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化复习大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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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神权法思想: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2.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
于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诸文字
3.儒家法律思想: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4.城邦:古希腊城邦在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发展。
所谓城邦就是一种城市国家,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组成的国家。
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6.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
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适用伊斯兰法。
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7.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10.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1.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2.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1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15.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
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7.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
18.《圣经》:是对佛教或其他宗教经典的泛称。
19.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0.程序正义: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21.基督教: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的统称。
22.无讼: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运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3.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24会法学思潮: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学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简答题
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一、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
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六、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诉
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七、社会法: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
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
2.我国奴隶制法制的特点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临事议制,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
2、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之中,同时又相辅相成、交互为用;
3、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
4、假借神意,执行天罚,实行神明裁判。
3.我国封建制法制的特点
1、法自君出,君主立法;
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4、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5、重刑轻民;
6、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7、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8、无讼是求,调解制度发达;
9、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10、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4.我国近代法制的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强调中西结合;
2、重视立法,但未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立法程序;
3、注重法律的全面制定,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建立起了部门法体制;
4、法律内容上中西混合,既有传统的封建法制规范,又有移植而来的西方
资本主义法制内容;
5、立法与司法实践分离,司法实践严重落后于立法。
6摩西十戒
(1)除了我(上帝)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不可为自己雕刻和敬拜偶像;
(3)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
(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
(5)当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10)不可贪恋别人妻子和财物.
8.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9.西方近代法制特点
民法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
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
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
法精神。
(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10.现代西方法制的变化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三)观点阐述(略)
(四)点评分析
(1)这便是“商鞅变法”之初著名的“立木取信”的故事。
当然,这只是商鞅渲染
新法之严明、诚信的一种手段。
在此后推行实施新法的过程中,商鞅始终守法如一,赏罚分明而不避贵贱,其中就包括他因储君违法而处罚太傅。
相比之下,“城门立木”可谓只是一个小小节目。
但无论虚实大小,它们所包含的法理则是同一的,那就是法律必以精诚信守为基本要素;无论是作为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是单纯的守法者,皆务必一致遵信,一体坚守,否则法律便将丧失其活力乃至生命。
(2)苏格拉底,这个呈现在柏拉图和克塞诺封笔下的古希腊哲学巨人,以他最终的命运在西方文化史上超越了一个单纯哲人所常有的那种学术界限。
人们为了他的死,不仅厌恶乃至痛恨令他获罪的那个法庭,甚至对这法庭所秉持(或者标榜)的民主原则和制度发生了某种深刻的怀疑。
但是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又在他的这种不幸遭遇中成为了遵守法律的高尚典范,他似乎是以放弃自己生命的方式来告诉大家,即便是对他这样拥有超人智慧与品德的人来说,无论既有的法律看上去有多么不好,也是值得去尊重和维护的。
这种关于法律的文化训教,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苏格拉底哲学的影响力,成为了西方社会法治原则的传统因素——或许你不能像苏格拉底那样富有智慧,但至少可以和他一样遵守法律,尤其当这法律是出自人民的意志,也就是出自你自己的意志时。
(3)“齐玉苓案”对社会所引发真正的强烈兴趣,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因为这是以(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开启了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直接援用《宪法》规定的司法先例。
因此本案被司法、法学乃至媒体等有关各界称作:“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原告齐玉苓直接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受教育
权,便是这样得到了伸张和维护!
(4)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
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
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
(5)“许霆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是有关的思考和讨论却依然延续着。
事实上,社会对于该案的关注,也并非仅仅局限于它作为个案的审判结果,而是必然地包含着某些普遍性的内容的。
例如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作为彼此平等的交易主体,发生在他们相互之间的违约或侵权的责任后果,似乎是明显不对等的;又如同样作为关涉经济内容的犯罪行为,贪污、受贿等罪名与盗窃罪的处刑标准似乎是很不协调的;再如在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身为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是否有权就此公开发表(个人)意见?这样做的意味及其客观效果又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方面是本案的审判所不能予以回答的,另一方面又由于它们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不引发公民的关切与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