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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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分类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维护海关监管秩序。

2.公平公正: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分类精确:海关对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要准确、精细。

4.分类动态性: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过程中要随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更新,保证分类结果的时效性。

三、企业分类的依据1.经营主体: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

1.1 个体工商户: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并取得独立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1.2 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 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4 其他:指除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

2.经营规模: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分类。

2.1 大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2 中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

2.3 小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企业。

2.4 微型企业:指注册资本不满100万元的企业。

3.经营行业: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所属的经营行业进行分类。

3.1 制造业:指以物质为主要输入,通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加工、生产物品的行业。

3.2 服务业:指以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业。

3.3 农业:指以农作物的种植、畜禽的饲养、渔业、林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

3.4 其他:指其他未列入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行业。

四、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1.分类标准制定:海关将制定详细的企业分类标准,包括各类企业划分的条件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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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 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转”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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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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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管理申请程序 前提:符合AA类管理条件。 申请渠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提交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 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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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1)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
步伐加快 (3)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 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 企业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 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 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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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订的《办法》有何特点?
4、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
、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
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 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 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第七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第八条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第十二条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征证金;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第十五条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第十七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兵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兵团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意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以下同)、参股企业,兵团辖区内民营企业等。

停业、歇业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分类划级不改变企业行政隶属、监督管理和权属关系,不设定企业行政级别。

第四条基本规则。

(一)统一分类。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不同行业企业划型标准,对企业进行统一分类。

(二)分级管理。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和企业规模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和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定期测评和动态调整。

兵团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分类划级工作。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所比照对应的级别根据企业的分类和级别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企业分类划级方法第五条企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同行业划型标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类。

(详见附件1)第六条企业排序。

在企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经营绩效、营业收入三类指标及各指标权重进行综合测评、计分(详见附件2),依据企业综合测评总分将企业按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资产总额表示资产规模 50经营绩效表示资产盈利能力和质量状况 40营业收入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10总分 100第七条企业分级。

按照企业在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的分值水平进行分级。

其中,一类企业分三级,二类企业分两级,三类和四类企业不再分级。

一类企业:综合测评总分8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一类一级企业;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80分的为二级企业,即一类二级企业;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三级企业,即一类三级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深府[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兵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兵团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意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以下同)、参股企业,兵团辖区内民营企业等。

停业、歇业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分类划级不改变企业行政隶属、监督管理和权属关系,不设定企业行政级别。

第四条基本规则。

(一)统一分类。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不同行业企业划型标准,对企业进行统一分类。

(二)分级管理。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和企业规模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和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定期测评和动态调整。

兵团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分类划级工作。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所比照对应的级别根据企业的分类和级别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企业分类划级方法第五条企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同行业划型标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类。

(详见附件1)第六条企业排序。

在企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经营绩效、营业收入三类指标及各指标权重进行综合测评、计分(详见附件2),依据企业综合测评总分将企业按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资产总额表示资产规模 50经营绩效表示资产盈利能力和质量状况 40营业收入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10总分 100第七条企业分级。

按照企业在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的分值水平进行分级。

其中,一类企业分三级,二类企业分两级,三类和四类企业不再分级。

一类企业:综合测评总分8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一类一级企业;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80分的为二级企业,即一类二级企业;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三级企业,即一类三级企业。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企业信用情况;(二)企业生产条件;(三)企业检测能力;(四)企业人员素质;(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2 AA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 《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1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八条 )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 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 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下的
条件审核要点: 逐类上调 时间认定 行为认定 企业申请 上调程序: 仅提交申请 1个月作出决定
5、向下调整(第二十三条)
调整模式: 决定下调 重新确定管理类别 工作方式: 实时发现 定期发现
督促后发现
6、送达及措施实施(第二十四条) 决定书的选择 时间的把握 送达的方式 措施的实施 撤回申请
解读完毕,敬请各位 批评指正。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条文解读
篇章结构
1
总则 管理类别的设定
2
3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管理措施的实施 附则
4 5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类别设置 分类依据 管理原则 管理权限
总则
1、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管理导向:鼓励企业守法自律 管理作用: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管理目标: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 与便利 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

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二)B级: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C级:质量管理状况较差;一年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四)D级:质量管理状况差;一年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机构人员机构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二类店和三类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连锁门店除外)第十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署监〔1999〕34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 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

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

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

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珠府[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2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七日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市属企业分类定级的执行情况,结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战略改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和分类考评的原则。

(二)体现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原则。

(三)统一指导和分层实施的原则。

(四)定期分级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分类按照企业的行业性质及营业利润的构成比重,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指市场竞争性较强,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企业。

(二)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指行业集中度较高,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

(三)区域垄断性企业(简称C类)指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及以区域性特许经营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指除一般竞争性、专营竞争性、区域垄断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项目公司、待重组企业等。

三、定级定档对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区域垄断性企业(C 类)进行定级定档,对其他类企业(D类)暂不进行定级定档。

(一)定级的方法和标准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级别。

202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武城县202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方法(试行)为深化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进展,加快全县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特制定本方法。

一、重点工业企业分类(一)分类依据。

以工业企业税收、亩均税收、社保状况、安全生产、环境爱护、科技创新、金融诚信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分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创新、创业)、重点关注企业等五类。

(二)分类标准。

1.龙头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年度纳税15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3.优质企业:亩均纳税2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4.双创企业:具有肯定科技创新力量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

5.重点关注企业:金融担保圈内企业和僵尸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由所属镇街区做好管理服务。

二、考核方法(一)考核对象。

龙头企业8家、骨干企业28家、优质企业12家、双创企业39家、重点关注企业41家。

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年度指标考核状况,一年一调整。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成立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数据的汇总、排名,提出方案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审定。

1.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按百分制进行分类考核。

(1)税收指标考核。

主要包括税金总量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2)亩均税收指标考核。

主要包括亩均税收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3)安全生产指标考核。

主要包括安全守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双体系”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由县安监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大企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大企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大企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法规,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基于层级分类的。

具体细则包括:
1. 分级分类标准: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年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等指标,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纳税级别。

2. 税收差异管理:针对不同纳税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

通常情况下,资产规模、年营业收入较大的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

3. 纳税申报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守法纳税。

4. 税收合规和监管: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大企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指导进行相关纳税事务的处理。

同时,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变化可能会受到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建议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海关总署第197号令•【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企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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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 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申请调整为B类、C类管理的C类、D类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其评定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其评定时间认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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