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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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的并罚是指一个犯人因犯有多个罪行而被判处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即同时执行不同类型的刑罚。
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综合考虑犯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综合处罚,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对于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的并罚,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首先,需要明确每个罪行的定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
对于每个罪行的定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确定刑罚幅度,同时需要考虑到每个罪行的程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其次,对于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刑罚加总,即将每一个罪行的刑罚数额相加得到总刑期。
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刑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进行执行,即优先执行刑期较长的刑罚。
另外,对于并罚的刑罚执行方式,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形:1.罪行构成并罚的,判决书应当明确指出各自犯罪行为的罪名、判决程序、刑罚数额等内容,并根据不同罪名确定刑罚执行顺序。
2.对于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情况下,应当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再执行有期徒刑。
3.对于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并罚的情况下,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并罚刑罚的执行方式,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形:1.如果罪犯在入狱期间出现严重疾病,后续刑罚可以改为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以提供合适的治疗环境。
2.如果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刑期、改判缓刑或判决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失职等惩罚形式。
总之,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的并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旨在对犯人进行综合处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序良俗。
这需要在法律指导下,根据罪行情节及犯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刑罚规定。
试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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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单一
我国现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只有监禁刑,不利于轻刑犯的教育改造。我国虽然已建立缓刑制度,改善这一弊端,但是适用缓刑的轻刑犯数量不多。这促使人们寻求监禁刑的转向或替代措施,而在各种积极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执行措施中,缓刑制度尤为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处于中心地位。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这种制度,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就刑事政策上对“目的刑”、“教育刑”的刑罚理论的实践意义而言,短期自由刑的执行问题,在法制上是由缓刑制度方面来谋求补救。仅从时间长短来看,的确可以将缓刑看作为使罪行轻微而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免受入狱服刑的弊端而设的一种社会待遇。
三、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的
近些年来,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不仅着眼于短期自由刑的报应、威慑机能,而且着眼于它的教育、改善机能,从而更加积极地评价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果。
2003年,全国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共判513816件、747096人,其中,定罪判刑的73035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58562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21.7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7991人,占49.02%,判处拘役的53092人,占7.27%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14275人,1.95%;免予刑事处罚的11906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59%;宣告无罪的4835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5%。在这里,定罪判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共546010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74.76%。如果按五年的五分之三推算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上判处拘役和宣告缓刑的,则有402814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55.15%。现实中有半数以上的犯罪人最终被处以短期自由刑,但是大多数人没有被处以缓刑。
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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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1级刑法硕士 20 秦昕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内容。
自1872 年在伦敦举行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将其列入议题以来,其利弊和存废问题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下的焦点。
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刑中受到批判最多的就是短期自由刑,尽管它面临诸多的非难,但是各国刑法都没有废除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仍有其存在空间。
一、短期自由刑之界定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
研究短期自由刑,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短期”的含义,即关短期自由刑的期限。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国外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月说、六个月说和一年说,此外还有一周说、二周说、六周说、四个月说、九个月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的下限应为六小时或十二小时。
短期应以多长刑期以下对受刑者的改善、教育不起作用而定,也就是说,短期自由刑的最下限应以改善受刑者所必需的最低期限为依据。
根据我国刑罚体系以及刑罚轻重分布,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应该是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自由刑,具体包括拘役刑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学者基于罪行轻重与刑罚的框架推论出,三年是轻罪和重罪的分水岭,进而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三年以下的自由刑。
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使用轻罪、重罪的措词,三年作为分界线也只是学者根据一些法律条文推论出来,并没有有力的阵脚。
纵使三年是轻罪、重罪的分界线,也不意味着三年以下的就是短期自由刑。
从我国刑法体系来看,拘役作为一种典型的短期自由刑,它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也不得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比拘役更严厉的自由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更为广泛。
在界定短期自由刑时,如果将更为严厉的有期徒刑的中“短期自由刑”期限界定的过长,将明显与同为短期自由刑的拘役不相称,轻重程度以及剥夺犯罪权益的程度相差太大,不具有协调性。
论短期自由刑-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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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对犯罪论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刑罚论,特别是短期自由刑为了使对短期自由刑的研究更加深刻彻底,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
理论上,短期自由刑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目的、刑罚价值的具体体现。
现代刑法更倾向于尊重人权,着重强调轻缓和人道,短期自由刑无疑是个很好地体现。
实践中,本文通过对短期自由刑在司法部门的应用情况的分析来了解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从而让短期自由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佳的刑罚效用。
、短期自由刑的概念字面意义上的短期自由刑就是指刑期较短的自由刑。
我国的自由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自由程度上,可以把其分为限制自由刑和剥夺自由刑。
根据国内的刑罚体系结构和司法实践,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 3 年以下的自由刑。
二、短期自由刑的主要问题1. 短期自由刑时间太短,惩罚功能较弱,威慑力不强。
并且短时间内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每个罪犯的特点,不能根据个体差异进行矫正教育。
2_由于监狱大环境的影响,有些罪犯入狱后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受其他服刑人员思想的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学到新的犯罪技术:3. 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和执行后有很多“后遗症”。
罪犯被执行短期自由刑后回到社会会因为此前的犯罪记录受到社会歧视,在家庭、就业、生活方面面对种种不公,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4. 处于社会上层犯罪人往往只被处以罚金,真正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大多属于社会的下层,这就加深了不公正:5. 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给相应的行刑机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三、短期自由刑的完善1.设立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易科非监禁刑是指用罚金、不剥夺自由的强制劳动、禁止从事―定的职业或者活动来代替短期自由刑的―种刑罚制度。
首先是易科罚金制度。
这一做法确实具有贫富不平等性等弊端,在使用上要有所限制,比如可以限制只适用于拘役。
其次是易科社区服务制度。
是指不将受刑人拘禁在监狱或一定的场所,而只是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的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
试关于短期自由刑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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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短期自由刑程序控制「内容提要」短期自由刑在刑罚史上上曾经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到了19世纪中后期,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教育刑论的盛行,短期自由刑的实际社会效果受到了质疑,从此开始了短期自由刑利弊、存废的争论。
于是刑法学者们纷纷开始为其探索出路,但大部分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如刑罚替代措施和变更执行方式等,来探讨的,本文笔者则另辟蹊径,试着从程序的层面来研究如何控制短期自由刑的发动,并以此来将其弊端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弊端程序控制犹豫制度一、短期自由刑的概念界定所谓短期自由刑就是短期剥夺犯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在研究短期自由刑之前,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必需明确:“短”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短期”?有力的主张是三个月说、六个月说、与一年说,此外还有一周说、两周说、六周说(Liszt)、四个月说(Carofalo)、九个月说等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最下限应为6小时或12小时。
三个月说,是早期的立场,1891年在哈雷召开的第二次国际刑法协会德国分会上,第一次将三个月以下刑期作为短期自由刑,此外1894年在不伦瑞克召开的德国兼职人员会议,1946年的国际刑法及监狱委员会的决议,1950年在海牙举行的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都坚持了三个月说,还有学者WolfgangMittermaier以及木村龟二也都主张三个月说。
自从1959年联合国欧洲咨询小组在斯特拉斯堡召开的会议上采纳六个月说以来,该说受到广泛青睐,H.Mannbeim、日本的多数学者都支持这一观点,德国刑法典以及英国的犯罪者处遇咨询委员会也持这样的观点。
K.A.Hall指出:“什么样的自由刑应为短期并不明确,但是,我认为三个月或者六个月是太低了,从教育的立场来看,九个月及十个月也太短了,我想提出上限为一年的方案。
”1950年海牙召开的第12次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法国代表P.Cannat也将短期自由刑定义为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日本的藤木哲也也坚持这一观点。
犯罪后有什么后果
![犯罪后有什么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658fec64b9f3f90f77c61b45.png)
犯罪后有什么后果?犯罪的后果,即刑法意义上的刑罚。
犯罪后,犯罪行为人在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资格方面均可能受到处罚,由此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生命刑:即剥夺生命的刑罚。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即死刑。
死刑包括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重的剥夺生命的刑罚,而死刑缓期执行一般在两年考验期届满后即无须执行死刑,体现了刑法对生命的尊重。
自由刑:即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犯罪中,被告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失去人身自由。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即剥夺财产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资格刑:即限制或者剥夺资格的刑罚。
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除了以上刑罚处罚,法律还规定了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非刑罚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禁止令、职业禁止和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等。
相较于形式上肉眼可见的刑罚处罚,刑事犯罪的后果在犯罪分子的精神层面往往会有更大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一些出狱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出一番天地的也有,但是更多的罪犯出狱后的生活并不好,长时间的牢狱生活让他们和这个世界脱节,找工作也会遭人白眼,身边的人对他也会自主的防范意识,排挤或者远离他,可以说很多出狱的人都会有被世界抛弃的感觉,能从中走出来或者可以有另外的一种人生,走不出来就可能一蹶不振或者重犯过去的错误。
一人犯罪,全家受影响。
对于犯罪分子的家人,在某些领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社会上有很多岗位要求直系亲属无犯罪记录,家人判过刑也会有影响。
在当兵,入党,出国留学,考公务员等要求如实报告不能有所隐瞒,如果隐瞒实情被查出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一旦判刑犯罪记录是终生无法消除的而且全国联网。
申请国家单位工作时需要直系亲属的政审材料,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那么很难被录用,影响孩子的一生。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3adf31b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f8.png)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法律自由和人权保障。
刑法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核心之一,而自由刑是刑罚中的一种,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探讨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一、大陆自由刑自由刑是指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除不得脱离法定地点外,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制定勤劳劳动等有益于自身成长发展的事情。
自由刑既可以矫正罪犯,也可以为社会提供劳动力,因此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在大陆,自由刑是现行刑法中的一种罪刑相适应制度。
自由刑适用于被判处6个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罪犯在执行自由刑期间,可以在法定地点内工作、生活和学习,具有较高的社会实用性。
在大陆,自由刑的执行与监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在执行自由刑期间,罪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场所、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等。
同时,在执行自由刑期间,罪犯必须认真参加规定的生产和劳动、文化、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改变不良行为,增长知识和技能。
据了解,目前在大陆自由刑的执行中已经采用了一些现代化的手段,如通过移动监管设备、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自由刑的监管效能。
二、澳门自由刑澳门是中国的一块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较为独立。
在澳门,自由刑的适用范围与大陆类似,适用于被判处1个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澳门,自由刑的执行与监管主要由司法警察执行,罪犯必须遵守监管规定,如不得离开规定区域、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活动等。
在执行自由刑期间,罪犯应当参加各种改造、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澳门在自由刑的监管中也采用了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电子监管系统,为自由刑的执行和管理提供了更高效、更精准、更安全的方式。
三、大陆与澳门自由刑的比较从适用范围、执行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来看,大陆与澳门的自由刑有着较为相似的制度安排。
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地自由刑进行比较:1、自由刑适用范围的差异大陆自由刑适用于被判处6个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澳门自由刑适用于被判处1个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短期自由刑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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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情况
适用于轻微犯
适用于初犯、
适用于有悔过
适
罪,如盗窃、
偶犯,且犯罪
表现,愿意接
害
诈骗等
情节较轻
受改造的罪犯
会
严
短期自由刑的优缺点
• 03
短期自由刑的优点
减轻监狱拥挤: 短期自由刑可以 减少监狱的拥挤 程度,减轻监狱 的压力。
节省成本:短期 自由刑可以节省 监狱的运行成本, 减轻政府的财政 负担。
促进改造:短期 自由刑可以让罪 犯在社区中接受 改造,有利于罪 犯的改造和社会 的稳定。
短期自由刑的缺点
容易导致再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较短,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教 育和改造,导致出狱后容易再次犯罪。
社会成本高:短期自由刑 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 管理、维护等,对社会资 浪费。
影响家庭关系:短期自由刑可能导致罪犯 与家人分离,影响家庭关系和子女教育。
短期自由刑的改革和未来发展方• 06 向
短期自由刑的改革措施
社区矫正:推广社区矫正制 度,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 育和改造
教育改造:加强罪犯的教育 和改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 道德素质
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力度, 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安全 和权益
刑罚执行:完善刑罚执行制 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
效性
社会融入: 入社会,提
短期自由刑对罪犯的影响 • 04
短期自由刑对罪犯心理的影响
心理压力:短期自由刑可能导致罪犯产生心理压力,影响其心
自我认知:短期自由刑可能使罪犯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反思,改
社会适应能力:短期自由刑可能影响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使 社会
短期自由刑对罪犯行为的影响
短期自由刑可能使罪犯产生 心理压力
短期自由刑刑罚易科制度研究
![短期自由刑刑罚易科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06227c5da38376baf1fae09.png)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短期 自由刑足指 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罚。刑罚易科制
度 , 指 法 院根 据罪 犯 的 刑 罚适 应 能力 和 再 社会 化 需要 等 因 素 以判 决 缴纳等 , 是 这就使得 大多数犯罪人能够承 受易科 的罚金额。这样, 罚金 形式 实现 不 同 刑种 之 间的 转换 , 以促 进 刑种 资源 的合理 配 置 , 保证 取 得 最佳 的 行 删效 益 。 期 自由 刑在 现 代刑 罚轻缓 化 的 趋势 下 饱 受争 议 , 短 实质 上 的 不 平 等 性也 就 随之 淡 化 。 ( ) 式 上 减轻 、 服 弊 端 二 形 克 根 据 易科 发 生时 问 的不 同 , 外 短 期 自由刑 易科 罚 金 分 为 两 种 : 国
二 、 科 资格 刑 易
律 以 自由刑的被提高 了的最低 限度相 威吓 时,那么,在第 1款的情
形 rI 据 所 规 定 的 自 由刑 的 最 低 限度 确 定金 钱 刑 的 最低 限度 ; 时 } 根 此
3 O日额相当于 1 月的 E由刑。0 个 l ” 虽然该条未规定科处罚金 , 或者
只 规 定在 自由 刑 之 外 科 处 金 的 , 对 该 行 为 的量 刑 不 超 过 6个 月 若 的 , 按 第 l项 规 定 , 由刑 的 执 行 不 是 绝 对 必要 的 , 法 院 可 以 处 且 自 则
L g l y t m n o iw e a s e A dS ce S
2 0 .(中 ) 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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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期 臼 由刑 刑 罚 易 斜 制 度 研 究
熊素玲
摘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e2c9f3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9b.png)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是指对犯罪行为轻微的罪犯,经判决处以短期自由刑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也有助于有效处理轻微犯罪案件。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犯罪轻微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适用于犯罪轻微的罪犯。
轻微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性质轻,危害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比如故意伤害轻微或者赔偿到位、盗窃金额较小等。
这样的罪行不需要过于严厉的惩罚,采用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对于对于被告人的惩罚达到了绰绰有余的效果。
二、罪犯认罪态度好罪犯认罪态度是判定罪犯和案情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罪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参与改造,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能够促进犯罪的改造,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无前科或前科数次以内前科是指被告人在之前曾经被判定过犯罪行为的记录。
如果一个人之前没有过前科或者前科数次以内,说明其犯罪天赋不是很高,再加上其认罪态度好,就证明其有改正的良好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四、能够支付罚金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让罪犯感到痛苦,同时也不能超出其承受范围。
因此,法院应当仔细考虑罪犯的经济情况,确认罪犯能够支付罚金。
如果罪犯经济情况十分困难,无法支付罚金,那么就不适用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总之,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对于解决轻微犯罪案件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罪犯的综合考虑,能够保护罪犯的权益,促进犯罪的改造,达到社会和谐的效应。
刑法论文短期自由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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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短期自由刑研究短期自由刑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刑罚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短期自由刑的定义、目的、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研究该刑罚形式的意义和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短期自由刑的定义。
短期自由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自由,使其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罚形式。
与长期监禁相比,短期自由刑的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至数月不等。
这种刑罚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反思,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段时间的安全保障。
其次,我们要探讨短期自由刑的目的。
短期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迫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反思,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
同时,短期自由刑还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短期自由刑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段时间的安全保障,减少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
然后,我们需要明确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短期自由刑适用于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的情况,如轻微盗窃、故意伤害等。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则不适合采用短期自由刑,应该选择更为严厉的刑罚形式。
其次,短期自由刑适用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即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和悔过,并有可能改正错误。
最后,短期自由刑适用于具备社会适应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即他们在刑罚期满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最后,我们要讨论短期自由刑的实施方式。
短期自由刑可以通过拘留、监视居住等方式进行实施。
拘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自由活动;监视居住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安置在特定的居住地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视和管理。
这些实施方式既可以保证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有效控制,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总之,短期自由刑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刑罚形式,具有一定的意义和效果。
短期自由刑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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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利弊分析法学院2011级刑法硕士 253 秦昕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内容。
自1872 年在伦敦举行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将其列入议题以来,其利弊和存废问题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下的焦点。
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刑中受到批判最多的就是短期自由刑,尽管它面临诸多的非难,但是各国刑法都没有废除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仍有其存在空间。
一、短期自由刑之界定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
研究短期自由刑,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短期”的含义,即关短期自由刑的期限。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国外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月说、六个月说和一年说,此外还有一周说、二周说、六周说、四个月说、九个月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的下限应为六小时或十二小时。
短期应以多长刑期以下对受刑者的改善、教育不起作用而定,也就是说,短期自由刑的最下限应以改善受刑者所必需的最低期限为依据。
根据我国刑罚体系以及刑罚轻重分布,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应该是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自由刑,具体包括拘役刑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学者基于罪行轻重与刑罚的框架推论出,三年是轻罪和重罪的分水岭,进而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三年以下的自由刑。
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使用轻罪、重罪的措词,三年作为分界线也只是学者根据一些法律条文推论出来,并没有有力的阵脚。
纵使三年是轻罪、重罪的分界线,也不意味着三年以下的就是短期自由刑。
从我国刑法体系来看,拘役作为一种典型的短期自由刑,它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也不得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比拘役更严厉的自由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更为广泛。
在界定短期自由刑时,如果将更为严厉的有期徒刑的中“短期自由刑”期限界定的过长,将明显与同为短期自由刑的拘役不相称,轻重程度以及剥夺犯罪权益的程度相差太大,不具有协调性。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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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澳门是中国特别行政区之一,自1999年回归以来一直保持着自由、法治、民主的特殊地位。
其中,自由刑是澳门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大陆相比,澳门自由刑有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刑法法律制度、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大陆与澳门自由刑进行比较研究。
一、刑法法律制度比较在刑法法律制度方面,大陆与澳门有着显著的不同。
大陆是实行大陆法和地方法的双重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而澳门是完全沿用葡萄牙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大陆那种法律地位的分级。
故而澳门继承了葡萄牙的犯罪法体系,施行欧陆法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欧洲其他国家类似,不完全遵循大陆刑法规则。
二、犯罪类型比较在犯罪类型方面,澳门的犯罪类型比大陆更加宽泛。
大陆一般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
而澳门在刑法中规定了更多的犯罪类型,如毒品罪、危害治安罪、公共卫生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犯的罪行也有更加明确的界定。
三、刑罚种类比较在刑罚种类方面,澳门的刑罚种类相对于大陆也有明显不同。
大陆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而澳门的刑罚种类则包括:监禁、罚金、缓刑、社区服务令等。
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澳门没有死刑这一刑罚种类。
这种相对于大陆而言的宽松和人道犯罪处理方式是澳门自由刑的重要特点之一。
四、刑罚执行比较在刑罚执行方面,澳门的法官在审判刑罚时,往往更加重视人权尊重和个人尊严,法院可根据刑犯的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关押在监狱中,这一点相对于大陆法律,其执行过程更加严格一些。
同时在社区服务、缓刑等方面也有着更多的创新与实践。
澳门有大量的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
在执行缓刑方面,澳门较大陆宽松,缓刑法院在考虑判缓条件时,除了需要考虑罪犯在服刑前的表现外,还会考虑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影响,包括罪犯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及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https://img.taocdn.com/s3/m/22da1451be23482fb4da4c0b.png)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由刑。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自由刑。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数行为一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一行为一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共犯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共犯的基本问题修八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一)对象1、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社区矫正机关执行。
(二)社区禁止令1、内容:判令其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1)禁止进行的活动(主要基于犯罪手段):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法律敎育网(2)禁止进入的场所(主要基于犯罪诱因):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3)禁止接触的人(主要基于被害人保护):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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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介绍: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大陆和澳门都是中国的一部分。
两地在刑事法律和刑事制度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大陆和澳门自由刑法律和制度,展示他们的异同点。
在大陆和澳门的自由刑方面,不管是在法律规定、执行情况或者刑罚体系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对比两地的自由刑制度,可以有助于全面着眼于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更好地研究刑事立法问题,为日后制定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法保驾护航。
一、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陆和澳门自由刑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还具有一些差异性。
大陆的自由刑主要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民间没有权利进行处罚。
《刑法》则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威胁治安的行为予以处罚。
澳门的自由刑则是由《治安保护法》和《刑事程序法》等多部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澳门警察、安全部队等都有权对威胁治安的人实施处罚。
澳门法律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处分:1. 警告:对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口头警告,耳提面命,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举止讲解和劝告。
2. 治安罚款:通过行政手段弥补社会损失,对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吸烟等行为进行罚款。
3. 治安拘留:一般是指因行为严重扰乱治安,采取的拘留措施,不超过十五天。
4. 行政拘留:也是常用的一种处罚措施,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短期拘留扣留在警局的行为,不能超过四十五天。
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治安,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是否还能适用于现在的社会?二、执行情况自由刑对社会治安与稳定的保护,对民众安全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两地的执行情况上,也存在很多的差异。
据了解,大陆的自由刑处罚面广,刑期长短不等。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威胁治安、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进行打击。
但是,人们也常常会听到各种各样的案例,例如因地铁内吃东西而遭到行政拘留等,引发争议。
论近代自由刑的产生和发展
![论近代自由刑的产生和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55dae077f78a6529647d5398.png)
论近代自由刑的产生和发展自由刑是有关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通过剥夺人的自由来达到矫正罪犯的目的。
在现在自由刑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刑罚,然而在古代却不是这样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监狱的产生都早于自由刑,而近代监狱的兴起却与自由刑息息相关。
在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狱的记录,早在夏朝就有了圜土着一种监狱,到了商朝还出现了囹圄,起初监狱的刑罚主要以肉刑与生命刑为主,但随着监狱的发展一种名为嘉石的刑罚出现了,根据相关记录在西周时期罪犯被处以嘉石刑后还要服不同时间的有期劳役刑。
这既是自由刑的最初形态,到了秦和汉初的时候劳役刑便比较普遍了,此时除了肉刑生命刑之外罪犯还会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被判处相关的劳役刑其中包括戍边等多种刑期不同的刑罚。
到了隋唐时期徒刑就更为普遍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更是奠定了徒刑的重要地位。
近代自由刑产生于西方,16世纪的英国流民问题十分严重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大批农民丧失了他们的土地成为流民,大批的流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的治安环境十分严峻,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就将这些人进行收容,在限制他们的自由的同时阻止他们进行社会化劳动,并对其进行职业教育这便是近代自由刑的产生,在这一时期称为西方监狱的感化院时期,其雏形是伦敦医院,1557年经英王爱德华六世批准在一座旧宫殿上建立起了著名的布莱德威尔感化院,用于收容流民并对其进行强制劳动和感化训练,通过劳动在创作一定财富的同时使他们养成一定的劳动习惯,这一制度影响到欧洲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先后建立起类似的机构,其中对世界现代监狱制度影响很大并在监狱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是16世纪末在荷兰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矫正院。
1595年,阿姆斯特丹建立第一座男犯矫正院,称挫房,主要劳动是制作染料,第一座女犯监狱称织造所,以纺纱、织布为主要劳动,阿姆斯特丹矫正院与现代监狱有着十分多的相似之处:它们以加尔文教派的理论为依据,以劳动来教育改造罪犯,同时它们还重视对犯人的精神感化和职业辅导,并有着一套完整的奖惩管理制度,阿姆斯特丹矫正院的许多制度一直被沿用至今,17世纪初,许多类似的矫正院在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起来。
自由刑的名词解释
![自由刑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a0d5a03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03.png)
自由刑的名词解释自由刑作为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保障个体自由的一种刑法手段。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自由权的限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自由刑的适用范围广泛,可涵盖罚款、禁闭、有期徒刑等多种形式,对于各类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适用规定。
自由刑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权进行限制,来实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引导。
在现代刑法体系中,自由刑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刑罚方式,既能达到对犯罪者的惩罚效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改造和教育的目的。
自由刑的适用不仅考虑到犯罪的轻重程度,还需要兼顾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自由刑的适用过程中,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人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仍保有一定的基本权益,如言论自由、合法劳动等。
这种人权的保障既是对人权尊严的体现,也是对犯罪者改正错误、重返社会的机会。
自由刑的范围涵盖了罚款、禁闭和有期徒刑等具体形式。
罚款是自由刑的一种常见形式,通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来达到对其行为的惩罚。
禁闭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场所内,以限制其自由活动。
有期徒刑则是对犯罪分子自由权的长期限制,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服刑,以便实现自身改造和社会再适应。
在自由刑中,法律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比如,法律规定刑期应进行合理的设置,避免对犯罪分子的个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特殊群体的刑罚执行,法律也提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实现有效改造。
自由刑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体现了对其教育改造和社会再适应的关注。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为了确保自由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应该建立健全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制度,以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总结起来,自由刑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自由权的限制来实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引导的一种刑法手段。
自由刑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罚款、禁闭和有期徒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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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罪
犯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对罪犯
施以教育矫正的
刑罚方法。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 作为主体, 才是现实的
⋯⋯动物按本能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
,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
”
——黑格尔
自由刑的范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关于自由刑的种类各国及各地区规定不同:法国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轻徒刑、拘留、监禁、徒役等的区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规定了徒刑(reclusion)、监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种自由刑。
德国刑法也曾规定了重徒刑、轻徒刑、监禁、拘留四种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后统一规定为“自由刑”。
俄罗斯1996年刑法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
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国香港地区自由刑只有监禁刑。
我国澳门地区在《澳门刑法典》适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种:徒刑和监禁;而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刑,即徒刑。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除规定与以上国家和地区相似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还规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
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大陆与澳门在立法上均规定有短期自由刑,这是据以研究比较的前提。
而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对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概括。
如前所述,《澳门刑法典》通过“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将短期自由刑包容在徒刑内,它的最低起点为1个月。
该刑法典另一条又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注:参见燕人、东山:《澳门刑法总则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100页及次页。
)据此,我们可以断定:澳门的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将短期自由刑的最高刑期限定为6个月以下,比较符合国际上的一般认识,至少它符合1959年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欧洲会议确立的标准。
(注:该会议决议6个月以下的宣告刑为短期自由刑。
)考虑到1995 年《澳门刑法典》(草案)是由葡国刑法专家拟制的,想必读者就不会对作者的这一判断提出怀疑。
事实上,法国、俄罗斯最近颁布的刑法典也是将6个月视为短期自由刑不能逾越的上限。
自由刑中“自由”之发展趋势:基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思考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类所获得的自由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是随着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而不断发展的,因此惩罚的种类和力度也是由从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经济基础中所产生的一般人的普遍需要决定的。
自由刑的未来发展走向与各国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阶段中公民对自由的理解程度分不开。
必须按各个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状况区别考虑,以发达国家中剥夺和限制犯罪人某种需求的标准来衡量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是不对的。
必然造成对自由理解的差异,最终或者导致自由刑的无效或者导致自由刑的过剩。
在第二次现代化的国家中,由于个人所能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很高,因此完全剥夺其自由也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可预见,第二次现代化的国家自由刑的未来发展是由剥夺和限制较基本的需求向剥夺和限制犯罪人较高的需求发展,剥夺自由(狭义)向各种限制自由的方向发展,自由刑向资格刑发展。
对于还未进行第一次现代化的国家和一部分处于第一次现代化最低级阶段的国家的国民来说,人们的主要需求还是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否则盗窃和抢劫的比例不会如此之高。
基于这种状况,我们推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中“自由刑”仍是以传统的监禁刑为主,至少短时间内不会出现在进行第二次现代化国家中出现的那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