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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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一、经济学的理论范式1.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古典经济学是经济学的开端,其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市场自由竞争理论、个人决策理论等,并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代表。

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数学模型的理论推导与实证分析法。

比如,利用边际成本曲线分析企业行为决策,利用收益价格曲线分析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形成等。

2.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的发展是对古典经济学的修正和发展,主要新的成果是微观经济学和博弈论等。

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供求理论、一般均衡理论等,并以阿罗·考恩和保罗·萨缪尔森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数学证明法和实证法,其中前者主要是利用微积分和线性代数等数学工具进行证明,后者主要是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3.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制度经济学主要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来探究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的效用和效率,并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契约理论、制度分析和代际转移理论等,并以道格拉斯·诺斯和本杰明·克莱因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制度分析法,即通过深入研究各种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来识别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效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4.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新制度经济学是对制度经济学的补充和发展,强调与人类行为科学、智力历史、生态经济学等领域的交叉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信息不完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等,并以奥利弗·威廉姆森和丹尼尔·诺斯伯姆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制度比较分析法,即依据事实进行深入的案例研究,以发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制度下对不同问题的处理方式,从而得到各种制度间的比较。

第二章 法律经济学《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二章 法律经济学《法学概论》PPT课件
理方式将自身利益最大化。 • 二是理性假设。“理性”意味着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
计算能力,能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效评估、比较和修正自己所从事行为的利 弊得失,从而做出在中立旁观者看来足够理性与合理的选择。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研究工具
三、成本收益分析 • 成本收益分析是法律经济学最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在现实中,政府可以运用
此类方法来权衡、比较不同决策方案间的优劣,为政府决策提供具有可操作性 的、客观的选择标准,同时也可以为识别、量化和修改某一法律法规提供系统 性的分析框架。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四、交易费用 • 交易费用理论构成了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独特研究工具,它可以帮助决策者建立
起必要的评估框架从而有效改进现有制度的弊端。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四)重视“效率” • 法律经济学看来,“效率”价值应该得到更大的尊重。 •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都需要考虑到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如果成本过
大,哪怕这种制度看上去再公平和正义,我们在现实中也无法采纳它。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具
一、资源稀缺假设 • 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资源(比如立法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也不是完
文化、社会、历史等条件的配合与支持,也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 法律经济学格外关注规则外因素对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也对于法律在现
实中的具体运行状态保持敏感。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三)“向前看”而非“向后看” • 法律经济学不纠缠于具体的个案,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将法律视为一个面向未来
全充裕的,国家和政府在做出和实施任何决策时,都必须要考虑到有限的法律 资源应该如何配置,以便于在现有状态下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目标,不顾法律资 源稀缺现实的制度安排必然会导致国家的种种美好企图完全落空。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冯玉军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冯玉军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冯玉军冯玉军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71年出生,甘肃白银人,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律硕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评审专家,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获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朝阳法律评论》主编FENGYujunPh.D,Professor,RenminUniversityofChina,LawSchool新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L.L.M学位(2007.5-2008.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0-2003)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5-1998)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8-199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5至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2009.5至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6.5-2006.9),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爱德华基金项目访问学者(2005.8-2006.5)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7.11-2007.12)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DanChen项目访问教授(2009.7-2009.8)2010.4.11-24,访问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组建中德比较法研究所;2010.9.20-22,参加越南国会立法研究院举办“立法监督的问题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2011.5.26-6.1,参加俄罗斯立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举办的“变革世界中的国家”国际研讨会;2011.9.3-13,赴英国参加剑桥大学“反贪污和职务犯罪”国际研讨会;2011.9.27-10.2,赴法国巴黎参加“中-法两国‘法律全球化’高层圆桌会议”;2012年4月,率人大法学院在职法官团赴美国进行“法律-媒体”专项考察访问;2012年7月8-23日,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LawandEconomics”暑期学校学习教学科研专长: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主要研究领域:法律经济学、现实法理论、立法学、法律与宗教研究、后现代法学、法律全球化理论、东亚法哲学、比较经济法、区域法制问题等主要讲授课程:法理学、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基础MajoredinJurisprudence,LawandEconomics,LawandGlobalization,ComparativeFinancialLaw,Scie nceofLegislation.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南京邮电大学、湖南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员)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特聘专家,美国法律与社会协会(LSA)会员中国中央电视台第十二频道策划人,“故事与法”(2005-)、“法律大讲堂”节目主讲人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新安大讲堂》栏目主讲人北京电视台第三频道“电大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培训《法律基础》电视讲座”主讲人、“秘境观察”节目主讲嘉宾。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发展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评述

发展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评述

—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之 路
依 然是 财 富 的增 长 , 不 关 注
伴 随着财 富 增 长 而 来 的越 来 越 严 重 的贫 富 两 极 分
化 ; 只注 重 于把蛋 糕做 大 , 而 没 有 关注利 益 的分享 。
另 一方 面 是 随 着经 济 发 展 出 现 的 社 会 的 畸 形 发
— 展
略 , 就 形 成 了发展 经 济学 的 基本 内容 ;要 么 , 是 直 接
运用 主流 经济 学 、 制度 经济学 、 行 为经 济学 理 论来分
析发 展 中 国家 的发 展 问 题 , 勾 画 出 种种 模 仿方式 。 所有这些 , 实 际上 都仍然 囿 于西 方 以所谓主 流 经 济
学 为 代表 的 “ 经 济人 ” 假 设前 提 下 的利 润 最 大化 价 值 观 和竞争 思维 与竞 争 战略 , 也 许 西 方 的 主 流 经 济学
积 累 的重 要 性 ; 强 调 计 划 化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工 业 化 的
重要 性 。 但是 , 现代 发 展 经 济学 对于 发 展 中 国家 的
研 究 , 基 本上 是 一种 理 论 移 植 以及 模 仿式 或赶 超 式
战 略 的提倡 。 其 发 展 的 实 质 , 一 方 面 是 重 现 西方 发
过去 的经验 、 别人 的做 法可 以借鉴 , 但 只能 被作 为是 “ 参 照系 ” , 生 搬 硬 套 的 结 果 会 产 生 “ 范 式 移植 性 灾
难 ” 。 同时 , 和谐 社 会所 追 求 的发 展 , 是 广 大人 民群
众能 够分享 经济 发展 的利 益和社 会进 步 的成果 的发
展 , 而 不 是 西 方 社 会 那种 单 纯 的财 富 积 累 , 更 不 是贫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知识讲解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知识讲解
的反应,说明法律规则的效果,进而为法律规则的选择提 供依据。 ❖ 行为法经济学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是一个正在成长的 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习题
2020/6/15
❖ 1.用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阐述科斯定理。 ❖ 2.为什么科斯定理是法经济学的奠基石? ❖ 3.法律的市场类比与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和科斯定理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2020/6/15
5.1.1 科斯定理
1. 狭义的科斯定理 ❖ 科斯定理是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
的核心思想。 ❖ 经济学家归纳的科斯定理的定义,主要包括如下两个命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21世纪经济学系列教材
法经济学
Law and Economics
魏 建 周林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法经济学 第5章
主要内容
2020/6/15
❖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 5.2 法律的“市场”类比与目标 ❖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论文关键词:法律经济波斯纳论文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分析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集大成者,对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本文在介绍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代表人物及发展简史的前提下,接着主要论述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最后在评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塞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经济建设现状,展望法经济学在我国逐渐壮大。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法律学、法律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等。

关于法律经济思想学派的称谓,的确是多样,但基本都大同小异。

综合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称谓及定义,可以把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经济理论与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一、法律经济思想与波斯纳(一)思想渊源1功力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创立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以研究的本性开始,认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对待利、害、苦、乐的共同态度,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原因。

2.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的西方一个经济学派。

它主张运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成本为中心,主要考察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通过考察和分析产权关系,来合理地界定、变更和调整产权结构,以降低或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3.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之一,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支派,与制度经济学同产生与一个时期。

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就是要研究资源如何配置才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要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和最大化。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果的影响。

它以法律制度为核心,通过经济学的视角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法律对资源配置、市场行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阐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制度经济学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研究范式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行为是在制度环境下进行的,而制度环境是由法律规范和组织结构构成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包括制度环境、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等概念,通过研究制度环境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揭示了法律制度对市场机制的重要性。

其次,公平正义与法经济学也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范式。

公平正义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但其蕴含的价值与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

公平正义与法经济学通过研究公平正义理论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探讨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与其对经济效果的影响,为法律制度的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三,行为法经济学也是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之一、行为法经济学强调理性预期以外的因素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包括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因素。

研究者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法律制度中的行为规范与现实行为之间的差距,探讨行为规范对经济效果的影响,为法律制度的调整提供了参考。

最后,观察法经济学是法经济学的另一个研究范式。

观察法经济学强调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研究者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观察和分析,获取真实的经验数据,通过搜集与分析现实数据,揭示法律制度对经济效果的影响与机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阐释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公平正义与法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和观察法经济学。

这些研究范式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通过不同的理论框架和方法,揭示了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果的影响,为法律制度的和优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一)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一)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一)本文旨在从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反思中,讨论一下经济学方法和方法论的几个问题。

它们是:关于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比较;关于实证分析;关案例研究。

1、经济学的理论范式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

库恩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系统阐述的。

由于范式概念是库恩整个科学哲学观的中心,他试图以此来概括和描述多个领域的现实科学,而不仅仅是对科学史和哲学感兴趣,因而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对范式概念作了多重的界定和说明。

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库恩思想的这一特征,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引述库恩的某一解释来阐述自己的问题。

因而不免出现某些偏差。

英国学者玛格丽特。

玛斯特曼对库恩的范式观作了系统的考察,(1987)他从《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列举了库恩使用的21种不同含义的范式,并将其概括为三种类型或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它是哲学范式或元范式;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一种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成就,它是社会学范式;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示范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象,它是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

虽然范式的首要含义在哲学方面,这也是库恩范式的基本部分,但是,库恩的创见和独到之处则在于范式的社会学含义和构造功能。

与一般科学哲学思维的抽象性相反,库恩特别强调科学的具体性,并把具体性看作是科学的基本特性,因为他认为,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非常必要和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

这样一来,库恩也就把具体性作为自己哲学思想的核心,在实际的“图象”、“模型”和“哲学”之间划了一条界限,使自己的思想与其他科学哲学区别开来。

库恩的构造范式就是这种实际的“图象”和“模型”,它不仅使常规科学解疑难的活动得以完成,从而成为开启新学科的契机和手段,而且在应用模型和形而上学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相互关系,解决了从一般哲学理论转向实际科学理论的途径问题。

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

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

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的增加,法学领域也呈现出了不断创新的趋势。

法学方法论是指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而研究范式则是指研究者在具体研究领域中所采用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是该领域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主要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则和判例来进行判断和归纳。

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入,这种方法已经显得不够灵活和适应当前社会需求。

因此,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创新正在兴起。

在法学方法论创新的过程中,比较法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比较法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允许研究者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验,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

通过比较法的运用,研究者可以发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共性,从而提出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建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也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通过收集并分析大量的法律文献和判例,研究者可以揭示出法律规则的共性和变化趋势,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法学研究成果。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可以对案例进行自动分析和预测,提供法律实践的参考意见和决策支持。

此外,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方法也呈现出创新的趋势。

实证主义法学研究重点在于借助于经验和实证数据进行法律规则和案例的分析,以求得科学和客观的研究结果。

现代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方法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无论是社会学调查还是统计学分析都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外,研究范式的创新也是法学领域创新的重要方面。

一个好的研究范式不仅能够提供清晰的理论框架,还能够指导具体的研究方法。

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单向研究模式,而现代法学研究范式则更加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

比如,实证法学范式强调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实用性,旨在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

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

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方法演进成为当前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范式转变和方法演进两个方面探讨法学研究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

一、范式转变1. 从传统范式到多元范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范式下,即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分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日益复杂化,单一的传统范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对法学研究的需求。

因此,多元范式的出现成为法学研究的一大转变。

多元范式的核心思想是将不同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引入法学研究中,以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方法。

例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可以用于分析法律背后的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因素。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法律规范,而是更加注重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叉关系。

2. 从实证范式到理论范式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实证范式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

实证范式通过观察、实证和验证来分析法律现象,以客观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研究。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纸上谈兵,而是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和实践应用。

然而,实证范式的局限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虽然能够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事实,但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因此,理论范式的出现成为法学研究的另一大转变。

理论范式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进行思考和解构,从而深入探讨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这种范式转变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思考法律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二、方法演进1. 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即基于文字和观察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

然而,随着社会对数据的需求增加,定量分析方法逐渐在法学研究中得到应用。

定量分析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以数值化的方式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

这种方法演进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和预测法律问题的发展和趋势。

软件盗版的法经济学分析

软件盗版的法经济学分析

软件盗版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软件盗版是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的常见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最为突出。

文章将通过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式,论证盗版产生的法经济学以及盗版对正版企业冲击的必然性,分析软件盗版现存问题,提出法律完善的途径建议,以期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软件盗版问题有所更加深入地研判。

[关键词]软件盗版;法经济学;知识产权[DOI]10.13939/ki.zgsc.2020.30.1771在理论模型下盗版的巨大危害法经济学研究中,假定人们十分熟悉法律情况,清楚自己在一种法律中的所享权利与应尽义务,便会通盘考虑触犯了法律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做出恰当的调整,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

在理性行为的情况下,假定一个自由市场,这个市场中法律对盗版软件的态度不明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某个公司花费大量资金,研发一种电脑软件,假定售价为10元,这个价格相对当时的经济发展,高于平均消费水平。

而市场对此软件的需求较大,在迫切需要商品而支付能力不足时,根据法经济学的机会主义假设,[1]法律主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突出表现为“法律规避”。

利益驱使下,人们开始生产盗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盗版,而正版企业的利润会减少,到最终破产。

可以用囚徒困境来理解盗版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假定正版软件成本为5元,售价为10元,利润为5元;盗版商破解成本为2元,售价为7元,利润为5元。

在A种情况下,盗版商与消费者合作,两者都获利。

在B种情况下,盗版商生产盗版,但是消费者背叛,而盗版商可以把商品卖给别人。

在C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盗版还没有出现,消费者一定会损失。

在D种情况下,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消费者购买正版,社会不提供盗版。

在这样一种竞争环境下,正版寸步难行,而盗版却肆意妄为。

然而现在的社会情况比模型复杂得多,所以要考虑法律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2控制盜版与效益分析法律成本2.1利用法律手段能降低公司维权的成本制定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分析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分析

Industrial Finance 产业财经15摘 要:理性主义是法经济学发展的基石。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理性多元化与价值多样化的冲突造成法经济学面临理论发展瓶颈。

分析法经济学的理论来源,对其进行静态逻辑分析,从整体上厘清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研讨重构路径,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理性;理性主义;经济学;法学;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包括法学和经济学。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虽然它起步较晚,但是备受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重视。

法经济学的出现体现了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创新,它的理论体系完整,研究方法新颖,实践价值较高。

法经济学的理论根基是理性主义,随着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理性和价值逐渐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法经济学的理性主义面临诸多挑战。

对法经济学的理性主义进行分析,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来源与逻辑分析(一)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理论来源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理性主义和法学理性主义。

经济学理性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很多哲学理性主义的逻辑。

理性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里,阿那克萨戈拉最早对理性进行定义。

从斯多葛学派到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理性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经济学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理性主义密切相关。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最早提出的“经济人”理论实质上就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起源。

经过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不断演绎和完善,经济学理性主义经历了完全理性阶段、有限理性阶段,从本质上看,仍未跳出工具理性。

从某种程度上讲,经济学的发展是一种“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

理性是法律的生命和本质。

从某种意义讲,“法的理性是实现其它法律价值的手段和衡量其它法律价值的尺度,也是法律发展的动力。

”当理性主义成为构建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因素时,经济学与法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共通。

1940年,芝加哥大学的迪雷克特和西蒙斯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理论研究反垄断法,标志着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交叉产生法经济学。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一、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经济学研究一定制度下资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二是经济的法律分析,即运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

如果将法经济学比做一枚硬币,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便是这枚硬币的两面。

法的经济学理论是个开放性的系统。

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且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

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

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概述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

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

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

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论守法的逻辑——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论守法的逻辑——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论 守 法 的 逻 辑
基 于 法 经 济 学 分 析 范 式
吴 亚辉
( 东大学 法学院 , 山 山东 济 南)

要 :守法是法治运行 过程 中的重要环 节, 究 守法 的内在逻 辑具有 重要 意义。 以经济 学 的“ 探 成
本一 收益” 为基本分析技术 , 可发现左右人们 守法 与否 的根 本原 因在 于对 守法 成本与违 法成本 的考 量。在 此认识框 架下, 0 2年施行的《 以2 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例进行 实证分析 , 探寻化解城 市房屋拆迁过程
法 治 的精义 在于法 律之 治 , 求社会 成 员普遍 遵从 法律 , 要 服从 法律 的绝 对 权威 。“ 国虽 有 良法 , 邦
要是人 民不 能全遵 循 , 仍不 能实现 法治 。 ¨ ‘ 法一 执法一 守 法 ” 成法 治运 行 的一般 轨 迹 , 守法 环 ” _立 ‘ 构 “ 节的 缺陷不 仅使许 多立 法形 同虚设 , 大地 损害 了 ‘ ’ 极 法 的威信 , 导 致 某些 社 会 生 活领 域 的 失控 , 并 而
中被拆迁入频频“ 抗法” 尴尬境遇 的可行性路径。
关 键 词 :法 经 济 学 ; 法 ; 法 成 本 ; 守 守 实证 分 析 中 图分 类号 :D 0— 5 F 0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5 6 2 1 )2 0 8 —8 08 20 ( 0 1 0 —0 30
些理 论主要 有承诺 论 、 公平论 、 功利 论 、 力威慑 论和统 一守 法论 』 3[ 。 暴 3 87 - 5 1 诞 生 于“ 社会 契约论 ” 这一母 体 中的“ 承诺论 ” 为 , 每个 公 民都 有守 法 的道 德义 务 , 认 “ 因为 他是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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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的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上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研究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和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

它不仅在法学理论中被热烈讨论,而且扩展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甚至宪法等部门法领域,甚至在有关司法裁判理由书中也得到广泛使用。

经过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规制体系的创新,法经济学所到之处,都引起相应研究领域学术和知识的重大革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并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使用前景。

站在21世纪初叶的新起点,回顾“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至今的学科发展,可以发现,法经济学经历了一个从一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到一系列法律的经济分析原理和观点为世人认同和重视,再到法经济学在全部法律领域中推广使用进而成为法学研究之主流话语的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法经济学实际上掀起了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持久性革命。

在这场“革命”中,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乃至于全部法学理论都面临或正在被重新阐释;旧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面临挑战,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也被赋予经济性解释,提出了制度优化和效率性改进的方案。

法律制度由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学术理解”上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

一、范式理论和法经济学范式的确立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

库恩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

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

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

” [2]其理论内涵在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一个新兴学科而言,范式的基本意义乃在于标明学术规范,形成问题意识,确定研究范围,提供论证进路:1)范式在内容上包括一系列学科概念、原则体系、逻辑前提、推理形式、语言表述、讨论程序以及注释和引证规范等等,且又须是较长一段时期经过历史的淘汰和试错机制而形成确定有序的学术规范,具有常规化和格式化的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科学形式。

2)范式作为发现问题、解释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对于问题的提出意义重大。

如果没有范式,可能就不会这样提出问题,或者干脆就不提出问题。

就学科研究而言,关于问题意义之理解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所采用“范式”不同的缘故。

3)一定的范式,总是要确定其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和本质属性。

即只对容纳于范式之中的研究对象感兴趣,而拒绝对范式之外(并非不存在)的东西予以说明。

大家在限定的范围内和共同认可的概念基础上讨论问题,便于取得最大共识,实现智识上的进步。

4)任何学科范式都总是和某种独特的思维模式、推理方式、论证进路相关联。

使用新的研究范式论证有关问题,不仅在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旧范式,而且在事实上也可能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提出新结论。

其二,范式具有突出的理想性和普适性。

任何科学理论,就其本质而言,都和地图一样,是一种信息节约的工具。

其理论模型越简单,越能舍弃一些无关紧要的条件,理论就越易于节约信息;理论越“普适”,其解释范围就越大。

申言之,“范式”是人们面对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为着理解和对象化的便利而确定的“理想类型”,具有高度抽象和简洁的特性。

它通过突出地表达诸多观点中的一个或几个,将许多弥漫着的、无联系的,间或存在的个别现象综合起来,然后将它们整理到一个完整的分析结构之中。

它让对象在观察者的认知中定位,再通过对相关对象在认识中的比较,获得解释的条件。

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象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

[3]显而易见,正是这种从相关对象的某些重要特征中提取出来的多元化的理想类型构成了“学科研究范式”的基础。

其三,范式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和反思性。

纵观人类思想史的发展,没有理论的批判就没有理论的进步。

和人类认识运动的规律相适应,科学进步的意义就在于研究范式的创新和转换。

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替代而实现,科学研究批判性的实质是新范式代替旧范式。

它是对前一种理论研究进路的革命性批判和拓展,也是对“科学共同体”重新概念化的过程。

[4]从而体现出知识的积累、继承和创新。

其四,范式具有较强的集合性、群体性和累积性。

范式研究是群体互动合作的活动,一个成型的学科研究范式会把一批研究者都吸引过来,从而使得科学研究不再是孤立、私人和单干的活动。

对于整个科学共同体来说,在一个明确学术传统和范式范围内进行研究,比那种没有这种收敛标准的研究更能产生打破传统的新事物,更能汲取“规模效益”。

科学的群体化和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构筑了学术合力,消解了科学研究中的私人化色彩,增强了对话交流的共同语境,从而使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得以最有效的组合和配置,并世世代代积累下来。

总而言之,这样的“范式”,既是一种信念和形而上学的思辨,即哲学范式或元范式;又是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和具体的科学成就,即社会学意义上的范式;更是一套学科整合的工具箱、解决疑难的方法论,以及用以概括和类比的图象集。

[5]这样一来,库恩就在使用模型和形而上学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相互关系, 解决了从一般哲学理论转向实际科学理论的途径问题,它不仅使常规科学解疑难的活动得以完成,而且成为开启某种新学科的契机和手段。

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理解,所谓“范式”,实际上就是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综合体,其内容表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和升华,是一种理论模型、框架,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解现实的思想体系,以及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从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和学科定位来看,范式转换发生在“以效率为中心的价值观”确立之时。

法经济学选取法律和经济二者间的互动关系(借助于理性人假设和交易成本理论)作为突破口,将法律作为经济生产的内生变量,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中的经济逻辑,从而使波斯纳等法经济学家很轻易地就“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 [6]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强化(如它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各级法院的判决理由书中),从而展示了学科交叉和比较研究在分析社会问题方面的基本价值。

从研究方式看,主流的法经济学(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采用实证统计方法,而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案例研究,以及经验性的定量研究等为其基本分析工具。

法经济学方法论的这个特点,甚至也得到了非主流学者的基本认同。

马劳伊就此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7] 从研究范围看,法经济学最初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只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学科发展至今日,早就突破了这一原初想法,法经济学广泛地使用和渗透在各种法学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之中,已然成为当前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共识。

即转向以“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为其研究重点的整个法律领域 [8],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甚至在比较法和全球化下的法律运作方面,法经济学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适用范围。

从研究目的看,主流法经济学以“个人理性”及“资源稀缺性”为认识论基础,以实现经济意义上的“效率”和“均衡”作为核心衡量标准,将传统法律主张的各个部分“翻译”或转换成经济学语言,其目的在于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答案,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促进法制建设。

和之不同,马劳伊提出:“法经济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或正确的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互相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对比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成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的主观性的变化。

” [9]在他眼里,法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意识形态,其范式框架可以将多种法学的目的定义涵盖其中(包括法学是为了寻求真理,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和自发的科学,法学完全是不确定和联系的权力的政治学,等等),但其实质始终是关于权力和资源分配的对话。

[10]综上所述,法经济学和传统的法学研究在处理的材料和所面对的问题大体一致,但由于立场、方法乃至视角相互歧异的缘故,法经济学范式关注的不仅是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系统的法律制度,而且是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人们的法律生活本身。

它不但引入了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且提出了新的主题;并在引入一种新的分析方法的同时,还确定了一个新的对象。

换言之,如果把法律理解为有关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和社会结构,那么,法经济学不仅以局外人和旁观者(本人并不接受规则的约束或承受规范后果)的立场获得有关法律的“客观、中立”的外在观点,而且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其行动指南的一个群体成员的立场获得有关法律运作成本和收益的内在观点。

[11]由此确立的法经济学范式,实质上就是在一种社会复杂交往实践基础之上的法学研究范式,具有开放性、经验性和反思性的特点。

而就其指称意义而言,它既非单一的经济学方法,也非单一的法学方法,不仅是一种新颖独特的方法模式,而还是一种价值、一种价值模式,一种重新发现能够给人类存在赋予意义的合理的精神基础。

这种以方法论的创新为基础的面向新时代的法学范式,从总体上看,主要体现为它是宏观和微观、静态和动态、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的有机统一体。

其具有如下四个学科特征:1、交叉性。

当今的学科发展日益呈现出既高度综合又高度分化的趋势,各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横断性学科层出不穷,跨学科研究已成为一种趋势。

就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而言,一般地说,包括“法律的学说”(theory of law)和“有关法律的学说”(theory about law)两大类。

前者包括法理学(奥斯汀创立的专门法律理论)和某种意义上的法哲学(有关法的一般理论),后者则广泛地涉及法学和多种学科门类的交叉渗透,诸如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法美学、法文学(中间都可加“和”字),以及法律控制论、行为法学、信息法学、结构-功能法学、比较法学等等。

这其中,占据主流地位,对社会法律现象和法治实践最具解释力和科学性的是法经济学。

2、综合性。

众所周知,法经济学并不拒斥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相反,原来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以及立法活动、司法解纷程序等,透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获得了新的意义,提供了全新的解释和结果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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