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和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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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和亲政策
摘要:和亲作为一种处理民族关系的特殊策略,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对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融合等方面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掌握历代民族政策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了中国历代中央政权所推行的和亲政策。

关键词:和亲政策;古代民族政策;联姻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75-02
和亲,又可称和蕃,是指封建统治者将自己或宗室的女儿以和亲公主的身份嫁给藩属国或地位较低的“番邦”君主以示两国友好。

这种以政治为基础的姻亲并非单纯的婚姻关系,更多则体现为一种政治行为和羁縻政策。

和亲目的主要是双方中实力较强一方以和亲敷衍外族,使其不为害边疆;再则就是借以笼络外族,使其为我助力。

如此,一来可争取对方兵力,以壮自身实力翦灭外敌。

二则可以扩大政权统治基础。

而对于实力较弱一方,则视大国册封为正统,希望以和亲取得大国的扶植和册封,以此彰显对本地区统治的正统地位,并通过丰厚的赏赐及和亲公主的陪嫁来发展本国的经济。

和亲之策始于汉代。

一、汉朝时期
汉朝时期,汉高祖亲征匈奴,败于平城,匈奴势盛,“控弦三十万,数苦北边”[1]。

高祖刘邦采纳了刘敬“和亲”的建议,“和亲”
之策由此产生。

西汉和亲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嫁公主于匈奴单于为阏氏;第二,年奉絮、缯、酒、米等物;第三,汉匈约为兄弟,长城为界,以北“引弓”之民属单于管辖,南面“冠带之室”归汉帝统治;第四,遣善辩之士于匈奴讲礼,以宣汉人观念风俗习惯;第五,开“关市”,准汉匈往来经贸。

西汉王朝的和亲与匈奴5次,乌孙3次,鄯善、龟兹各1次。

汉匈和亲多是在汉弱匈奴强的形势下,汉为避战的权宜之计;汉武帝时期与乌孙和亲,则是为了与强大的政权联合,以断匈奴右臂;西汉末年汉元帝嫁王昭君于南匈奴呼韩邪单于,是为了处理分化、归附的民族,属于安抚性质。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自公元220年到公元581年共历362年。

此时期是我国各民族大动荡时期,涉及几十个割据政权和朝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变迁以及复杂的民族关系,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中民族大融合时期。

在南方,有山越、蛮、僚、俚等族;在北方,有匈奴、羯、氐、羌、乌丸、鲜卑等族。

这一时期政治斗争剧烈、战争异常频繁、社会一直动乱、王朝不断更迭,各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多以羁縻、怀柔的政策为主,征抚并用,恩威并举,并无和亲。

三、隋唐时期
隋朝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与少数民族友好交往,使边地社会安定,经济文化发展,统治稳固,遂以和亲之策与少数民族互通友好。

隋朝对边疆政权和亲共九次:为离间和削弱突厥势力,与之和亲七次;为缓和与吐谷浑的矛盾,与之和亲一次;为了拉拢高昌以影响西域
诸族,与之和亲一次。

唐朝的和亲政策较之前朝已有了很大发展。

唐太宗云:“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

”①故唐历代皇帝皆鉴太宗以弃民族偏见,从而使周边民族对唐产生凝聚力、向心力,使民族关系空前融洽。

因此对于唐来说,和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族政策。

故唐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和亲次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皆远超前代:共与边疆八个少数民族和亲二十八次;和亲对象和范围包括吐蕃、突厥、回纥、奚、契丹、南诏、拔汗那等;贯穿于整个唐王朝始末,几乎与唐朝相始终。

可见唐朝的和亲已由汉代的权宜之计发展为一种广泛运用的安边政策。

唐和亲政策较之前朝,其和亲目的则更加突出了多样性的特点,表现为:
1.寻求武力支持。

李渊起兵太原,曾以和亲借兵突厥,以增军事势力。

至安史之乱,仅唐军无力快速剿灭叛军,势必借兵实力最强的回纥。

唐肃宗遣仆固怀恩、石定番和李承■出使回纥欲以和亲“修好征兵”。

乾元元年(758年),肃宗为酬回纥出兵助剿叛,乃“以幼女宁国公主下嫁”[2]6115,并册葛勒可汗为“英武威远毗加可汗”。

至长庆元年(821年),唐先后嫁回纥宁国公主、小宁国公主、咸安公主及太和公主,以得兵力支持及北地安宁。

2.削弱少数民族政权。

贞观十六年(642年),太宗以新兴公主嫁薛延陀首领夷男,后以契芯何力之计使和亲未成,夷男“果不敢迎,郁邑不得志,恚而死,少子拔酌杀其庶兄突利失自立,国中乱,如其策云”[2]4118。

北方的一大势力由此遭到削弱。

3.利用和亲公王左右少数民族首领。

唐代和亲公主的身份并不相同,但嫁后多为可敦,有较高地位。

唐正是以和亲公主左右各族可汗,使其不为中原王朝所扰。

会昌二年(842年),武宗责太和公主诏书中确言此意:“先朝割爱降婚,义宁家国,谓回纥必能御侮;安静塞垣。

今回鹃所为,甚不循理,每马首南向,姑得不畏高祖、太宗之威灵!欲侵扰边疆,岂不思太皇太后慈爱为其国母,足得指挥;若回鹃不能享命,则是弃绝姻好,今日之后,不得以姑为词!”①
4.建立军事同盟。

唐历代皆扰于夷狄之患,皇帝多采用“以夷攻夷”和“以夷制夷”的手段,如回纥骨咄禄可汗“得唐许婚,甚喜”,主动向唐德宗表示“昔为兄弟,今为子婿,半子也。

若吐蕃为患,子当为父除之……因詈辱吐蕃使者以绝之。

”[2]6122
总之,唐朝对突厥、吐谷浑、吐蕃、奚、契丹、宁远国、回纥、南诏等八国(族)推行的和亲政策,主观意图是争取结盟,以消灭敌对势力,安定边疆,稳固统治。

四、宋朝时期
与各朝的历史背景相较,两宋显然具备了和亲的条件:第一,辽、西夏、金、蒙(元)都曾与宋对峙并构成严重威胁;第二,宋与辽、西夏、金、蒙(元)曾互通友好,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了相对“和平”。

可是,宋对于和亲的讨论不少,却从无和亲实例;并且宋不但未主动对外和亲,而且还拒绝了辽和西夏的求亲。

对宋人来说:可以增币,但拒绝和亲;可以纳贡,但不愿纳女;可以称臣、称侄
甚至称孙,但绝不肯以老岳父自居[3]。

宋人反对和亲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强烈的民族偏见、文化上的优越感、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和“守内虚外”的既定国策是宋拒和亲主要原因。

五、元朝时期
元统治者行联姻之策,初是成吉思汗家族与弘吉剌、亦乞列思、汪古、斡亦剌等部约为世婚,建立军事联盟,壮大势力,从而征服蒙古诸部,控制大漠南北。

定鼎中原后,成吉思汗家族与弘吉剌、亦乞列思等部贵族成为元朝统治阶级,遂以联姻之策,与新疆畏兀儿、乌斯藏萨迦、大理段氏等贵族联姻,以君臣翁婿关系安定边疆、巩固统治。

可见,蒙统治者施行的联姻之策,在草原上,以联姻结为军事同盟,形成强大的武装力量。

当成为统治阶级后,元朝上层贵族与边疆地区势力大的民族上层人物进行联姻,以笼络少数民族为其统治服务。

虽元之联姻在主观上是为了封建王朝的利益而实行的怀柔之策,但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改善民族关系与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交流的作用。

六、明朝时期
明朝是中国主体民族汉所建立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在明代的二百多年中,回、萨尼维吾尔(裕固)、土、撒拉、东乡、保安等民族最终形成;东南、华南、西南的壮侗语族、苗瑶语族、藏缅语族诸民族在其族体及分布上趋于稳定,为近现代民族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4]。

明代的空前强盛使其形成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思想,因而并无与周边少数民族和亲的现象。

七、清朝时期
清朝的和亲多表现为满蒙联姻。

满蒙联姻始见太祖皇帝时期,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努尔哈赤闻蒙古贝勒明安女“甚贤,遣使往聘,明安许焉,送女至”[5]。

其子代善、莽古尔泰、得格垒,
“努尔哈赤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39次,多尔衮均娶蒙古王公女为妃。

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11次;皇太极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41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18次[6]。

科尔沁王公之女先后有19人做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皇后、妃子。

”[6]起于太祖皇帝的满蒙联姻的政策,较大地影响后代边疆民族政策。

皇太极继位后,与科尔沁部联姻更为紧密,使相沿承袭的“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7]的关系更为牢固。

至康熙中叶,由于准噶尔部的强大和东扩,清既以武力镇压准噶尔叛乱,又与蒙古其他各部联姻以示拉拢。

及至清末,由于清的衰落,联姻只局限于漠南蒙古,双方的关系也逐渐疏远。

可见,满蒙联姻政策的调整是伴随着政治形势的需要及清朝势力的强弱。

八、小结
和亲作为一种羁縻政策,乃是历代王朝为解决民族矛盾,缓解民族武力冲突而较多使用的方法。

相较于战争,它虽无法立竿见影但仍可见其自身独特之处。

和亲使中央与周边从血缘上、心理上产生亲近之感,使两方政权福祸与共,使双方有意愿维持当前政权。

和亲时除和亲公主,往往还连同中央政权的经济收买和文化融合,尽量使周边政权服从中央。

但无论初衷如何,和亲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其效果远远超出了政治的界限,其积极影响和进步作用显著。

和亲
在客观上使中原与边疆的经济文化人口交流往来得到了促进,为边疆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助力,而民族间的交流往来,则促进了民族人口的融合,为今天我国统一的对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当前社会现代文明高度发达,而全球仍然存在国家争端和地区冲突,显然和亲无法在当前政治舞台发挥作用,但在其政策中所体现出的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的精神,以及它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仍旧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史记·刘敬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2719.
[2]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姜春晖.宋人拒绝和亲之原因分析[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9,(2).
[4]杨绍猷,莫俊卿.明代民族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6.
[5]清实录:卷4[m].北京:中华书局,1986:52.
[6]金元山,戴鸿义.试论努尔哈赤、皇太极与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j].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6,(1).
[7]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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