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渝北府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渝北府发〔2024〕2号为规范我区犬只饲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渝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宝圣湖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龙溪街道和仙桃街道全域;悦来街道的合力社区、嘉陵路社区、嘉悦社区、新春社区、阳光社区;回兴街道的宝圣东路社区、宝桐路社区、高岩路社区、金凯路社区、金兰路社区、锦华路社区、锦屏路社区、康兴路社区、科兰路社区、科桐路社区、龙石路社区、双湖路社区、双桐路社区、馨兰路社区、羽裳路社区;两路街道的汉渝路社区、临港社区、石油社区、双北街社区、双凤路社区、同茂社区、同兴社区、新华社区、义学路社区、渝航路社区、泽科社区、张家口社区;双凤桥街道的安康路社区、博才路社区、凤鸣路社区、宏锦路社区、环湖雅居社区、朗月路社区、溜马山社区、民秀路社区、桃源社区、长空路社区、瓦房社区、长翔路社区;王家街道的观月路社区、硚田社区;双龙湖街道的滨港路社区、翠湖路社区、飞湖路社区、观音岩路社区、锦湖路社区、凯歌路社区、龙昌街社区、龙顺街社区、龙旺街社区、龙祥街社区、龙兴街社区、鹿山社区、绿茂社区、民兴路社区、蓬莱社区、五星路社区、渝湖路社区;龙兴镇的白桥社区、回龙社区、龙德社区、龙骏社区、龙祥社区、龙羽社区、普福社区、天堡社区、同乐社区、迎龙社区、和泽社区、和平社区、支援社区;木耳镇的富民路社区、华晖路社区、街道社区、举人坝社区、聚英路社区、民意路社区、新合村;玉峰山镇的石坪社区;石船镇的圣石社区。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15日内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疫病疫苗,持免疫注射凭证到派出所免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并在到达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携犬只和有效续种疫苗证明到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注销登记。
三、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为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尊敬的犬主:大家好!近年来,我市养犬人数不断增加,但养犬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给社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和困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确保市民的生活和安全,提高市区居住环境的品质,市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为了准确掌握养犬人口信息,每户养犬人员必须在办理居民户口或租房入住手续时,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养犬人员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犬只品种、年龄、性别等相关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
未进行登记的养犬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加强犬只免疫管理为了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传播,凡养犬人员必须按时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在市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登记。
免疫注射证明将作为养犬登记的一部分,未按时免疫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被取消养犬资格,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三、加强养犬行为管理1.在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犬只的绳索牵引,并随时保持对犬只的有效控制。
禁止放养犬只,以免造成伤害或引发纠纷。
2.犬只的出犬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在他人住宅门口、绿化带、公共场所、儿童安全区等地方遛犬;除了特殊许可,禁止犬只进入商场、餐厅、医院等公共场所。
3.拒绝或威胁他人、无控制地攻击其他动物或犬只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养犬资格。
4.向他人投诉,不得无理言语侮辱、威胁甚至伤害他人。
禁止养犬者恶意试图损毁、污损或破坏投诉人的财产或形象。
四、严禁犬只侵害行为为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犬只侵害他人的行为。
特别是那些养有攻击性犬类的养犬人员,必须加强对犬只的管制,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一旦发生犬只侵害事件,将严肃追究养犬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将限制其养犬资格。
五、加大养犬执法力度市政府将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养犬违法行为。
养犬人员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养犬资格。
小区养狗通告(17篇)
小区养狗通告(17篇)小区养狗通告小区养狗通告(精选17篇)小区养狗通告篇1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你们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客户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随着小区入住业主的增加,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越来越多,例如宠物随地大小便、遛狗时不使用牵引带而惊吓他人、在楼层公共区域养宠夜间犬叫影响其他业主休息等。
这些行为不但会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也有损小区的文明形象。
为了营造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一个绿色家园。
在此,御湾客户服务中心向全体业主倡议:1、依照政府规定饲养犬只,及时给爱犬上户办证;2、坚持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防疫疫苗,并进行常规检查;3、不带爱犬进入小区人群密集的区域;4、遛狗使用牵引带,尤其是有伤人等不良记录的犬只,外出时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老人、孩子、孕妇等人群,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5、不让爱犬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保持园区整体环境卫生;6、深夜、清晨避免因爱犬叫影响他人生活,保持睦邻友好;7、尊重服务人员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做出的辛勤劳动,遛狗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保持园区整体美观;8、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如在小区内发现有上述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将进行现场提示,如业主不予采纳,今后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将由犬主全部承担。
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客户服务中心24小时热线__、__、__。
物业东莞分公司年7月28日小区养狗通告篇2尊敬的业主:因有饲养狗的业主造成小区其他业主的困扰,并且狗每天所排出的粪便影响到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故应广大业主要求请养有狗的业主注意以下几点:一、对您所养的狗进行圈养,不要随意放出。
二、遛狗时必须用绳索牵引约束爱犬,避免伤人。
三、宠物排便时请不要到绿化带、一楼业主附近排便。
四、宠物粪便必须自行清理,清理后请丢入垃圾箱内,请不要乱扔乱抛,影响卫生。
五、每年定期对宠物进行疫苗注射,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六、从下周一(2022年1月27日)开始,小区自治管理中心将联合公安开展打狗活动(无人圈养的狗)。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精选3篇)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精选3篇)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1广地花园业主、住户:根据番府【20xx】96号文精神,广地花园社区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危险犬品种请详见附图),对危险犬或不符合条件登记的犬只,请养犬单位及个人尽快自行妥善处理,如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并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养犬。
番禺区养犬登记受理点:广地居委会电话: 3479x年xx月xx日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2尊敬的业主:因有饲养狗的业主造成小区其他业主的困扰,并且狗每天所排出的粪便影响到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故应广大业主要求请养有狗的业主注意以下几点:一、对您所养的狗进行圈养,不要随意放出。
二、遛狗时必须用绳索牵引约束爱犬,避免伤人。
三、宠物排便时请不要到绿化带、一楼业主附近排便。
四、宠物粪便必须自行清理,清理后请丢入垃圾箱内,请不要乱扔乱抛,影响卫生。
五、每年定期对宠物进行疫苗注射,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六、从下周一(20xx年1月27日)开始,小区自治管理中心将联合公安开展打狗活动(无人圈养的狗)。
请养狗户管好您的爱犬!xx人家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服务中心年1月23日物业给养狗的通告篇3尊敬的XX社区业主(住户):大家好!20xx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障全体业主(住户)度过一个安全、安心的节日,特提醒全体业主(住户)做好以下居家安全防范:1、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严禁在小区内焚烧纸钱、香蜡等物品,如需焚烧纸钱请前往指定的地点: 。
2、切勿在小区楼道、走廊、草坪、燃气管道旁、高压线下、化粪池边等公共区域及危险区域焚烧香纸;3、如您出远门,请及时关闭水、电、气阀门及门窗,注意家中水电气的使用安全,防范火灾和天然气泄露;4、驾车进入小区停车场以后,请随手关好门窗、车灯;请将车辆正确停放在车位上,停车时勿占用公共通道、勿堵塞消防通道、不斜停、不一车占两位、停车前先下客再入位,叮嘱车内乘客小心开门避免擦碰;5、外出时请留意自己的钱包和手机、饰品及公文包等贵重物品,特别在公车、餐厅、商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地方;6、据气象台报道:清明节期间天气以X X为主。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通知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的市民朋友越来越多。
犬类作为人类的朋友,给许多人的生活增添了乐趣和温暖。
然而,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我们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营造和谐、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我市将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行动涵盖全市城区范围,包括各街道、社区、公园、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主要表现1、未办理养犬登记证或未按时年检。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进行年检,确保犬只的合法身份和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
2、遛犬不束犬链。
一些养犬人在遛犬时不给犬只束上犬链,任由犬只自由奔跑,这不仅容易惊吓到老人、儿童和其他行人,还可能导致犬只与他人发生冲突或咬伤他人。
3、犬只随地大小便且不及时清理。
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而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更是破坏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4、犬只扰民。
部分犬只在夜间大声吠叫,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5、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些居民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给周围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公告、媒体宣传、宣传手册等,广泛宣传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
2、加大巡查力度。
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于未束犬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将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
3、严格执法处罚。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养犬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理。
4、建立举报机制。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_____ 。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尊敬的市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保护公共卫生,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1.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
2.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佩戴标识牌,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严格遵守养犬规定1.市民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养殖攻击性犬只或违规繁殖。
2.养犬人员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传播。
三、加强犬只管控措施1.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禁止放养或带领不牵引的犬只出行。
2.公共场所不得随地遗弃犬只粪便,养犬人员需自觉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加强养犬宣传教育1.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
五、强化养犬执法力度1.加强养犬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社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宁1.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区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养犬管理问题,保障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
以上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动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及居民: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现予以通告,请广大业主和居民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内宠物养护行为的管理,规范业主及居民养宠物的行为,保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小区内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品种及数量限制
第三条
本小区禁止养犬类宠物,禁止养殖所有蛇类、大型爬行类宠物。
凡在本小区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电梯、楼道等非指定地点遛狗、遛猫等行为。
第三章宠物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有责任保证其所饲养宠物不对他人造成侵害;且应当清理其宠物粪便,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
凡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应当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和
抚育,严禁长时间将宠物关在阳台或者其他不适合饲养宠物的地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业主及居民,经物业部门通报并核实后,应接受
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若有其他相关情况需要调整,将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敬请各位业主及居民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
好我们小区的良好环境。
谢谢合作!
特此通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咸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咸政发〔2017〕15号为了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如下:一、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三)学校的教学区、食堂区和学生宿舍区;(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食堂区;(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四)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六)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五、养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养狗通告模板范文(精选3篇)
养狗通告模板范文(精选3篇)养狗通告模板范文篇1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
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
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
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
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
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年xx月xx日养狗通告模板范文篇2为维护校园良好形象和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狗犬伤人。
根据《丽水市犬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重要办公、服务场所禁止饲养犬只”;第三章第六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的规定精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养犬与遛狗。
2023年小区养狗通告范文(精选5篇)
2023年小区养狗通告范文(精选5篇)范文一:尊敬的小区业主们:大家好!经过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权益,特制定了小区养狗通告,请广大业主居民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养大型、凶猛犬类。
鉴于大型、凶猛犬类对居民安全构成威胁,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故禁止在小区内养饲大型、凶猛犬类,如藏獒、罗威纳犬等。
二、养犬必须遵循规定。
业主居民在小区养狗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狗主人必须爱护、管理好自己的宠物,避免犬只造成不良影响;犬只必须定期接受免疫和体检,确保健康;必须依法接种狂犬疫苗,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必须经过训练,避免咬伤他人并须随时牵引,不得放养。
三、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小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犬只和狗主人进行警告、劝导甚至报警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做好遏制措施、驱逐出小区等相应措施。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和生活环境,希望广大业主居民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谢谢大家!小区居委会日期:2023年X月X日范文二:亲爱的业主们:为了规范小区的养狗行为,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的和谐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请广大业主和居民共同遵守:1. 养狗者须申请登记。
居民如需在小区内养狗,需先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狗狗的免疫证明、驯养训练证明等。
2. 养狗者必须履行责任。
养狗者须爱护自己的宠物,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
狗狗的大小便需及时清理,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
狗狗须随时牵引,在公共区域必须使用狗绳。
如狗狗构成危险或干扰他人居住,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3. 禁止养繁育斗狗等违法行为。
小区严禁任何形式的斗狗、违法繁育行为。
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处将严厉处理。
4. 经常接种疫苗。
养狗者须定期给狗狗接种疫苗,确保狗狗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5. 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全体住户、业主:近年来,小区宠物犬非栓遛问题日渐突出,且无主犬(俗称“流浪狗”)数量也日趋增加,已经影响到广大业主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为规范小区养犬行为,营造良好的小区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根据《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XXXXXX令第208号)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小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XXXX〔2019〕XXXX号)规定,决定近期开展犬只集中整治行动,现作如下公告:一、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一)根据《XXXXXX法》和《X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饲养犬只均须到XXXX机关登记取得养犬证(犬牌),且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与佩戴犬牌。
否则,犬只管理责任人涉嫌违法。
(二)对违法饲养及违规进入楼层、跳步区、健身区、体育场所的犬只,提请XXX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小区环境美观整洁,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四)因犬只管理不当造成的犬只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无主犬只的处置(一)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小区代表参与的专项整治组,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小区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二)小区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三、为了小区生命健康安全,按照文明小区创建要求,禁止小区及其他人员在小区投食喂养无主犬只。
请各业主加强对家人宣传教育,物业办及社区办公室切实加强以上区域的犬只禁入管理与其它公共区域犬只非栓遛行为的劝止。
在整治工作中对小区举报或巡查发现确认的不听劝阻和拒绝服从管理的行为,小区将提请并配合XXX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同时将通过相关渠道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
物业给养狗的通告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养犬的业主也越来越多。
狗狗作为人类的朋友,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欢乐和陪伴。
但与此同时,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小区的环境和其他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一些困扰。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现就小区内养犬事宜通告如下:一、养犬登记根据《_____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15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请各位养犬业主尽快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登记证复印件提交至物业客服中心备案。
二、遛犬时间为了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小区内遛犬时间规定为:每天早上 7 点前和晚上 8 点后。
在其他时间段,请尽量避免在小区内遛犬。
三、遛犬区域小区内设置了专门的遛犬区域,位于_____(具体位置)。
请养犬业主在指定区域内遛犬,并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犬只安全1、遛犬时必须使用犬绳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 15 米,且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大型犬、烈性犬必须佩戴嘴套,以防伤人。
3、不得携犬进入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场所、健身广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犬只防疫1、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2、如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等疫病,养犬人应及时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六、文明养犬1、养犬人应保持犬只卫生,定期为犬只洗澡、梳理毛发,防止犬只滋生寄生虫和传播疾病。
2、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行为,物业将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物业将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小区的《业主规约》,违规养犬的业主将可能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规〔2019〕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规〔2019〕3号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现将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济公通[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1〕1号)为加强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居民养犬必须到所在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或年度登记。
凡2011年6月底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免予处罚,7月1日后开始集中检查,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三、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除外),已经饲养的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内自行处理,违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四、严格控制单位养犬,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重新进行登记,违规饲养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将犬只用束犬链(绳)牵领,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养犬,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均不得干扰、影响邻居及他人的正常生活,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
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养犬实行奖励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
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举报无证养犬者一经核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关于新乡市市区文明养犬的 通 告
关于新乡市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主题】关于新乡市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引言】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养犬作为家庭的一员。
与此养犬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市区的社会秩序和市民的生活品质,我们特发出此次通告,旨在倡导市区文明养犬,共同构建和谐的社区环境。
【正文】一、养犬登记管理市民朋友养犬前请务必前往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进行登记并办理养犬许可证。
资料齐全的注册犬主除了便于管理和应急处置外,也是对自身及其它市民的一种责任和保障。
二、文明养犬1. 犬只执犬链出行。
在公共场所,犬只应牢牢掌握在犬主手中,并确保犬链的长度在1米以内。
这样有助于防止犬只突然冲出,造成意外事故。
2. 犬只大小便须在指定地点。
务必遵守市区的环保规定,将犬只的大小便集中到指定的便便袋或公共犬厕所内,并且要随时清理、清扫,并保持清洁卫生。
3. 犬只不可任意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
请犬主牢记,在公共场所要保持犬只的良好行为,不得让其对他人或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如果发现犬只有不友好的行为,请立即采取行动,严格控制住犬只。
4. 犬只声音控制。
为了避免干扰到其他市民,特别是夜晚休息的市民,犬只的叫声不能太过嘈杂,如果发现您的犬只存在较大喧闹的问题,请与兽医或行为专家求助,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三、养犬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请犬主们严格遵守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1. 不得擅自饲养或者放养具有攻击性、凶猛性等危险特性的犬只;2. 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犬只在公共场所出现,必须佩戴口罩、拴犬链;4. 禁止进行不人道的狗贩买卖活动,包括盗猎、不合法的买卖和虐待等。
【个人观点】文明养犬是每个犬主的责任,也是每个市民的共同使命。
新乡市市区作为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有责任确保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对于犬只的管理,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合理合法地养犬,并时刻关注犬只的行为和健康。
通过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倡导文明养犬的行为准则,以及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我们可以共同打造一个人与狗和谐相处的美好社区。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文府〔2017〕18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府〔2017〕188号为了规范我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检疫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环卫、工商、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卫生、园林、规划、环保、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在我市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
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未经检疫的犬只,不得屠宰、出售或者运输。
各养犬人必须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犬只强制免疫、检疫,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我市范围内,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对犬只进行栓(圈)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者按《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六、养犬人应加强对所饲养犬只的看护,不得使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使其破坏公共卫生环境。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管理办公室对《养犬登记证》每年进行年检。
养犬登记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情况;(四)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办公室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08〕44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08〕44号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本区养犬实施分区管理跃进村街道辖区,新山村街道辖区,九宫庙街道辖区,茄子溪街道辖区,春晖路街道辖区,建胜镇的新雨社区和跳磴镇的白沙沱社区、和平社区、蓝沁苑社区,建桥工业园A区、B区、C区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三、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兽医部门免疫、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域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兽医部门免疫,不得饲养。
四、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四)饲养烈性犬、攻击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犬出户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德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德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宁政文〔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德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宁政文〔2020〕111号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宁德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宁德中心城区(蕉城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养犬人责任。
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两米;烈性犬、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人还应当为犬配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三)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六)携犬乘坐电梯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粪;
(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
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饲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年7月9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
在准养区内养犬,
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
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
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
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深入推进市区犬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衢州市区犬类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犬类规范管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东至沙溪路(市委党校东侧)、南至浙西大道(320国道线)、西至锦西大道、北至衢江(浮石二桥)。
二、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犬,犬只必须在户内饲养;
(二)犬只遛行必须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犬主必须及时清除;
(四)严禁在早上7时至下午19时携带犬只到犬类重点管理区域内遛犬;
(五)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六)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场所;
(七)严禁放任犬恐吓他人、驱使犬伤害他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对违规犬只予以强制收容,并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市区各养犬户主自觉遵守,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与配合!
举报电话:96310
衢州市五城联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农业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卫生局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年8月15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