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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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整改,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国内全资和控股的生产、施工企业。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及分类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大致发生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性质和行业事故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通三防”、顶板、矿井提升运输、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露、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及其它类隐患共15类。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确认与上报
第六条各生产、施工企业,矿、处、厂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汇总后于下月10日以前报送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
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
患也要检查上报。
第七条各生产、施工企业报送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型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五)整改资金的来源及保障措施
(六)整改目标
(七)事故应急预案
(八)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与整改
第八条各生产、施工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
同时必须指定分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其主要
职责为: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情况。
(三)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保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成有效。
(五)督促、检查、监督实施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档案,检查指导各单
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生产、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厂、工程处)长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和
副职、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
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并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将依法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生产、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节,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