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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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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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第七条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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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矿每月必须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

第十条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二条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第十五条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

第四章电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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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矿应设置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

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第十七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点等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第十八条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电管部门必须有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报告或复印件,试验报告或复印件应归档备查。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十九条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按电缆标准管理。

第二十条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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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贴层打号。

第二十一条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电缆不得受到拉力。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盘成“∞”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第二十三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的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定期对电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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