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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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
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存在的“无名物权”。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按照《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还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据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而他物权的期限一般也比债权的期限长。
2.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答:(1)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③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2)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作为物权法中的首要原则,它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该原则的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②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平竞争、平等交易、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保护原则是这些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③平等保护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该原则不仅要求保护公民财产权,而且要求将公民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置于同等地位予以保护,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④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3.试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1)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这两种请求权都是保护物权的方法,两者的区别如下:
①在性质上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侵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侵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③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④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