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收 稿 日期 :0 8 0 — 6 2 0 — 3 1
作者简介 : 潘顺(9 8 ) 男, 16 一 , 安徽 萧县人 , 师, 讲 硕士研 究生 , 从事行政法 、 行政 学理论和 实践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途径等等, 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 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 所 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 , 拆迁纠纷从 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拆迁的实际用途和当初拆迁公告上的 内容不一样, 也是导致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 因为现实生活 中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数 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2 0 年第 9期 08 总第 2 期 8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ES C C R EARC GUI H DE
NO. 2 8 9,00 S ra . e ilNo28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迂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潘
摘
顺
( 枣庄学院 政法系 , 山东 枣 庄 2 7 6 ) 7 10 要 : 市房屋 强制拆迁 中政府需要保护被拆迁 户包括 生命权、 城 财产权 、 参与权在 内的各项权利 。强制拆迁
行 为必须遵照合理程序 , 障居者有其屋。 国家应该及 时制定《 保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城 市房屋
拆 迁 的 正确 程 序 是 : 划一 公 示一 安 置 住 房~ 补偿 一 拆 迁一 土 地 拍 卖一 开发 商进 行 开 发 。政 府 和 开发 商介 入 房 屋 规
拆 迁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 不能够 少的环节一定不能够 少。
一 一
治文 明。 么, 那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 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哪 些基本权利呢? 1 健康权。 . 生命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 最基本的权利。 然而 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 夜 深人静私闯住宅, 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你搬走。有些 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 推 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湖南嘉禾则是滥用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 权, 妨碍公务”暴力抗法” 以“ “ 为借口 错误拘捕当事人, 严重 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 . 财产权。《 宪法》 以及新颁布的《 物权法》 都有明确规 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未经所有人允许, 不受任 何权力以及任 何形式的 侵害。然而, 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 购买了 住房, 一纸拆迁公告下来, 说拆就拆, 补偿款数额不合 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另外, 很多新居民区远离 市区, 上学及上下班、 购物等都极为不便, 靠近市中 心做生意 的 便利也没有了 或者使 。 通过劳动获 得收 入的 机会成本大打 折扣, 使可预期收人的资本成本加大, 或者 这些都使被拆迁 人的 财产收 入受到损害。 可喜的是, 重庆孤岛事件中 政府通 过协调 , 做到了充分保护被拆迁户的权利, 实现了政府部门、 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几方共赢的局面。 3 . 劳动保障 权。 从湖南嘉禾事件中, 可以看到行政决 定可 以命令被拆迁户 的家属停止本职工作去劝说搬迁 , 直到搬迁结束才能上班。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 不顺利搬迁的 轻者被调离, 话, 重者则被开除公职。 公务 《 员法》《 、行政监察法》《 、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 曲滥 用, 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有些地方政府 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 ,可是后来却没有了 下文, 政府信用全无。 4 情权。 很多 . 知 在 地方, 房屋拆 迁公 告贴出 来的同 拆 时, 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 乎公布了。 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 什么公司进 行评估、 拆迁法律程序以 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一、唐福珍事件概述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条款一: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向洪华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进行分析,探讨了导致这一现象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之源,即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以期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4-02在中国,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房产在他们的生活数据中占绝对比重,是比较昂贵的生活数据,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安身立命之所;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
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前几年发生的南京市拆迁户翁彪自焚、安徽的朱正亮天安门金水桥自焚、重庆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等比较典型的恶性事件充分说明公民的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遭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和剥夺。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普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财产权的宪法含义(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内伤”,国内的相关人员保障制度也有明显的内在缺陷。
在本文中,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作为研究背景,对该背景下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适当的合理性的补偿;同时,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导致人们提起城市房屋拆迁,便会不自觉地联想起一个词语——“暴力”。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以及其他的不合理性,这些均是法律关系扭曲的一种体现,究其根源,主要就是我国文化、历史等方面长期异化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治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事例,其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被拆公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是:政府借助于自己的权威,在被拆迁房屋方面进行单方面的定价,主要表现是,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补偿方式的确定方面,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直接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仅进行资产评估、对被拆迁居民不进行沟通协商,不对补偿价格进行听证,只以“拆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最后通牒。
这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拆迁中先搬走居民的补偿款较少,而最后搬走的“钉子户”则能够获得较多的补偿款。
同时,监管拆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力度明显不够,出现了拆迁单位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将拆迁资金进行抽离挪作他用的情况,导致安置房建设进程缓慢、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够到位等问题。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补偿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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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迂中公 民补偿款的保护
康
摘 要
敏
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一五期间的高速增长和向前推进,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折迁问题也逐渐
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 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 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 会从一个侧 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扣谐社会过程 中的不和谐的因素 而在房屋拆迁中矛盾最币补偿 , 也可 以实行 房屋 产权调换 , 还 可 以选择 货 了被 拆迁户 不是什 么新鲜事 儿 , 拆迁 人员遭被拆 迁户 老拳才 是大
币补 偿和产 权置 换相结合 的补 偿方 式 。
新闻, 才 会 引起 巨大 的社会 探讨 。 整个 事件 到底 责任在 谁还 没有
是 关于对公 民拆 迁的 补偿 。本文拟 通过对 现行 我 国拆 迁政 策以及 所存在 的 问题 的分析 , 从 而提 出对此 问题 的建议 。 关键 词 城 市房 屋 拆 迁补偿 补偿政 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0 8 . 0 2
而新 的集 体土地 拆迁 补偿 办法也 将在年 内公 布, 目前参 照 《 国有 法律 依据 。但 是在 我国还 没有 一部 完整 的关于 拆迁 补偿 的专 门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与补 偿条 例》 。 二、 当前我 国城 市房屋拆 迂补 偿存 在 问题 法律 , 有 的只 是主 要散 见于 民法 、 房地产 法 和行政 法等 部 门法 当
( 二) 拆 迁执法 成本过 高, 难度 加 大
以上海 为例 , 致 使上海 高地价 有三 大 因素 : 一 是土地 资源 稀 往 由于 种种 原因 难 以实 行按 价补偿 。 首先, 地 方政府 为 了吸 引更 缺; 二是 保障型 用地 推 出挤 占资源 ; 三 是拆迁成 本等 前期 费用大 多的发 展 资金 , 在制 定补 偿标准 的过程 中, 过 多地 考虑 开发 商的 增。 比如征 地的补 偿 费, 动迁 安置补 偿 费, 占补 平衡 费, 市政 配套 利 益 , 却 没 有给被 拆迁 居 民~个平 等参 与价格 博弈 的空 间。 补偿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房屋拆迁为例区住建局:汤葱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因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由此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这些事件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而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二、我国法律视野中的房屋征收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述规定,并没有给与“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房屋的征收、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的大量的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损害民众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巨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房 屋拆 迁 的法 律 性 质 及 财 产权 的宪 法 含 义
( ) 一 房屋拆 迁的法律性质
房 屋 拆 迁 是指 建 设单 位 根 据 建 设 规划 要 求 和 政 府所 批 准 的 用 地 樯 , 取 得 拆 迁 许 可证 的情 况 下 , 法 拆 除 建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房 屋 和 在 依 附 属 物 , 范 围 内的 单位 和 居 民重 新 安 置 , 将 并对 其 受 损 失 予 以补 偿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为 。 国 现 行 的 有关 房 屋 拆 迁 的法 律 规 范 中 , 迁 行 为 我 拆
规 律 昭 示 人们 作 为 “ 张 写着 人 民权 利 的 纸 ” 宪法 不 能 忽 视 财产 一 的
中图 分类号 : 9 1 D 1
在 中 国 , 于 绝 大 多数 老 百 姓 来 说 , 产 在 他 们 的生 活 数 据 中 占 对 房 绝对 比 重 , 比较 昂贵 的生 活 数 据 , 他们 一 生 为 之 奋 斗 的 目标 和 安 是 是
身 立 命 之所 : 子 不仅 是 他 们 最 重 要 的 私 人财 产 , 房 同时 也 是保 护 自己 理 补 偿 。“ 迁 、 收 私 人 的 不动 产 , 当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给 予 补偿 ; ”拆 征 应 没 人 身 安 全 乃 至 其它 人 权 的 重 要 载 体 。 年 来 , 市 化 进程 中房 屋 拆 迁 有 国家规 定 的 , 当给 予合 理 补偿 , 保证 被 拆 迁人 、 征 收人 得 到妥 近 城 应 并 被 量 急 剧加 大 , 会 矛盾 日渐 突 出 , 社 已成 为 当前 社会 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 一 善 安 置 。 《 ” 民法 通 则 》 7 第 5条 规 定 :公 民的 合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 禁 些 地 方政 府 不 顾 当地 经 济 实 力 , 目大拆 大 建 , 盲 群众 不 能及 时 回迁 : 不 止 任 何 组 织 或者 个 人 侵 占、 哄抢 、 坏 或 者 查封 、 押 、 结 、 收” 破 扣 冻 没 。 公 正 地 拆 迁 , 自降 低 拆 迁 补 偿 标准 ; 用 行 政 权 力 , 迁程 序 不 规 擅 滥 拆 由此 可 见 , 便 是政 府 也 不 得 随 意剥 夺 集 体 或 公 民个 人 私 有 财 产 , 即 保
征地拆迂与私有财产权益保护
( 武汉 大学法 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7 ) 302
[ 摘要] 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在基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 财产征收、 用时, 征 无 论实行货 币 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都应 当遵循 等价有偿 的基本原则。因此, 3前的征地拆 迁中, 在" - 要切 实维护
言》 定 :公 民 的财 产权 意 味着 : 人 有权 单 独 占有 益 , 规 “ 人 以保 障私有财产权。要 着力于对公 权力进行严
公 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 任何人之财 产不容无理剥夺。 格规制。只有在一个公权力规范化运作 的社会 , ” 私有财产的本质内容包括两方面: 其一是拥有财产 , 民的财产 权和其 他一 切合法权利 才 能得到 有效保 其二是抵制非法剥夺。在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保 障 障, 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才能真正确立 , 民 公 公 的时代 , 人们的个体独立意识难 以形成 , 无法摆脱对 才能 自觉 自愿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与之对等的义务。 权贵的依附。一旦私有财产权 为法律清晰界定和明
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并在宪法第 而非 行政 行 为 。无 论 拆 迁 人 还 是 被拆 迁 人 , 法 律 ” 其
十三条 中增 加规 定 了“ 国家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可 地位都是平等的 , 国家权 力应当表现出其公 共性 和 以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公 民的 私有 财 产 实行 征 收 或者 征 公正性 。对 于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当 首先 适 用 民 应
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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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马建 文 / 征地 拆迁 与私 有财产 权 益保 护
条款之 间缺 乏密 切 的关 联 性 和 内在 的整 序性 。第 四 的相 互 之 间的法 律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拆 迁法 律 关 次宪法 修 正案将 宪法 第 十条 第 三 款修 改 为 :国 家为 系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 系权利 义务的主体, “ 包括拆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公 民 的私 迁人 和被拆迁 人 。拆 迁 行 为本 身 的性质 是 民事 行 为 可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基于宪法学视角
关键 词 : 财 产权 ; 宪法 ; 保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0 3 . 5 7 文章编 号: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0 3 — 1 3 5 — 0 3
有权 。 自由主义 的财 产权理论承认公 共意志 , 承认 公共 义 : 其一, 设定 了国家 对私 有财 产权 和继 承权 的保护 义 生活 , 这与中世纪财产权迥然不同 。 务 。该句 的主语是 “ 国家” , 即不论 立法机关 还是行 政机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 放任 的经 济模式 下 , 出现 了严 重 关 、司法机关都有保 护公 民财产权 和继承权 的义务 , 如 的经济 危机 ,政府越来 越多的参与经 济和社会生 活 , 加 若违反这种义务 , 将构成不作为 。 其二, “ 依 照法律 规定” 强对市 场的调控 ,自由资本 主义 的三原则也受 到冲击 , 表明一种宪法授权 。立法机关需根据这种授权指定 相应
二、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及 宪 法对 财产 权 的普 遍 规定
用” , 即 国家对 财产权 合法 、 有 补偿 的侵犯 , 由于财产 权 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 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干涉乃至侵犯 , 因
( 一)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
此 国家有义务对其征用行为导致 的损害承担补偿 责任。
三、 我 国宪 法 对 财 产 权 保 护
提 及 财产权 , 总与 自由主义 密切相关 , 因为 自由主 义 者最看重财 产权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产生 之前 的中世
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对策
与现 状
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 财产 不受侵犯 , “ 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 可
行 征 收 或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这 一 条 款 将 对 公 民财 产 权 利 的
及搬迁费 用四个部分 , 却未提及对被拆迁人 的土地使用权 的
《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 “ 例,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 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 “ 的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应 当给予适 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 “ 也 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这一 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当公 民的 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 , 应当享有 的待遇和可以选择的救济途 径 。但 因《 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 规定 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 法律效力层级太低 , 仅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 、 规章 , 体系
中私人财产权 益的法律保护 ,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 益 , 完 善城市房屋拆 迁制度 和相关 的法律法规建设 , 以确保城 市化 建设顺利进行和和谐社会 的构建。
一
及其他不 动产可 以被依法征 收 ,但是要给予相 应的拆迁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城市 房屋 拆 迁 中私 人 财产 权益 的法律 保 护
偿, 同时还要保障被征 收人的居住条件 。 宪法》 城市房 与《 和《 屋拆 迁管理条 例》 比 ,物权法》 相 《 更进一 步加强 了对被拆迁
( 哈尔滨房产住宅局 , 哈尔滨 10 1 ) 50 0
腾退强拆房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房屋腾退和强制拆除成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腾退、拆除房屋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腾退强拆房屋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腾退强拆房屋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腾退房屋,是指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导致房屋所有权人丧失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过程中,对违法建筑、危房等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拆除的行为。
2. 适用范围(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房屋的;(2)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房屋的;(3)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违法建筑、危房等房屋的。
三、腾退强拆房屋的法律程序1. 征求意见阶段(1)发布征收、征用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告知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征用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
(2)进行公示。
公告发布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征收、征用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征求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征求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充分听取其诉求。
2. 补偿安置阶段(1)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补偿标准。
(2)制定补偿方案。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
(3)进行补偿安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3. 强制拆除阶段(1)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房屋过程中,如遇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拒绝腾退,可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后,如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仍不腾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腾退强拆房屋的法律责任1. 被征收、征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1)按时腾退房屋。
论政府征收过程中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救济
我 国 《 法 》 十 三 条 明 确 规定 : 公 民 的合 法 的 私 有 财 宪 第 “ 产不 受 侵 犯 ”。“ 国家依 照法 律 规 定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产 权 和 继 承 权 。 ” 就 从根 本 上 明确 了国 家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尊 重 和 这 保护 , 私 权 理 念在 宪 法 上 的一 个 重要 体 现 。 据 宪法 的这 一 是 根 精神, 我们 的社 会 和政 府 要 从 旧 的思 想 观 念 中解 放 出来 , 立 树 正确 的私 权 理 念 。 们 的 政府 要 依 法行 政 , 我 加强 行 政法 治 。国 家 公共 行 政 权 力 的行 使 不得 违 背 人 民 的 意志 和利 益 ,立 法 机
屋 , 征 收 人 的利 益受 到 侵 害 , 被 必然 产 生 矛盾 和 纠 纷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财产权是 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
也 是 民事 主 体 生存 和 发 展 的基 础 。 果 不 尊重 公 民 的财 产 权 , 如 不 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权 加 以平 等 的 保 护 ,则 不 仅 极 大地 损 害 公 民创 造 财 富 的积 极 性 , 重 阻碍 生 产 力 发 展 , 严 也不 利于 社 会 的
指标 等进 行 程 序 上 的 审批 , 能 介入 任 何 实 体 内 容 。然 而 , 不 上
长 期 以来 , 社 会 主 义公有 制思 想 的影 响 下 , 们 的政 府 在 我 和社 会 对 私有 财 产权 的 尊重 和保 护一 直 不 够 重视 。政 府 征 收 过 程 中 的 众 多 矛 盾 正 是 南 于 这 个 原 因 的存 在 而 产 生 和 激 化
私 权理念 , 限制公 共行政 权 力 , 立一套 完善 的法律救 济制度 。 建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及私权保护
院建筑师 , 要从 事房地 产法研 究;冯 主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 自治权利之嫌
建 勇 ( 9 7 , 男 ( 族 ) 内 蒙 古 海 的通知》 在此 前和此后 , 17 -) 汉 。 全国各省市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各省
拉 尔人 , 阳 工程 学 院助 教 、 要 从 事 根据 以上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结合 市地方立法中都有这一规定:“ 沈 主 拆迁人 民 商法 研 究 ;敖 妙 (9 9 ,女 ( 1 7-) 满 本 地情况 已经相继 出台了相 关办法 、 与 被拆迁人 或者拆 迁人 、被拆迁 人与
要从事法理 学研 完;杨继 慧 (98 ) 16 , 迁 工作 维 护社 会稳 定 的紧 急通 知 》 ,
2 .现行法律模糊 了行政权力与 民
女 ( 汉族 ) ,辽 宁锦 州 人 ,沈 阳 工程 学 2O 年发出4 号 《 O4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事权利的界限,有妨碍当事人的意思
【 文章 编 号:10-11 (06 0- 6 0 迁估价指导意见》和 《 9 46 2 0) 2 6- 3 0 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法 规, 由此来看 , 现有规范已违反
【 作者 简介 葛 自丹(9 2 , ( 1 7一)女 满族 ) , 现的偏差, 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 辽 宁阜新人 , 沈阳工程 学院副教授 , 主 发 出4 号 《 2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 定拆迁 问题确有必要 。
重 新修 订 的 《 市房 屋拆 迁 管理 条 的征 收只 能制定法律 ,即惟有全 国人 城
关键词 :拆迁 ;法律 ;保护
【 中图分类号:D 5 1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收稿 日期 :2 0 - 3 0 6 0 -1 2
例》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 建设部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 又于 2 O 年 1 月颁布了 《 O3 2 城市房屋拆 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前述条例不过是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纠正拆迁中出 立法法基本精神当确定无疑。 。 由此, 制
成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益及其保护——兼论台湾地区公用征收收回权之借鉴
[ e o sU i ; ul t e ; h gto e v ; r K y r ] n P bcn s T e h t r oe Fo w d s t ii e t r i f c r m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的财 产 权 益及 其保 护
— —
兼论 台湾地 区公用征 收收 回权之借鉴
g t n c .Att i on ,i i n es r o r t r h t t u t n t e l a e tb ih n t fa po e u a y tm o h r — ii a y r hs p i t t s e s a y t e o e t e sa u q o a ei h g ls a l me r c d r l s e f rt ep o c s s n e s o s t t n o h i h fi dg o e p e t erlg t a erg t d i t e t . c o e i ft erg t o i e u p o l h i e ii t ih a e s s s n n s m sn 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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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实施征 收 的过程 。 当国 家基 于
“ 共 利 益 ” 允 许 拆 迁人 行 使 这 一权 利 , 公 , 而拆 迁 人 无 正 当理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作者:***来源:《民生周刊》2020年第12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條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对百姓而言,我们要熟悉法律、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也应当知道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则、要求生活。
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违法强拆现象,若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拆迁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房屋拆迁本质是对公民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关键是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物权问题。
一般地说,目前城市百姓最大的物权就是对房屋的权利。
拆迁涉及房屋的存废、房屋的补偿、居住的安置等,这些都关系到居民的物权问题。
那么,民法典如何保护拆迁户的物权?民法通则确立了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
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成为裁判者民法思考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民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见,民法典编纂仍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房屋拆迁中私权利的保护
执 法 中存 在 的问题 , 图对 我 国房 屋 拆迁 中私权 试
利保 护提 出建议 。
一
楼 上用汽 油 自焚 , 导致一人 死亡 , 人重伤 。这一 两
、
房 屋拆 迁 中难 以有效保 护私权 利的原 因
触 目惊心 的“ 暴力强 拆 ” 事件 , 射 出我 国房 屋拆 透
迁 中私权利 屡遭 侵犯 现 状 , 最终 导 致 了三 输 的局 面: 首先 , 黄县 政府 不但 未 能完 成拆 迁任 务 , 宜 反 而 受到 巨 大 舆 论 压 力 , 强 拆 自焚 而 全 国 “ 因 闻 名” 。其次 , 于 钟 家 人 来 讲 , 管 事 态 如 何 发 对 不 展 , 再 回不 到当初 圆满 的家 了。再次 , 也 对于我 国 法治建 设来 说 , 物权 法 》 布 数 年后 , 风 能进 , 《 颁 “ 雨能进 , 国王不 能进 ” 的私人 领域 , 阻挡 不 了推 却 土机 , 表 明法 治建设仍需 加强 。 这 宜 黄 自焚事 件并 非 孤例 , 们联 想 起 前几 年 我
拆迁 许可证 后 , 自己隐藏 起来 , 出开发商 与被 把 推 拆迁 人 面 对 。被 拆 迁 人 没 有 表 达 自身 意 愿 的机
《 同法 》 胁 迫 列 入 了可 变 更 、 撤 销 的范 围 , 合 将 可
并 规定 当事人 依 法 享有 自愿 订 立合 同 的权 利 ,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迁 条 例 》 从 拆 则
中对 于“ 公共 利益 ” 的规定 缺 乏 明确 的界 定标 准 ,
不利 于在实 践 中正确认 识 和区分 城市 房屋拆 迁 的
处 理在先 显然 不 当 ; 另一 方 面弱化 了司法 权 , 限制 了当事人 的诉 权 。此时 的权利 人 的维权 只能采取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拆迁问题,又将财产权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就须先理解宪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由2011年兰州市对17户钉子户的起诉案开始,从财产权的发展脉络及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普遍规定入手,探求我国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原意,并指出相应不足,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一、从一个案例入手2011年9月,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17户居民被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书》称,该17户居民因对拆迁政策不满,在朝阳村原小学门口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以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拉横幅等方式,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致使城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执行职务,并致11名执法人员受伤。
此案件成为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
数年来,拆迁问题导致的冲突屡见不鲜,而每逢此种冲突的发生,就伴随着公众对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的质疑。
如何化解矛盾,就公民权利而言,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产权的发展脉络及宪法对财产权的普遍规定(一)财产权的发展脉络提及财产权,总与自由主义密切相关,因为自由主义者最看重财产权。
然而,在自由主义产生之前的中世纪,其重要的法律、政治制度都是以土地所有权,亦即财产权为基础而建立的。
中世纪的财产权更加具有主体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财产对人的主宰。
自由主义的财产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也是自由资本主义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的基石。
这里所说的财产权,最初原是指所有权,并不包括后来的债权和知识产权。
契约自由是权利人的自由支配其财产的保证,也是财产权的行使方式。
过错责任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理论承认公共意志,承认公共生活,这与中世纪财产权迥然不同。
然而,在自由主义放任的经济模式下,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政府越来越多的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加强对市场的调控,自由资本主义的三原则也受到冲击,对其的限制也开始增强。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保护;违宪审查;宪政约束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史,典型的个案看似微小,却时常成为变革的契机。
从一个个包含着呐喊、暴力和家庭悲剧的拆迁案例出发,便是从群众出发、从实际出发,使我们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冲突缺乏调整2007年3月,旅居新西兰10余年的潘蓉张龙其夫妇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二人祖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地处上海机场集团“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扩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各项补偿共计118万元。
夫妇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无法达成意思一致。
2008年6月12日面对政府强制拆迁,因与执行方交涉未果,张龙其选择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的极端方式保护其财产。
2009年4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
夫妇二人上诉,同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中国。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潘蓉张其龙夫妇在交涉中一直以《宪法》、《物权法》相关条款据理力争,而拆迁方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地方政府有权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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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浅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关键字: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拆迁补偿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以及利益
调控机制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1、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建设项目上,如果我们不能准确界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真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真的能够为最广大群众带来福利,那么政府和开发商便会以“城市经济发展”、“旧城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等名义,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拆迁,大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
因此,要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清晰的界定。
2、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信息不公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通常无法全面获得与其私有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信息。
拆迁申请人一旦获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拆迁许可
证,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权力,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同时,由于拆迁信息的非公开透明化,使得被拆迁人对拆迁申请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无法及时提出异议。
3、政府公权力随意介入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最为敏感的部分。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经民事诉讼裁决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的,则会出现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法院强制拆迁。
在我国实行的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二元拆迁体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是政府公权力介入的行政强制拆迁。
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同为政府强制拆迁权的滥用埋下了伏笔。
政府公权力介入公益性拆迁是为了使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的拆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不能因少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纠纷影响到城市建设的大局。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立法进程
目前,专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是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并且保护被拆迁人权利的制度构架极不充分,也因此广受诟病。
尽管国务院正在修改该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公布了《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但其仍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似乎仍难以承担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任。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减少城市房屋拆迁中恶性案例的发生,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屋进行专门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和立法质量,从而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可以使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范与《立法法》和《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及具体规定相衔接,并且也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
2、正确认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在限制,也是国家依法行使财产征收权的界限。
在拆迁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是杜绝公共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在城市房屋拆迁之前,政府应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对项目决策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使在正当程序下的决策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公众的支持。
在实质性标准方面,要求从内容上判断这一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
首先,要遵循比例原则。
公权力的行使要求必须在必要适度的范围内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使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要大于被侵害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且必须符合最小侵害原则,选择侵害强度最小的手段实现公共利益。
其次,公共利益应使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受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
首先,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及补偿主体。
补偿原则的确立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能够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应当确立依据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
其次,扩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明确把对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无形利益的补偿人法。
再次,完善房屋评估机制。
拆迁补偿时应视房屋新旧程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要完善房屋评估机制,重中之重是要强调房屋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不仅使评估机构在人、财、物上脱离政府管制,以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而且也应强化房屋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避免其在商业拆迁中与拆迁人勾结,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1] 史正宝.论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3).
[2] 郑显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j].房屋拆迁,2008,(10).
[3] 颜晨,范懿.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浅析<物权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新学术,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