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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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

名词解释

第1章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内部活动以及社会经济保障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由于受到经济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3章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4章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和从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第5章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第6章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7章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8章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9章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10章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11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12章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3章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

第14章重整:是指通过延缓债务清偿、注入资本、采取能够使企业摆脱困境的经营措施等行为,旨在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

第15章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经过协商,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第16章合同(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17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为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18章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9章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

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第20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相应的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1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第22章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23章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4章合同的保全: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财产不当减少而危机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有权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25章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权利。

第26章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27章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28章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29章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第30章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只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仍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比于造成的损失,或多或少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1章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第32章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错施。

第33章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34章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35章质押(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按照物质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36章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37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38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其四个属性: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第39章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40章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标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第41章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42章专利:是指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第43章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44章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5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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