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与稳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而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用途较为广泛。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
受宏观经济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够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缺乏透明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明确等情况。
3. 土地出让金流向不清晰。
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流向跟踪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土地出让金被挪作他用。
4.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案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 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 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
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万元。
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
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 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11.27•【文号】[89]财预84号•【施行日期】198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7日(89)财预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
“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
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与调整作者:刘薇娜丁胜利来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迅猛,并与房地产调控周期和宏观经济周期显著相关。
土地出让收支结余巨大,国库库存增长较快。
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招拍挂”机制强化房地产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住宅用地供给难以得到根本性提升;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方式,短期内难以改变,且这种挤压其他行业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土地净收益率下降,融资平台风险值得关注。
基于此,本文从财税体制、土地流转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支出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4)06004805一、引言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处于长期预算赤字的状态。
从地方政府相对可自由支配和控制的财源来看,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收益是其重要的财产来源[1]。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获得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供应土地,包括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多种供地方式;二是将依附于土地发展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及相关税收纳入地方税收收入;三是利用土地融资,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利用土地抵押获取贷款,但这种方式已于2013年开始尽现疲态。
本文以土地获得收入的以上三种方式为依托,以辽宁省大连市为例,对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从财税体制、土地流转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大连市土地出让收支的主要特点1.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迅猛,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从总体上看,2003—2013年大连市土地出让收入呈飞速发展态势,且与房地产调控周期和宏观经济周期显著相关。
具体来说,可将大连市近11年的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
第一阶段(2003—2007年)。
受当期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大环境影响,该阶段大连市土地出让收入表现出了飞速增长的发展态势。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汇报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概况。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收到土地出让收入X万元,其中已划转X万元至财政专户,占比X%。
未划转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尚未进行划转。
具体划转情况如下:二、已划转资金使用情况。
已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其中,X万元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X万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X万元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X万元用于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
资金使用情况良好,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未划转资金使用情况。
未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整治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以及支持项目建设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如下,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整治费用,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X万元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未划转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使用合理,未出现滞留或挪用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未来,我单位将继续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至财政专户,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土地出让收入的有效使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的汇报,请领导审阅。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谨此报告。
此致。
敬礼。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A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具体负责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况可以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50%。
也就是说,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不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比如,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库。
因此,当年全国各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当年全国各地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B民政府确定。
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
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汴政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汴政办[2018]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秩序,加快推进“三块地”改革,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汴发〔2018〕5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8〕2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与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土地相关工作。
(二)坚持“五统一”原则。
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现政府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三)严控成本、利益共享。
完善征收流程,严控收储成本,不断提升土地出让金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力争土地收益最大化。
通过合理调整市区两级政府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培植财源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坚持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
进一步增强区级财政保障能力,相应调整市区在城市管理、建设等方面支出责任。
市内五区的主干道、桥梁、园林绿化、管网建设及维护等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内五区的公厕、次干道、背街小巷建设及维护,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运输等由区级财政承担。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总结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总结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总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总结》(x发[x]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总结》(x[x]100号)和x政府办公厅《关于x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总结》(x办[x]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总结如下: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三)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3.3万元/亩。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对我市过去存在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变相降低地价等现象,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1)对x年7月1日前,为招商引资已兑现给企业的“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进行专项清理,造册登记,等候处理;(2)对已签订协议尚未兑现给招商引资企业的“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一律停止兑现,由相关单位重新签订投资协议,报市政府审批;(3)从x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返还土地出让金,招商投资协议中不得具体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返还或奖励土地出让金等条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市政府按规定统筹使用。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或收入过渡户。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所有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12页word文档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第八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汇报
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要求,我对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进行了汇报。
自去年以来,我单位共计支出土地出让金金额为XXX万元,其中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他资金渠道。
具体情况如下:首先,财政预算安排方面,我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将部分财政预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及时支付和规范使用。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方面,我单位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这部分收入被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且在财务报表中有明确的记录和核算。
另外,我单位还通过其他资金渠道筹集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些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政策性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筹资金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了土地出让金的合规支付。
总的来说,我单位对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进行了严格管理和核算,确保了资金的合规使用和透明度。
在未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以上是我对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的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感谢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公开、透明:上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情况
国库 , 实行 “ 支 两条 线 ’ 收 管理 ” 土地 出 。
土地 使 用 有偿 转 让 办法 》 率先 以法 制 化 ,
形 式推 进 土 地使 用权 有 偿 出让 、 转 让制 度 的 建 立。 规 范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金 的 管 理 ,对 于提 高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出让 金 的
通 知 》( 国发 【 0 6】1号 ) 明确 规 定 20 3 中,
廉 租 住 房保 障 ,保 证 本 市 的 土地 出让 金
让 土地 幅数 及 土地 面 积 目前 尚未公 布 。
综上 所 述 ,本 市 自 1 8 9 8年 2 0 0 6年 1 9年 间 已出让 土 地 1 5 8幅 . 出让 土地 86
的 《 海 市人 民政府 贯 彻 国务 院 关 于加 上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沪 府
倍 增 长趋 势 近年 来 , 于 本 市土 地 “ 拍 挂 ”价 由 招 范 、 开 、 明 ”已是 大势 所趋 。 公 透 市人 大常
委 会 以及 人 大 代表 ,应 当对 本 市 土地 出 让金 的收 支情 况 有 充分 的知 情 权 ,从 而 充分 地行 使 监督 权 , 此 , 为 我建 议 : 首 先 ,本 市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应 对本 市 自 19 9 8年 至 20 07年 间的 国有 土 地 出 让 情 况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梳 理 和 总 结 , 使 人 大 、人 大代 表 对 本 市 二 十年 来的 土 地
面、 确 的 了解。 准
里。根 据 20 年 、07年 《 海 统 计年 0 1 20 上
办发 【 0 6】0 2 0 10号 ) 又 明确 规 定 ,“ 中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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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土地整理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方面的支出。
保留
99
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反映县市政府用土地净收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修改说明
10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新增
06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新增
07
廉租住房支出
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修改说明
06
12
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保留
13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
新增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新增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项
212
城乡社区事务
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新增
01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新增
02
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新增
99
其他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新增
02
补缴的土地价款
反映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新增
03
划拨土地收入
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09
土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新增
10
安置补助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新增
1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增
12
拆迁补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新增
11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新增
注:加*号的科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调整。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新增
99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新增
47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新增
48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0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反映用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
01
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征用、征收土地以及土地出让之前发生的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
删去
01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收入分类科目
科目编 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项
目
103
非税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反映用土地净收益安排的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新增
05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用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05
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新增
02
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反映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删去
02
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新增
03
城市建设支出
反映用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设支出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修改说明
04
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99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扣除土地净收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后的收入。
删去
4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
新增
01
土地出让总价款
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以及续缴、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删去
01
土地净收益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出让业务费用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净收益。
删去
02
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