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管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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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4.配员、遇险信号、航海资料 从事国际航行的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 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适当的安全配 员文件或等效物,作为最少安全配员的凭证。 除了表示船舶、飞机或人员遇险外,禁止使用国际 遇险信号及任何与国际遇险信号可能相混的信号。 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线所必需的足够和最新 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 及一切其他航海资料。 设有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货物系固手册的基本内容:①对各种常用货物 系固设备及其布置提出技术要求,包括使用方法、 检查和维修说明;②对不同形式的“货物单元”的 堆装和系固提供操作和安全指导,包括“货物单元” 的受力估算。
在整个航次中,船长应对船舶、船员及货物的 安全负责。船长在作出操纵决定时,特别在恶劣海 况条件下应考虑货物类型、堆装位置和系固设备。 所有系固工作应与整个航次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 和海况相适应。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2.自动操舵仪的使用 在运输繁忙的地区、在能见度受限制的情况下
以及在所有其他航行危险的处境中,如使用自动操 舵仪,应能立即改为人工操舵。在此情况下,应毫 不迟延地为值班驾驶员提供一位合格舵工,该舵工 应随时准备接过操舵工作。自动操舵和人工操舵的 相互转换,应由一位负责的驾驶员操作或在其监督 下进行操作。在长期使用自动操舵仪以后,以及在 进入需要特别谨慎驾驶的区域以前,均应试验人工 操舵。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二、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 1.操舵装置 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两者之一发生故障,应不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 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在相同条件下 在不超过28 s内将舵自一舷350转至另一舷300。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 速一半或7 kn前进时(航速选大者).在不超过60 s内将舵 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0.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公约第VII/ 5条“单据”中也规定:货物运输单元 ( Cargo Transport Units)包括货运集装箱,在整个航 行过程中,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装 载、堆装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至少应按相当于IMO拟定的 指南(Guidelines)标准来制定。 公约第VII/ 6条“堆装要求”中还特别规定:危险货物应根 据其性质安全地和适宜地装载、堆装和系固。性质不相容的 货物应彼此分开。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3.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 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区,船舶应有1台以上的操舵装置
的动力设备同时进行工作。 船舶开航前12h之内,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
(1)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试验;(2)操舵装 置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3)驾驶室及舵机室通信手段 的工作试验。此外,至少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操演应包括在操舵装置室内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 序,以及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如适用时)。 上述核查和试验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和详细内容应记人 航海日志。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3)期间检验:除定期检验外,对船龄10年及以上的液货船: ①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1次。如果在 该证书的有效期内只有l次期间检验,则应在该证书有效期的 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 ②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5)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在证书有效期间,应对船舶进 行不定期检查,以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 定的用途。如主管机关制定法定年度检验时,则不定期检查 就不是强制性的。年度检验在相应证书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 个月内进行。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4)在滚装船上货物单元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 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特别是注意这种船上和装载器 具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点和捆索的强度。
(5)集装箱的装载应不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规定的安全核准牌注明的最大总重一量。
(6)货物单元(Cargo Units)包括载运工具和集装 箱,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 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对船内的 滚装货处所,应在船舶离泊位前,按货物系固手册 完成所有货物单元的全部系固一工作,货物系固手 册至少应按相当于IM()拟定的指南(Guidelines) 标准来制定。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船舶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
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 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货物构造安全证书的补充,货船设备安全证 书的补充(均用于油船和载油的非油船,永久地附于相应安全证书之 后);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不允许对该证书 的5年有效期进行展期。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 过24个月。免除证书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其他证书 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除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5年有 效期不得展期外,如果某一证书期满时该船不在登记国或预定检验国港 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该证书展期,限于完成驶抵上 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 驶离。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 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或在业已展期 的证书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2)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 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2.应急电源 每艘船舶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该电源应有足 够的功率在紧急情况下,能至少在下述规定时间内 同时向下列设备供电: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 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为货船 3h、客船36 h(包括通达上述地点的走廊、梯道和 出人口);而对其他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和安全应 急设备供电时间为货船18h、客船36 h。应急电源 应能在船舶横倾不超过22.50和纵倾不超过100的 情况下全额供电。
公约1994年修正案要求一切国际航行的新建及现有货 船自1996年7月1日起在装载“货物单元”时应随船配备经 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我国从1998年1月1日起实 施检查。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IMO在《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中指明:(1)货物 单元是指车辆(公路车辆、拖车等)、铁路货运车、 集装箱、平台、货盘、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 包装组件、成组运输件,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和货运 箱、货物实体如卷钢以及重货如机车和变压器。船 上的装卸设备及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永久固定在 船上,也被认为是货物单元。(2)本指南不排除海员 的良好船艺,也不替代堆装和系固的经验做法。(3)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系固设备。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2.船舶检验和安全证书 1)船舶检验 公约强调:缔约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充分保证船舶检 验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 国际航行。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对各种船舶的检验和检查包括: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 (2)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客船每12个月检验1次;货船 的检验间隔由主管机关定,但不得超过5年。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公约规定,SOLAS74及其78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 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 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与 证书);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 火和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航行 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装运;核能船舶;船舶 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 的特别措施。本节介绍“检验与证书”、“构造”、 “航行安全”及“货物装运”等部分内容,其它内 容在本书有关章节体现。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四、货物系固 公约第VI / 5条“堆装与系固”中规定: (1)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装运的货物和货物单元,其装载,堆 装和系固,应尽可能防止在航行全过程中对船舶和船上人员 造成损害或危险,以及防止货物落水灭失。 (2)成组装运的货物,其在装载器具中的包装和系固,应能 防止在整个航程中对船舶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和危险。 (3)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 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损坏,并在整个航程 中保持适当的稳性。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来自百度文库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关于船舶 在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SOLAS公约。这 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公 约是因1912年Titanic轮沉没,致使1493人丧生,于1914 年被通过的。其后有1929年、1948年、1960年SOLAS公 约。现为SOLAS 7 4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以 下称SOLAS公约)。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 约。之后,IMO又通过了1978年和1988年两个议定书,以 及若干不同年份的SOLAS74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大都按照 “默认程序”生效。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一、船舶检验与证书 1.适用、定义与免除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下列船舶例外: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
公约用语的含义:(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2)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 此相反的航行。(3)旅客:除下列人员外皆为旅客:①船长 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 员;②一周岁以下的儿童。(4)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 船舶。(5)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6)液货船:指建 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7)核 能船舶: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三、航行安全 1.危险通报
每艘船舶的船长如遇到危险的冰、危险的漂浮 物,或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或热带风暴, 或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上层建筑严 重积聚冰块,或者未曾收到暴风警报而遇到蒲福风 级10级或以上的风力时,均有责任自行采取一切措 施将此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能与之通信的最近岸上 主管当局(这种电文应冠以安全信号TTT )
船舶安全与管理
第五章 船舶安全与出入境管理
本章重点讨论与船舶安全及出人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的技术性措施。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IMO关于海上人命安全 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 性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 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 本大法。学习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 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按章操作,自觉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行安全, 防止水域污染。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IMO在《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中指明:(1)货物单元是 指车辆(公路车辆、拖车等)、铁路货运车、集装箱、平台、 货盘、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包装组件、成组运输件, 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和货运箱、货物实体如卷钢以及重货如机 车和变压器。船上的装卸设备及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永久 固定在船上,也被认为是货物单元。(2)本指南不排除海员 的良好船艺,也不替代堆装和系固的经验做法。(3)船上应 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系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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