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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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

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民法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二特征1组织体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4自行决定设置程序财产数额机构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2、退伙的效力
(三)合伙的终止、清算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有自己的目的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类型: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2)法定退伙: 合伙人自身的主体资格消灭(继承人是否为合伙 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第48条)
(3)强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 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 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49条)
问: (1)杨、程二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定性?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吗? (2)1.2万元的货物损失、7000元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四、权利和非物质利益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 二、范围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 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3、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 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的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 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的奖 金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概念 P127 2、意义: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 样是借物,所借之物是消耗物时,合同的 性质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 移,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所借之 物是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是租吝或借 用合同,租借之物交付时仅转移使用权, 租借人要返还原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无所有人 2、意义:对于无主物,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是, 依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有特别规定的, 按照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 《继承法》第32条。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与价值。 不可分物:不可以分割,或者分割损害其用途与价 值。 2、分类意义 (1)确立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实物分割;不 可——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按份之债或 按份债务;不可——连带之债或连带债务。
(五)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 的物。 孳息,指原物产出的收益。 2、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物。 A.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 A. 部分,不能成为孳息; B.对一物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C.埋藏物,不是孳息。因为它始终独立于埋藏体, 不存在产出的问题。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 的收益。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第七章民事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人格权
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
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
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不为一定行为而享有生活中的利益
知识产权
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拒绝履行
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特点:
1、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抗辩事由的,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抗辩权)
2、功能在于阻止请求权的行使(防御,不在于攻击)
3、以请求权的使用为前提(不安抗辩权除外)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义务主体不特定
3、支配权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义务人不得妨碍权利实现
4、支配权因支配产生排他性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
特点:1、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2、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3、作为独立实体权利,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
(给付之诉的基础为请求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以社员资格伴随权利始终
2、社员意思须受团体意思(规章、决议)限制
3、社员权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4、专属性,一般不能继承,只能转移社员资格
以权利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权利主体、客体是特定的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C.原物与孳息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支票B.提单C.股票D.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月球C.货币D.石油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建设用地使用权3.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4.民事权利客体包括()。

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人身四、不定项选择题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

B.客观性C.非财产性D.法定性2.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借据B.本票C.仓单D.国库券3.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

A.存款单B.票据C.仓单D.提单5.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

A.大同煤50吨B.甲定做的皮鞋C.甲的袜子D.甲的房屋6.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动产B.代替物C.种类物D.消耗物五、名词解释题1.物2.有价证券3.代替物六、判断题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 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 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为 ( )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B.动物的幼畜 动物的幼畜 C.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D.出租房屋的租金 出租房屋的租金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 A 甲 B 乙 C 甲乙共有 D 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 鸡蛋孵出的小鸡 C 空调放出的冷气 D 山羊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 款道德归属( 款道德归属( ) A 归甲老汉 B 归乙老汉 C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 为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其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6.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民法学民事权利

民法学民事权利
•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 专属权,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 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继承,如人身权(法 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 • 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 债权等财产权利均属此类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
•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 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形成权: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永久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社员权
•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 如物权、债权等。 • 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 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的。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主体 不可分离的权利。 •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 • • • •
下列行为中属于自助行为的是( ) A 反击行凶者保护自己的人身权 B 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 C 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 D 为救助被洪水所困财物而未经同意使用 他人小船
•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 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 • A、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 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 B、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 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 C、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 扎破 • D、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 其左臂砍下
•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 现。
•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 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 终止等权能”。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首先,自然客体是指人们所追求或享有的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

自然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婚姻、家庭、居住、学问、文学艺术作品、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例如,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而姓名、荣誉等权利则是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表现,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格客体是指与人的个性、尊严、尊重和人格的发展相关的权利。

人格客体包括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名誉权、精神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不受侮辱、人不受身心折磨和其他损害。

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特权不受限制,包括人享有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散布或制造谣言中伤他人。

精神权是指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得到保护,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财产客体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和权益,它包括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

可分财产是指可以分割、可以占有和使用的物品和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股权等。

不可分财产是指不可以分割、不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财产客体的保护是法律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因为财产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社会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客体、人格客体和财产客体。

每一种客体都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和原则。

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权利的客体(一)物的分类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概念题1.物(北邮2006年研)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答: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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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

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

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

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

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

这一区分是有道理的。

学者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总的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③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

4.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

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

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

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各种权利的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

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

但作为各种权利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

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一)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

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

例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因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则不为物。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房屋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屋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

如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种植物。

虽未完全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

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

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

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如依(继承法》第36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

金银原也为限制流通物,但国家逐渐在放开对其限制。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

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组成部分,不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如,若无特别约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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