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大纲
一、保险基础知识(一)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概述风险的含义;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种类;风险的特征。
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方法。
(二)保险概述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特征;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保险的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3.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
4.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6.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四)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4.近因原则近因及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
(五)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1.保险销售保险销售的含义;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保险销售渠道。
2.保险承保保险承保的含义;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财产保险的核保;人寿保险的核保。
3.保险理赔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保险理赔的流程。
4.保险客户服务保险客户服务的定义;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法明确了保险的定义,即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行为,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核保义务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险费的支付和退还: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规定了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后果。
同时,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险费的退还原则和方法。
4. 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包括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期限和金额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5. 保险监管和纠纷解决:保险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
二、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包括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1. 总则部分:总则部分是保险法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费的支付和退还、保险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总则部分是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归纳和概括,为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2. 分则部分:分则部分是对总则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规定,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人身保险分则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分则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分则部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进行分类和规定,以适应不同保险业务的特点和需求。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自考保险法考试大纲
自考保险法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规以及实际操作流程的掌握程度。
考生应能够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保险责任的确定等实务操作,以及保险纠纷的处理方法。
二、考试内容1.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3.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条款的分类- 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条款的效力4.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责任的承担- 保险金的给付5. 保险责任的确定- 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的时效6.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7. 保险业务的监管- 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法律责任8. 保险纠纷的处理- 保险纠纷的类型-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 保险纠纷的诉讼程序9. 特殊保险类型-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再保险10. 保险法的国际比较- 国际保险法的发展趋势- 不同国家的保险法比较- 中国保险法与国际保险法的衔接三、考试形式与题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题型包括:-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论述题四、考试时间与分值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其中,选择题占30%,简答题占20%,案例分析题占30%,论述题占20%。
五、复习建议1. 系统学习保险法的基础知识,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深入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熟悉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3. 关注保险业务的监管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了解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4. 学习特殊保险类型的相关知识,掌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的特点。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第一章)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 :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 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是区分保险法律关系与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2、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五、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保险的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 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为预防经营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 1000万元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中国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年的保 险费。 险费。 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9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 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 500万元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万元 。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向甲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问: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50222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30学时执笔人:编写日期:一、编写说明:这门课是一门选修课,主要研究和阐述保险学的最一般规律、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基本业务和基础知识。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学生能够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理,其中要重点掌握关于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及保险市场方面的知识。
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保险知识分析现实中的保险案例。
另外,学生还应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程序和方法,并明确风险管理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本课程还将对各种保险种类分别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基本内容有所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还希望从宏观上能培养学生对保险的认识,让学生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学习《保险学》课程也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提高学生从事宏观工作的综合素质。
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保险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现实保险业务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能力;学习掌握从保险业务实践中探索一般规律和理论概括的思维方法。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三、课程教学内容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总论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了解保险、保险的历史沿革、我国〈〈保险法〉〉的体系、渊源,保险的作用;掌握保险的种类和保险的职能等基础知识。
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的作用、职能、分类难点:保险的起源、保险的职能一、保险及保险业的发展二、我国《保险法》的体系三、我国保险法的渊源四、保险的职能(一)补偿(二)经济经付五、保险的作用(一)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二)在企业、家庭和个人生活中的作用六、保险的分类(五种)思考题:1、保险的作用是什么?2、保险的分类有哪些?第一章总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记住保险的概念,掌握它与相关保险的区别;并掌握危险的基本含义,可保危险的条件,全面理解危险与保险的关系;另外在精读全章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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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的知识和理论是法律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
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在保险法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2.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3.期末考查采取结合案例进行理论分析的形式,平时考核多以出勤、课堂提问、案例讨论等灵活方式进行。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本课程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必须在讲授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公司法》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学生尤其要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与刑法、经济法也有密切的联系。
推荐教材:贾林青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推荐参考书:1、覃有士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魏华林著:《保险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三、课程考核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为平时作业和期末卷面考核相结合。
平时作业30%,期末卷面占70%。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含实践环节)和教学要求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危险的概念、种类,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构成要件、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的性质和特点、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等知识。
教学重点,难点:保险构成要件;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
课时计划: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危险管理与保险一、什么是危险二、危险的种类三、危险管理与保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保险的概念三、保险的特征四、保险分类五、关于保险的学说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一、定义及调整对象二、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三、保险法的特点第四节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一、保险法的地位二、保险法的作用思考题1、什么是危险?2、何谓保险?保险的构成要件。
3、保险的分类。
4、保险的性质。
5、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各国保险立法概况,尤其是我国现行保险立法。
教学重点,难点:我国现行保险立法。
课时计划: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法的产生第二节国外保险立法概况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三、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保险立法第三节我国的保险立法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思考题新中国的保险立法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保险利益的含义、损失补偿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
课时计划:8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告知三、保证四、弃权与禁止抗辩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含义二、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方式和意义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三、损失补偿的方法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认定方法及认定原则三、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思考题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异同。
3、损失补偿的含义。
4、近因原则的含义。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合同的解释。
教学重点,难点: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异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解释。
课时计划:1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的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二、保险合同的凭证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的原则二、文字解释原则三、意图解释原则四、专业解释原则五、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思考题1、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比较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3、何谓保险受益人?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在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主要内容,掌握保险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并结合《合同法》的内容学习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结合债法的有关知识学习保险代位求偿权。
教学重点,难点: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保险代位求偿权。
课时计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四、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投保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五节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概念和性质二、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三、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思考题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2、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合同。
3、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4、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5、保险代位求偿权。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六章人身保险合同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在比较中学习,更好地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内涵和种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掌握一些重要条款,如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年龄误报条款等。
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寿保险合同的分类;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年龄误报条款。
课时计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不丧失价值条款三、贷款条款四、宽限期条款五、复效条款六、年龄误报条款七、自杀条款八、保险单转让条款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问题一、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二、受益权的性质三、受益权的撤消和转让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一、一次性支付方式二、利息收入方式三、定期收入方式四、定额收入方式五、终身收入方式思考题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2、人寿保险合同的分类。
3、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七章保险业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保险业法的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课时计划: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业法的概念二、保险业法性质第二节保险业法的作用一、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三、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
四、有利于保险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五、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第三节保险管理机关和管理方式一、保险管理机关二、保险管理方式思考题1、保险业法性质。
2、保险管理方式。
参考书目《保险法》,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保险法学》,陈晓兴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部分:课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