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常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健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维护改造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委、衡阳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推进有序、运行高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新机制,实现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范畴1.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2.市政公共设施部分,不含居民小区或小产权房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3.最基本的公共保障,即道路硬化、油化(不含背街小巷、小区油化)、排污排涝、路灯照明等。
三、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主支干道、背街小巷、供水、排水、停车场、小游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造。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绿化、亮化、公厕、垃圾中转站、人行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市环保投负责城市市政建设及维护工程的资金保障和项目立项工作。
四、主要内容(一)编制计划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领导重要批示、街道办事处申报等情况,每年分两批(年初、年中各一批)组织编制项目计划,经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筛选后,统一呈报至市政府办,市政府办由协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城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现场勘察审定后,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3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5〕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宜阳工业走廊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1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对象条件和范围(一)具有常宁市户籍或在常宁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且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证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一)机构康复类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肢体、智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儋府办〔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1日儋州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为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有力巩固精准脱贫成果,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及儋洋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2号)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通知》(琼民便函〔2022〕2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做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扩大镇级审批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儋州市城乡社区治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儋府办〔2018〕131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儋州市城乡社区治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儋州市城乡社区治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儋府办〔2018〕131号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的原则,成立儋州市城乡社区治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建设步伐,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组长: 吴波(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 吴才高(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昌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文霞(市民政局局长)成员: 游宪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美英(市综治办主任)贾成义(市发改委副主任)李进(市工信局副局长)陈建忠(市财政局副局长)邹秀灵(市人社局副局长)邱育取(市教育局副局长)何峰(市文体局副局长)钟美楼(市卫计委副主任)吴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潘志明(市民政局副局长)吴英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海明(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志忠(市住建局副局长)朱秀杨(市商务局副局长)邓波萱(市安监局副局长)羊万枝(市税务局副局长)苏开勇(市法制办副主任)苏振平(市扶贫办副主任)陈鹏图(那大镇委副书记)陈正祥(白马井镇镇长)岑题科(木棠镇镇长)李诗学(东成镇镇长)李若梅(南丰镇委书记)符启芬(兰洋镇镇长)许民(光村镇镇长)羊彬(新州镇镇长)曾斌(王五镇镇长)钟定国(雅星镇镇长)郑剑锋(和庆镇镇长)李茵(峨蔓镇镇长)林瑞文(排浦镇镇长)陈其统(海头镇镇长)何曼幸(中和镇镇长)陈帆(大成镇镇长)城乡社区治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刘文霞兼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宜府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7日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行政法规;从制度上整合了“碎片式”的社会救助,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创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整体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协同、及时的原则,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将物质保障与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救助。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衡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标准和水平。
各县市区制定了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救急难等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目前部分县市区还存在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
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认真落实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要求,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兜底保障脱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
要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以上。
要加大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及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民办函〔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民办函〔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民政部部署开展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当地实际,扎实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取得积极成效,在强化资源统筹、推动系统集成、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经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遴选推荐、第三方专家评审答辩,确定安徽省淮北市民政局等14家单位提交的成果为“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优秀案例”(名单详见附件)。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学习借鉴优秀案例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优秀案例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2月4日附件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优秀案例名单1.安徽省淮北市民政局:全力推动“衔接并轨”,筑牢低收入人口返贫防线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现时现地:外来人口临时救助探索3.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打造“168”系统集成“救助+慈善”无缝衔接创新机制4.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数链合一助推精准救助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夯实基层经办队伍“双能力”,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6.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创新形成“点线面”工作法,稳步推进社会救助提质增效7.江西省龙南市民政局:“四同步”探索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与防返贫监测融合机制8.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构建告知承诺、诚信守信、容错纠错三位一体监督检查长效机制9.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智慧民政助力精准探访,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民生温度”10.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政局: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11.河北省吴桥县民政局:按需定策,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送医陪护”等服务类社会救助1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民政局: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从兜底保障向幸福提质升级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创新构建“三基四建五引领”服务新模式,坚决扛起兜底保障政治责任1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链式服务”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常政办发〔2018〕31 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8〕3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 号)、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委、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湘发改商价〔2017〕817 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8〕4 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施策,两手发力,高效利用、供需统筹、节约奖励、因地制宜,科学创新的原则。
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总体目标。
用8 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理顺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形成与我市农业用水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湖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湘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织牢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重点,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优质便捷高效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社会救助申请,确保救助资源及时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主体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宣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打造分层分类、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力争到2010年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衔接配套,以临时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三是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规范城市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好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号】十政办发[2011]93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维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士国市物价局局长
朱周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洪海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泽华市人社局纪委书记
戴静市教育局副局长
程日记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杨冰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农调队长
邱剑朗市物价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张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常政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常宁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常宁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着力改善库区特困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统筹的工作指导思想,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为基本目标,从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实行搬迁安置,不断改善特困移民的居住条件,让移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促进库区和全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移民自愿与政府统一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二)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移民必须搬迁的原则;(三)改善当前生存环境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五)与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改造等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六)属地管理的原则;(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八)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常政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发〔2014〕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环保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前言本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全面提高环保局应对各类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而制订。
本预案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和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即考虑了我局职能转变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
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预警级别及发布3.4 预警解除3.5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和协调4.5 应急处置4.6 信息发布4.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4.8 应急结束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分析评估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装备保降6.3 人力资源保障6.4 技术保障6.5 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7.3 监督检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8.5 附件常宁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05]62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5【实施日期】2005.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05]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逐步建立以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平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薄弱,救助水平相对较低,救助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困难群众还存在诸多生活困难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平安鹰潭的要求,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司法、就业援助为辅助,以资金救助、政策扶持、社会帮扶为主要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摆脱临时困境,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城乡标准统一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食物中毒等突发意外事件,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号】郴政办函[201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雷晓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干弟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邓光坛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朱国家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庆红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柏桐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哲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张心国市农机局副局长
叶朝辉市地税局副局长
钱俊清北湖区政府副区长
欧阳海波苏仙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朱国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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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救办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湘救办〔2014〕1号)等文件规定,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并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
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三、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计生失独家庭、“急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不能提供有效单据或有效原始证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产生的医药费用;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细化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手段,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
取消临时医疗救助,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突出其在“救急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资助对象为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计生失独家庭。
对我市特困供养人员、计生失独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按适当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规范门诊救助日常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由市民政主管部门核发2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其金额仅用于门诊治疗和购药。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A类对象患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对患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性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的,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金。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医疗服务和结算工作。
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年终由民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核发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金;患肝移植术后(肝硬化晚期伴腹水)、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重大疾病的,每年年终由民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核发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金。
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完善住院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低保、计生失独家庭成员在县(市)、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60%、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县(市)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民政部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县(市)、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依据《关于对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的通知》(常卫发[2010]100号)规定执行,补偿比例为80%、90%,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转诊县(市)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取消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起付线。
低保、计生失独家庭成员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高于5000元,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标准随筹资水平提高而适当上调。
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尿毒症、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肝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前列腺癌、骨癌、淋巴癌等)、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对象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成员、计生失独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县(市)、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
县(市)级以上住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的对象为0-14周岁、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参合儿童。
其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医疗救助和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
其中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助80%,民政医疗救助补助20%。
农村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住院治疗费用新农合补助70%,民政医疗救助补助20%。
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超出定额补助标准的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重特大疾病对象年内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高于15000元,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和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对象除外)。
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提高而适当上调。
意外事件住院救助。
因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烧伤、踩踏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且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抢救费用(后续治疗费用除外)“三基”范围内自付部分的90%进行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就医需要,需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规定先向民政部门提出转诊申请,并填写《救助对象转诊就医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出院后到民政部门按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未批准的不予以救助(转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强化各项制度衔接。
医疗救助对象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可通过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帮扶。
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创办医疗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援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五)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1、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当前我市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启用最新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完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指定市辖区内一家综合性医院为医疗救助应急突发处理医疗机构,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各定点医疗机构需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缴费专用窗口,显眼处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制定落实医疗救助对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和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等优待优惠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象收取住院押金。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3、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审批。
符合住院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本人的“两证一折”(两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城乡低保或五保供养证,一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资金发放存折)到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申请领取《常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审批单》,住院审批单由当事或监护人3天之内在医院医疗救助专用缴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的对象到所属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审批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医疗救助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在确认救助对象入院资料齐全后,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上报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并按对象属别办理入院手续;低收入救助对象、计生失独家庭、“急难”家庭入院治疗凭低收入证明、计生证明、“急难”证明,参照医疗救助对象审批程序住院。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以外住院就医,通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性报销后,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低保或五保供养证、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补偿结算单、《救助对象转诊就医审批表》到所属乡镇民政办领取《常宁市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民政办对资料审核后,定期统一报送民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救助对象按规定时间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五、规范救助基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省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