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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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2西周的法制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法制史(西周)

法制史(西周)

3、五世而迁。 庶出的小宗,祭祀同宗的祖先,止于五代, 五代之后,则把祖宗迁出氏族宗庙,自立一宗,在 自立一宗之后,庶出的小宗也要在第五代以后,也 要迁出祖庙以此类推。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 斩”。 “继宗为祖,别祖为宗”。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 法 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 言行规范的总称。 周礼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 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与刑并列的一 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体系。《礼记· 曲礼上》认 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 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 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要作用。
以德配天理论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 “明德慎罚”。 明德:统治者要注重教化,以身作则, 敬天地鬼神,爱护百姓。 慎罚:统治者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 应该审慎宽缓。
慎罚的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 下几点:
第一,刑罚世轻世重。在适用法律时, 要根据不同邦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点,施 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刑新国用轻典,刑 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 “用中罚”。中:恰当,罪刑相 当。“刑罚中”的思想是“明德慎罚”的思 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三,“惟良折狱”。“惟良折狱”是 指要选用正直公允,道德淳朴的人来担任司 法长官,从司法以及诉讼制度方面,来保证 “用中罚”指导原则的实现。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 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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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政治身份的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幽王因废嫡立子而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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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三、监狱制度
西周土地买卖铭文 24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约 剂—买卖兵器、珍贵之物所使用的较 短的契约。
契 约 关 系
借贷契约:傅别 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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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孔雀东南飞》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陆游《钗头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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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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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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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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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一、田地交易案(一)案情简介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

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

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

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

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

右半契券鬲从保存。

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

(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二)案件分析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一)案情简介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

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二)案件分析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三、亻朕匜案(一)案情简介此案载于西周中晚期的亻朕匜铭文中。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1]1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1]1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
1、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六礼” 纳采—说亲 纳吉—定亲 问名—合婚 纳徵—下聘 ——小定 ——大定 下彩礼
请期
——送好、传期
亲迎—迎娶
“六礼”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 姻,必须经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 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所 继承。
“五过”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 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 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 之罪加以处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 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 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人 请托而枉法。因这五种行为出入人罪的,对其 处罚原则是“其罪惟均”,以其罪罪之。
人》
(二)借贷契约——傅别
“听称责以傅别 ”——《周礼· 天官· 小宰》 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 者以券书决之。”
“质剂”“傅别”
西周的民事规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等多方
面。西周时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 约”,并以“质人”作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 式分为“质剂”和“傅别”,“质剂”适用于买卖 关系,“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
大“ 命闻 文于 王上 。帝 ” , 帝 《 尚 休 书 , 康 诰 天 》 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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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提出的原因 (二)“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 (三)“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

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

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基本内容】:一、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西周的建立过程,一般掌握立法概况法律形成、所有权关系、契约制度,掌握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刑事立法的内容,婚姻制度的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教学重点: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名;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司法机关的名称;诉讼与审判制度。

教学难点:西周的宗法制度授课方法:讲授、答疑教学时数:6学时主要参考书目: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西周,是一个古老的少数民族,居住在中国西北部地区。

到西伯(文王)即位时,准备灭商。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在牧野与商纣王决战,但商朝军队却“前途倒戈”引导周的军队杀向纣王。

商朝灭亡,周朝建都镐京。

史称西周,后成王即位,周公摄政,平定内乱,统治得到巩固。

一、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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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

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

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

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

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的。

(二)以德配天从夏商时期单纯宣扬“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到西周政权发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创造了“以德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在周人看来,要想“享天之命”,不被“天命”鄙弃,必须以德治民,慎用刑罚,因为“天命”是以民意关怀为旨归的。

周公就认识到:“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既然如此,像夏桀和殷纣王那样背弃德治、残害民众,自然要遭“天谴”,被“天命”唾弃。

这也就是它们相继覆亡的根本原因。

所以,古人曾评论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

”当然,“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绝不是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先决条件的。

对于“犯上作乱”的“小人”,不但不讲“保民”或“慎罚”,而且要“刑兹无赦”。

这并不违反“德”的要求,实在是由于“小人难保”,“民自速辜”,咎由自取。

在“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指导下,西周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灵活确定刑事政策,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强调“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辩证统一关系,增加了德与刑的可操作性,实现了“以德配天”的要求。

西周政权把天与德、德与刑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为指导,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片面敬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发展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灵活决定刑事政策。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西周政权的统治手段已趋于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立法概况:制礼作刑西周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刑书等立法活动,确立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周礼西周初年,成王姬诵年幼即位,由其叔父周公姬旦摄政,引起管叔、蔡叔、霍叔等宗亲诸侯的不满,他们勾结殷纣王之子武庚及东夷部族发动叛乱。

为了稳定宗法等级秩序,周公平定内乱、出师东征后,主持“制礼作乐”,决定建立一套系统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

这就是《史记》卷四《周本纪》所说的:周公“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

所谓“制礼作乐”及“作《周官》”,即制定周礼。

这是周初进行的一次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其最大的立法成就,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西周社会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

周礼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两代的部分礼制,经全面系统整理而成。

它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所含内容极为丰富,调整对象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制法度,小至日常行为规则,涉及社会关系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有,无所不包。

正如《礼记·曲礼上》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

例如:《周礼·春官·小宗伯》分为吉、嘉、宾、军、凶五礼;《礼记·经解》分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王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礼;等等。

无论怎样分类,其基本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这就是《礼记·昏义》所概括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周礼作为西周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首先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正像周人所说的:“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可见,周礼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是预防违法犯罪。

《礼记·坊记》明确提出:“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同书《经解》也指出:“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

”周礼正是预防违法犯罪肆虐泛滥的堤防。

没有这道堤防,社会秩序就难以稳定:“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

”正是由于周礼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而统治者拼命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基于周礼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它始终贯穿一条“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

“亲亲”的内涵是“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要求每个人都从伦理亲情出发,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首的尊长,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

“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以男尊女卑关系为准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宗族内部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的内涵是“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以等级差别为准则,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秩序。

这一原则反映了周礼的精神实质,奠定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

(二)编订刑书西周初年已有刑书。

《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据《逸周书·尝麦解》,“九刑”系“刑书九篇”。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有“《周法》九篇”,可能就是“九刑”。

“九刑”早已佚失不存,但《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周公《誓命》摘录有部分内容:“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按照这一刑律规定,毁坏法度为贼罪,隐匿贼犯是窝藏罪,窃取财物属盗罪,偷盗名器系奸罪,而主使藏匿罪犯,使用所盗名器,更是重大犯罪,一律严惩不贷。

从这些内容来看,“九刑”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等犯罪的刑事立法。

西周中叶,“王道衰微”,“诸侯有不睦者”。

为了缓和社会危机,穆王命司寇吕侯“作修刑辟”,主持制定《吕刑》。

吕侯后被封为甫侯,故《吕刑》又名《甫刑》。

《吕刑》早已失传,现存《尚书·吕刑》系后世补作,但保留有西周《吕刑》的许多内容,具有珍贵的资料价值。

它包括三章二十二项,涉及刑事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主要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和经过,追溯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阐明德刑并用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系统规定了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及适用制度,并规定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第三章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

《吕刑》作为一部刑事法律文献,是研究中国早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以“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为指导,形成了礼刑两大法律渊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相辅相成关系,奠定了后世礼刑结合的法制传统。

1、法律形式西周的法律形式,仍以礼刑两大渊源为主,但又比夏商时期有所发展。

其中具有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形式已占重要地位,周礼、“九刑”、《吕刑》等就是典型代表。

它们集中出现于西周,是传统习惯法开始向早期成文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西周天子颁布的诰、誓、训、命等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存今文《尚书》中,周诰有《大诰》、《酒诰》、《召诰》、《洛诰》等,周誓有《牧誓》、《费誓》、《秦誓》等,周命有《文侯之命》等。

西周分封制度异常发达,各地诸侯方伯颁布的训命也是适用于本辖区的法律形式,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所以,西周的王命更加广泛,包括两级立法,即周天子颁布的中央一级王法和各地诸侯颁布的王国一级王法。

西周作为幅员辽阔的宗法国家,对境内各类居民采取灵活制宜的法律形式。

例如:对原商政权统治中心的鲁、卫等国“启以商政”,以商部族的政制法律与传统习惯治理殷商遗民;对原夏政权统治中心的晋国则“启以夏政”,以夏部族的政制法律或传统习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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