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33-48)
医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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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
[什么是批复]关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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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复]关于的批复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种下行公文。
批复的种类1.批准性批复主要用于审批应由上级批准的具体问题,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批准的事项,进行认可和审批,具有表态性和手续性。
批准性批复内容大多比较简单。
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批示性批复主要用于针对下级机关提出的难以理解的政策、法规和没有明文规定的疑难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表明意见和态度;或者在审批某一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一系列相关批示,要求下级照此执行。
批示性批复相对批准性批复而言,篇幅一般较长。
例如《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批复的特点(一)被动性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
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
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唯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
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
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二)针对性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三)权威性批复的目的是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因此批复在表明态度以后,还应当概括地说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中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批复代表着上级机关的权利和意志,批复的意见具有指令作用,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批复(四)简明性批复对请示中的事项只作原则性、结论性的表态,无需作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因而一般要简明扼要。
批复的行文对象批复是下行文,批复的行文对象是特定的提交请示的下级机关。
批复是一对一的一种公文,下级机关提交请示请求批复,上级机关则对请示事项进行了解和调查,然后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或者对下级机关不明确的认识问题做出更加详细的说明。
公文关于什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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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关于什么的答复1. 回复函的格式,最好有范文天成信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回复函格式及范文更多精彩范文请关注有用材料及文秘栏目。
篇一:回复函格式及范文1、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
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注释、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品种别(复函)组成,一般不行省略。
(2)注释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看法、结尾四部分。
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讨论,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详细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
一般应一事一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请示的复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复函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于**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法对行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2. 公文回复的写作格式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注释、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品种别(复函)组成,一般不行省略。
(2)注释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看法、结尾四部分。
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讨论,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详细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
一般应一事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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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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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年月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年月日()、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第号)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法行字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第号文的批复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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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和批复【篇一:卫生部批复答复复函汇总】卫生行政执行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 年04 月29 日‥‥‥‥‥‥‥‥‥‥‥‥‥‥‥‥‥‥‥‥‥‥(1)2、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函“2008”127号)2008 年04 月10 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2008 年03 月29 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2008 年03 月04 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 年06 月07 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 年01 月17 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 年11 月01 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2006 年10 月20 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2006 年06 月28 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 年02 月06 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号4 )2006 年01 月20 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号1)2005 年12 月21 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号6)2005 年12 月09 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2005 年09 月22 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 年11 月10 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 年10 月11 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 年09 月05 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 年09 月05 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号1)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号0)2005 年05 月30 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 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 年04 月30 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 年04 月07 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号3)2005 年03 月31 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 年03 月09 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号9)2005 年02 月28 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2005 年02 月20 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号0)2004 年11 月16 日‥‥‥‥‥‥‥‥‥‥‥‥‥‥‥‥‥‥‥‥‥‥(23)(卫医发“2004”373号)2004 年11 月11 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 年09 月17 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号3)2004 年07 月07 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 年07 月06 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 年06 月29 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号1)2004 年06 月25 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 年06 月03 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 年05 月27 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篇二: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摘要:罗宾:在文书档案管理中,有的单位把上级部门的批复放前面.本单位的请示放后面装订为一件。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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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68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保健按摩等场所是否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的请示》(浙卫[2004]3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八月六日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3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中能否没收公共用具的请示》(宁卫监督〔2001〕100号)收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予以取缔。
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扣工具等行政控制措施。
此复。
二○○一年四月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闽卫(2000)函303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按摩减肥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在《条例》修改前,此类场所不宜纳入《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此复。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问题的请示》沪卫法(1996)9号文悉。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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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尊敬的复议申请人:您好!经查阅,您向本机构提出的卫生行政复议一案,本机构已承办,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现将答复如下:一、案件背景您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受理了医疗机构的某项医疗服务,但在接受服务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
因此,您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违法了相关规定,提出了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审查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构对您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鉴定。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不良反应医学证明、病历资料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记录、医嘱单等。
本机构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核对了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根据您的申诉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评估。
三、认定事项1.您受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
2.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
四、复议决定经过本机构的审查和认定,本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对您受到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认为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机构裁定如下:1.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2.在本机构规定时间内要求医疗机构对您进行适当的赔偿,具体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五、复议决定的履行和申诉本机构的复议决定是本案件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您可依法向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请广大市民群众进一步自觉维护卫生卫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祝您健康!此致敬礼!卫生行政机构年月日。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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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能。
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
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
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
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卫生行政执法 医疗批复、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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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目录A【医疗机构】1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03 2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03 3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03 4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03 5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03 6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8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9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10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11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4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6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7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8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21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2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B【人员】1卫生部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2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4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5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8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9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10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11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1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13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14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5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C【毕业生】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D【医疗废弃物】1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E【打非通知】1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3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F【乡村医生】1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G【解释通知复函涉外】1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4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5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6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行政许可权限问题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政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9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10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1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13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14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5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16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17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8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I【医疗事故】1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5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A【医疗机构】1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323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明确作出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沪卫医政〔2003〕158号)收悉。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f22be9776eeaeaad0f33026.png)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函、报告是20XX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能。
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
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
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
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XX〕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XX〕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XX〕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XX〕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三、都坚持一文一事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
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一份复函针对一份来函,一份报告也只能回答上级提出的一个问题,“专事专办”特点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该坚持一文一事原则,分别作出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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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能。
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
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
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
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三、都坚持一文一事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
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一份复函针对一份来函,一份报告也只能回答上级提出的一个问题,“专事专办”特点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该坚持一文一事原则,分别作出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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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09435d15581b6bd97f19eac3.png)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 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 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6448b7b3b3567ec102d8a30.png)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复函和批复的区别在哪里呢?下文就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复函和批复的区别,欢迎阅读!复函,是答复不相隶属机关的业务问题或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这种函的针对性强,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时效性。
写复函时要明确写清发函的缘由,用礼貌性的语言向对方作出答复,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复函结构写法开头明确写清发函的缘由,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
然后用过渡语“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引起下文。
缘由部分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如“×年×月×日贵单位来函收悉”或“×字×号函悉”,然后写“经研究决定函复如下”为过渡语。
主体主体是复函的核心部分,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讲清楚,使对方接到函后能快速了解来函的意图,准确作出反映,叙写清楚。
答复事项要有针对性。
结尾一般用礼貌性的语言向对方作出答复,如给予支持、帮助或合作,或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结束语一般为“此复”、“特此函复”等惯用语。
落款由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组成。
发文机关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加盖公章。
复函范文(发文单位名称)关于(发文事由) 的复函(文种)×××:你(单位或部门)关于(引来函的标题或发文字号)的来函收悉(过渡语)。
经研究(批准)同意(针对来函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办法) 。
望(提出希望) 切实维护(做法、要求) 。
特此函复。
(惯用结束语)×××(公章)×年×月×日复函和批复的区别:批复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https://img.taocdn.com/s3/m/907eb22b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1.png)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尊敬的申请人: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经本行政机关仔细研究调查并依法进行核实,现将复议答复如下:一、关于申请事项的复议审查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主要涉及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审批问题。
经过我们的审查和调查,我们注意到你对于申请许可证件的资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细致详实的填写和申报。
然而,根据我机关的审核结果显示,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未能充分满足卫生行政许可的条件,因此本行政机关不予通过你的申请。
二、复议决定及理由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对于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申请被驳回后,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我们已依法对你的申请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并充分考虑了你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全面综合的评估和审查,我们认为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未能证明你具备获得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资格。
这些材料缺乏必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未能满足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所以我们没有通过你的申请。
三、复议救济途径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你对我们的复议答复不满意,你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这将是你寻求救济的另一种途径。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请你务必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根据法庭的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结束语衷心感谢你对我们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努力加强行政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
如果你对于本次复议答复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尽力解答你的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此致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日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03号(医疗体育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03号(医疗体育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32df1fb8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87.p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03号(医疗体育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03号(医疗体育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共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是增加医疗机构资源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优化和改善办医环境,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社会办医建设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办医疗机构48.6万个,较2015年增长10.5%,占比达到47.5%;其中社会办医院2.3万个,较2015年增长53.3%,占比达到65.7%。
社会办医聚焦专科高端领域,在眼科、口腔、骨科、儿科、妇产、肿瘤、医学检验、血液透析等专业领域初步具备技术优势,社会办医的学科建设、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均得到较快发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社会办医扶持政策。
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同等待遇,优化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环境。
文件实施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加大改革探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020年6月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最新的批复格式及范文
![最新的批复格式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64e65f9a8114431b80dd823.png)
最新的批复格式及范文答复是“对下级机关的请示的答复”中使用的语言。
批复是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作出答复的公文。
它是应用文写作活动中常见的公文。
今天,我们准备了最新的回复格式和范文,希望能满足您的阅读需求。
最新回复格式及范本一。
答复的性质和特点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请示事项作出答复的公文。
它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方向性的特点。
一、批复由上级机关签发,代表上级机关的权力和意志。
它对请示单位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对重要事项或问题的批复,往往具有明显的监管作用。
2.有针对性。
所有答复都必须响应上级部门的请示,内容简单,针对性强。
3.指示性。
批复的目的是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
因此,在批复表明态度后,还应简要说明实施的原则、政策和注意事项。
2.回复的写作1.回复的标题有两点需要强调(1)关于发行单位。
批复的发文单位,即文件主体,既不能省略,也不能随意省略、简化。
(2)关于原因。
批复理由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用介词“关于”表示关联范围,另加请示或批复事项,如国务院关于1991-20xx年国家防沙治沙工程规划要点的批复;二是在“关于”与报批事项之间插入一个位置动词“同意”,如“国务院关于批准对外开放的决定”××× 机场的正式答复。
2.答复案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报价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结合请求日期进行报价,如“× 年× 月× 谢谢你的来信;第二种是将通信的日期和参考号结合起来,例如“× 年× 月× 天× "“收到”;第三个是来源的日期和名称,例如“× 年× 月× 第四是引用来文日期和所要求的事项,例如× 年× 月× 我们已收到你方关于指示的请求。
(2)正文是答复的主体。
在这一部分,我们应该表达我们是否同意的态度,有时解释同意或不同意的原因。
答复应当具体、简洁、准确。
(3)最后是复函正文的最后一部分,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参照行写“本复函”或“特此复函”;二是写下希望和请求,指明回复请求的方向;第三种是秃尾,这意味着对指令请求的回复已经完成,这种结束方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1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1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3f55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e3.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1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1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8号则悟等6位代表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推广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专门机构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进一步要求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
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2个省份在省级层面设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内蒙古阿拉善盟、江苏省徐州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北省遵化市(县级)、安徽省太和县等43个地市和100县(区、市)相继设立了基金监管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包括财务、法律、医学、信息等专业人员,基金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强化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是进一步压实各级医保局属地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在严控机构编制规模和逐步清理消化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的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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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 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
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江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能否运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正在修订之中,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前,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依然有效,故依据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现行有效。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虽然《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鉴于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具有特殊性,国务院目前尚未制定出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办法,故《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目前依然有效。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仍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但考虑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着重做好对非法获得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的管理。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