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 的具体法律义务。 • 义务来源:(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3)先 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 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 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 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 带,等。这三种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 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存在异议。
•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
• 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
• • •
• • • •
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 为”。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 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 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 律义务。 (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 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 • • • • • •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特征:(1) 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 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 称无形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 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被害人自杀等。 (四)现实结果和可能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 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3. 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功能 4. 影响刑罚裁量的功能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1. 哲学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 2. 刑法上因果关系 ( 1 )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能否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
•
的、行为人在其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活动。任何 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必要因素 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二)选择因素 ( 1 )危害结果。 ( 2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 3 )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者手段。 ( 4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场合。
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原因力大 小,即分析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施加了多大程度的作用 力 ,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原因力。
第三,对危害行为原因力有无和大小的分析,并不是 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两种认识活动。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
( 2 )即便在犯罪成立之前分析何者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也不是所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可成立犯 罪。
( 3 )刑法上所关注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但只有危害 行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强烈否定,属于犯 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犯罪活动是⼈的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所直接感知。
2、具体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客观⽅⾯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为、危害结果、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法、⼿段等。
3、多样性。
犯罪客观⽅⾯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种种具体犯罪,在犯罪客观⽅⾯各有其特性,没有任何⼆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样。
4、法定性。
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明确规定的。
只有那些刑法条⽂明确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客观事实,才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
犯罪客观⽅⾯是区分罪与⾮罪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的客观基础。
犯罪客观⽅⾯是犯罪主观⽅⾯的外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为才能实现。
犯罪客观方面教学课件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定罪结果 过失犯罪 量刑结果 抢劫致人重伤
间接故意犯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危害结果是一切结果犯既遂,过失犯 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作用
影响量刑
影响定罪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要件2
法律不强人所难
行为人虽然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 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 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不构成 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要件3
纯正不作为
只能以不作为方式 实施的犯罪。
遗弃罪 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分类
不纯正不作为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
千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 写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 做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 治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
已经花了 15 万、体重仅剩 29 公斤、生活不能自
理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 的煎熬……
量刑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要 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它不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处罚。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未遂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
04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xx年xx月xx日
方面的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形态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01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包括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对于认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轻重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通过认定犯罪客观方面,可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分此罪与彼罪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通过认定犯罪客观方面,可以划清不同犯罪之间的界限。
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物证
包括凶器、赃物、血迹、指纹、脚印、DNA等。
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遗书、日记、信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形式。
行为
行为对象
行为结果
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犯罪行为的承受者或载体。
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包括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对财物造成的损失等。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不缺少的要件之一。如果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是从 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 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同类 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 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某种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就无犯罪客体,该行 为就不构成犯罪。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表明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犯罪客体不同,往往 决定着犯罪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3、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
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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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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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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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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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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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 4、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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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1)广义:指人的一切行为。《刑法》12条。 (2)较广义:指犯罪行为。刑法的13条之行为。 (3)狭义: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 即危害行为。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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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卷二5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 罪? (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 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 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 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 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 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 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 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 的生命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种类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的犯罪,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以及个人为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犯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方面,缺一不可。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方面的内在反映。
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看犯罪的客观方面,也要看犯 罪的主观方面,以便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02
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的条件
通常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单位成员或领导层集体决定或同意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某些特定罪名还要求单 位具备特定的资质或背景。
04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必须严格依 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界
限。
尊重客观事实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必须尊重客观 事实,不能主观臆断。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指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 动,包括积极的身体活动和消极的身体活 动。
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 物,包括有形的对象和无形的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
时间、地点和方法
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对被害人或社会造成 的损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这 些因素与犯罪的客观方面密切相关,对于 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
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9张)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依据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 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 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
同义词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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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 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 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 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 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008年卷二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 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 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 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 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a、排除动物的活动 b、身体动静如何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法定损害和现 实危险。
刑法中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和要求, 大致有几种情况: 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 与非罪的标准。如过失犯罪。
2004年卷二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 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罪名)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
二、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必要条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277条!!!真题解析:(2006/二/7)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答案A。
以上均属于分则规定。
A,第157条第2款明文规定数罪并罚。
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定的加重犯,不数罪并罚(B,第347条第2款第4项;C,第318条第1款第5项;D,第321条第2款)。
三、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在完善和发展刑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任意解释和滥用司法权力的情况发生。
对我国刑法犯罪客观方面发展的思考
典型案例分析
05
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
案例引入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财产损失。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导致潜在的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如制造爆炸物但未引爆等。
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
指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其他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因被害人自卫反击导致杀人者死亡。
影响量刑
西方古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
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刑法理论开始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和特征。
近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
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逐渐深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和学说。
犯罪客观方面理论的历史发展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
02
指具备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已满16周岁、有意志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
指具备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单位犯罪主体
行为主体
作为犯罪
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
不作为犯罪
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行为,但行为人未实施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救助遇险人员等。
5、犯罪客观方面(选修课)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必然因果关系:指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 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因果关 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即单一的、偶然的联系,指某种 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 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 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原因 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情况。
讲 完 啦 , 轻 松 一 下 !
危害行为
• 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 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 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 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之。 (如,以枪杀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 的作为就是直接违反了刑法中的“不得杀人” 的禁止性规范。 )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 在,具有客观性。 如,行为人轻伤被害人,但碰巧被害人为 血友病患者,致使其流血不止死亡。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行为人不知被害人是血友病患者, 但轻伤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 存在的。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 我们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 立的考察它们。 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 研究的目的和对象。 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 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 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 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不当为而为 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 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强奸罪) 2.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 (贪污罪)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用刀杀人)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放火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 有: 1.客观性(客观事实特征)
2.法定性(由刑法规定)
3.多样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1. 危害行为(必备要素) 2. 危害结果(选择要素) 3. 因果关系(不构成要素)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选择要 素)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案例分析:
例1:甲以故意杀人杀害乙,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 尸灭迹,将乙扔到浅水中致乙溺亡,将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乙的 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例2:甲开车不小心将乙撞成重伤,为逃避责任,甲下车后将 乙砍死,甲开车撞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判断
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出现 概率很高属正常,先前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不 中断,反之则中断。 2.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独立达到导致结果发生 的程度或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如果达到了 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 用则先前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反之不中断。
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类型
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 形式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 2.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可由作为, 也可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 人罪
2015年司考真题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等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法律的界限和底线。
犯罪行为通常是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3. 主体性:犯罪行为是由有具体主体实施的,即犯罪行为必须由人来实施,而不能由自然力量或非人力量来完成。
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主观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4. 外部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行为在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可见性和可感知性。
外部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5. 可公开性:犯罪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的实施。
6. 可证明性: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即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定。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7. 社会背景:犯罪行为往往与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因素。
社会背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类型有一定的影响。
8. 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性。
总结起来,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主体性、外部行为、可公开性、可证明性、社会背景和民事侵权行为等。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为法律制裁和社会预防提供了依据。
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客观标准,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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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
(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即“当为而不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③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①无作为能力;
②生理之缺陷;
③空间之限制;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经验、工具等。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规定既可由不作为构成,也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分类:1.根据危害结果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划分。
构成结果—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划分
物质性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具体确定和计量的结果。
非物质性的结果,指无形的、难以具体测量的损害后果。
3.根据危害结果和犯罪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划分。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
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成状态(预
备、未遂、中止)的界限。
3.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5.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罪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客观性
2.相对性
3.顺序性
4.复杂性
二、犯罪因果关系的联系形式
1.必然因果联系
1)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
2)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
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3)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
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4)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
种可能变成了现实。
5)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果的恶性发展导
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
6)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
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
2.偶然因果联系
1)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
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
2)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3)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了被害人更加
严重的结果。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的时间、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不存在没有时间、空间的犯罪。
刑法所注意的是那些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时间和地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两种情况
1)不同的时间、地点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不同的时间、地点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二、犯罪的方法、手段
犯罪的方法、手段,一般情况下,对构成犯罪并没有什么影响。
但不同的方法对犯罪的社
会危害程度有影响,因此,可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方法规定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必要要件时,犯罪的方法对犯罪的成立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