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所有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应做到规范化,其样式、制作、规格、内容、安装均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五条凡本规定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相冲突的,以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设立“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防火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防火安全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四)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落实必要的训练和工作条件;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八)积极组织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九)制定单位年度及中、长期安全防火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十)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5日 [82]纺生字第52号)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章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的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防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第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高度不超过24m的上述场所。
第三条超过上述规模的农家乐(民宿),及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实施。
第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第五条开办农家乐(民宿)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铁路局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道部《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xxxxxx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路局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好动车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局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车辆部门职责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3.加强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开展消防技术攻关,改进动车组车辆设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7.组织对新造、定期检修动车组的验收。
8.负责灭火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1.负责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2.指导各旅客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3.组织各客运段加强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强化动车组禁烟管理。
4.负责组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
5.组织客运人员参加联检交接.第七条机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动车组运行中本务司机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程序.2.加强对动车组驾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纺织原料成品仓库中财产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事故的发生。
3. 仓库要求3.1 布局仓库内的通道、货架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货物摆放有序,确保消防安全。
3.2 灭火器仓库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且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工作正常。
3.3 电气安全仓库内的电源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且在用电过程中,保持用电安全,防止电器起火造成火灾。
3.4 进出口仓库内进出口应设立防火门,并保证门闭合完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4. 责任人员4.1 建立制度仓库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员。
4.2 责任分工仓库内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制定的措施和计划进行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仓库内的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达到消防要求。
4.3 应急响应仓库内的责任人员要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火灾时能够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报警调度,保障火灾事故的及时应急处理。
5. 违章处理对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 计划与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习活动,对防火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7. 结论本规定是针对纺织原料成品仓库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要求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好消防工作,确保仓库内的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 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 规定要求2.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 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
3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4 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
5 火灾预防2。
5.1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5。
2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2.5.2。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5。
2.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2.5.2.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5。
2.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5.2。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2。
5.2.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2。
5。
2。
7 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2.5.3 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5.4 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2.5.4。
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
5。
4。
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访客及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实施与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实现快速响应。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充分和供应可靠。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火灾防控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安全化学品等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操场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场合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除去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消防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作业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作业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严格过程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作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安全作业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作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发展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各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作业管理第九条消防安全作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消防安全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第一:消防安全作业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三)预防为主:消防安全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责任明确:消防安全作业责任应当明确到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条消防安全作业分类(一)一般消防安全作业:指在单位内部进行的,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作业。
(二)特殊消防安全作业:指在单位内部进行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作业。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作业审批(一)一般消防安全作业:单位内部进行的一般消防安全作业,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二)特殊消防安全作业:单位内部进行的特殊消防安全作业,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作业备案(一)一般消防安全作业:单位内部进行的一般消防安全作业,应在作业前向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184-7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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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皇家内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皇家内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项目、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公司制定并施行《皇家内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现将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项目、各部门认真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各项目的具体实施以及落实情况。
附:《皇家内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榆林市皇家内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皇家内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榆林市皇家内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内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实行分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层层负责制。
公司总经理为总负责人,公司各副总经理为分管责任人,公司护卫队大队长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各个项目项目经理为本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项目主任、主管、护卫中队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各级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公司护卫大队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各个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管理与监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安全委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项目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由项目经理任指挥长,下设安全疏散组、灭火行动组、安全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警戒组等五个专门工作组。
第六条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各项目指定义务消防员,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不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第一责任人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达标;2.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培训和演练;4.组织消防安全隐患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处理;5.负责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3—(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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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