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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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 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
(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
妇。
? 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 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
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
摘录。
? 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2、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 对院内死亡的围产儿逐一登记,围产儿死亡监测医院应在
1个月内填报《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 院内死亡的每一例围产儿在2周内进行死亡讨论,明确诊
断。
? 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记录本,管理办法同孕产妇死亡讨论
记录本。
? 完整、及时填写《死胎、死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