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三类人员管理条例
三类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立工程工程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发证和监视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平安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五)平安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一、现场核实施工部位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二、安全专职人员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施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专职人员必须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人员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
三、监控记录管理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进设备作业,施工单位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5米范围内,项目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15米范围内;动土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特、一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5米内,二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的15米内;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监控人员不得干与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控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施工点周围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或违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暂停或结束后,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不留后患。
四、施工人员管理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出生产装置;施工人员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交底,监控人员允许开工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作业监控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交底不清楚时应主动找监控人员了解清楚,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存在疑问时必须拒绝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临时出入证》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方有资格进行施工。
五、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各个岗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监督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规范文明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对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员有权提请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扣罚;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状况,检查用火监控和施工监控情况,检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制止、纠正违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检查监控人员与施工人员,作业前检查由监控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监控人员是否在现场、是否及时制止违章、是否做好记录,杜绝违章。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建筑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三类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1)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5)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项目负责人(B证)(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方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4)定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5)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四、培训与考核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企业应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三类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3. 对发现的问题,企业应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类人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一、引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施工,我国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类人员数量标准。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二、三类人员的定义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经验,担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
技术负责人不仅要了解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和问题,还需熟悉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能够制定应对措施,并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具备一定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标准,监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并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施工工种的人员,例如高处作业、电焊、爆破等。
由于特种作业的风险较大,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前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认证。
三、三类人员数量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施工企业有足够的人员资源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技术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数量不得低于项目总人数的5%。
例如,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有100人,那么该企业至少需要1名技术负责人。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项目总人数的15%。
以上述例子为例,该企业至少需要1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由具体施工项目的特殊工种和施工规模决定。
在进行特种作业之前,施工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
四、人员资质要求除了数量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导言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类人才的支持,从设计到施工,每个环节都需要具备专业技能和扎实基础的人员。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企业也面临着人才引进、培养与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为了提高企业的人才管理和运营水平,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优化人才管理,是必须的。
三类人员概述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 1. 技术工人: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维修工人、机械设备操纵员等; 2. 中层干部:主管、监理、工程师等; 3. 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的经理、副经理、总监等。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技术工人技术工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力,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技术工人的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岗位技能要求:掌握岗位职责,具备相应技术操作能力,并能有效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 质量要求:做好质量检验,严格把控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应规定; - 业绩要求:认真执行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做到人员利用率和施工效率提高。
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骨干和决策层的重要一环。
在中层干部考核任职制度中,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要做到在企业和项目管理中发挥其领导作用; - 带领团队:能够协调管理团队,对人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等。
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层,是企业战略性决策层和重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
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 战略规划:领导层能够制定合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 资源管理:能够管理好企业的各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企业运营的最大化利益; - 团队建设:能够有效地对下属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管理团队的协作力,确保发挥出企业管理团队的最大潜力。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指的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从而决定其在企业中的任职情况。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人员分为三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
一、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负责组织协调、决策管理等工作,他们的工作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管理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需要更加严格和细致。
以下是对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的具体要求:1.素质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扎实的业务知识、较高的管理能力、优秀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决策能力等。
2.业绩考核:考核管理人员的业绩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项目组织管理、人员协调管理等方面。
要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上能够明智、稳定和有效地运用各种资源,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能力培养: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帮助他们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和变化。
4.任职晋升:根据管理人员的绩效表现和能力水平,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供晋升机会,给予管理人员更高级别的职位和更大的责任。
二、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技术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负责技术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工艺控制等工作,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对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的具体要求:1.专业素质: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
2.技术能力:考核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主要包括设计能力、施工方案制定能力、工艺控制能力等。
要求技术人员在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和工艺控制上能够合理、科学地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创新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鼓励技术人员具备创新精神,能够不断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考核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技术人员的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工艺控制记录等来评价其工作表现和业绩,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任职晋升。
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西部开发通道兰州至磨憨公路云南省武定至昆明段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编制:2010年02月01日复核: 2010年02月01日批准:2010年02月01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云南武昆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部2010年02月01日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度建立目的为切实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安全生产,抓好“三类人员”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分类、职责一、三类人员的分类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建筑施工项目的三类人员包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必须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职责1、三类人员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的违章行为。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施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报告。
3、三类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是施工人员的保护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作业,一旦发现意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项目部和施工队的职责1、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外来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定义建筑工程三类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2. A类人员管理制度(1)A类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五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
(2)A类人员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有权决策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A类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4)A类人员应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B类人员管理制度(1)B类人员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证书。
(2)B类人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B类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B类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C类人员管理制度(1)C类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2)C类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C类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C类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监督管理1.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任职条件。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公司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公司三类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建筑施工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3. 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 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2. 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协助项目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方案;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2)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 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 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 信息等各个方面。
•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 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 1、5000万• 3.投资主体方面
• 4.人员素质方面
5.安全技术方面
• 6.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7.安全教育方面
• 8.个人安全防护
• 9.“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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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 1.3.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 1.3.2安全生产的意义 • 人员伤亡引起的不利影响: 工程成本的提高(如:工程事故调查费、医疗费) • 事故发生后工地现场人员情绪低落引起劳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个人面试、实际工作表现评估、员工匿名评价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2. 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技能考核、项目实施评估、技术报告评审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3. 生产人员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可以通过工作记录评估、安全事故记录、工作岗位评价等方式进行。
- 考核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一次。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类别的人员考核制度,如财务人员考核制度、市场人员考核制度等,以确保各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得到科学评估和合理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考核和任职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晋升任用以及奖惩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三类。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考核和任职制度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据员工在岗位上的表现和能力,综合考虑员工的业绩、素质、能力、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作为考核和任职的依据。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员工的绩效等级,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业务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第六条业务人员包括企业的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人员的考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业绩考核:评估员工达成销售目标、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情况等。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安全生产问题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事故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影响和损失,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造成了威胁。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法规。
下面,我们将一一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建筑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人员、建筑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工程监理单位等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各项专业安全生产培训。
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为了规范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矿山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山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矿山是一个风险系数很高的行业,一旦出现事故常常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生产损失,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矿山安全法的落实十分必要。
对于矿山行业,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个职责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划定安全生产保护区域,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三、火灾防控法火灾防控法是为了规范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而颁布的。
火灾的发生常常是难以预计和难以控制的,因此,必须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火灾防控法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维护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和落实灭火救援预案,提高单位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三)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三类人员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对象及条件(一)考试对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试条件:1. 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2. 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 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 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三、考试内容(一)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等。
(二)专业技能考试: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等。
四、考试组织(一)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各地级市建设局具体实施。
(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知识。
2. 面试: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五、考试程序(一)报名: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地级市建设局报名。
(二)审核:建设局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三)考试: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成绩公布:考试结束后,建设局及时公布考生成绩。
(五)证书发放:对考试合格者,建设局颁发相应证书。
六、证书管理(一)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证书遗失、损坏,可申请补办。
(三)证书持证人需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监督与检查(一)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各地级市建设局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三)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针对这三类人员,可以建立以下考核任职制度:
1. 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职责明确: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不同职位设定不同指标和要求。
- 成果导向:考核重点放在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上,如项目进度、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等。
- 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来评定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包括业绩、能力和素质等方面。
2. 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职业资格要求:明确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对不同技术岗位设定相应的资格认证标准。
- 技术能力评估:通过技术能力评估来评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力,如绘图能力、施工能力等。
- 学习和创新:注重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评估其学习成果和在项目中的技术创新能力。
3. 施工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 岗位要求:根据施工人员的不同岗位,设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包括技能要求、安全要求等。
- 工作表现评估:根据施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安全意识等。
- 培训和发展:重视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评估其接受培训的效果和能力提升情况。
以上是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议,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落实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人员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考核制度应该明确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人员提供公正的提升机会。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概述: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时的必要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需要配备不同类别的人员。
本文档旨在说明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的数量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定义1. 技术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技术核心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 质量管理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技术支持人员,负责协助技术负责人进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施工工艺和工序的控制和检查。
3. 质量检测人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测人员,负责对施工工艺和工序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的数量标准如下:1. 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部:每个项目总部至少配备一个技术负责人;- 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设置,但不得少于一个。
2. 质量管理员:- 项目总部:每个项目总部配备的质量管理员人数应根据项目总工期、规模和工艺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设置,但不得少于一个。
3. 质量检测人员:- 项目总部:每个项目总部配备的质量检测人员人数应根据项目总工期、规模和工艺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建筑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工序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配置。
三、结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企业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合适数量的人员,并确保其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应注重人员培训和技术提升,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为工程质量的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以上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标准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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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9-01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