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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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州政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04]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全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供给总量,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性的教育需求。

各县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保障。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今后一段时间全州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执行公平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的新突破。

以发展民资民营民办学校、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实现办学形式的新突破;加强对民办教育质量管理,实现办学水平的新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实现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突破。

关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关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参政 议政
[a Z e g h n ] C n h n Y e g i Z
关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口甘德 安
建议 一 :完 善 民办 从 根本上 完善相 关利 益群体合 法权益 的保护措 施 , 发挥 他们 的监督激 励机制作 用 ; 要加大 对办 学方 向 、 学 质量 、 办 受教 育者 权 益保 护 等方 面的监管 力度 ,对 于虚假 招生 、 非 法颁 发 或伪 造学 历 文凭 等趋 利 性 办学 行为 , 道德 、 在 法律调整 、 政资助 等手 财 段还 缺乏有效 性的情况 下 , 确实存 在一 些虚假 数据 的现象 . 以致把 危机与 不稳 定 的因素隐藏 起来 。所 以 , 立教 育监 建
建 议 四 : 化 宏 观 调 控 , 正 市 场 强 纠
以股 权作抵押 进行贷 款 。 五是有 利于股
东 了解企业运 营状 况 .行使 股东权 利
要努 力 建立 一种 监 管 民办 高校 规
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四
避 纪 行 2 1 第 4期 0 0年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体 规 划, 民办 教育 发 展 的布 局 、 次 和 层 类 别 的导 向等 , 分发 挥高等 教育 规划 充
者 的作用 。要 体现公 办 、 民办 高教 事业
的协调发展 , 当控制 民办高校 的数量 适 发 展 , 理有序地 定位公 办高校 与 民办 合
独立 学 院在 产权 交 易 中心挂 牌 交 易 ,能 给独 立学 院和 股东 带 来诸 多 益
宏 观 规 划 。 定 出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宏 观 制 规 划 与 导 向, 括 对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总 包
地位” 规定的有效落实 , 同时也会对 师资 队伍的合理流动造成人为障碍。 建议 二 : 有 区别“ 利性 ” “ 要 营 与 非 营利性 ” 高等学校 的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全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学自主权(一)扩大招生自主权。

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

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专业招生批次。

支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普通“专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职学校开展高职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二)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

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定位,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民办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三)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

鼓励民办普通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点、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改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改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自觉性1、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民办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既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

我市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必须依靠多渠道的办学形式,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才能实现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建设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打造粤西教育高地,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统一规划布局,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民办学校数量,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为民办教育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使民办学校数量和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展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在教育领域中的客观反映和内在要求,民办教育不仅可以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还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重要的补充,它是一种选择性教育、个性化教育和特色教育,给了学生更多的选择,提高了教育水平,同时也解决了许多外出打工父母的后顾之忧。

但民办教育在发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应当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校的办学时间不长,还属于创业初期。

由于办学规模较小且地理位置较偏,面临着招生与教师招聘困难、办学经费紧张、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核心问题还是经费困难),严重制约着学校的更优发展,阻碍了我校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

对于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规范支持民办教育做大做强。

改变民办教育行业小弱乱差的局面,最有效的方法是疏导,而不是关堵。

引导民办教育向规范化发展,通过资源整合、政策帮扶,支持民办教育做大做强。

2.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3.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的待遇差距。

对待民办学校和公办
学校的教师要一视同仁,在职称评定、教师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民办学校教师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4.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在规划、用地、建设、税费、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学校
****年*月*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8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8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对来郑投资办学,小学新增24个教学班,初中、高中段教育学校新增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的,给予民办学校奖励,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

学校建成后,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初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高中段教育学校每个教学班给予50万元奖励。

市区高中及全市中等专业学校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市区小学、初中的奖励,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费用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市)、上街区中小学的奖励,由县(市)、上街区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三、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四、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建议

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建议

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建议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民办教育改革方向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我市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市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2.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思路。

发展民办教育要勇于首创和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 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突出重点, 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3.探索分类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

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

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包括: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用
地政策等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教育行业。

2. 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在教育质量、课程设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进行竞争。

3. 加强监管和评估: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办学质量和安全问题,建立
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提升师资水平: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聘用力度,提高师资水平,
确保教学质量。

5. 引导社会资源投入:鼓励社会各界投入教育资源,促进企业、社团等组织参与办学,丰富教育资源。

6. 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提供多
样化的教育选择。

7. 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机制,加强家校合作,
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8. 加强校企合作:与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引入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提
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外优质教育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

10. 关注特殊教育需求:加大对特殊教育机构和学生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4〕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和建议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和建议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和建议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呈现出了蓬勃的态势,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提出以下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和建议:
一、构建民办教育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明确政府与民间资本在民办教育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与评估,有利于规范民办教育市场秩序,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民办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质量。

加强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有利于增强民办教育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三、完善民办教育财政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建立民办教育财政支出的专项预算,提高民办教育的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评估机制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的民办教育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民办教育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五、加强民办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民办教育应当积极深入社区、企业、机关等单位,了解社会的需
求,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设符合社会需求的课程,努力提高民办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是我提出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和建议,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谢谢!。

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

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

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措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对于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践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仍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我校以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本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学校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以期保护在校学生的权益。

一、学校明确办学目标,XXX为室学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校以来,学校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趋科学化和人性化,全面营造“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长为志”的办学氛围。

学校以“XXX,规范办学”为指导思想,明确办学目标为:“办特点,创品牌”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了学校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议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求制度,继续施行领导考核制度,建议评价机制,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问的良好格局。

学校领导能够以身作则,大胆开拓,民主管理,不断创新。

办学至今,学校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和师生违法犯罪现象。

二、办学个性鲜明,教育效果显著民办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征求发展”。

因此,必需以特征教学为窗口,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以个别化教学作为我校办学的一大特征,并取得了社会的认可。

老师们在教学教育过程中结合课例,联系实践,对新课程的进行进修、对新观念进行渗透、对新方法进交运用。

三、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握学校的重点工作,把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第一生命线,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作为紧张工作,把深入进修教学XXX改作为重点工作,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抓实干、务实工作,团结奋进所为学校第一要务。

四、教师队伍精干,凝聚力强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提高落实教师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中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利用社会自由、经济收益等渠道,以非营利或营利性的方式兴办教育机构。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实施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管1.出台健全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2.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3.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教育理念的教育方式。

二、促进教育资源共享1.政府应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具体政策,为社会力量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向教育领域投入资源。

2.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可以享受国家教育资源的支持,如教材、师资培训、教学设备等。

3.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部分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开放给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三、加强师资培育和管理1.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的培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2.政府可以通过专业教育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教师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供教师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3.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的管理和评价,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鼓励社会投入和创新1.政府可以设立教育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教育领域进行捐赠和投资,支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

2.政府可以提供财务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机构,推动教育资源的多样化和优质化。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教育模式,推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和,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1.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教育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民办教育的几点意见

支持民办教育的几点意见

支持民办教育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民办教育。

2.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确保其教育质量。

教育部门应严格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鼓励民办教育机构特色化发展,满足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结合自身优势,开办特色课程、特色班级,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4. 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合作交流。

公办学校可以与民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教师交流等活动,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5. 加强对民办教育教师的培训和支持。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资源,帮助民办教育教师提升专业素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 提高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认可度。

通过宣传和引导,让更多人了解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特色,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和民办教育机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使民办教育更好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民办教育发展意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教育体系正在经历着不断的改革和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办教育正逐渐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亮点,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如今,我国的民办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目前,民办教育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不仅制约着民办学校的发展,也会导致优秀的教育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可以优先考虑向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提供经费和补助,确保这些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基本教育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投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方式,为民办教育提供更为可持续、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二、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教育人才支撑,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人才培训和派遣力度,帮助学校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高校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参与到民办教育中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来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三、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管,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促进与公办教育的协同发展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作为两种补充和互补的教育形式,应该在合作和协同发展上加强。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公办学校的帮扶和支持,为民办学校提供更为全面和专业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也可以通过与公办学校的互动合作,吸取公办学校的先进经验和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濮政[2015]47号【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濮政〔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教育在拉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一)落实建设用地政策。

把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

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出让。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或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捐赠的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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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这为民办教育现行政策的清理和新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浙江是全国唯一承担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任务的试点省,在制定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上,力度应该更强一些;在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政策上,步子应该更快一些;在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上,思路应该更新一些。

浙江又是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省,有关政策的制定必须与“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相匹配。

基于近斯的广泛调研,我们建议依据举办者投入资产和办学结余资产的归属,将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型、出资保值型和投资型三种模式。

前两种为非营利性学校,后一种为营利性学校。

捐资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放弃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也不享受办学结余的分配权。

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享受对办学结余的分配权,但对投入资产保留权属并允许保值。

投资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同时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和办学结余的合理分配权。

现按照这一分类,提出以下23条政策建议,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一、人才鼓励政策
1、对承担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捐资型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幼儿园),根据学校事业规模和办学层次核定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

通过招考形式,将长期在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任教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分批录用为公办编制的教师,继续留在原单位任教。

2、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接转、管理等事务。

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组织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

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公办学校的干部、教职工在退休前3—5年带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

3、采取特殊措施提高民办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

有计划地选送一批在民办园任教已满三年、教学业绩显著的教师到大专院校幼师专业深造。

毕业后仍回原民办园任教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4、在现阶段,为稳定民办学校骨干教师队伍,未经所在学校同意,公办学校不得招录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

二、社会保障政策
5、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不论在哪一类民办学校任教,均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

捐资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和退休待遇,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投资保值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待遇由当地政府为主予以保障,退休待遇由政府予以保障。

投资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和退休待遇,主要由学校予以保障。

三、税收优惠政策
6、捐资型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投资型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计征,或享受当地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

7、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8、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省投资办学或追加办学投入的,其与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9、对出资与民办中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产学合作的企业,其投入的办学资金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10、民办中高等职业院校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而举办的企业(车间),对其从事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1、支持成立具有捐赠扣除资格的民办教育基金会。

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民办教育基金会向民办学校捐赠时,个人未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社会组织未超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捐资额高于当年免税额度的超出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可部分以税收返还形式返还学校。

四、财政资助政策
12、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其直接管理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比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筹措总额,以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等形式,对捐资型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实行资助。

对投资型民办学校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支持。

13、在本省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年度教育费附加,可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作为企业办学经费的补充。

五、产权保护政策
14、对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允许出资者保留投入资产的权属,并允许按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和当年银行存款或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予以保值;允许产权继承、转让;允许终止办学时退还。

对投资型民办学校,按《企业法》落实出资者相关产权。

六、金融支持政策
15、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金融政策。

允许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支持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16、支持创建地方民办教育担保公司,用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投资、筹资和融资。

七、土地征用政策
17、捐资型民办学校,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保值型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参照行政划拨价出让。

投资型民办学校一律按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八、其他扶持政策
18、扩大招生自主权。

清理并废止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种种招生限制。

民办中高职院校在核定的办学总规模内,可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标准和录取办法。

19、扩大收费定价权。

捐资型民办学校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1.5倍至2倍确定。

投资型民办学校
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20、建立定期表彰制度。

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21、创设办学激励机制。

对办成当地非营利性的高水平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故不再继续办学时,可在扣除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22、落实补偿政策。

实施分类管理时,举办者无资产投入靠滚动发展起来的学校归入捐资型民办学校,对开办以来未取得任何回报的实际办学者,可以一次性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偿。

23、支持扩大开放。

鼓励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具备相关条件的高中段以上民办学校,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上予以优先考虑。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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