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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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谈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毕业论文---浅谈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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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机动车辆业实力相对薄弱,能否抓住机遇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的地域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都邦财险公司车险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表现在:车险增量近似枯竭;,电话车险逐渐开始遭遇瓶颈模式;而且在承包与理赔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保险欺诈也一直有着隐患。

为了在今后的车险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优势,点半财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应通过对车险保单形式的创新;加强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导向多元化的服务;针对理赔难采取有效的措施等来完善管理,以促进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现状┊┊┊┊┊┊┊┊┊┊┊┊┊装┊┊┊┊┊订┊┊┊┊┊线┊┊┊┊┊┊┊┊┊┊┊┊┊目录1 绪论 (3)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2 机动车辆保险概论 (4)2.1 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4)2.2 人保车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6)3 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8)3.1 车险增量近似枯竭 (8)3.2 电销模式逐渐开始遭遇瓶颈 (9)3.3 承保与理赔的问题 (9)3.4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 (10)4 人保财险公司完善车险的发展对策及未来趋势 (11)4.1 人保财险完善车险的发展对策 (11)4.2 人保车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12)5 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装┊┊┊┊┊订┊┊┊┊┊线┊┊┊┊┊┊┊┊┊┊┊┊┊1 绪论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私家车的逐渐普及,汽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机动车辆保险也成为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导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豫保监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24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各级机构对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进行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各公司要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加费,损害消费者权益;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打折,扰乱市场秩序。

三、各公司要做好新旧条款的衔接工作,在执行经保监会审批的新条款时要严格遵循订立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严禁代投保人抄录责任免除特别条款,严禁代投保人签名;要抓紧制定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严禁无理拒赔;要与投保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严禁不正当竞争。

四、各公司应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

我局将加大对公司执行商业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行为的监管,对于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车险行业费率做调整 小企业亏损大

车险行业费率做调整 小企业亏损大

车险行业费率做调整小企业亏损大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如果按照年初制定的时间表,6月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当进入实操阶段,但直到现在仍“只闻楼梯声不见人影来”,改革进程拖入下半年已成不争事实。

这一被保监会连年写入年度工作重点的改革事项,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一再难产。

近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尽管目前各项配套制度均已齐全,但主导车险费率改革的保监会财险部高层面临人事调整,这让改革进程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人事调整固然会影响到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度,但这并不能掩盖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四关”导致车险费率市场化遭遇难产。

关卡1:险企待遇不同市场化推进有分歧全国“统颁”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A、B、C条款)已执行7年之久,诸多不利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不断曝出,在车险保费收入节节攀升的情景下,多数险企却陷入亏损困境。

同时,车险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合理免责等也备受诟病,既有损于车主的利益,也不利于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车险费率市场化势必造成各险企间的激烈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倒逼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呈下降趋势,车主将是最大的受益方。

不过,有了2003年险企自主定价引发价格混战之鉴,这次保监会对险企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定价设定了门槛,绝大多数中小险企由于经营时间短、经营亏损而被拒之门外,有些大险企也被包括在内。

没有达标的险企将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2年3月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车险费率改革动作谨慎 “自杀性降价”难再现

车险费率改革动作谨慎 “自杀性降价”难再现

车险费率改革动作谨慎“自杀性降价”难再现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10月底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对于条款出台的时间,中保协希望在年底前对条款修订完成,并尽快将条款与相关费率一起推出。

今年以来,作为热点话题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虽然如同箭在弦上,但实质性的进展却较为缓慢,监管层对此颇为谨慎。

截至目前,最新的正式实施的时间表是2012年年中。

“目前并没有听到有关实施时间延后的消息。

”中保协产险部人士徐钟抒告诉记者。

14项霸王条款被去除今年7月,保监会向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表示相关的改革方案在9月底推出,明年元旦实施。

但到了9月底,保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7月的版本相比,微调了具备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条件,实施时间被推迟到2012年年中。

该意见稿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假若车险费率改革于明年启动,那么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和华泰财险6家可能具备资格参与到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的自主拟订。

”兴业证券分析师张颖认为。

不过,按此条件,在车险市场份额最高的人保财险则因偿付能力未达标而不在此列。

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该公司财险偿付能力未达到150%。

据了解,在下发7月的《征求意见稿》后,诸多保险公司的反馈让监管部门更多考虑到行业平均的接受程度,尤其考虑到让更多的中小公司参与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因此对独立开发的条件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

2009年整个财险业效益低迷,而2011年已进入盈利的景气周期,因此业内普遍认为,如果时间延后,参考的将是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也就有更多财险公司符合独立开发权。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全国各保险公司将参考《示范条款》拟定商业车险条款。

深圳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该局表示,新的示范条款实施后,车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车险费率也将随之调整,但是预计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无责方可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极大方便了保险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市保监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解决车险理赔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中就包括了全面推行代位求偿机制。

全面推行代位求偿制以后,是否会推高保费?市保监局表示,有这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增加坏账准备,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成本上升就可能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涨。

实保实赔将取代高保低赔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

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 ]2000 年 8 月 23 日,原告尹某通过建行某市分行营业部以贷款方式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其车牌号为冀 CIT8146 ,当日,原告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了“被保险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但在与投保人签订此合同时,并未对此特别约定条款的本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此合同还将“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确定为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自 2000 年 8 月 23 日至 2001 年 8 月 22 日止。

2001 年 12 月 4 日原告尹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又续签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内容无变更。

保险期限自 2001 年 12 月 5 日至 2002 年 12 月 4 日止。

被告仍未就该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

2002 年 5 月 24 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某铁路分局车辆段库列检专用线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车站调车机推进的客车体相撞,造成保险车辆严重破损,致使铁路车辆、道口及设备损坏,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以“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处理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原告赔偿铁路损失 4000.00 元,原告在修复保险车辆时,支付了修理费 45550 元、施救费 800 元。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

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和支持保险金。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理由索赔。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并辩称原告是贷款买的汽车,保险单明确约定,建行营业部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告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在拟订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包括当面和书面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的形式征求院校专家学者和部分地市保险协会的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的形式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

期间,协会总共收到社会各界对《示范条款》的修订意见近800条,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关于做好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车险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车险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UN 2016关于做好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车险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保监发〔2016〕147号2016年6月17日下午,我局接到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电话通知,同意上海地区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中使用交通违法系数,其他事项按照全国商业车险改革方案执行。

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切换工作。

为确保我市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立即向总公司汇报上海交通违法系数方案(见附件1),协助总公司合理厘定符合上海车险市场情况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本公司上海地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各公司应将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书面报送我局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各公司应按照《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验收工作要点》(见附件2),结合总公司统一部署,制定、完善分公司车险经营管理办法、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商业车险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业务系统改造和测试工作,保证商车费改顺利实施。

三、各公司应在总公司验收合格后,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我局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要求,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初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公司,我局将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组织二次验收。

二次验收未达标,将被视为不具备经营新商业车险业务的条件。

四、上海地区商业车险制度整体切换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24时,届时未能顺利完成系统切换的公司将不得使用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展业务。

五、各公司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和《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财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财务真实性管理,严禁采用任何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业务、扰乱车险市场秩序。

六、各公司应对客户做好政策宣导,对媒体报道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等事项,严禁因处置不当诱发媒体事件和群访群诉事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

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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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0〕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爱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能够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能够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20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保监发[2002]2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并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现就改革中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二、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应由总公司统一负责。

保险公司及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可以制订、调整车险费率。

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或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次申请备案时将其总公司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保险公司报备其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函;(二)车险条款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两份;(三)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四)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五)法律责任书(附件二);(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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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答记者咨询2019-03-08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咨询题回答了记者提咨询。

咨询:《通知》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请咨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如何样的?答:《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进展,引领行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连续进展。

二是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动身,鼓舞创新、提升服务、扎实推进、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与进展的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进展。

三是坚持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商业车险条款、服务中存在的社会关怀的热点、难点咨询题。

四是坚持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推动行业协会支持行业进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司经营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明确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

监管机构: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部门,要紧职责是依据《保险法》制定条款费率监管制度;对条款是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费率是否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审查;对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形进行监管;爱护保险市场秩序,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要紧职责是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缺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在支持行业创新进展、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加强自律规范、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执行的主体,要紧职责是不断创新,开发适销对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条款费率合法、公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提高经营治理水平,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符合条件的公司,还能够依照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

建立起以纯风险缺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依照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

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三)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满足市场的进展和群众的需求。

《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历史体会数据、经营情形和预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形,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讲明缘故。

咨询:《通知》在哪些方面表达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答: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商业车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处于不断进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咨询题。

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充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讲明义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专门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纳通俗易明白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讲明。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纳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显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显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咨询题。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四)解决社会关注及易引起纠纷的热点咨询题。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益,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舍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咨询:《通知》出台后,对商业车险能起到哪些完善和规范作用?答:《通知》系统地规定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原则和监管要求,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推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一)规范商业车险条款。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证合理。

(二)规范商业车险费率。

《通知》为提高商业车险定价科学性,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是行业协会依照全行业多年车险赔付数据运算得出,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风险保证成本。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加上公司依照自身经营治理费用运算得出的附加费用率,形成公司的最终费率。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商业车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数据更加充分,定价手段更为科学。

(三)加强条款费率监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操纵,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 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操纵度,健全内部操纵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通知》还要求公司商业车险费率要细化费率各组成部分,分项治理和核算,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商业车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科学进展提供了新的抓手。

咨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化导向,请介绍一下商业车险产品的开发和退出机制。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答:《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将进入以治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时期。

过去那种“跑马圈地”、不重视内控治理和产品及服务创新的粗放式进展模式差不多不适应进展的要求。

保险公司只有坚持专业治理和数据基础两个关键点,不断提高风险识不能力和内控执行力,加强成本操纵和财务集中,才能适应新时期的保险监管要求,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大的进展空间。

(一)设定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通知》依照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内控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能够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能够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三是鼓舞在内操纵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依照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具体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操纵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治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通过实行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

另一方面,《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舞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证的需要。

(二)建立商业车险产品“退出”机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明白;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缺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能够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峻的,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为防范经营风险,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依照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假如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依照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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