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2 / 26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 26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
11 / 26
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第五章应急管理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市政府批准,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提高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度,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推动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和规程,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和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运营安全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营规程,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列车运行过程中,不得超速、超载或者违规停靠。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对列车内、车站、站内设施等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救援队伍和设备,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章乘客安全第十一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站台和车厢时,应当遵守秩序,有序排队,不得拥挤、闯红灯或者强行进入。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示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指导,配合安检、查票等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在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保持平稳的姿势,不得随意触摸车门、窗户等设施。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网络日益庞大,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首先,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有着严格的规定。
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突发事件,要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在车站和车厢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乘客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触动紧急制动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设施。
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在运营服务方面,条例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调整。
列车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车内的温度、通风等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乘客的服务,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清晰的标识和引导系统,方便乘客出行。
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养,及时为乘客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票务管理上,条例规定了票价的制定原则和票务政策。
票价应当合理、公正,并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要保障乘客的购票权益,提供多样化的购票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对于逃票、冒用他人车票等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正常的票务秩序。
在设施保护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对于违反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行为,加强对轨道交通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乘客和市民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境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行为。
第三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轨道交通建设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分段建设、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区空间,合理布局车站和线路。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轨道交通运营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确保正常安全运营,保障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车站和列车的安全,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第四章轨道交通安全第十一条轨道交通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乘车,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并遵守车内秩序。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站内和站外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宣传。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轨道交通票务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乘客的合法利益,同时应当提供不同形式的票务服务。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保障乘客的购票便利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轨道交通规范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乘客应当文明出行,不得进行吸烟、乱扔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站和列车的管理,保持车站和列车的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管理和引导,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秩序。
第七章轨道交通监督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秩序、提高运营效率,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对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和管理的监管,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维护秩序,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管,及时处理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运营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站和车辆的清洁工作,保证乘客的出行环境。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站设备和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线路的运营时间和服务范围,方便乘客的出行。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线路的延误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提醒乘客做好出行准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方便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进行打闹、吐痰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和车站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安全。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运组织管理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五章运营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辅助工作。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开发等工作。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2年12月1日批准)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3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三章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一节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票务管理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包括售票、退票、改签等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的购票渠道和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一、单选题: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市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区县人民政府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市文化局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元以上1000元以下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以上1万元以下元以上5000元以下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B.外侧40米内C.外侧50米内D.外侧60米内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B.劝阻、投诉C.投诉、举报D.劝阻、制止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B.外侧20米内C.外侧30米内D.外侧40米内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C.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D.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1. 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C)罚款;情节严重的,处(C)罚款。
元以上1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2. 试运营期间,经(A)批准,运营单位可以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运营设备设施启用等方面做出调整。
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A)且不得超过(A)。
A.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年、3年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年、5年C.区县人民政府、1年、3年D.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3年、5年13. 轨道交通沿线的(D)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A.区县安全监管部门B.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区县公安机关D.区县人民政府14.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B)、同时(B)、同时(B)。
A.安装、使用、检修B.设计、施工、投入使用C.设计、安装、使用D.设计、使用、维护保养15. 妨碍行车了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B)的罚款,对个人处(B)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
元以上2万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元以上5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D)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A.地铁技术管理规程及网络化运营B.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及乘客出行C.地铁设计规范及大客流影响D.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17.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C),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C)。
个月、30天个月、60天个月、30天个月、60天18.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D),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A.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B.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岗位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19.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A)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A.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营单位C.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D.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0. 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B)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B)罚款。
元以上2万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1.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D)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D)。
A.设计单位、验收文件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检测报告C.运营单位、资质证书D.建设管理单位、验收文件22. 试运营期满(C),运营单位应当在(C)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年、30日年、15日年、60日年、90日23.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B)罚款。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4.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B);设置方案应当报(B)备案。
A.消防通道、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B.疏散通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换乘通道、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机构D.设备设施维修通道、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5. 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
A.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6. 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D)。
(D)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A.安全问题分析、建设管理单位B.制定防范措施、运营单位C.安全风险评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安全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7. 下列不属于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是(B)A.佩戴工作证件B.配合上级部门检查C.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D.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28.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D)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A.运营单位B.建设管理单位C.区县人民政府D.产权单位29.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A)罚款。
元以上2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以上5000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0.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C),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C)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外侧50米内B.外侧30米内、外侧100米内C.外侧50米内、外侧100米内D.外侧50米内、外侧150米内31. 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A)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A.应急救援队伍B.安全生产责任制C.安全生产宣传队伍D.专职管理机构32. 市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机关和其他对运营安全负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实施规划、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A.警告、记过B.记大过C.降级、撤职D.开除33. 结束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D)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D)备案。
A.建设管理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机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D.运营单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34.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B)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A.安全联保B.巡查管理C.三级检查D.维护维修35. 在作业过程中或者作业结束后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情形,作业单位未停止作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D)的罚款,对个人处(D)的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6.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B),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A.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抢救人员C.限制客流D.中断全线运营37.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D)和(D)。
A.公告提示、监控设施B.监控设施、封闭设施C.警示标志、疏导设施D.封闭设施、警示标志38. 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时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报告(D)A.区县人民政府B.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轨道交通产权单位D.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39.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B)申请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