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18·.上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王伟(054001)一、抵免法计算所得税的具体应用1.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直接在国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直接抵免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例1:中国居民企业A 公司在某国设立分公司,2008年末A 公司收到分公司税后所得70万元,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实现利润500万元。
假定,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A 公司也没有其他的税收减免情况和纳税调整情况,则A 公司2008年应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A 公司来自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1-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500)×25%×100÷(100+500)=25(万元)分公司在外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100×30%=30(万元)抵免限额25万元<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30万元允许抵免税额为25万元2008年度A 公司应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100+500)×25%-25=125(万元)2.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间接抵免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情况,《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又将两种情况具体分成了三层,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况来说明间接抵免方法。
(1)第一层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财税[2009]125号文所指第一层外国企业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例2:中国居民企业B 公司拥有甲国企业C 公司80%的股权(甲国所得税税率15%,预提所得税税率10%)。
2008年年末,C 公司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50万元,B 公司于2009年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收到该项股利所得。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
抵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境外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间接税收抵免规定和新申报表填报等。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
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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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以下简称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同时引入了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税款适用的间接抵免方式,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本文将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分析《通知》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规定,以期为实际征管操作提供参考。
一、税收管辖权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收抵免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要从根本上把握这一概念,就必须先从税收管辖权谈起。
所谓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指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中有两种最基本的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之为地域管辖权)。
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更多的是采用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同时运用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行使来源地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
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税收权。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
首先,双重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该协定,企业在境外所得税将得到一定的减免或抵免。
其次,开展跨国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实现利润的转移。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利润实现全球税收优化。
最后,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将成本、收入和资源的配置调整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惠和合理税负。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既涉及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也涉及境内所得税制度的规定。
境外所得税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税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境内所得税制度则规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和税负计算方式。
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中,企业需要遵循境内和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合理计算抵免额度,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抵免境外所得税,企业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
最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发展,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总结起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是一项旨在减少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
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企业可以抵免境外所得税,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提高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和效益水平。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可以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往往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需要同时缴纳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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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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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分析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案例分析一、境外抵免政策简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具体抵免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审核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如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等。
不同性质所得对应的来源地的确认、取得所得时间的确认,及所得的计算均不相同。
1.所得来源地(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所得实现年度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的新境外所得税抵免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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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一)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财税[2017]84号解读
— — 财税 【2017】84号解读
解 梦超 (中国 对外经 济 贸 易会计 学会 )
【摘要 】随着我 国 “走 出去 ”战略 的 实施 和 “一 带一 路” 建设 的逐步推进 ,中国企业境外投 资 日益增多,境外投资涉 税 问题 也成 为我 国政 府 和 “走 出去” 企 业 关注的 重点 内容 近年 来 ,我 国相 继 出 台 了多项境 外投 资税 收 优 惠政 策。 201 7 年 1 2月 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了 《关于完善企 业境 外 所得 税 收抵免 政 策 问题 的通知 ,进 一 步给 予境 外投 资企 业所得 税税 收优 惠。本 文论 述 了我 国行 现 的境 外投 资所 得税 抵 免政 策及 其 不足 之处 ,并就新 “境外 投 资所得 税 抵免 政 策 ”进行 解 读 ,对 其与原 政 策 的三 大变化 进行 对 比分 析 , 同时介 绍新 旧抵 免政 策 的衔 接 。
2017年 12月 28日,财政 部、税务总 局联合发布 了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 免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财 税 (2017]84号 ),对 企业 境外所得税抵 免进行重新规定 , 扩大 了抵免范 围,增 加 了新 的计算方法 ,并规定 自 2017 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税 (2017]84号通知全 文虽然 只 有 663个 字,但信 息量 巨大 ,包含 了多项 境外 投资所 得 税税 收优 惠政策 。对 于 已经 “走 出去 ”和将要 进行境 外 投 资的企业 来说 ,有 必要 充分 了解和 掌握这 一最新 境外 所得税税 收抵 免政策。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针对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三总论新境外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的三大创新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利于避免境内外双重征税有利于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走出去时的投资成本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下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下八、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处理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九、分国(地区)别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如何计算?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十、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一、哪些情形适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且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财税[2009]125号解释
利用财税[2009]125号,进行最优税收筹划《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以下简称“12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言也更具可操作性。
不同的投资方式架构选择,以及境外利润的汇回安排,都将对企业的整体税务状况产生影响。
因此,无论是已拥有海外投资,还是正在计划“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应当审视其现有或计划中的境外投资架构和资金运作模式,充分利用125号文下可能出现的税务筹划机会,并综合分析、权衡其对于运营收入、股息和资本利得等各方面的影响,在合规性的前提上做出最优决策。
一、抵免层级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 0%以上(含20%,下同)股份时,上述外国企业汇回的股息所负担的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才允许从中国居民企业就该股息收入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
125号文明确了间接控股架构的抵免层级为三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下同)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可能采用单层架构(“直接控股架构”),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权;但实践中多层架构也被普遍运用,通过在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权(“间接控股架构”)。
在间接控股架构下,未来转让外国企业的股权时,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保留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假定不涉及中国“居民企业”或“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下同);同时在外汇资金循环使用、境外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方面,间接控股架构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架构运用得更为普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专题
企税大讲堂——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专题目录: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读010203相关表单填写案例填报详解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读01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0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84号)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相关政策适用范围: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报表调整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
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
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境外所得的税收问题。
境外所得税抵免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示例来详细了解境外所得税抵免。
假设一家中国企业 A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了来自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同时,A 公司在境外B 国设有一家子公司 B1,B1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B 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B1 公司已在 B 国缴纳所得税 60万元。
首先,我们来计算 A 公司在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按照 2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1000×25% = 250万元。
接下来,我们看境外所得部分。
B1 公司在 B 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已缴纳所得税 60 万元。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B1 公司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 200×25% = 50 万元。
由于 B1 公司在 B 国已缴纳的所得税 60 万元大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0 万元,因此,A 公司可以抵免的税额为 50 万元。
经过境外所得税抵免后,A 公司 2022 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国内应纳税额 250 万元+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0 万元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50 万元= 250 万元。
通过这个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作用和计算方法。
它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境外经营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公平的地位。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1、抵免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3、计算:(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讲过)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简化: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的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所得国外税率国外税国内税率国内税差额税额(%)额(%)额款甲国总公100 35 35司乙国分公100 30 30 35 35 +5司丙国分公100 35 35 35 35 0司丁国分公100 40 40 35 35 -5司4、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1)按照境外法律及规定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8-17摘要:新税法中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新税法的⼀项重要配套政策,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通过梳理财税[2009]125号⽂件的主要内容,提出实际操作的⽅法及注意问题,旨在帮助纳税⼈准确理解和执⾏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法⼀、税收政策涉及的内容概述《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件)的出台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对于纳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125号⽂件共有以下⼏项重点内容:(⼀)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125号⽂件中重申了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的规定。
(⼆)详细规定各种境外所得的确认1.对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应当在扣除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各项合理⽀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2.从新税法的⾓度来看,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被视同为居民企业的延伸,所以⽆论它是否将其境外所得分配或汇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均须确认这部分境外所得。
此外125号⽂件还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确认收⼊的⽇期。
3.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应当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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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明确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用税收抵免法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式来消除重复征税。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部分补充。
下面对间接抵免的内容加以解读,并举例说明。
一、间接抵免的主体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解读:首先,理解间接抵免的范围。
根据规定最多只有三个层次可享受间接抵免。
第一层很好理解,是指直接投资,也就是子公司层面。
第二层就是所谓的多层抵免,即间接抵免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
境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纳税辅导2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分居民企业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赋有全面纳税义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二、境内、境外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对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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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2010-5内容摘要: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必然导致国际间重复课税。
抵免法是各国推荐的消除重复课税的方法。
本文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就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并比较了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Abstract: The overlapping of tax jurisdiction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Tax credit is the method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that many countries recommend. Starting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 credit, this paper interprets correlative issues in foreign income credit policies in our country and compares major changes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policy.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eign income Tax credit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政策解析胡 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4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以下简称“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同时引入了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税款适用的间接抵免方式,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本文将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分析《通知》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规定,以期为实59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10-5复征税的存在,不仅给纳税人造成不合理的税收负担,而且限制了国际间资本、技术等的流动,因此,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探索消除重复征税的合理方法。
目前,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消除重复征税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是指居住国对于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在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并已在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
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重复征税。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其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一种方法。
扣除法是把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减除。
因此,在扣除法下,纳税人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税款只有按照国内税法计算的部分得到了豁免。
这在实质上属于国家和纳税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了境外税款,重复征税并未得到完全消除,只是有所减轻而已。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内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在来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的所得税税额。
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收权益。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均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二、抵免法与《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的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适用抵免法。
在具体适用抵免法时,根据企业经营模式的不同以及境外所得负担已纳境外税款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又可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一)直接抵免1.适用对象。
从企业经营模式看,一般来说,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模式;从所得取得方式看,直接抵免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直接缴纳的税款、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直接际征管操作提供参考。
一、税收管辖权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收抵免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
要从根本上把握这一概念,就必须先从税收管辖权谈起。
所谓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指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中有两种最基本的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之为“地域管辖权”)。
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更多的是采用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同时运用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行使来源地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
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
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尚无国家选择行使单一的居民管辖权,选择单一的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多(如法国、巴西、玻利维亚、加纳、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是双重管辖权。
由于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必然会导致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所得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重60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2010-5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我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即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首先将取得的境外税后净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即:境外税前所得=境外税后净所得÷(1-来源国适用税率),然后再扣除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与取得上述所得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在境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因此,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取得的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税后的股息(红利)换算为境外预提所得税税前股息(红利),即:境外预提所得税税前股息(红利)所得=境外预提所得税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来源国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区分不同国别或地区)应纳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分摊后扣除。
3.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抵免境外已纳税款时,不得超过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应当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计算。
即: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依据《通知》第八条对于计算应纳税总额时适用税率的规定,上述公式可进一步简化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
4.当年度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当年度境外已纳税款>抵免限额时,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当年度境外已纳税款≤抵免限额时,首先用抵免限额抵减当年度境外已纳税款,有余额的,应继续抵减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抵免完境外已纳税款,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境外所得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不以是否实际收到为确认条件。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通知》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境外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取。
(2)境外机构当年度发生的亏损的处理亦应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境外机构当年度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抵减当年度境内机构的盈利外,还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即当年度计算的亏损亦不得抵减非同一国(地区)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通知》还规定,境外机构当年度亏损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的所得或自身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3)境外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机构的亏损。
《通知》规定,对于当年度按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为零。
因此,境外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企业境内机构当年度亏损和以前年度按规定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间接抵免1.适用对象。
从企业经营模式看,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之间,如跨国母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从所得取得方式看,间接抵免具体适用于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外国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中属于该股息(红利)所负担的部分。
2.适用条件。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企业只有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控制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间接负担的税款方可在61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10-5抵免限额内抵免。
对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通知》进行了明确,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20%以上(含20%)。
由此,如果我国居民企业对外国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未达到上述直接或间接控制标准,那么,其从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间接负担的税款,不能适用间接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