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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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

执行措施和执行救济
要点一
执行措施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限制出境 等。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执行救济
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 救济措施。例如,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时,申请执行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移行为;当被执行人拒不 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
现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制度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 法权益,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性质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一 种,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01
古代民事诉讼法
在古代,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
在民法等实体法中。
02 03
近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诉讼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 法。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纠纷。

执行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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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
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 序的情形,称为执行终结。 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的人;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 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二、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 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 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 续和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 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 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
执行、执行权、执行程序
• 执行,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 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
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执行的特征
01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法院集中行使执行权 02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法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03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前提 04 执行过程的程序性:分阶段,约束执行权
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1 执行有据原则 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2
3 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4
5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
1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
3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4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 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 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民诉执行的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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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些保全措施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可分为
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查询、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是对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控制,是有时间性的,是有期限的,是暂时性的控
制措施。财产最终的归属是不确定的,有待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文
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十五日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执行 法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 制执行,划拨该公司银行账号存款八百二十六万元。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 司收到法院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后,提出异议称,法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 送达到我公司法务部,法务部长在未接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 签收是无效的,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是他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 擅自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属违法执行。
2009年10月,谭某、张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和门头沟区某房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 卖居间合同,约定:谭某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从张某处购买房屋;购房款82万元;2009 年11月10日前给付首付款34万元,余额以贷款方式支付;张某、李某在房地产公司通 知或贷款审批完毕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和李某于收到 全部购房款后180日内办理房屋交验手续。谭某按照约定交付了首付款。现张某、李某 以谭某违反11月30日前付清全款的口头约定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审理中, 张某、李某和谭某分别向本院提供了协商期间的录音资料,录音谈话中,谭某明确否认 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口头约定。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中止执行还是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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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本案是中止执行还是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中止执行。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 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1)项,人民法院已受理 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本案乙法院已经受理了铁线厂的破产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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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下列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发回重审的案件; •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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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民事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证据、诉讼保障等基本制
度。
• 3.普通、简易、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主要规 则。
• 技能的提高
• 1.熟练掌握各诉讼程序的主要规定,能够草拟经 济案件起诉状、答辩状,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实际 运用能力。
• 2.能够灵活运用诉讼法规则,分析和处理经济纠 纷实务,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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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P293-295
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一般表现为当事人的起
诉和应诉、举证、辩论,法院的受理、审理、职权 调查核实证据和裁判等环节,一审、二审和再审程 序都是如此。但程序进行过程中,常常还需要其他 一些制度作为保障,使程序顺利启动和顺利进行, 这就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在审级制度之外又设立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再审 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之间被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得到实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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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 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 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 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PPT课件
• 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4、增加执行异议制度(202条,书面异议,裁定
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204条,裁定,审判监 督,另行起诉)
6、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203条,6个月以 上,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自己执行、指令 其他法院执行)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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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 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
• 8、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
• 9、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有些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
甚至抢夺小孩。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
两种做法:一是有的法院认为双方当事
人争执的子女,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
的标的物,一旦当事人拒不交付子女时,
执行人员采取种种办法,将孩子找到后
强行抱走,送给申请人。二是有的法院
认为子女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如当事人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 将罚款数额提高到10倍: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 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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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1、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 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 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的行为。
理论上讲,执行人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违反宪法的规定,应坚决反对; 把人身排斥在执行对象之外,是由民事 案件性质决定的,只需执行特定的财产 或行为。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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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在 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 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 种非讼程序,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的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08 民事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概述
起诉权与被诉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有义务 应诉,接受法院审判。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
0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案件分流与庭前会议
案件分流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确定适 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诉 讼程序等。
庭前会议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 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争 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与质证规则
证据交换
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对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经过审理,法 院会依法作出新的裁判,以纠正原裁判中的错误。如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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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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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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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
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 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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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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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法 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 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 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

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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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 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 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 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意义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 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 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 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 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 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民事诉讼法 称为“被适用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 则和规范,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民 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还是当事 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的保障,都应当贯彻宪法的要求。
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基本原则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 5执行方式不同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诉讼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 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 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诉讼程序》课件

《民事诉讼程序》课件
ERA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 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强 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
人权利的程序。
执行程序的地位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确保民事权利得以
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
执行程序的种类
根据执行依据的不同,执行程序 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执行和非诉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 民事诉讼概述 • 民事诉讼程序 • 上诉程序 • 再审程序 • 执行程序
目录
CONTENTS
01
民事诉讼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民事诉讼的定义
04
再审程序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再审的提起与裁定
提起主体
当事人、检察院可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
原裁判有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
提起期限
判决生效后2年内可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 不受此限
裁定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再审,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再审的审理
审理范围
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范围,检察院抗诉范围不 受限
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审裁判
裁判方式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 重审等。具体采用何种裁判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和适用的法律来决定。
裁判效力
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判 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二审裁判不服,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并不影响二审裁判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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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 院的要求执行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 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 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 5日内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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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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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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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 法律文书。
(1)它是一种法律文书 (2)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 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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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调解书、支付令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机关 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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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主体
在民事执行中,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 的组织或者个人。
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债权人 ) 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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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 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协助执行人、 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 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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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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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三、执行的阶段 四、执行救济 五、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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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二审程序
的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
审判程序
民 事
特别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
诉 讼
件的审判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3.民事执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 4.民事执行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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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联系: 1.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 2.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3.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
执行主体
执行机构 执行当事人 执行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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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执行组织,是指人民法院执行 有效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 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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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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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区别:
1. 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 2. 适用范围不同 3. 任务不同 4. 行使权力的职能部门不同 5. 价值追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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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行为,是指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由义务人所 为的一定行为,如修缮房屋、排除障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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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执行
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 行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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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执行
1、受托人民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 行实体审查
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 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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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其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受理执行案 件的法院的辖区外; 其二,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直接到辖区外执行; 其三,当地法院辅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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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1)登记机关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的行为。 (2)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 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 (3)案外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通知 交付执行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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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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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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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 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 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1.民事执行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须经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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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是指 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财物和行为。
(1)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2)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财物 执行标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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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标的
财物,是指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由义务人交给 权利人的一定财物(一)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 执 文书 行 根 据 其他机关制作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支付令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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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分工。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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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 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 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 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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