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详细解析包含服务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始执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原先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国税公告2015年97号解读
国税公告2015年97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97号公告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点一、什么是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一)除本条第(二)款列出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外的企业,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之【新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之【新变化】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一.研发活动适用范围的放宽旧新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
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
二.政策的调整,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让企业在实际的实操过程中更加清晰和简便。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扩大旧新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另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此处涉及的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账务管理过程简化旧新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
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四.四、审核程序减少旧新1、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2、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论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变化
论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变化作者:贾素萍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20期摘要:《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三部联合发出,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是在原政策(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税(2013)70号)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相比较原政策,新政策在扣除范围、扣除费用、核算管理、审核程序、追溯优惠、委托研发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变化。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六大变化《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出台的。
所谓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指的是政府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研发(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工艺等)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在税前进行扣除,以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重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促进相关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新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大战略举措,不仅仅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标准,而且将会使企业享受到更多优惠,为企业进一步开展企业研发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新政策是在原政策(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税(2013)70号)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相比较原政策,新政策在扣除范围、扣除费用、核算管理、审核程序、追溯优惠、委托研发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变化。
一、扣除范围放宽,扩大了企业研发活动和适用行业的范围新政策在确定研发活动和适用行业范围时,从“正列举”转为“负面清单”,新政策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七大类企业活动和七大禁止类行业,其他企业活动和行业都可以申请享受新政策,这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研发自主性,企业研发自主性的提高也必将带动企业效益的提高,将会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心得体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精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段文涛原创前言11月3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闪亮登场,全国财税界立马掀起了学习高潮。
对于此类重大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草根税官以往都是连夜写出学习心得如去年的加速折旧、今年前不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等四项新政等,与税友们交流。
鉴于当前网络财税界出现的诸如断章取义、人身攻击如某公司高管、抄袭剽窃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本次119号文件出台后,本草根税官想换个方法,静等别人解读,我乐个坐享其成。
等到4号深夜,还是忍不住要写,哎,"搏击税海、无怨无悔"的诺言,众多税友的期待,不说了,还是修行不够。
动手打字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之一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9〕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
好像等到了2019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9年至2019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9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9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科火字〔2022〕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总局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详细解读
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
算加计扣除。
97 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 2015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
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
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
加计扣除 75 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 4 年
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 2016 年企业
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300 万元
(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
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
(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
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
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
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
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在税前扣除。在 97 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
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
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
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
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
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
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
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
第 18 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
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
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高新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新政讲解
旧文
新文
新旧变化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条款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差异比较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精心整理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因此,1.2.3.4.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
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2015年第9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财税
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
者问)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国税公告2015年97号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97号公告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浅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用
浅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用作者:杨国刚来源:《财讯》2019年第17期摘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过几次调整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操作细则,旨在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市场竟争力。
关键词:研发费用;研发项目;加计扣除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但凡企业要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必须加强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核心竟争力。
国家给予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利于企业减税降负。
笔者从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分析政策应用,旨在指导企业财务税收工作。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国税2015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国税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99号等政府文件进一步落实完善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界定了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允许所得税前加计扣除75%,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同样加计扣除75%。
为了做好该项税收优惠工作,切实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主动加大研发投入,国家税务部、财政部、科技部聯合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使得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更加便捷。
二、研发项目实施(1)研发项目立项企业应成立研发部门,负责产品的研发工作。
研发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有具体研发资金、人力、物力配备,技术要求,开发时间、方法等祥细的报告,并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相关人员、部门审批同意,重大的研发立项还要报当地科技部门审核备案。
(2)研发项目经费申请企业完成研发立项工作后,政府鼓励的行业一般都有财政补贴经费,企业应主动与科技、财政部门沟通咨询相关政策,力争用好政策优惠。
政府有研发补贴的按要求申请补助资金,要求提供申请资料要真实可靠。
(3)研发项目进行企业研发部门为研发项目成立专门的人员,人员配置要符合研发立项书要求,按项目时间节点展开研发工作,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明细列支研发经费,准时结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2009.1.1至今
国税发〔2008〕116号
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第一个总局规范性文件
2008.1.1-2015.12.31
财税[2013]70号
扩大了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3.1.1—2015.12.31
财税〔2015〕119号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6.1.1起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119号文政策执行口径
2016.1.1起(部分失效)
财税〔2017〕34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2017.1.1-2019.12.31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如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号
重要事项
实施时间
财企[2007]19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记帐依据
2007.9.4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08.1.1至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 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 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 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 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 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 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 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 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 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 (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条款废止]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 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 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 、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 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 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 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 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 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 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 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 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 得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 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 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 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 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 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 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 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 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 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 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 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 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 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 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 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 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 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 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 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 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 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 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 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 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 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 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 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 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 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 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 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 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 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015.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 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 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 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 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 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 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 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 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 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 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