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协商模式)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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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协商模式)出卖人

1.出卖人(甲方):姓名康生,身份证号码44*********96,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98*******85

2.

买受人(乙方):姓名蓝生,身份证号码44*********85,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98*****73

3.

双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花瓶货物(具体数量、质量、单价、包装等约定详见货物清单),合同总价格为50000元。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如需开具发票,买受人应另行支付发票费用后出卖人才开具等额发票。

5.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授权人员负责货物交付对接事宜。双方指定授权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交付。

6.

买受人知悉买卖标的物是在途货物。

7.

出卖人可以选择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费、在途货物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

8.

货物需要运输交付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运输费和运输保险投保人承担。运输费支付一方是货物的托运人。运输货物投保人的保险受益人。

9.

在发生下列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情况时,出卖人可以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被列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买受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买受人被行政拘留超过十五日;买受人被行政处罚超过五万元;买受人出现超过50万元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如有)被查封;担保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买受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出卖人认为其他可以认定买受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情况。

10.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出卖人2019.1.3交付货物。

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买受人预付货款款项的20%%,货物交付当日,买受人应支付所交付货物款项的80%%,余款在全部货物交付之后3日内结算。货款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买受人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85,出卖人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

62*********45。

11.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另行支付发票费用后5日内开具应税发票。

12.

出卖人指定余生,身份证号码44******96,联系电话169******85,住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买受人指定黎生,身份证号码

44**********52,联系电话169*****74,住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出卖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买受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应在交付完成后马上签订送货检验单。签订送货检验单后买受人才能卸货。

13.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交付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告知货物承运人即完成。

14.

出卖人应该预付运费的方式,直接向运输人支付费用。

15.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风险的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并做好运输货物投保,妥善保存单据。

16.

发生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的,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以短信、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均可。

17.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的,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赔偿双倍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货款、延误买受人生产经营的损失(如有)、货物价值20%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出卖人可以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已经投入生产或销售约定货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出卖人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在途货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如有)、货物总价的20%违约金,延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按每延长1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和延期付款利息。

18.

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和额外发票费用的,出卖人有拒绝为买受人开具应税发票。

19.

未按照约定由指定人员负责货物交付,视为未交付,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货物,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未按照约定指定人员交付的,视为出卖人违约,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由指定人员负责货物交付,出卖人可以拒绝交付,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变更指定负责交付事宜人员的,应出具合法授权文件并撤销已经指定人员的权限,否则相对方可以拒绝,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本方承担。

20.

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承运人义务,视为违约。在途货物因此造成的交付错误,由出卖人承担违约交付的责任。

21.

出卖人没有支付运费的,买受人垫付后可以向支付人收取或者在货款中扣除。

22.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但是相应责任方没有投保或者支付运费的,按照托运人和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3.

出卖人因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而通知买受人中止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在3日内提供相应担保措施。逾期不提供担保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逾期付款的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2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地深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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