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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行为,理论上称之为诈害行为。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三编 第五章
对于第三人来说,无论由债务人亲自向其主张权利,还是由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行使权利,均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和应有利益。在债权人依法代位请求第三人履行债 务时,第三人不得以自己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拒绝参与代位 权诉讼。在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或者债务人怠于受领的, 债权人可代为受领。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二)合同保全的功能
第三编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对外扩张的结果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之不足的有益补充,该制度使债权人在实现债权
时能够对第三人的行为或财产发生效力,从而丰富了合同债权的实现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537条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于何人,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第三编 第五章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1民法学-第五编 第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1民法学-第五编 第一章

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编 第一章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子女干应涉尊父重母父离母婚的、婚再姻婚权以利及,不 婚养得 生 父后义母干活的务的涉;子生不婚父女姻母活因化对关离;父而父系婚子母终母变、女的止的化再对婚。赡而婚父姻养终以母关义止及。的系务婚不赡变后的因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法律设立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编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 夫 一 妻 制 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双方同时只有一名 配偶的婚姻制度。
第五编 第一章
婚姻家庭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 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 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民法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五编 第一章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自 然 属 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 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 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男 女 平 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 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编 第一章
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第七篇 第一章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64条
《民法学》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七篇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七篇 第一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 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 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行为 受害人受有损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
即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和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学》
第七篇 第一章
第三节 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第三节 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合同外的责任
第七篇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与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制裁功能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第七篇 第一章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法学》
第一节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
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 “推翻”
《民法学》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严 格 责 任 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 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具有以下特征:
肖像应具有可识别性,即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再现的特定个人的外部形象必须 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识别性
肖像必须是可以通过一定载体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的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在一定载体上再现或再创造的肖像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外在形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公开肖像 许可他人使用肖像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权人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肖像,有权决定 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其既可以选择自己对外公 开或者许可他人公开,也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公开。
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其 肖像,自然也可以通过授权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这种许可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 是无偿的,但都必须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同意,否则 将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肖像的许可使用基本上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为此,民法典专门 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四编 第四章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 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1条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四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一、消极防御权能
消极防御的权能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1019条:
第四编 第四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 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 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 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3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3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间接
损害
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 的损害,包括减少的收入、失去的 利润和物品丧失使用等。
第七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第七编 第三章
积 极 损 害 也称所受损害,是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 致受害人既有的财产的减少或债务的增加。
消 极 损 害 也称所失利益,是指因加害行为的发 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
共同的因果关系
五、特殊因果关系
第七编 第三章
共同的因果关系
即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加害行为,这些行 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给受害人造成了同 一损害,并且如果只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加 害行为单独发生,均不足以造成部分或全 部的损害。
《民法学》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竞合的因果关系
竞合的因果关系
指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而给他人造成同一损 害,但即便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发生,也足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 造成该同一损害。
过失包含认识要素与意愿要素
过失中的认识要素
即所谓的“可预见性”,是指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 人的民事权益。可预见性只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 民事权益,并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尤其是不要求预 见到损害的类型和范围。
第七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过错
第七编 第三章
过失中的意愿要素
即“可避免性或可回避性”,是指行为人具有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是 无法避免,也不能构成过失。
《民法学》
第四节 过错
过失的类型
依据严重程度不同,过失可分为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3-09民法学-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3-09民法学-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三编 第九章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法典》第599条
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拍卖合同
拍 卖 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 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编 第九章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民法学》
(一)支付价款
二、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 额、地点、时间为之。
《民法学》
第三编 第九章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受领标的物
第三编 第九章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若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
如多交付、提前交付、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
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 险 负 担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第三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三编 第九章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 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 意思表示,但负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 标的物的义务。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2民法学-第五编 第二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2民法学-第五编 第二章

凡是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确定该婚姻从一 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配偶之间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自始消灭。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二章
第三节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三)财产关系方面
个人财产 : 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归各自 所有。共同生活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 关系处理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结婚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二章
第一节 婚姻制度概述
二、我国的结婚制度
我国民法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但结婚作为缔结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对待婚约的态度是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而且,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对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 的过错责任。
第五编 第二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五)子女抚养
第五编 第二章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虽为非婚生子 女,但享有法律规定的子女的各项权利。当事人双方均有保护、教 育子女的义务和承担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义务。子女抚养的确定, 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条件 第三节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第一节 婚姻制度概述
第一节 婚姻制度概述
第五编 第二章
《民法学》
第一节 婚姻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 婚 即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七篇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0条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两层含义: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七篇 第十一章
饲养人、管理人
责任主体包括
遗弃、逸的动物致害时的责任主体
动物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处于逃逸的状态,或者动物的饲养人或 管理人遗弃了动物时,该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他人损害,包含两层意思:
该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损害的原因,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基于该动物本身特有的危险性所引起的
《民法学》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违反管理规定而使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诚实”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
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
■ “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
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的损害或分配在主观心理 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 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 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 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4民法学-第五编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4民法学-第五编  第四章
经过一个月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
《民法学》
第三节 诉讼离婚
四、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胜诉权的限制
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 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
第五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五编 第四章
就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 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 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婚姻可因两种法律事实而终止
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因离婚而终止
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
《民法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二、离婚的概念
离 婚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有如下法律特征: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进行 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
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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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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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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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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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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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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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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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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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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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1.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导致法律观念和国家观 念的变革,以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 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 2.树立“私法优位”的观念。
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益关 系的总和。 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3.市民社会的构成
市场经济、自愿组织、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4.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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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
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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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 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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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普通民法 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
表现出来。 2.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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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的沿革
1.封建社会 无单独的民事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
民间习惯调整。 2.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
期末法制改革—《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时期—《民法修正案》(《第二次大 清民律草案》),《六法全书》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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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6年《民法草案》 1964年《民法草案试拟稿》 1982年以后,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
2.大陆法系 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对民法各部分进行整合,形 成民法典。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2)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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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划分标准学说 □利益说 □意思说 □主体说 □社会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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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
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 制度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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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一)两种立法模式
1.民商合一 民法合一是指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
部统一的民法典。 2.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分别制定 民法典和商法典。
(二)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历史上和现行市民法立法都奉行民商合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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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内容构造
(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1.财产法 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对身份关系
存在较强依附关系的财产法。 2.人身法
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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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1.英美法系 以合同和所有权为机轴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并在 对判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合同法、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并无民法典。
平等主体,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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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1.市民社会的内涵 西塞罗,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
体的生活状况。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马克思,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
1.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
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上的民法,实质所有调整 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于 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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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广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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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作用
(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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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 2.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 《瑞士民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
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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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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