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置换的政策解读
关于土地置换的政策解读
关于土地置换的政策解读导读:为了规范土地市场,全国人大等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规定。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收回等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臵换模式,作为现行国土部门较为常见的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鉴于此,本文讨论研究土地臵换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着重探究以下几个问题:土地臵换的含义以及土地臵换的条件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关于土地臵换的规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土地臵换作出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亦没有对土地臵换作出规定。
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笔者发现,目前关于土地臵换存在以下几种含义:(一)因政府原因造成闲臵土地的土地臵换《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臵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臵:臵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臵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臵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可见,此处的土地臵换指因政府等原因造成的闲臵,采取原价原用途异地臵换。
(二)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互换《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臵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土地臵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此处的土地臵换是指建设用地与耕地之间的臵换。
(三)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的土地臵换补偿方式2022年9月1日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臵补偿和土地臵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2281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可以采取土地臵换的方式给予补偿”。
土地置换的办法及相关依据精选文档
依据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土地置换的办法及 关土地置换协议所需材料—份土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的补偿价;(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七)履行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办事依据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J408 号):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3、《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申报资料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2、权收回协议;3、退地协议书;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5、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申请地点政务大厅办理条件1、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Z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用于置换的两块地面积相当,符合,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3、用于置换的己批己用建设用地己经复垦。
程序利用处: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汇总会审意见呈报;拟文批复。
协办处室职责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耕保处:审查是否造成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减少,是否造成了建设用地的增加,是否合法可行;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监察局:是否属违法占地;违法占地是否处理到位,符合补办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工作时限20个工作口异区置换其基本运作形式就是将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甲地块)复星成农用地,在区域范圉内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乙地块)进行建设。
-般情况,这两个地块不可能相邻,绝大多数分属于两个土地使用者或分属于两个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置换政策解读
土地置换政策解读一一、土地置换的定义和范围土地置换是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土地置换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主要涉及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二、土地置换的原则和标准土地置换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土地置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性原则:土地置换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自愿性原则:土地置换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可持续性原则:土地置换应当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土地置换的标准包括:置换土地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置换土地的质量相当,无明显差异。
置换土地的价格合理,考虑市场行情和地块实际情况。
三、土地置换的程序和方式土地置换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政府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评估论证:由专业机构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质量、价格等方面。
审批同意:经评估论证后,报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签订协议:置换双方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土地置换程序。
土地置换的方式包括:等价置换:即置换双方以同等的土地价值和权益进行置换。
互补置换:即置换双方以各自拥有的不同性质或不同数量的土地进行置换。
集中置换:即通过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某地区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整体规划和开发。
零散置换:即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方式,将零散分布的土地进行个别交换。
四、土地置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推动土地置换的实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对参与土地置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减免相关税费、提供资金支持等。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置换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参与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置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军队土地置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队土地置换是指军队在履行国防和军队建设任务过程中,因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依法将军队土地调整为适宜国家经济建设或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其他用途的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军队土地置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重点阐述军队土地置换的法律规定。
二、军队土地置换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军队土地置换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2.《国防法》《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对军队土地置换具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国防用地;国防用地需要调整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我国军事设施保护的基本法律,对军队土地置换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应当依法调整;军事设施用地调整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4.《军队土地管理条例》《军队土地管理条例》是我国军队土地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对军队土地置换具有具体规定。
根据《军队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军队土地置换应当依法进行;军队土地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军队土地置换的原则1.依法原则军队土地置换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置换行为的合法性。
2.公开原则军队土地置换应当公开进行,充分听取土地权利人、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置换过程的透明度。
3.公平原则军队土地置换应当公平对待土地权利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节约原则军队土地置换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置换协议标准(二篇)
农村土地置换协议标准一、引言农村土地置换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并获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为了规范和优化农村土地置换的管理,保护农民的权益,制定农村土地置换协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协议主体1. 协议签订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置换方。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拥有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3. 置换方:指购买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
三、协议内容1. 土地置换的目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农村土地置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需要明确置换的土地范围和置换方式。
2. 置换方的资质和义务:置换方需要提供证明其具备进行土地置换的资质,包括合法经营注册资金等;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环境等。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置换中的权益,并明确置换方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经济利益。
4. 协议的有效期和解除条件:明确协议的有效期和解除条件,并规定双方在解除协议时的处理方式,如是否收回已置换的土地等。
5. 协议的违约责任:明确协议的违约责任,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赔偿方式。
6. 其他条款: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如农民参与土地置换决策、土地流转后是否保留农户居住权等。
四、协议签订与履行1. 协议签订: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并由协议双方共同签订。
2. 合同登记:协议签订后,应当及时进行合同登记,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协议书。
3. 协议履行监督:农村土地置换的履行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协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协议内容,但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协议的解除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除手续。
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
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被征用或者被用于城市建设。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的征用和占用也随之增多。
这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政策内容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主要内容包括:1. 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和制度,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2. 推行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改革。
将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改为农民家庭的所有制,使农民能够自主使用和经营宅基地,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3. 推行农村宅基地置换。
对于征用或者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政府可以提供其他土地或者经济补偿,或者与农民协商达成其他形式的补偿方案。
4.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维护。
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和维护,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三、政策实施效果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增强了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
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也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了城市化进程。
通过农村宅基地置换,政府可以将农村宅基地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化的土地资源,方便城市建设和发展。
同时,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总之,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政策的实施,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同时,也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2022年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1.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
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注意事项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是指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这种置换通常发生在城市扩张和农村工业化进程中,是一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
然而,由于农地与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因此在进行置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考虑到农地的数量和质量。
农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对于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在进行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时,应确保农地的数量不减少,并且保持农地的质量。
这可以通过对置换区域进行详细的土地调查和评估来实现,确保置换后的农地具备良好的土壤质量和灌溉条件。
需要关注农民的利益保障。
农地是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农地可能意味着失去生计。
因此,在进行置换时,需要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可以通过与农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来实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需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农村的支柱产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在进行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时,应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这可以通过合理划定建设用地和农地的界限,保留足够的农地用于农业生产,同时鼓励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需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管理。
应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和农地的规划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复杂性的工作。
在进行置换时,应注重农地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并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置换的有效推进和可持续发展。
2024年土地置换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土地置换实施方案____年土地置换实施方案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置换成为解决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提出____年土地置换实施方案,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保护农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引言:土地置换指的是通过政府行为将原有土地使用权者把所占用的土地转交给政府,并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
土地置换是推动城市化进程、优化土地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方式。
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置换实施方案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置换实施过程中,要保证各方利益平衡,确保土地原有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置换应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为导向,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多元化原则:土地置换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土地开发权置换等,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需求的置换需求。
二、实施方案:1. 制定土地置换政策:明确土地置换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开展土地调查和评估:对需要置换的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明确土地的价值和用途,为置换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3. 确定置换方式: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置换的目的,确定采用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土地开发权置换等方式进行。
4. 协商确定补偿标准:通过政府与土地原有使用权者协商,确定土地置换的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转让比例等。
5.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针对土地置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监管,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6. 加强宣传和社会参与:通过广泛宣传和加强社会参与,提高土地置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置换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土地置换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置换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土地置换涉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置换,是指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因公共利益、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原因,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调整的行为。
土地置换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
本文将从土地置换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规定、补偿安置等方面,对土地置换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置换的定义土地置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与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土地置换可以发生在同一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
土地置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置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保护等内容,为土地置换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为土地置换中的征收补偿提供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土地储备的范围、程序、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储备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变动等内容,为土地置换中的物权变动提供了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土地置换中的合同关系提供了依据。
四、土地置换的程序规定1.申请:土地置换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置换申请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置换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土地。
土地强行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置换是指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的过程。
在我国,土地置换是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发展、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要手段。
然而,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置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土地强行置换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土地置换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土地置换,是指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征收土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将原土地征收为国家或集体所有。
(2)征收土地使用权: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将原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整理:对原土地进行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类型根据土地置换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强制置换:指国家或集体根据土地置换法律法规,强制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安排和调整。
(2)自愿置换:指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自愿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
(3)置换补偿:指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土地强行置换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置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强制置换程序(1)立项审批:土地置换项目需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法进行公告。
(3)征收补偿:征收土地或土地使用权时,应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经济补偿。
(4)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安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用途。
(5)土地置换协议: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6)土地置换登记:办理土地置换登记手续。
3. 强制置换条件(1)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土地置换必须符合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
有关三置换的内容
江阴市按照城乡经济社会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试点,在加快“三集中”建设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努力探索新路径、 新办法,以实施“三置换”改革为路径,从 8 月上旬开始到今年年底,确定了周 庄镇、华士镇、云亭镇、澄江街道等四镇十力争点上突破、全面推进。
政府强力推动与城乡一体化发展:“苏州道路”解读 (四)用“三置换”保障农民权益 为了保证“三集中”与“三形态”的顺利推行,切实保障其中所涉及到的农 民权益,化解和减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的矛盾,苏州市大胆创新,改革传统的土 地征用与房屋拆迁办法,代之以“三置换”,即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 换成土地股份合作新股权或社会保障,以农民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城镇住房或三 产用房,以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成社区股份合作新股权。进而让农民进 城、进镇、进社区,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其中,第一个转换切实保障了 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免除其后顾之忧,并推进了土地集中。第二个转换切实保障了 被拆迁农民的权益,农民家家都住进了宽敞明亮的别墅或拥有几套公寓房,其住房 条件大大超过城镇居民。既可自住又可出租,有了稳定的收入。第三个转换则成 功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所有制中所有者缺位、虚幻、利益无法落实的难题,使集 体财产量化落实到农民个人并真正为他们带来收入。“三置换”是机制创新,它成
土地置换办法
土地置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七)履行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互换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我国,土地互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自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以实现各自的土地利用需求。
土地互换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本篇文章旨在对土地互换补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土地互换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土地互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基于各自的土地利用需求,自愿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换的行为。
互换的土地可以是同一宗土地的不同使用权,也可以是不同宗土地的使用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之间,经协商一致,可以互换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经承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土地互换的条件及程序1. 条件(1)互换双方均为土地使用者,且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互换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无争议,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4)互换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程序(1)互换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互换协议。
(2)互换协议应当载明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期限、补偿方式等内容。
(3)互换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4)土地管理部门对互换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互换双方按照互换协议约定履行互换行为。
四、土地互换补偿法律规定1. 补偿原则土地互换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充分考虑互换双方的利益。
2. 补偿范围土地互换补偿范围包括:(1)土地增值收益:互换后的土地增值收益,由互换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互换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3)土地补偿费用:因互换行为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互换双方按照约定承担。
3. 补偿方式土地互换补偿方式包括:(1)货币补偿:互换双方协商一致,以货币形式支付补偿费用。
土地置换
土地置换与土地估价的相关问题土地估价方面较多是关于加强土地估价管理的研究。
但现有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对置换冲突注意不够,对冲突环境下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和冲突导致的估价困境缺乏研究;其次忽视了土地估价在土地置换中的关键地位,对土地置换中的估价实务尚无文献涉猎;第三在对策研究中忽视技术与社会组织的综合作用。
一、土地置换的分析(一)土地置换的目标与效率由于置换目的不同,且用于置换的两宗土地的性质、用途、权利状况和实体状况可能有差异,土地置换表现出多种形式,工作流程相应也有所区别。
土地置换事关利益分配,置换双方往往围绕评估流程和评估基本事项的确认问题争论不休,久拖不决。
因利益冲突无法调解而发生诉讼,或协商无望丽中止置换的现象屡见不鲜。
可以用损害曲线来表示利益冲突对置换效率的影响。
土地置换实质是对土地资源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如果土地置换不能为置换双方带来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提升,不能尽量减小外部性的负面影响,则置换是没有意义的。
置换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为实现这种优化,对置换过程成本、进度与质量的管理状况。
(二)置换方式置换方式常用的是“等量置换”,如在相同用途的建设用地间的置换。
如属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等级,则一般选择面积相近的土地作为可置换地;如考虑规划利用强度的不同;则选择建设规模(如可建面积)相近的土地进行置换。
如处于不同区域或等级土地间的置换或用途性质不同的土地间进行置换,也可以在“价值相当”的情况下选择面积接近的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出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将不宜利用的待置换地置换到集约利用度高、投资强度大的区域,这一般会根据置换对象的实际情况核减土地面积。
二、土地置换对土地估价的影响(一)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一般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土地置换时两宗地应采用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但现实中两宗用于置换的地块往往没有在同一时点交割,即待置换地收回的时点与可置换土地出让的时点不同。
建设用地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长,土地利用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实行了建设用地置换制度。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将一宗建设用地依法置换为另一宗建设用地,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从建设用地置换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用地置换的定义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原建设用地置换为另一宗建设用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行为。
三、建设用地置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建设用地置换的程序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置换申请。
2.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置换条件。
3.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签订置换协议: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置换协议。
5.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置换结果。
五、建设用地置换的条件1.置换双方均为合法的土地使用者。
2.原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置换双方自愿,且置换协议内容合法。
5.置换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6.置换后的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六、建设用地置换的法律责任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置换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置换协议内容违法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4.置换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土地强行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强行置换,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或者置换,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土地强行置换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强行置换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二、土地强行置换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相应的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三、土地强行置换的程序1.立项审批土地强行置换前,应当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立项审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公示和听证对拟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内容包括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听证应当邀请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参加。
3.签订协议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前,应当与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
4.实施征收或者征用签订补偿协议后,依法实施征收或者征用。
5.补偿安置对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四、土地强行置换的补偿标准1.补偿方式土地强行置换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股份合作制补偿。
土地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置换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的交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原则;(三)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原则;(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原则。
第四条土地置换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置换。
第二章土地置换的条件第五条土地置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置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置换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三)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且未设定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四)置换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五)置换的土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第六条土地置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置换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二)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土地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土地置换的程序第七条土地置换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置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土地置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五)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决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调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土地调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交换土地使用权来实现各自利益的一种方式。
本文旨在对土地调换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土地调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之间,经依法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土地调换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土地调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2.平等互利原则土地调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诚实信用原则土地调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四、土地调换的程序1.协商达成一致土地调换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调换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书面合同协商一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调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补偿方式等内容。
3.办理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土地调换顺利进行。
五、土地调换的补偿1.补偿原则土地调换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置换 产教融合激励政策
土地置换产教融合激励政策土地置换和产教融合激励政策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以下是对土地置换和产教融合激励政策的分析和探讨:一、土地置换政策1. 土地置换是指通过交换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资源浪费、利用率低等问题,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土地置换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
3. 土地置换政策的实施需要明确置换原则、操作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二、产教融合激励政策1. 产教融合是指产业与教育深度融合,通过产业发展推动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适应性。
2. 产教融合激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校企合作,加强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对接,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创业能力。
3. 产教融合激励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如设立产教融合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提供土地支持等,以激发企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三、土地置换与产教融合的结合1. 土地置换可以为产教融合提供土地资源支持,促进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
2. 产教融合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
3. 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土地置换与产教融合的结合,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和操作流程,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政策启示1. 完善土地置换政策,明确操作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2. 制定具体的产教融合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适应性。
3. 积极推动土地置换与产教融合的结合,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与教育的深度融合。
4.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和院校对土地置换和产教融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置换和产教融合激励政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这两项政策的重要性,积极推动政策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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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置换,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导读:为了规范土地市场,全国人大等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规定。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收回等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土地置换模式,作为现行国土部门较为常见的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鉴于此,本文讨论研究土地置换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着重探究以下几个问题:土地置换的含义以及土地置换的条件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关于土地置换的规定
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土地置换作出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亦没有对土地置换作出规定。
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笔者发现,目前关于土地置换存在以下几种含义:
(一)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置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置换土
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可见,此处的土地置换指因政府等原因造成的闲置,采取原价原用途异地置换。
(二)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互换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此处的土地置换是指建设用地与耕地之间的置换。
(三)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的土地置换补偿方式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
此处的土地置换是指提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由于含义(一)(二)已经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详细规定,
但含义三并未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规定。
目前,笔者仅发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做出细致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为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且仅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
现本文就规划原因以土地置换方式,提前收回原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结合实践做法,相关政府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是并不排除新旧土地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
三、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时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现行并无法律法规层级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下采用土地置换方式补偿的条件作出规定。
参照《深圳市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条件需要考虑(为了便于区分,置换前土地统称为“原地块”,置换后的土地统称为“新地块”):(一)原地块与新地块原则上需要等价置换
由于本文的土地置换笔者认为属于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因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即补偿是根据土地使用的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因此,作为补偿方式之一的土地置换也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此处需要探讨的是,能否选取超过原地块价值的新地块进行置换。
对此,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土地置换在规划原因造成无法选定价值相当地块的情况下,可以选定较大价值的地块,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拟置换土地价值的10%。
对此,鉴于地块具有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笔者也赞同超过原地块价值进行置换,新地块的价值不得远超于原地块,具体比例可再探讨。
再者由于土地一般采用招拍挂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为了维持土地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建议对新地块超过原地块价值进行置换增设前提条件,如需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等条件。
另,等价值中“价值”如何确定问题,建议引入第三方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全省、直辖市等范围内制定统一地价文件。
(二)原地块与新地块原则上需要用途一致
此处需要探讨的是土地置换是否需要用途一致,对此,不同的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如於一明在《土地置换在土地储备实施中的实践评析》中提出“土地置换是指通过土地用途更新、土地结构转换、土地布局调整、土地产权重组等措施,实现土地现有功能和潜功能的再开发,从而优化用地配置”。
对此,笔者认为置换后的新地块用途应于原地块一致。
理由如下:
1、土地置换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一般而言,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补偿。
土地置换区别于货币补偿的重要原因为原地块上的产业被认为应予以持续。
笔者也赞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第十四条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方可适用土地置换:“(一)收回整宗或部分有合法产权的产业项目用地,导致该土地权利人无法在原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且该项目经市、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二)收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原征地拆迁安置地、非农建设用地或因规划原因导致继受单位的原征地拆迁安置地、非农建设用地无法开发建设的;(三)以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开发建设的商业、居住类用地,由于规划变更导致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四)收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需重新建设的”。
分析前述这四种情况,笔者发现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皆为原地块功能需要予以保持。
但是,而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置换后的用地功能可以与置换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
对此,笔者认为是该两者条款相互冲突的,一方面对土地置换的情况进行限定,另一方面又主张用地功能可以不一致。
所以,笔者认为原地块与新地块应当用途功能一致方符合土地置换的初衷。
2、一般而言,土地置换新地块的使用年限要根据原地块已使用的土地年限进行确定。
但是,如果假定原新地块的土地用途、功能可以不一致,那么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的规定,如假设原地块为工业用地,新地块为居住用地,那么新地块的使用年限仍延续原地块使用年限扣减已使用期限吗?对
此,笔者认为,为了便利土地管理,应延续土地置换原新地块用途功能相一致原则。
(三)原地块应满足土地提前收回的条件
原地块土地满足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且原地块应当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等情况。
随着土地使用权改革的加深,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及时制定全国性的关于土地置换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