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1.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要件模式的区别是什么?答: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其主要可以分为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要件模式的区别包括:(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地发生变动。
而按照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
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产生物权,是否登记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3)登记的效力不同。
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确权依据。
但是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
(4)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无论其是否是善意。
但在登记对抗模式下,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是这种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什么是动产交付?答:动产的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1)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②必须是受让人接受占有。
(2)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三种形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①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权利(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法律义务(北化工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3.应有权利(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习惯权利(浙大2004年研)答: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物 权【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标准;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东财2009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5.1复习笔记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一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
所以用益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2)用益特权的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3)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①事实上就用益物权的制度设计而论,其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是有利的。
因为,在所有者方面,将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也是所有者利用其所有物的一种方法。
此种利用方法可以避免物的闲置,增加所有者的物质财富。
②在利用者方面,以较少的费用使用他人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也是有利可图的。
③从整体来看,对物的利用,民法提供了两种制度以供选择:一种是债权法上的利用制度,另一种就是以用益物权为代表的物权法上的利用制度。
具体如下:a.债权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国家对于合同内容的干预是有限的。
而用益物权与借用和租赁这样的债权利用方式不同,其所规定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b.用益物权一般是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对物的利用关系昭示于众的,而借用和一般的租赁显然无此要求。
通过公示,不仅使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从而维护了双方权利的稳定;同时也保障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进而维护了利用的秩序。
(4)用益物权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用益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①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已出现了永佃权的萌芽;至罗马法时代,就产生了役权(其中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三种用益物权。
②近代大陆法国家继受了罗马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都对用益物权制度作了规定。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规定了用益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类型。
(中财2010年研)答: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所有权与他物权①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②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①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②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共有)
第十七章共有17.1 复习笔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特征包括:(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⑥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在依据份额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课时安排:2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物权的含义及意义;熟悉物权的基本分类;掌握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民法保护的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及效力;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四、本章重点:物权的含义;物权的基本分类;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对物权的保护。
五、本章难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六、教学方法:本章内容是民法学课程中,比较难理解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启发、讲解,让学生理解从所有权到物权观念转变的意义,物权制度设置的宗旨,以及物权的法律效力。
七、思考题: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从所有权制度到物权制度的历史意义。
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八、附《第十二章:物权概述》讲义: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含义1、物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01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认。
2、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财产权是一个总概念,包括债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内容。
4、民事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则往往导致物权的转移,形成新的物的归属。
5、物权法中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二、物权的特征要讨论物权的特征,必须讨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因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
1、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权也称对世权;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同一个物上只有有一个内容完全相同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是相对权,指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的情况,而且债权具有兼容性。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采取其他支配物的方式,任何人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16-1)表16-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见表16-2)表16-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考点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见表16-3)表16-3 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见表16-4)表16-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见表16-5)★★★★★表1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的保护(见表16-6)★★表16-6 物权的保护16.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且当其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a.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b.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之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物权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物权法概述一、概念题公信原则[南开大学2012年研]相关试题: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公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简答题物权公示原则。
[中山大学201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暨南大学2019年研]答: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令人推测物权存在的外观表象(即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信赖人,即使在该外观表象并不伴随着实质权利而为空虚存在的情形下,也保护该信赖之原则。
(1)公示原则的意义①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②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
(2)公示的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应当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论述题论物权法定原则。
[西南政法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6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简答题,中南财大2014年研](2)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利弊。
[简答题,华中农大2013年研](3)简述物权法定主义。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1、2小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
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
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1.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年真题]A.地役权B.相邻权C.租赁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只有丙有权取水B.只有丁有权取水C.丙、丁均有权取水D.丙、丁均无权取水【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
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3.在我国,典权属于()。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八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八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不动产(中财2015年研)答: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物权和物权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八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5.8.1 复习笔记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人享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对世权或者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这种绝对性的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依其自主的支配即可实现其权利内容,而不特定义务人所负有的义务,仅是消极的尊重或不侵犯义务。
(3)物权具有排他性。
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享有的,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
对内优先,是指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通常表现为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对外优先,是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权利人可以追及标的物,而行使其物权。
但是这种追及效力,原则上仅存在于以占有为其内容的物权中,如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质权等。
3.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动产与不动产均为有体物,因此我国立法上的物权,其客体原则上以有体物为限,只是在例外情形下,权利可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成为特定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
有体物,是指能够被人类所感知,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这是依据物的移动是否会影响其价值进行的分类。
动产,是指可以自由移动且不会影响其价值的物,如自行车、手机等。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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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存在的“无名物权”。
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
按照《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还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据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
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
而他物权的期限一般也比债权的期限长。
2.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答:(1)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③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2)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
作为物权法中的首要原则,它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
该原则的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②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因为公平竞争、平等交易、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保护原则是这些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③平等保护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
该原则不仅要求保护公民财产权,而且要求将公民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置于同等地位予以保护,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④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3.试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1)物权请求权的含义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这两种请求权都是保护物权的方法,两者的区别如下:①在性质上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
而侵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②内容不同。
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而侵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③效力也不一样。
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④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
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
⑤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
4.试述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分类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标准,物权可以有以下分类:①所有权与他物权a.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b.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a.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b.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
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的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5.请问: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答:此时该相机的所有权属于乙。
具体分析如下:(1)甲与丙之间成立借用关系,甲可以依此占有、使用该相机,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后甲将该相机卖予不知情的丁,丁支付合理对价,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丙只得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2)鉴于丁已经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乙丁之间的买卖不受乙是否善意以及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的影响,乙因相机的交付取得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