIF、DDP等分析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应用3.3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和适用讨论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和适用原则分析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在不同交易中的应用和选择3.4 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配解释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转移和责任分配的规则讨论这些规则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影响和意义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货物运输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货物运输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讨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讨论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4.3 国际空运货物运输合同介绍国际空运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分析空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4.4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解释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讨论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和风险转移第五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的概述介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常见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讨论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况5.2 国际商事仲裁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分析仲裁协议的成立和仲裁程序的进行5.3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5.4 国际商事诉讼介绍国际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讨论国际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6.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国际保护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讨论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保护6.2 国际商标法分析国际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讨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6.3 国际专利法介绍国际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分析专利的国际申请和保护6.4 国际版权法解释国际版权法的原则和规定讨论版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版权组织第七章:国际支付法7.1 支付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国际支付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讨论支付方式的选择和支付义务的履行7.2 国际汇付法分析国际汇付的法律规定和支付程序讨论汇付方式的特点和应用7.3 国际托收法介绍国际托收的法律规定和托收程序分析托收方式的优势和风险7.4 国际信用证法解释国际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讨论信用证的法律规定和信用证的履行第八章:国际商事税收法8.1 税收法的定义和国际税收原则解释税收法的定义和国际税收原则讨论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协定的意义8.2 国际货物贸易的税收问题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增值税问题讨论国际贸易税收筹划的方法和原则8.3 国际服务贸易的税收问题介绍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税收问题和税收规定分析服务贸易税收筹划的策略和限制8.4 国际投资和转移定价问题解释国际投资中的转移定价问题讨论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监管第九章:国际商事保险法9.1 保险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保险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讨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承担9.2 国际海上保险法分析国际海上保险法的特点和规定讨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计算9.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分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范围9.4 国际商事责任保险法解释国际商事责任保险的定义和作用讨论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计算第十章:国际商事伦理法10.1 商事伦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解释国际商事伦理法的定义和重要性讨论商事伦理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作用10.2 国际商事伦理规范分析国际商事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原则讨论商事伦理规范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应用和遵守10.3 国际商事社会责任介绍国际商事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分析商事社会责任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实践和影响10.4 国际商事伦理监管和法律框架解释国际商事伦理监管和法律框架的建立和实施讨论国际商事伦理监管的挑战和未来发展《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十一章:国际银行法11.1 银行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国际银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讨论银行合同的成立和银行责任的承担11.2 国际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分析国际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如贷款、信用证、保理等讨论这些业务的法律要求和风险管理11.3 国际银行监管法介绍国际银行监管法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分析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监管措施11.4 国际银行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解释国际银行合规的重要性讨论银行合规和反洗钱法律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第十二章:国际金融法12.1 金融法的定义和国际金融市场解释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讨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发展趋势12.2 国际货币法分析国际货币法的原则和规定讨论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12.3 国际证券法介绍国际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分析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和监管框架12.4 国际金融衍生品法解释国际金融衍生品法的定义和特点讨论金融衍生品合同的法律规定和风险管理第十三章:国际商事知识产权法13.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国际保护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讨论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保护13.2 国际商标法分析国际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讨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13.3 国际专利法介绍国际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分析专利的国际申请和保护13.4 国际版权法解释国际版权法的原则和规定讨论版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版权组织第十四章:国际商事信息技术法14.1 信息技术法的定义和原则解释国际商事信息技术法的定义和重要性讨论信息技术合同的成立和履行14.2 国际电子商务法分析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讨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电子签名的重要性14.3 国际数据保护法介绍国际数据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分析数据保护的法律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14.4 国际网络法解释国际网络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讨论网络空间的治理和网络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五章:国际商事法务管理15.1 法务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解释国际商事法务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讨论法务管理在国际商事企业中的作用15.2 国际商事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国际商事法律风险的种类和识别讨论法律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15.3 国际商事法律合规解释国际商事法律合规的重要性讨论企业合规政策和程序的建立和实施15.4 国际商事法律争议解决介绍国际商事法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分析争议解决策略和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选择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的十五个章节内容,涵盖了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贸易术语、货物运输法、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法、支付法、税收法、保险法、商事伦理法、银行法、国际金融法、商事知识产权法、信息技术法、商事法务管理等多个领域。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1]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1]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教学内容:介绍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内容以及合同法的渊源教学目标:掌握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相关章节课时:2学时(1周)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概念的内涵关于合同概念的内涵,世界上两大法系的国家主要有协议说和允诺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协议说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主张。

大陆法系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

其中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意,即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合意即为协议的精神内核。

而《德国民法典》则将合同定义为一种法律行为。

允诺说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主张。

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就是一种允诺,是债务人单方面承担债务的允诺。

它们认为,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合意而在于允诺,因此,合同法的宗旨就是保障允诺的实现,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允诺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救。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近年来,英美法的这种合同允诺说观点也在发生着改变,不少学者正在逐步接受大陆法的合同协议说。

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正在走向融合。

然而在实际中,他们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在这点上,两大法系国家是没有实质分歧的。

我国关于合同的概念,学术界和立法上历来接受的是大陆法系的“协议说”。

2、合同概念的外延合同概念的外延,是指合同所包括的范围的大小。

在合同所涉及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广义的合同概念。

第二、一般的合同概念。

第三、狭义的合同概念。

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价综上所述,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到婚姻、子女收养和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合同法》所指的合同范围之内。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上述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3.法国法 •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行 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 •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 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 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陷入贫困者) 。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 •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篇一:第二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的合同。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给其他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内心意思以及表示这种意思的外在表示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其他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大陆法系主要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所做的允诺,而允诺的关键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

合同是一份能够产生法律承认或者法律予以强制实施的义务的协议。

强调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三)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各国法律的介绍来看,尽管各国法对合同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其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合同成立各国合同法几乎都把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关于合同成立的含义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解释。

从形式上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关系经历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达成了合意。

从实质上说,合同的成立不仅包括具备了合意的形式,而且还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意的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误等因素,也就是说合同获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定义: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提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向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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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1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围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3 国际商法的渊源与主体1.4 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2.1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2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与解除2.4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3.2 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适用3.3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地位3.4 常见贸易术语的比较与运用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4.4 国际铁路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法5.1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方式概述5.2 信用证支付方式5.3 汇付支付方式5.4 托收支付方式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6.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6.2 国际专利法6.3 国际商标法6.4 国际版权法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七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7.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2 国际商事仲裁法7.3 国际商事调解法7.4 国际法院与国际法庭第八章:国际税法8.1 国际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8.2 国际所得税法8.3 国际增值税法与国际关税法8.4 国际税收协定与税收优惠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9.2 国际银行法9.3 国际证券法与国际债券法9.4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第十章:国际商事伦理与合规10.1 国际商事伦理的基本原则与实践10.2 国际商事合规的重要性与挑战10.3 国际商事合规的制度与程序10.4 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商事伦理发展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国际商法概述难点解析: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适用差异,以及不同主体(如企业、个人、政府)在国际商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难点解析: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解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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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

《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

”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

《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3、“国际”则是跨国因素的泛指:即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的商事合同,都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国际商事合同。

三、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是什么?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目前,尚不存在具有一般法性质而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各领域的综合性国际条件或公约。

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票据结算等合同领域都出现了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公约便是适用该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自然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一个最显著的渊源。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2、国际商事合同惯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它是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别国际商事合同的综合性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范。

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

不少国家制定了适用于国内一般合同和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国内合同和国际合同问题归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篇。

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

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为规范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

当然,这些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有关的单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最新修订于1995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最新修订于1992年)及《海上保险法》(1906年)。

美国各州广泛采用的涉及八大类合同的《统一商法典》(最新修订于2001年)等。

美国法律协会主持而由著名合同法专家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对合同方面的很多规则作出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因此,该《合同法重述》是我们学习和研究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③我国效法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适用于国内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国。

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就是典型的一例,还有1992年《海商法》和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其他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的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并经相互间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地进行修改或废止。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合同法中明确宣布了此项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相互间不得欺诈和胁迫,而且要求他们本着善意订立、变更或履行合同。

3、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

依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意,任何当事人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原定的合同义务。

4、遵守强行法原则。

“强行法”是具有强制通行的效力而不能为当事人协议排除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遵守强行法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协议设定、限制或豁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遵守强行法原则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约束和限制。

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什么是合同的订立?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而建立的合同关系。

这样双方之间即订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那么,国际商事合同发生效力,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呢?第一、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并达成协议;第三、国际商事合同要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国际商事合同的标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这是我们一定要着重掌握的商事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一、要约。

1、什么是要约?我们认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又称发盘。

它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大陆法定义要约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而英美法定义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则认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们认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 2、要约的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第一,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其特点是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应严格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即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一项有效的要约,而价格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款。

第三,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法律上强调所谓的特定人的价值在于,如果针对的是特定人,那么收到该要约的受要约人就有权按照要约规定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相反,非特定人则无权。

一般的观点都认为,要约须向一个或数个特定的人发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都规定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否则仅应视为邀请要约。

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所谓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的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规定,要约只有在送达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并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中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二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即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要约对其没有约束力。

受要约人不仅没有必须作出承诺的义务,也没有义务就承诺与否通知要约人。

要约的约束力还涉及要约能否被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或变更。

至于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取消要约的法律效力,这是要约撤销的问题。

这个问题产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的这段时间。

《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这表明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

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

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即使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要约人在法律上仍可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中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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