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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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系列管理制度草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系列管理制度草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系列管理制度(草案)编制说明汇编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编制说明......................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编制说明.....................10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年审工作办法》编制说明.....................15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法》编制说明.....................2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交割业务指引》编制说明.....................30《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编制说明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及期货监管要求,我所拟在现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则细则,以及关于交割仓库申请、设立、暂停及取消等内部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制订《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一、制定工作办法的背景情况早在2000年,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我所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对包括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规则、细则进行了集中修订,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沿用至今,期间并未做出大的调整。

此后,随着我所上市品种数量的增多、交割区域的扩展,交割仓库资质、管理特点等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管部门对期货交割仓库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所也陆续发布了多项业务流程或工作指引,现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监管要求。

(一)上市品种不断增多,品种特点各不相同与2000年相比,我所目前的上市品种大幅增加,由原来的仅大豆1个品种,增加到现在的大豆、玉米、LLDPE等8个品种,涵盖的产业越来越多。

由于品种特点各不相同,交割制度差异很大,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以下持仓不得交割:(一)个人客户持仓;(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持仓。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备用交割仓库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保证资格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备用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可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启用~备用交割仓库包括备用仓库和备用厂库。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的设立、暂停、恢复、取消、重大事项变更、存货地点调整以及备用交割仓库的设立、取消和启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指定交割仓库的设立条件第一节财务要求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仓库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单位。

第六条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品种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得低于500万元,1,二,豆油、豆粕、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品种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三,其他品种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申请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节库容要求第九条仓库申请人的总库容、最低保证库容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

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条厂库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

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人同时申请交易所2个,含,以上品种、或者申请时已具有1个,含,以上品种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交易所可酌情降低最低保证库容的要求。

第三节其他要求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计量、通讯、消防以及装卸作业等满足仓储业务需要的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善的商品存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仓储管理经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五章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第四十九条适用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提高仓库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我所将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2001年年终指定交割仓库考评结果确定17家指定交割仓库为“一级指定交割仓库”,其余10家仓库为“二级指定交割仓库”(详细名单附后)。

我所将根据每年年终指定交割仓库的评比情况调整仓库的等级并在配货时优先考虑“一级指定交割仓库”。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一级指定交割仓库为:大连北海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库)大连市第二粮食储运工业公司(二粮库)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外运库)大连第一粮食储运工业公司(一粮库)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大连储运贸易公司(辽粮库)大连金州华农综合库(华农库)辽宁大连粮贸国家粮食储备库(中粮贸)大连龙跃仓储公司(龙跃库)大连浙经乾元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乾元库)大连商业转运公司(中转库)大连良运集团储运公司(良运库)大连三发粮食储运公司(三粮库)上海市第七粮食仓库(沪七粮)中粮上海粮油进出口公司松江仓库(松江库)江苏省江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储运部(张家港)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江阴库)江苏南通粮油接运有限公司(南通库)二级指定交割仓库为:大连金信仓储库(金信库)大连龙粮中转仓库(龙粮库)大连开发区湾港储运公司(大连湾)辽宁锦州驻大连湾国家粮食储备库(黑山库)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仓库(物资库)大连北良港务有限公司(北良港)大连聚兴仓储有限公司(聚兴库)大连保税区华晨达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前关库)黑龙江农垦外贸大连仓储库(农垦库)大连吉粮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吉粮库)——结束——。

大连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年审

大连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年审

大连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年审背景大连商品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大商所”)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其营运的商品包括农产品、化工品、能源、金属、建材等。

在大商所上,交易量巨大,涉及的经济规模也非常庞大。

在这样的环境下,交割仓库显得尤为重要。

交割仓库是承担交割指令管理、仓单管理、库存管理、货物质检等业务的机构,对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交割的公平性、规范性和可控性,大商所在交割仓库选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交割仓库的面积、货品种类、设施设备和安全措施等硬件条件,在审核交割仓库的资质时,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对仓库的资质进行审核和年审,确保交割仓库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因此,大商所集团对其交割仓库的资格审核和年审显得格外重要。

审核流程资格审核审核对象:准备在大商所上登记为交割仓库的机构。

审核目的:确认交割仓库具备成为大商所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和条件。

审核标准:1.交割仓库的基本情况:包括仓库名称、地址、业务类型、仓库面积、库容、固定资产总额、节能环保情况等;2.交割仓库的硬件设施:包括货物储存设备、货物包装设备、称重系统、安防系统、通讯设备等;3.交割仓库人员、安保、物流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内容:1.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对象提交的审核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审核现场,审核人员将前往审核对象的实际操作管理场地,检查实际储存情况,验证交割仓库的管理制度、技术水平、安全措施等; 3.审核对象进行汇报和现场演示。

交割仓库管理方将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流程、操作规范、货物储存情况等进行演示与汇报,审核人员将留意现场环境、设备及沟通效果等。

年审审核对象:大商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审核目的:确认交割仓库是否达到大商所指定标准,是否能够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标准:1.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2.市场营运状况;3.安全管理资料的更新状况;4.相关经营证照的更新以及资质合格状况。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提高指定交割仓库管理水平,保障期货商品安全,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场检查是指交易所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查阅、复制文件或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形式,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是指交易所选定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章检查方式第四条交易所每年应从上一年度存在实物交割的交割仓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实物交割的农产品交割仓库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对交割仓库进行专项检查:(一)期货商品集中、大量入库;(二)期货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三)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风险;(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交易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外聘审计、法律、仓储等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七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在交易所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要求立即准备检查所需的单证和资料。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提前准备下列单证和资料:(一)日常台账记录、存储、保管、养护记录;(二)入、出库单据、检重单据、检件单据或现货购销合同;(三)现货仓储合同;(四)检验单据、检验报告或免检申请资料;(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房产证;(六)保险相关单据;(七)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八)消防安全证明;(九)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的年度检定合格证书;(十)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十一)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十二)企业内控相关制度;(十三)应急预案相关制度;(十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生猪交割仓库现场管理制度

生猪交割仓库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生猪交割仓库现场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仓库及其分库的现场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确保交割物资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2. 优化仓储设施,提高仓储效率,降低仓储成本;3. 保障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交割服务质量。

四、管理制度1. 仓库现场环境管理(1)仓库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2)仓库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3)仓库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病菌滋生。

2. 仓储设施管理(1)仓库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2)仓库内应设置通风、防潮、防虫、防火等设施,确保货物储存环境适宜;(3)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3. 人员管理(1)仓库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仓储业务流程;(2)仓库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3)仓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货物验收、入库、出库等操作规程。

4. 货物管理(1)货物入库前应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2)入库后的货物应按照规定分区存放,不得混放;(3)出库时,应按照订单要求,准确无误地发放货物。

5. 信息管理(1)仓库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货物入库、出库、库存等信息进行实时更新;(2)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3)仓库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功能,防止数据丢失。

五、监督检查1. 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仓库现场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仓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仓库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仓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大商所发〔2020〕66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商所发〔2020〕6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仓库。

设立集团交割仓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九章豆油交割第九十四条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

动态升贴水按照附件3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

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1 —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仓库)样表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厂库)样表—2 —附件3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动态升贴水由两部分组成,为非价差固定值和价差动态值之和。

非价差固定值是交易所为了突出基准交割仓库所在区域的主体地位而确定的固定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价差动态值是交易所根据规定时间段内非基准指定交割仓库所属交割区域与基准交割仓库所属交割区域的现货两地价差(以下简称现货两地价差)而确定的动态数值,等于现货两地价差、交易所公布的价差区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三者居中的一个数值。

其中,现货两地价差,为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布的交割月前月第1个交易日至第10个交易日两个区域现货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指定交割仓库所属区域由交易所在交割仓库名录中公布。

交易所指定公布价差的平台、参与交易所指定平台地区报价的企业、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布的地区价差算法和动态升贴水公布时间,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附件顺序依次顺延。

—3 —。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 元 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 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设玉米指定交割仓库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设玉米指定交割仓库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设玉米指定交割仓库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4.11.24
•【字号】大商所发[2004]71号
•【施行日期】200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设玉米指定交割仓库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4〕7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玉米现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增设大连华腾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金禾仓储有限公司、大连长通储运有限公司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港储运公司为玉米基准指定交割仓库。

上述指定交割仓库自公布之日起使用。

交易所将视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增设其他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和调整非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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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
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三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

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

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

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

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

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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