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孕产妇死亡有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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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标准)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标准)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一)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1.目的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现制订本制度。

2.範围
本责任制度适用範围为全院所有科室。

3.档案内容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42天之内的妇女死亡。

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而加重等,但不包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各科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时,经管医生应立即**保管好该患者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联络**、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医务科于一周内组织死亡孕产妇评审小组完成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产科业务院长、分管孕产妇死亡科室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组成,分管产科业务院长任评审组组长。

医务科于评审结束两日内根据评审结果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

死亡孕产妇的经管医生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于两日内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并交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死者《孕产妇保健手册》、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影印存档,原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重孕产妇定义:产科最常见并发症为产科出血、感染、高血压疾病等,
严重时出现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危及孕产妇生命。

既往曾采用“危重孕产妇”和“严重急性孕产妇疾病(severe acute maternal morbidity,SAMM)”
这两项定义描述。

近年国内外更多采用危重孕产妇描述“差点死亡但幸免存活”这一状态,WHO于2009年推荐使用MNM来替代SAMM。

孕产妇死亡是产科危急重症极端结局。

随着经济发展、医疗技术提高和政府投入增加,孕产妇死亡率(maternal motality rate,MMR)明显下降。

2.妇产科急诊常见症状:包括宫外孕、急性下腹痛、外阴裂伤、阴道受损、
血肿、处女膜受损等。

宫外孕指的是受精卵在子宫外部着床,随着受精卵逐渐增长最终导致输卵管破裂,患者出现急性腹痛症状。

急性下腹痛症状以炎症性、出血性两种疾病为主,其中炎症性疾病一般指的是急性宫颈炎、急性附件炎、急性子宫内膜炎还有急性盆腔炎等症状;出血性疾病则包括卵巢滤泡、异位妊娠破裂、卵巢巧克力囊肿破裂、黄体破裂、卵巢囊肿蒂扭转等,其他还有处女膜闭锁、原发性痛经等可能引起患者急性下腹部疼痛。

非产科孕产妇五色球上报标准

非产科孕产妇五色球上报标准

非产科孕产妇五色球上报标准
非产科孕产妇五色球上报标准如下:
1. 红色球:孕产妇死亡,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42天内,发生在产后42天内,因与妊娠或分娩有关的死亡(直接或间接死亡)。

2. 黄色球:危重孕产妇,是指按照危险因素的不同程度评分达到70分以上的孕产妇。

3. 蓝色球:出生缺陷儿,是指出生时存在各种缺陷和异常。

4. 黑色球:孕产妇死亡、危重孕产妇和出生缺陷儿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

5. 白色球:未达到以上任一颜色的标准,但存在一定风险的孕产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上报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医院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医疗机构。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包括流动人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

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出生缺陷登记表》。

最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是

最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是

最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是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分娩过程以及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约有29万名孕产妇死亡,这个数字令人震惊。

下面将介绍一些最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

1. 出血:产后出血是最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之一。

分娩时子宫收缩不足、子宫破裂、滞留胎盘或子宫内膜异位等原因都可能导致产后大出血,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就会引发孕产妇出血过多而死亡。

2. 高血压疾病:孕期高血压疾病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和子痫前期(典型表现为血压的升高、蛋白尿及水肿)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些疾病容易引发严重并发症,如子痫、器官功能衰竭等,对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感染:分娩和产后期是孕产妇感染的高危时期。

产褥病毒感染、子宫内膜感染、尿路感染等均可能导致孕产妇死亡,特别是在卫生条件差、医疗资源匮乏的地区。

4. 后遗症:一些分娩后并发症或者分娩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如产褥感染、产褥诊、血栓和肺栓塞等,都可能对产妇健康造成长期影响。

如果这些后遗症没有得到妥善治疗,会导致慢性病或者再次妊娠时的并发症,最终威胁到产妇的生命。

5. 子宫破裂: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子宫肌层过薄或者收缩力不足等原因,子宫破裂是较为严重的并发症。

子宫破裂会造成大量出血、器官损伤,导致孕产妇死亡率的增加。

6. 子痫(子宫痉挛):子痫是一种妊娠特有的疾病,主要表现为血压升高,肝功能障碍,血小板减少和肾功能障碍等。

子痫反应严重时,孕产妇可能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多个内脏脏器功能障碍,可导致死亡。

世界各地对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研究呼吁加强对孕产妇健康的关注和改善医疗服务体系。

为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需要加强对孕期检查、分娩过程监测和产后护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对孕产妇权益的重视程度,推动形成一个全民关注孕产妇生命安全的社会氛围。

孕产妇死亡率标准

孕产妇死亡率标准
最后,孕产妇死亡率标准的制定需要与相关政策和措施相结合。制定孕产妇死亡率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结合相关政策和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这包括提高孕产妇的健康素养、加强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孕产妇的生活环境等方面。
综上所述,孕产妇死亡率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孕产妇健康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合理的孕产妇死亡率标准,可以更好地监测和评估孕产妇死亡率的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健康水平。希望各国能够重视孕产妇死亡率标准的制定,并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保障孕产妇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孕产妇死亡率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医疗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孕产妇死亡率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孕产妇死亡率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孕产妇死亡率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因素。孕产妇死亡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水平、医疗条件、卫生保健意识等。因此,在制定孕产妇死亡率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以便更好地监测和评估孕产妇死亡率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孕产妇死亡率准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妇女生育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孕产妇死亡率标准,以便监测和评估孕产妇死亡率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首先,孕产妇死亡率标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原因。孕产妇死亡率是指在怀孕、分娩和产后42天内死亡的孕产妇的数量与相应时期的总活产数的比率。而孕产妇死亡原因则是指孕产妇死亡的具体原因,包括出血、感染、高血压疾病等。通过监测这些指标,可以及时发现孕产妇死亡率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善。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法及内容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法及内容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法及内容第一节评审对象的筛选一、评审对象定义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内,符合“孕产妇危重症鉴别标准”中任何一种危及生命状况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均可考虑为评审对象。

二、评审对象鉴别标准多年来国际资料显示用于鉴别孕产如危重症病例的标准主要有三种:①基于某种特殊的严重疾病的临床标准,如子痫、重度子痫前期、肺水肿等;②基于干预措施应用的标准,如进入1CU治疗、需要立即切除子宫、需要输血等:③基于器官功能障碍或衰竭的标准,如心功能不全、肾衰竭等。

这三种方法在鉴别危重症病例方面各有优缺点。

为了便于数据收集的统一性和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数据比较,综合考虑上述三种方法的优缺点,WHO组织专家于2009年制定了“孕产妇危重症筛选标准”(详见表2-1)表2-1孕产妇危重症筛选标准临床症状及体征1.休克2.发绀3.呼吸速率>40次/分钟或者<6次/分钟4.少尿或无尿5.礙血功用停滞6.心搏骤停实验室检查1.氧饱和度<90%持续60分钟及以上2.P aO2/Fi02<200mmHg3.肌酐≥300μmol/dl or≥3.5mg/dl4.胆红素>100μmol/l or >6.0mg/dl管理措施1.持续使用血管活性药2.因感染或出血行子宫切除术3.输入≥5U的红细胞悬液或全血≥1000ml 7.先兆子痫伴有黄疸8.子痫抽搐9.脑卒中10.全身性抽搐持续状态11.中度或重度苏醒5.pH<7.16.乳酸盐>5mmol/l,(>45mg/dl)7.血小板减少(<50x109/L或<50 000/μL)4.非麻醉因素的气管插管5.急性肾衰竭所致血液透析6.心肺复苏第二节评审内容和流程一、评审内容基本要点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基本要素的评审和医院管理其他要素两个方面,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回顾医疗服务全过程针对评审对象所经历的每个医疗环节(从入院至出院),确定其环节中恰当或不恰当的医疗服务行为。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吉卫妇幼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吉卫妇幼发〔2019〕7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现联合国提出的终结可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我委组织专家对《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进行了再次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图2.孕产妇死亡即时报告表3.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4.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十二格表评审方法6.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7.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14日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指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社会环境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女性在怀孕、分娩或产后死亡的原因,并了解该女性的个人经历及其死亡的具体情况,防止其他女性死于同样原因。

为了能够使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和产科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和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经验教训。

明确死亡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统计、上报工作。

一、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1、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的妊娠或因妊娠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意外事件致死者除外)均为监测对象。

2、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户口不分市内外),及时上报院领导,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和辖区镇卫生所,一周内组织院内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初步得出死亡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3、如实填写、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病例摘要,做好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工作,从中初步筛查出孕产妇死亡病例。

4、整理孕产妇死亡有关资料,为市围产保健协作组提供死亡病例资料。

5、每年一月底前完成本院孕产妇死亡补漏调查工作,通过15—49岁常住育龄妇女死亡调查,分析育龄妇女死亡原因,从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有否漏报,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做得更正确,监测质量更高。

查漏调查结束后,汇总有关资料,填写有关报表,上报镇卫生所或市妇幼保健所。

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1、一旦发现出生缺陷病例,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有条件的拍摄照片上交统计人员。

2、每月3日前统计人员负责汇总本院上月出生情况及出生缺陷病例发生数,如实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围产儿数月报表》。

3、科主任认真审核“出生缺陷监测”各种有关表册,按要求做好照片、报表的收集整理,经领导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辖区镇卫生所。

4、加强出生缺陷监测自查工作,科主任做好季度漏报调查。

出生缺陷监测各类台帐资料齐全,每年做好汇总、分析。

三、围产儿死亡监测报告1、凡妊娠28周至产后7天内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均属监测上报对象。

2、一旦发生围产儿死亡,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交由统计人员保存。

3、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必须如实、正确,不可空项、漏项。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与约谈制度是中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的定义、作用、实施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制定母婴安全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报告内容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死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新生儿情况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分类等。

(4)死亡前医疗救治情况:就诊医院、就诊科室、治疗措施、转诊情况等。

(5)死亡调查情况: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结果、原因分析等。

2.报告流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流程如下:(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死亡发生后15日内完成个案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死亡发生后30日内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孕产妇死亡情况报告。

二、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分析和改进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找原因、压实责任、改进工作,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

2.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

(2)医疗机构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

(3)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责任。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一、指导思想本制度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孕产妇死亡率为重要指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孕产妇死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工作。

3. 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护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孕产妇死亡相关问题。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管理与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发生的死亡。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并在当日内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孕产妇死亡审核: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妇幼保健院应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个案,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修改完善,重新完成填报审核。

4. 孕产妇死亡评审:医疗机构应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对每例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改进。

5. 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孕产妇死亡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孕产妇死亡7天内组织开展。

3.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4.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培训与宣传制度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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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孕产妇死亡有关的标准
1.孕产妇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2.晚期孕产妇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终止后42天以后但未满一年之内的妇女,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导致的死亡。

3.与妊娠有关的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

4.孕产妇死亡分为两组
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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