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规定需要符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例如,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等。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规定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程序及方法。
例如,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
3. 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测要求:规定设备的定期巡检和检测要求。
例如,规定设备需要定期进行巡检,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损坏等情况,必要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要求:规定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规范。
例如,规定设备只能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和使用,要求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5. 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和报告要求:规定设备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事故报告要求。
例如,要求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场景下,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024年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xx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xx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
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
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
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电气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旨在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免受电气灾害的伤害,并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2.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涉及电气能源供应或控制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照明设备、电动工具、控制设备等。
2.2 工作人员:指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修人员等。
2.3 井下电气工作:指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的安装、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
2.4 电气灾害:指与井下电气设备相关的事故、火灾、电击等意外事件。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3.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3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并保留备份。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1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拆封、改动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
4.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4.4 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5.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5.2 井下电气设备的测试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和测试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6.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气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2 井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和防爆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进入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和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设计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的分类、布局和配电方式,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连接和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的绝缘、接头和接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相应的计划和记录,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清晰可见,以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改造与报废第二十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老化、损坏和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报废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拆卸或私自出售。
第二十三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应进行记录和备案,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防爆管理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防止火花、电弧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
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
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
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
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
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
否则,至少罚款____万元!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
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
无证考核____元,无停电牌考核____元,无验电笔考核____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
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
严禁带电拉列车。
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
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
违者罚款____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
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
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
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在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电气安全设备、电气工作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二、设备使用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操作要求;三、设备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四、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带故运行或满足半然操作;五、设备运行中应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六、设备处于停机、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断电措施,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适应井下环境特点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不得缺岗。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九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生产、运维、维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编制、完善和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报警,保障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井下电气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强制力强,责任明确。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作环境、负荷要求以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专业、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能够保护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装置应标志清晰,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电器等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操作证书。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动、拆解设备。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预防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电气工具仪表、电缆线路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安装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采煤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并应设置防爆措施。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电工资格的人员操作,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有专门的维护记录和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每个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职责和安全疏散路线。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要点。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煤矿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是一个复杂且危险的作业环境,电气管理规定是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电气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1. 设备安装位置: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地方,以避免设备因环境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设备接地:井下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3. 设备间距:井下电气设备之间应保留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设备之间的热量、电磁干扰等相互影响。
4. 设备防护: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以防止人员误碰、误操作或外力损坏设备。
5. 设备安全标识: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方便工作人员识别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危险性。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1. 设备使用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禁止私自修改或改装设备。
2. 设备巡视维护: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修、停用或更换设备。
3. 设备润滑和清洁:井下电气设备的润滑和清洁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和周期进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设备存储和保养:井下电气设备在停用或存储期间应进行适当的保养和防潮防尘措施,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5. 设备试运行和检查:井下电气设备在停用或维修后应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要求1. 设备维修和更换计划: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维修和更换计划,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换。
2. 设备维修和更换程序: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维修和更换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设备维修和更换材料: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材料的品质和可靠性。
四、井下电气设备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1. 设备应急故障处理:井下电气设备在发生故障时应按照规定的应急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井下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要求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防爆标准进行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二)电气设备的外壳、接线盒、开关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进入设备内部。
(三)电气设备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能承受井下恶劣环境的考验。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可靠,防止因接地不良造成的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确保设备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按照实际使用环境进行选型。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与维护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防爆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直接暴露在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中。
(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确保设备之间、设备与支架之间的距离符合防爆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设备完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保障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加强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人员进行,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确保设备符合要求,满足安全使用的条件。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维护第九条煤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方法,能够独立完成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日常保养应按照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三条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
第四章电气设备检修第十四条煤矿应制定完善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大修工作。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检修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确保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修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试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第五章电气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被困人员,保护现场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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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第七条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2第八条矿每月必须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
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
第十条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二条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
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第十五条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
第四章电缆管理3第十六条矿应设置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第十七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
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点等信息。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第十八条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电管部门必须有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报告或复印件,试验报告或复印件应归档备查。
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十九条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按电缆标准管理。
第二十条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4最好贴层打号。
第二十一条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
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电缆不得受到拉力。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盘成“∞”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第二十三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的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
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定期对电缆在5大负荷运行期间的运行温度进行巡查,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井下供电系统第二十六条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报机运管理部(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
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
第二十七条供电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因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时,必须事先设计,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无设计、无审批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第二十八条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负荷变化应时应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及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进行检修工作。
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
6第三十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主备电源均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三十二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经检查瓦斯浓度后,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三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7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三十四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含有瓦斯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三十五条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试验应留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设备检修内容应有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