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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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

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条约(条约须参院2/3通过),或者绕过国会同外国缔结政府协定,并有权任命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使节如大使、公使等。4、赦免权。赦免权是美国总统的一项重要的专有权限,不受任何机构的干涉和限制。赦免权适用于在美国一切法院的判决中被宣告有罪的人。5、政府各部部长和各独立机构的最高长官有任命权、命令权和领导监督权。6、提出立法倡议权。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联邦法院系统从下到上分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各级法官均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2/3多数通过。州法院系统从下到上也分为三级,分别为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受州高度自治的影响,与联邦法院系统相互独立,没有任何管辖关系。它们按着司法独立、政治中立、遵循先例原则独立地行使着自己的职权。三权之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权力的互相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定国会的立法,国会又有权以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宣布联邦法律和条例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的行政权力也受到来自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国会掌握财政权,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要由国会批准。国会不批准,不拨款,总统及其行政机构便不能开支款项。总统有权任命高级行政官员,但要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但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国会还有权对总统提出弹劾。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要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和制衡这一基本框架下,美国的宪政制度得以建立。在两百多年的历史中,这一框架又保证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和完善。说到底,我觉得美国宪政制度所体现的就是“分权”原则。联邦制是中央和地方分权关系的保证,三权分立又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得以分开,使它们各自的权力得以明确。它的“分”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分,而是建立在历史和现实需要基础上的“分”,在“分”的同时又注意互相之间的制衡,从而有效地遏止了专权和腐败的产生。宪政制度,是一个好的体制。从美国的宪政发展史中,我们看到了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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