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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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 制度的具体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一)两种立法模式
1.民商合一 民法合一是指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
部统一的民法典。 2.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分别制定 民法典和商法典。
(二)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历史上和现行市民法立法都奉行民商合一主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内容构造
(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1.财产法 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对身份关系
存在较强依附关系的财产法。 2.人身法
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1.英美法系 以合同和所有权为机轴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并在 对判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合同法、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并无民法典。
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
2.大陆法系 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对民法各部分进行整合,形 成民法典。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2)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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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划分标准学说 □利益说 □意思说 □主体说 □社会关系说
高等教育出版社
2.“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我国民法的沿革
1.封建社会 无单独的民事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
民间习惯调整。 2.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
期末法制改革—《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时期—《民法修正案》(《第二次大 清民律草案》),《六法全书》之《民法典》
高等教育出版社
3.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6年《民法草案》 1964年《民法草案试拟稿》 1982年以后,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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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1.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
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所有调整 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于 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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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广义民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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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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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1.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导致法律观念和国家观 念的变革,以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 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 2.树立“私法优位”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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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作用
(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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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 2.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 《瑞士民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
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益关 系的总和。 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3.市民社会的构成
市场经济、自愿组织、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4.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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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
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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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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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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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 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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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普通民法 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
表现出来。 2.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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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出wenku.baidu.com社
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平等主体,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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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1.市民社会的内涵 西塞罗,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
体的生活状况。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马克思,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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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一)两种立法模式
1.民商合一 民法合一是指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
部统一的民法典。 2.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分别制定 民法典和商法典。
(二)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历史上和现行市民法立法都奉行民商合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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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内容构造
(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1.财产法 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对身份关系
存在较强依附关系的财产法。 2.人身法
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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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1.英美法系 以合同和所有权为机轴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并在 对判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合同法、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并无民法典。
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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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
2.大陆法系 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对民法各部分进行整合,形 成民法典。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2)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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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划分标准学说 □利益说 □意思说 □主体说 □社会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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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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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的沿革
1.封建社会 无单独的民事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
民间习惯调整。 2.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
期末法制改革—《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时期—《民法修正案》(《第二次大 清民律草案》),《六法全书》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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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6年《民法草案》 1964年《民法草案试拟稿》 1982年以后,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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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1.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
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所有调整 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于 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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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广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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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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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1.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导致法律观念和国家观 念的变革,以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 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 2.树立“私法优位”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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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作用
(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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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 2.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 《瑞士民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
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益关 系的总和。 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3.市民社会的构成
市场经济、自愿组织、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4.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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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
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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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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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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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 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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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普通民法 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
表现出来。 2.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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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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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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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平等主体,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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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1.市民社会的内涵 西塞罗,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
体的生活状况。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马克思,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