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是指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决定了仲裁活动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能以权势强弱来影响仲裁结果。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也应执行平等的原则,保证各方得到公正的对待。
2.自愿原则:仲裁法强调仲裁双方应是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或纠纷。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仲裁。
没有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争议强制提交仲裁。
3.公正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仲裁庭的仲裁人员应具备独立和中立性,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庭应确保公正原则的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应保密。
对于仲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仲裁庭和仲裁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一原则能有效保护仲裁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保障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依法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法解决争议或纠纷。
法律保障原则确保了仲裁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制度:1.仲裁协议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确定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仲裁的主体、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订立和效力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前提。
2.仲裁庭组成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组成的方式和程序。
仲裁庭一般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单仲裁员制。
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
仲裁庭的组成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程序制度: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要求。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受理、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裁决等程序环节。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仲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制度具有许多优势,例如高效、灵活和保密性等。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制度,并分析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仲裁制度的定义和特点仲裁制度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员的公正裁决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效性:仲裁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更加高效。
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灵活的时间表,避免了繁琐的庭审程序。
同时,仲裁裁决也没有上诉程序,可以更快地得出结果。
2. 灵活性:仲裁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择专业的仲裁员,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仲裁裁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3. 保密性:仲裁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更加保密。
仲裁裁决通常不公开,只有当事人和仲裁员才能了解具体的裁决结果。
这种保密性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减少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二、仲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减轻法院负担:在日益增加的诉讼案件中,法院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
仲裁制度可以将一部分纠纷转移到仲裁机构,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利益: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择专业的仲裁员,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仲裁裁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仲裁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仲裁制度也在不断发展。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仲裁制度的建设,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持,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仲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仲裁制度及司法解释
仲裁制度及司法解释为了大家学习方便,朱信利根据课件整理,一些地方录音不是很清晰,个别不正确地方请自行查找原文及出处,文中我已经变化了老师讲课结构,增添了部分法条,方便大家学习。
将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主要的内容探讨交流,让大家在学习时,有个基本脉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安排我现在讲一下调解仲裁法律安排的第一个制度,包括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效率问题。
(一)调解与仲裁一是,调解与仲裁。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它既包括调解、也包括仲裁,按照农业部门的宣传,叫乡村调解、县市仲裁。
乡村调解是指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当事人到村委会或乡人民政府,由他们来主持调解,大家要知道,这种调解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到村委会和乡政府来就某一个纠纷来申请,由乡政府或者是村委会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这个调解协议当事人,说白了,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达成这个协议之后,他完全可以反悔,或者是再起诉到法院,或者是到仲裁委来申请仲裁。
乡村调解更多的是一种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管理的职能。
由村委会或者是乡人民政府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作用在哪儿呢?具有合同上的效力。
这个法律上没有说,这个调解协议可否到法院来申请司法确认,现在也没有明确的。
目前,只有一个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现在最高法院也初步是有这样的考虑,就是把人民调解协议再扩大一些,包括一些仲裁的调解,包括像《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乡村的调解,这种调解协议只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也就是说赋予了这个调解协议一个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到法院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可以对这个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的。
但是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它就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以这个调解,它是比较弱的一个乡村调解,从法律这个角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司法制度-浅谈我国的仲裁制度
浅谈我国的仲裁制度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和广泛采用。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一、仲裁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联系内涵不言而喻,仲裁法所确立的新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中被高度精炼地表述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其实质内涵是: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即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以使市场主体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特征和发育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新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原则、特点以及完善程度,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的发展空间就越大,否则则相反。
二、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弄清楚积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首先,仲裁定纷止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仲裁以其公正、及时、亲和、保密、便民等独特优势,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次,仲裁制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有着调整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市场主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干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通过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仲裁经济纠纷,纠正和制止经济生活中违法、不当的经济行为,保护合理正当的竞争,使市场经济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
再次,仲裁与国际惯例衔接,有着保护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合法权益的作用。
仲裁是国际上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行方式,是化解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手段。
当前,我国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显加深。
仲裁的名词解释
仲裁的名词解释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已经存在了数千年。
它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中立人士的干预,来解决争议并制定最终裁决的非司法程序。
相较于诉讼,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它可以在保密性、廉洁性和专业性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对仲裁的定义、原理以及全球仲裁体系的现状进行解析。
一、仲裁的定义与原理仲裁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以裁决废除他们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
它通常由一名或多名独立的中立仲裁员来进行裁决。
这些仲裁员必须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具备裁决争议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仲裁的原理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后,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遵守最终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必须接受,并按照裁决书中所规定的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许多区别。
首先,仲裁是一种私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诉讼是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的公开程序。
由于其私密性,仲裁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其次,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高效。
仲裁员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灵活安排裁决程序,而诉讼则需要遵循繁琐的法庭程序。
此外,仲裁还可以提供更具专业性的解决方案,因为仲裁员通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仲裁一般只适用于合同争议,而无法解决刑事和行政争议。
其次,虽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方面可能存在困难,因为仲裁的执行需要获得法庭的认可,而不像诉讼那样直接执行。
三、全球仲裁体系的现状仲裁作为全球争议解决体系的一部分,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国际商务仲裁由一些像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这样的国际组织来管理。
这些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另一方面,各国也在制定和修改国内仲裁法来支持仲裁制度的发展。
很多国家的仲裁法允许仲裁裁决在国内和国际法院获得法律保护。
国际解决投资争端的中心,如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也在为各国提供一个公正和中立的仲裁场所。
解析仲裁法解决纠纷与争议的法律机制
解析仲裁法解决纠纷与争议的法律机制仲裁法是一种通过独立第三方来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机制。
它提供了一种非诉讼的替代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进行纠纷解决,避免繁重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解决纠纷与争议的法律机制,包括仲裁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执行等内容。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独立、公正和合法。
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该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干扰。
公正性是指仲裁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处理纠纷并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
合法性是指仲裁的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二、仲裁的程序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交换和听证等环节。
1. 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书。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形式、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要素。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该拥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格。
仲裁员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3. 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应提交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仲裁庭应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听证:仲裁庭在合适的时机组织听证,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审问。
双方当事人有权利就争议事项进行陈述,提出证据,并进行交流。
三、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最终结果需要得到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司法效力,具备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强制力。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将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仲裁裁决的合法性。
2. 拒绝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拒绝执行裁决,如违背公共利益,仲裁协议无效等。
3. 双重审查: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程序是否正当和公正,是否违法的内容不予审查。
总结:仲裁法作为一种解决纠纷与争议的法律机制,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其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公正和合法。
仲裁守则的法理辨析.doc
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一、改变仲裁机构的称谓以及涉外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受案范围,进一步统一我国的仲裁制度我国仲裁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以前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各类机构变为民间机构,使仲裁机构从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并获得了独立的地位。
但在仲裁机构的名称上保留了“仲裁委员会”的称谓,从而使其仍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色彩。
认为,根据仲裁机构所具有的民间性质并参照国外仲裁机构的称谓,我国各类仲裁机关应改称“仲裁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直是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海商案件。
认为,应规定这两个仲裁机构也可以仲裁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海事、海商案件。
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原则,有利于市场主体获得公正裁决的有力保护,也能够进一步扩大这两个仲裁机构的影响,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推动者和保护者,并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和各地仲裁机构的公正仲裁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贸易专家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一些地方在组建仲裁委员会时,采用行政手段将委员名额分配到行政机关和有关政法院系,要求各推荐一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
如肯定这种做法,那么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就将变成一纸空文,仲裁的公正性也将失去有效的保障,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亦将荡然无存。
认为,为使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规范化,应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且不在行政机关任职。
三、对仲裁员应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并取消执业律师可以被聘任为仲裁员的规定目前,有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全部为兼职。
这种做法似乎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质,其实不然。
仲裁的民间性质是指仲裁机构不占国家编制,无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依赖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因此,仲裁员是兼职还是专职对仲裁性质并无影响。
论我国的仲裁制度
论我国的仲裁制度第一篇:论我国的仲裁制度论我国的仲裁制度摘要:自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各个方面都不断在发展,不断完善,使得仲裁在社会中发挥了其作用。
但是,虽然我国仲裁制度整体上呈现了较好的发展态势,在仲裁的代表性、针对性、专业性等方面也出现了一种泛化现象。
因此,作者将从仲裁制度中的有关协议仲裁、仲裁程序等方面来说明仲裁的泛化现象。
关键词:仲裁制度;泛化;现象一、仲裁泛化现象的提出(一)有关协议仲裁方面的泛化1.协议仲裁的概述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包括在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指定仲裁员等,使仲裁协议能发挥三个作用:第一,仲裁协议能约束当事人。
既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成达的,当事人就必须自愿受其约束。
在纠纷发生时,就必须将其提交仲裁,如有任何一方不按仲裁协议规定提交仲裁,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则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第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都必须指定仲裁机构,被当事人合法指定的仲裁机构即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应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问题的提出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有关仲裁的一切事项可以自主决定、自主负责,且不受任何不当干涉。
但是,有些机构却主要是利用行政力量,以规范合同的名义强制或半强制地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泛化了协议仲裁有关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概念,将以规范合同的的名义强制或半强制地要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的方式,与协议仲裁形成某种程度上的条件联系。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机构自身及承担组建工作的政府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相当部分的仲裁机构设立本身只是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出于追求出政绩或其他个人考虑而草率决策的结果,根本没有仔细考虑当地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是否实际存在。
法理分析和法理判断是裁决书的精髓
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确认和评断,是仲裁员对审理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动态仲裁过程的静态反映,是具有法律效⼒的裁决⽂书。
裁决⽂书主要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判由宣⽰的功能和结果宣⽰的功能。
裁决书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
裁决⽂书记录了仲裁的全过程,从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申请⼈的仲裁请求和相关理由及证据;被申请⼈的反驳理由及证据;仲裁庭确认的事实及证据等等。
程序记录功能是最基础的功能。
裁决书具有判由宣⽰功能。
裁决书依据查明的事实在仲裁庭认为部分向当事⼈告知裁决的理由,以宣⽰裁决在实体上的公正性。
判由宣⽰功能是裁决⽂书的⼀个重要功能。
裁决书具有结果宣⽰功能。
裁决书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仲裁庭确认的理由,宣布裁决结果,即告知当事⼈本案法律适⽤的结果。
结果宣⽰功能是裁决书的⾸要的功能,这是由仲裁活动的⽬的所决定的。
裁决⽂书三个功能紧密联系,各⾃相对独⽴,三者不可缺少,不可替代。
笔者认为判由宣⽰功能尤为重要,它在其他⼆个功能之间起承上启下作⽤。
裁决理由是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理由是对具体个案事实的法律理解。
裁决理由⼀经形成,它就是裁决结果的依据。
理由正确与否,关系到结果正确与否。
因此理由部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判定是裁决书的精髓。
本⽂就这⼀问题发表⼀些粗浅的认识: ⼀、透彻的法理分析和正确的法律阐释是公正裁决的依据 1、法理分析和法律阐释是公正裁决的前提 在个案的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如合同的效⼒问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房地产案件中的合作开发与买卖问题;定⾦是否成⽴问题;合同纠纷中的违约⾏为和责任的认定问题;债务案件中的时效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具体案件争议双⽅的分歧点。
对同⼀事实会产⽣不同的观点,这种不同,有时甚⾄是⼆个以上观点,孰是孰⾮,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结果以前必须对其中⽀持的观点加以法理分析。
分析是基于个案的具体事实,结合相关的法理规定和法理原则⽽作出,有的放⽮。
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
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一、引言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各自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异同点,并探讨它们在解决争议方面的优缺点。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1. 协议性仲裁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一位或多位仲裁人进行裁决。
与司法制度不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仲裁程序和裁决机构的选取。
2. 高效性相比司法制度,仲裁制度通常更为高效。
仲裁程序较为简化,可以避免司法程序中的繁琐和拖延,从而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此外,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经过上诉程序,减少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3. 专业性仲裁裁决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人组成,他们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使得仲裁机构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解决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议,并作出具有专业性和可行性的裁决。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1. 公正性司法制度以独立、公正为原则,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应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司法系统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辩论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
2. 治安维护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案件和一些重大争议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制定和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可预测性司法制度的判例法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司法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力,有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连贯性。
四、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1. 程序性仲裁制度注重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尊重恪守所约定的仲裁程序。
而司法制度的程序往往较为繁琐,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和法律程序。
2.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类似于司法的执行程序。
3. 费用和时间一般情况下,仲裁相对于司法程序具有较低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仲裁程序的简化和高效性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省成本。
4. 适用范围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争议和一些特定行业的争议解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浅论仲裁法制化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浅论仲裁法制化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仲裁制度法制化中的仲裁定性、仲裁观念、个案实践透视三个角度分析我国仲裁法制的问题,认为我国的仲裁法制还处在制度纵深成长之中。
仲裁是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属于广义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制于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整体,更本质的,仲裁制度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从历史上看,这里的经济基础的体制形式只能是市场经济制度。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仲裁法》,结束了仲裁无法可依的局面,走上了仲裁法制化的康庄大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由于市场经济水平、政治体制、法制观念等原因,目前我国的仲裁法制还存在种种不够完善之处,在法理和实践上都有一些令人困扰之处。
本文尝试思考了若干问题,供抛砖引玉之用。
一、我国仲裁法制的性质定位的问题主要有四种理论:1、契约说。
美国学者多克指出:“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是仲裁协议成立的根本基础”,仲裁员是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可视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仲裁裁决就是仲裁员为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2、司法权说。
此说认为仲裁的一切合法性仅仅来自国家法律,仲裁具有司法权性。
如日本学者喜多川笃典认为:“尽管仲裁裁决基于私人之间的协议,但是仲裁制度内在本质的理论依据,仍来源于国家的审判权授权。
”3、混合说。
此说认为仲裁具有契约和司法权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没有超越法律的仲裁,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终须由法院决定。
4、自治说。
此说认为仲裁制度是一种独创的制度,摆脱了契约和司法权的观念,是一种超国家的自治体系。
我认为,由于中国长期缺少坚实的市场经济和法制观念、契约观念,应首先采用契约说的合理面,但中国又是一个必须讲求合理宏观调控、崇尚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适当的公权介入也不可少,超国家的自治制度显然不适合中国,应采用混合说较好。
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仲 裁员 责任 的概念 及范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8 5 . 0 2 定义 务 , 是 在双方 存在 契约 的情况 下 , 违反 了约 定的义 务要承 担
一
2 . 仲 裁员 法律 责任与 仲裁 责任 仲裁 员责任 是仲裁 责任 的一 个下位概 念 , 仲裁 责任就 包括仲
种违 约责任 。 下 面我们 再 从“ 法律 责任 ” 的概 念切 入 , 探 讨一 下 裁 员责任 。仲 裁 员和仲 裁机 构在 承担仲 裁 义务 的过程 中 因为故
仲 裁员 的其 他责任 。 目 前 对仲 裁员 的责 任界定 尚不 统一 , 存在 几 意 或过 失对 当事 人或 者对利 害 关系人 造成 的不利 后 果应承 担相 种 观点 : 第一种 学说 将法律 责任 界定 为法律 的 否定性评 价 。 第 二 应 的责任 。仲 裁 员因 为其职 务行 为造成 的不 利后 果 由仲裁 机构
种学说将其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第三种学说将其界定为 承担 责任 , 然而, 仲裁 责任包 括仲裁 法律 责任 、 仲裁 行业责 任和仲
一
种 特殊意 义上 的义务 , 即与作为第 一性义 务一
法律义 务相对 裁道 德责 任 。 其 中, 仲裁法 律 责任 实际上包 括 了前述 的仲裁 员法
一
、
( 一) 仲 裁 员法律责 任 的基 本概 念
违 约责任 。所 以, 作者 在文章 中所探 讨 的是仲裁 员 的法 律责 任 ,
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
。02ຫໍສະໝຸດ 职责范围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审理过
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03
工作程序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和裁决等环节。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
确认。
03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监督
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对裁决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不予 执行或撤销裁决等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
05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涉外因素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企业;仲裁标的物 位于国外;引起仲裁的法律事实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裁决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结果、裁决理由、裁决日期等,并由仲裁员签名和仲裁委 员会盖章。
裁决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裁决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 予执行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法律伦理与道德原则
仲裁程序透明度不足
01
当前仲裁程序透明度有待提高,公众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了解
有限,可能导致对仲裁制度的不信任。
仲裁员选任和仲裁庭组成缺乏统一标准
02
不同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在仲裁员选任和仲裁庭组成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仲裁费用高昂
03
仲裁费用通常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限制仲裁制
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需求和仲裁规则灵 活调整。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 再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 讼。
与诉讼程序比较
A
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诉讼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启动 ,而仲裁程序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审理机构不同
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而仲裁由当事人选 定的仲裁庭进行审理。
案例三:国际商事争议案
案件背景
法律伦理与道德原则
两家跨国公司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发生 了争议,涉及货物交付、支付款项等 多个方面。双方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 议。
在此案例中,仲裁员需要遵循国际商 事仲裁的惯例和规则,尊重不同文化 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他们还需要确保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裁 决结果的可执行性。
仲裁员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 。在作出裁决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
案件背景
法律伦理与道德原则
案例分析
一家公司指控另一家公司侵犯了其知 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要 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对行业影响和意义
提升仲裁公信力
通过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和标准化仲裁员选任及仲裁庭组成,可以 提升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仲裁制度的信任。
仲裁的法理学考量
收稿日期:2008-03-20作者简介:杨华英,女,法学硕士,昆明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① 英国法学家韦恩·莫里森认为:“法理学的词根来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意指智慧。
因而我把法理学看做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仲裁”的法理学考量杨华英[昆明仲裁委员会,昆明 650031]关键词:仲裁;法理学;主体;宗法/伦理社会;人格;法权摘 要:传统中国社会对民间纠纷多采用“里断”、“调处”、“私和”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是立足于血缘性的宗法/伦理社会的特征与性质,并且是建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一性以及囿于各种各样的所谓“地方性知识”之上的,故而没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人格(人格权)、财产权(权益)、(社会)法权等等可言。
中国共产党在把我们从传统社会逐渐带进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一方面为仲裁实践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范围,为仲裁人员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力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向度。
然而,由于仲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并且影响到一个社会的正义、公平、权利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以使我们的仲裁实践日趋成熟与完善。
本文正是从法理学的几点基本原则出发,对事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的一些法理学思考,其目的是努力引起人们对这类问题的充分重视。
中图分类号:D925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08)05-0053-12 中国真正颇具现代意义的、且逐渐与国际社会之司法行为接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1](P3)后,“仲裁”终于获得了“法”的地位。
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
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一、仲裁员责任的概念及范畴(一)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仲裁员责任是责任、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所以在此处笔者先要引用一个法理学上的“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语义有三:其一,为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其二,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其三,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
从以上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责任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员的责任的基本含义倾向于以上第一种和第三种语义。
首先,仲裁员是一种职业,有它本身的职业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仲裁员就应当做好份内的事情,为自己的岗位负责,在其职业范围内做好应该做的事。
那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应当承担因其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
其次,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仲裁员一旦接受任命担任某一案件的仲裁员,就应当按照仲裁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正当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那么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反了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责任”的基本概念入手,我们得出,仲裁员承担的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再从“法律责任”的概念切入,探讨一下仲裁员的其他责任。
目前对仲裁员的责任界定尚不统一,存在几种观点:第一种学说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种学说将其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第三种学说将其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与作为第一性义务——法律义务相对应的第二性义务。
学界通说将以上三种学说涵括其中,而最终立足于第三种学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责任并不等同于违法责任,违法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责任,而法律责任则比较宽泛地包括很多类型的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为的事情,而违反约定义务,是在双方存在契约的情况下,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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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
一般认为仲裁是来源于商人们的发明创造。
冲突或争议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纠纷与矛盾与人类如影随形,它反映了人的个体性与人类的社会性内在矛盾。
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社会学家、法学家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以预防纠纷,纠纷依然发生。
活生生的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纷争不断的社会,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观念不同,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
人类社会开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们所实行的是自力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往往是通过自身的武力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者自我臣服。
但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法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特别是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的主流道德,统治者们便通过法律禁止自力救济,同时逐步确立了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诉讼便成为这种公力救济的象征。
然而,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的今天,在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人们饱尝了诉讼带给他们的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费钱,裁判者由于不了解某些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公正裁决的痛苦后,公正、迅速、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步转变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
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仲裁制度便由此产生和发展起来。
与自力救济相对的诉讼和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来主持解决争议并最终作出裁断,而须有公正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且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是非标准进行裁断,最终当事人服从这种裁断而平息纷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们之必然选择。
此种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所形成的“三角结构”的争议解决模式被称为一种必然的“社会逻辑”。
一、仲裁制度的基石——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立足点和依据,是仲裁制度产生、运行的重要原则。
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仲裁制度,也就不可能有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方式。
(一)意思自治界说意思自治原则即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
它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明确提出的。
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此原则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并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选择负责,从而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理论,罗马法曾深刻阐述道,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协议而变更,而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由私人的协议变更)。
这一原则的法律精髓就是: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是自己的执法者。
即作为意思自治的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的契约,对于缔约人本人来说就是法律。
此外,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之间亦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几乎各国的法律皆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
意思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由此,权利神圣是市民成为法律主体的最基础的条件,身份平等则是市民社会中真正能够确立私权神圣的路径,而意思自治作为以上两个理念共同作用的对象,也便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最高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伴随民商事主体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冲突亦日趋激烈,人们在意思自治的观念的影响下,将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设计为法律的首要目标,寻找着更有利于达成自身初期预设目标的救济方式。
因此,民商事主体为了重新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而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法。
诉讼制度自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纠纷解决制度,但诉讼制度的各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有鉴于此,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在形形色色的对抗与冲突中,由于其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势必呈现多样化的状态,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利益的交换、冲突和整合中博弈,单一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已显得力不从心,尤其在经济交往领域,商事仲裁在诉讼之外寻求争端解决机制的突破,成为司法解决争议方式重要而有益的补充。
(二)仲裁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的整个过程,即是一个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过程,具体而言,包括下面几个方面:首先,仲裁能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必须源于双方的自愿,它是双方自愿的选择。
仲裁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所拥有的审理当事人争议的权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意授权,这种授权方式一般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签订的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A.greement of Arbitration ),而如果没有这种仲裁协议,当事人就不能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仲裁庭也就无权受理此类争议。
因而,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和基础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就没有仲裁的产生。
其次,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除了表现在选择仲裁方式上的自愿性之外,它还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广泛的自主权。
当事人根据双方合意,可以自行确定仲裁庭的仲裁事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过程中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进行所依据的程序规则。
仲裁作为解决社会争议的机制,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发明创造,仲裁程序的所有内容一般情况下均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决定,仲裁体现出显着的自治性,这种自治性就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广泛意思自治权的表现。
最后意思自治为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助于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
仲裁裁决是仲裁员在仲裁协议的授权下,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裁断之后所形成的一种实为契约的协议。
“承诺必须遵守”的原则,使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仲裁当事人据此应该履行仲裁裁决。
意思自治原则之于仲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三是使当事人可以彻底摆脱身份关系的影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平等和自由。
总之,仲裁制度根源于意思自治,因为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制度,仲裁制度产生的前提、仲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根据都无不归因于意思自治原则。
(三)仲裁意思自治相对性原则在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意思自治不仅是当事人主体性法律地位确立的原则,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的立法者”的依据,也是仲裁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取得和行使仲裁权的基础。
它确认了当事人自主决定纠纷解决方式、自主设定仲裁程序、自主选定仲裁员,甚至自主确定所适用法律以及承认并履行裁决的自由,并且不仅从法律上承认了其行为的有效性,同时也确认了仲裁庭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仲裁权受当事人意志约束的局限性。
然而,现代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恰恰相反,从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时起,包括杜摩兰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该原则所确定的自由是有限制的,是相对的,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的加强,已经把这种限制发展得十分系统化和制度化了。
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尽管是当事人主体性的本质,是仲裁制度的灵魂,但这种自治、自由并不绝对。
黑格尔曾指出,“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
作为当事人的意志,它必然无法与国家强制性法律相抗衡,必然无法超越仲裁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相反,它却要受到这些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限制和制约。
体现绝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调解或协商,较为严格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处理方式是法院诉讼,而仲裁是介于调解或协商和法院诉讼之间的体现相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对性是仲裁作为一种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争议之机制的前提,是仲裁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是仲裁区别于其他解决非诉讼争议方式(ADR )而成为除法院诉讼之外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根源。
仲裁意思自治的相对性,就是仲裁具有强制性的体现,它根源于仲裁制度的本质,是仲裁具有司法权性的表现。
仲裁的意思自治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
这一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对性,即意思自治受到限制,根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身。
这是因为,仲裁程序的开始虽然以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和条件,但是一旦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他们就开始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此时当事人就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一般不能再到法院进行诉讼;并且在仲裁进行中,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仲裁,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更改(这在本质上就形成了新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的过程完全按照仲裁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有关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审理,进而作出缺席裁决。
其二,是仲裁的执行层面。
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性,当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协助进行强制执行,这时根本不考虑亦不需要考虑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
仲裁的意思自治相对性在执行层面的表现,根源于国家的意志,即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协助仲裁裁决的执行,它亦是国家法律对仲裁制度合法性的确认。
在这一层面上,仲裁制度显着地表现出本身所包含的司法权性,表现出了其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社会争议解决方式的性质。
仲裁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够的,国家法律对意思自治的补充和适当限制十分必要。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国家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限制这种权利滥用之间如何平衡。
二、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性质,乃仲裁的根本,它是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仲裁制度基本特征的根源,是决定仲裁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践运作的依据,也是我们认识和研究仲裁制度的根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