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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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票有据自上己的 特非定基的本名当称事,人所在 以各,种同票一据当行事为人中可关存系都以系在就的或不必不能要完成主全立体,,,票票若据据这上也种的就主法无体律效不关 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
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
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
票据法上的 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
非票据关系
票据直关接系发中生的的权法利律即关票系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的票债据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成的一个系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付民款法合上同,就可以形成债
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务因人此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
如果就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的不是票资金关系。
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 一、票据权利概述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 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 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
经济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汇票

本票和支票
六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七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CONTENTS
❖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
票据
狭义的票据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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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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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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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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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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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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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作业
试分析银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几位同学分别担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持票人、被背书人、贴现人、承兑人、付款 人等角色,通过虚拟的商业关系来演练整个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要求制作票据。
号外
形形色色的汇票
最古老的中国汇票
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这是1942年海外爱国人士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此钱用于”儿童保育”公益目的
民国时期的汇票
建国初的汇票
建国后第一张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上海银行率先 签发了全国城 市商业银行系 统编号为 00000001的第 一张银行汇票. 这标志着城市 商业银行系统 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业务正式 开通。
四、承兑及保证
承兑 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承诺付款,具体表现为在汇票上加盖 “承兑”字样并签章 承兑的主体为付款人,一般为银行 承兑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否则到期也无法获得承兑 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了真正的第一债务人 只有汇票存在承兑问题,支票、本票不存在承兑。在汇票 中,见票即付的也不须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 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五、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后一个月 其他:到期日起10日内 过期:作出说明,一般即会付款 付款程序 收到提示,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身份 审查合格,当日足额付款
六、追索权
追索权的产生:最后持有人的承兑、付款请 求遭拒,或付款人死亡、破产等 向谁追索:背书人、出票人等 追索权产生后,应当在3日内向告知前手 责任承担:所有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承兑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支付工具为 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甲方先将汇票进行了承 兑,并在上面加盖了“不得转让”字样,然 后交给了乙方。乙方按时发了货,在汇票的 付款到期日到来之前,乙由于急需资金,就 将汇票拿到农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汇票到期 后,农行到付款行建行提示付款,结果建行 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兑,于是诉致 法院。 试分析建行是否应该对此汇票进行承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各项公约主要以()票据法为基础。

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2.法国商法规定票据失票人提供担保后,()。

A.请求法院作出命令交付的裁判B.可向出票人提出签发新票据的请求C.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依法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3.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有提供担保后,可()。

A.请求法院作出命令交付的裁判B.向出票人提出签发新票据的请求C.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D.向法院申报除权判决4.()是指付款人于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A.板期汇票B.计期汇票C.注期汇票D.即期汇票5.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A.其后手背书转让的无效B.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在特定条件下,该汇票可以转让D.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D.出票日期8.票据权利是指()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债权人B.保证人C.持票人D.收款人9.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 )。

A.本票B.本票和汇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10.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B.无因性C.文义性D.流通性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票据法的特征有()。

A.强行性B.技术性C.选择性D.国际统一性2.下列关于票据叙述正确的是()。

A.票据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工具B.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C.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指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等D.票据瑕疵包括票据伪造、票据变造3.票据属于()。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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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复习资料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 2.支付(支票) 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 5.抵销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第一章票据概述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 2是完全证券 3是无因证券 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 债权证券 2 物权证券 3 社员权证券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 证权证券 2 设权证券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 完全证券 2 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 有因证券 2 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 记名证券 2 无记名证券票据分类(学理上)1、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2、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票据分类(法律上)即《票据法》:1、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2、本票(属约定自己付款)3、支票(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第二章概述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 2.技术性 3.应变性 4.二元性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 2. 安全 3.确定 4.公平票据法体例结构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1.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2.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特征:1、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由票据法调整3、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非票据关系特征:1、为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3、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未保全票据权利法律上的后果:1、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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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

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 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

B厂就把A 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选择题1】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考点]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详解] 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

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案例: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10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1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

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

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盖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

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一套价值1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

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

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题]家电商场有无票据权利?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1.本案中的家电商场是从李某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份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一切毫无知晓,也不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不继受李某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

既然家电商场有票据权利,胶鞋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没有根据的。

2.我国的《票据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事有同一权利。

”【选择题2】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

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案:A●[考点]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规定,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即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故选项A正确。

选项B中的返还责任和选项D中的侵权赔偿责任都是民法上的责任,非“汇票责任”,是错误的。

选项C是丙公司通过行使追索权主张给付汇票金额,而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的背书转让合法,而本案汇票的背书转让是违法的,故无追索权的适用,选项C错误。

[特别提示]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提示期限经过后,持票人基于权利转让的目的而做的背书称为期后背书。

期后背书受到法律禁止,但背书人承担的是汇票责任,而非民法上的责任。

【选择题3】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此时得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多选)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B.乙公司付款后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答案:ACD。

●分析: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选择题4】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

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为该票据作了保证,但是附有“甲公司出票真实”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丁公司所附的条件不影响其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所以丁公司对该票据还得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选择题5】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法律对票据取得方式的限制以及票据的善意取得。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该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可见,除了上述三种无偿取得的方式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甲是拾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且不是法律规定的三种无偿取得的方式,所以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同时,我国《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甲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乙是通过甲的背书无对价取得票据,因此乙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甲,所以,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选择题6】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

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

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答案B,D●解析●解析:《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所以D项是正确的。

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选择题7】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答案B●解析●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特点之一即为无因性,所谓无因证券,即具备法定条件后,票据权利即告成立,票据义务随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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