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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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以下为刑法分则常见罪名一览表:
1. 故意杀人罪:指妨害他人生命,造成该人死亡的行为。

2.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动手打人、用刀、棍等凶器打人、斗殴等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死亡的行为。

3. 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利用被害人无法抵抗等手段性侵他人行为。

4. 抢劫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非公共场所,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方法,盗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5. 偷盗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盗窃、侵占等。

6. 贪污罪: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或者受贿索贿等行为。

7. 聚众斗殴罪:指故意组织或参与三人以上的斗殴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8. 赌博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非公共场所以赌博为目的,组织、参加、开设赌博场所等行为。

9. 毒品犯罪: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行为。

10. 诈骗罪: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的行为。

以上仅为常见罪名一览,实际上包含的罪名还有很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

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

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

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电力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发电、供电、变电或输电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归纳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归纳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归纳表
法律拟制
买卖走私的武器(非法买卖)+第一手=走私
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边界水域=走私
非法拘禁+超出非法拘禁暴力限度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超出非法拘禁暴力限度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聚众斗殴+重伤=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杀人=故意杀人罪
卖淫、嫖娼(非犯罪)+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说明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说明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罪
1.妨害公务罪
2.招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骗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伪证罪
5.窝藏包庇罪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脱逃罪
这章常考基本上就这几种,但是其他的罪名也要了解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这两章必须熟悉掌握
以上,是我自己复习专业课刑法分则的总结,仅供参考,详细的分则资料,见李芳晓,这份资料很好,可以打印出来,指南上的分则,加她的资料,然后多看看案例,特别是不会不了解的罪名,放在案例里很好理解。
说明:15章中大多数的罪名都是很重要的,我写的10个罪名如果看不懂的话,可以结合案例来看,十五章罪名很多,大多数都只要了解构成的四要件,看到题目能够会判定出它考得罪名就可以了。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这两章每个罪名都要熟悉掌握,五星级的重要程度,对着指南上的分则,把每个罪名弄懂,吃透。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爆炸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几种措施)
4.破化交通工具罪(与5的区别)
5.破化交通设施罪
6.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罪(考过法条题)
7交通肇事罪(真题考过大题,重点罪名,特别是注意指南分则里描写的具体内容,它与故意杀人的几种情形的区别)
8.重大责任事故罪 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注意两罪的区别和如何判定,经常出选择题)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4. 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5. 盗窃罪: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6. 贩卖毒品罪:指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毒品的犯罪行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7. 贪污罪:指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8. 走私罪:指非法运输、贩卖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犯罪行为。 9. 诈骗罪:指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10. 贿赂罪:指以财物或其他利益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法考中,学生需要了解每个罪名的相关法律条文、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并能够分析 具体案例,判断是否构成相应的罪名。掌握刑法分则罪名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之一,需要通 过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提高自己的刑法分析能力。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规范的法律条文。在 刑法分则中,罪名是对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定义的术语。
在法考中,学生需要熟悉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罪名,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相关内 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分则罪名:
1. 杀人罪:指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2.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3. 抢劫罪:指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罪名整理

刑法期末案例题涵盖罪名1。

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爆炸罪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盗窃枪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

盗窃军用枪支,或者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4。

非法持有枪支罪指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1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大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5。

危险驾驶罪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中,刘某违反海关法规,通过虚报货物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机械部件2千多个,逃避应缴关税81521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未经海关批准并补交税款,擅自讲国家批准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本罪。

明知为走私货物仍向其收购走私货物,也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逃避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7。

伪造货币罪指不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个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伪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案例中,张某除了伪造货币还实施了走私和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张某走私和使用的假币是其自己伪造出来的,因此属于吸收犯,故只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200枚/张以上的8。

洗钱罪案例中,张某在明知钱款是刘某等人通过走私的犯罪途径得来的,仍旧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类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1、放火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2、爆炸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5、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6、交通肇事罪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一、抢劫罪。

1. 基本公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

- 例如:甲在偏僻小路上持刀威胁乙交出身上的财物,乙因害怕交出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2.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转化型抢劫罪。

- 如:丙盗窃了丁的手机后逃跑,丁追赶,丙为抗拒抓捕将丁打伤,丙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二、盗窃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罪。

- 例如:戊趁己睡觉,偷偷拿走己放在桌上的手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戊构成盗窃罪。

-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诈骗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

- 例如:庚谎称自己有一批紧俏商品出售,辛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庚消失不见,庚构成诈骗罪。

2. 特殊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受骗人(有处分权的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例如:甲欺骗乙(乙为超市收银员),说丙(丙为甲的朋友)让甲来取丙已付款的商品,乙信以为真将商品交给甲,甲构成三角诈骗,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公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

- 例如:壬持斧头砍杀癸,壬具有杀害癸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壬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杀人。

- 如:子为了吓唬邻居家小孩,在小孩经常玩耍的地方放置有毒食物,小孩误食后死亡,子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02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知识点

02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知识点
伪证罪
主体;刑事诉讼;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与其它妨害司法罪关系
A310
窝藏、包庇罪
与共犯区分;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A335பைடு நூலகம்
医疗事故罪
主体医务人员;结果致人重伤死亡;过失责任;与非法行医罪
A382
贪污罪
主体;利用职务便利;与职务侵占区分
A384
挪用公款罪
主体;3种挪用方式;归个人使用;罪数;共犯;与挪用资金
A240
拐卖妇女、儿童罪
加重犯;包容绑架/拘禁/强奸/强迫卖淫
A243
诬告陷害罪
复行为;既未遂标准;与报复陷害/伪证/徇私枉法
A247
刑讯逼供罪
主体;犯罪对象;转化犯
A261
遗弃罪
不作为犯;犯罪对象;与故意杀人罪区分
A263
抢劫罪
麻醉手段;双当场性;与故杀关系;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加重犯
A264
刑法分则中的核心罪名及基础知识点
A114
放火罪
既未遂标准;与杀人区别
A116
破坏电力设备罪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危险犯;与盗窃/毁坏/破坏生产经营罪数
A133
交通肇事罪
场所;结果;过失;与杀人/危害公安;逃逸,逃逸致死;教唆违章、教唆逃逸
A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数额;与后8罪法条竞合及处理(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5种行为
A196
信用卡诈骗罪
4种行为;恶意透支;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关联犯罪
A198
保险诈骗罪
3种主体;5种行为;数罪并罚
A201
逃税罪

重点罪名及知识点(新书精简版)

重点罪名及知识点(新书精简版)

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场经济秩序罪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302)1. 4种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销售金额5万。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以未遂论处。

3. 与本节其它犯罪的法款竞合,及处理规则(择1重罪)。

4. 罪数:(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P306):(1)“假药”。

(2)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P310):行为犯第2节走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P317)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P323)1. 走私行为(P315.P324):典型走私.变相走私.间接走私2. 走私贵重金属入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5万),也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3节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P331):主体身份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P333)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P335):主体身份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货币罪(P338):人民币.外币2.持有.使用假币罪(P341):罪数:伪造货币罪后持有.使用的,后行为系事后不可罚,不再单独定罪。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345):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P344)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P346):汇票.本票.支票。

凭证.存单。

信用证。

信用卡219.洗钱罪(P358):(1)7种上游犯罪。

(2)5种行为方式。

第5节金融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P360)2.贷款诈骗罪(P362)1. 非法占有目的2. 5种行为方式3.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本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3.票据诈骗罪(P362):汇票.本票.支票6.信用卡诈骗罪(P366)1. 信用卡(=银行卡)2. 4种行为方式,特别是恶意透支3.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8.保险诈骗罪(P368)1. 主体身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 5种行为方式3. 罪数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逃税罪(《修正案(7)》修正)(P369)1.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 行为方式3. 责任免除事由(P370)4.骗取出口退税罪(P372):罪数(与偷税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P373)1. 4种虚开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2. 罪数(刑法第208款第2款)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P378):同种商品.“相同的商标”5.侵犯著作权罪(P382):4种行为方式7.侵犯商业秘密罪(P384)1. “商业秘密”2. 4种行为方式第8节场秩序罪4.合同诈骗罪(P388)5.非法经营罪(P391):4种行为方式,以及各种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7.强迫交易罪(P394):与抢劫罪的区别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P446)(1)妨害公务罪的两大类4种情形1. 需暴力.胁迫方法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1字会工作人员(时间限定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2. 无需暴力.胁迫方法的: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2)罪数1. 包容轻伤,不包括重伤.故杀。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详解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详解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详解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20 405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界限:421两者都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集资诈骗罪以实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三,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此种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所在。

3.盗窃罪与侵占罪。

504 51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定刑;宣告刑;选择性罪名;概括性罪名;间谍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洗钱罪;伪证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的规制(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2.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规定的理解。

3.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6.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异同。

7.简述我国有关考试的罪名及构成要件。

8.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9.简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10.简述我国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三、其他题型
重点看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与卷四中有关刑法分则的题目,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重点章节的重点罪名。

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

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

2018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记忆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周岁的人即可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补充犯罪认定】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2、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人对他人的自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2)实施了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以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求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应当根据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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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罪名记忆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周岁的人即可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补充犯罪认定】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2、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人对他人的自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2)实施了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以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求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义务;其义务来源应当根据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确定。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以胁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等。

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这三种情况对量刑起重要影响作用。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犯罪认定】1.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强奸罪【犯罪构成】1、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普通强奸对象的“妇女”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此外,暴力是征服妇女意志的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强奸的妇女实施。

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不仅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换言之,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岁周岁的人即可构成本罪。

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

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方面是故意。

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还具有强行的决意,即决意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达到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

【犯罪认定】1、正确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2、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

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3、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

区分强奸与通奸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不具有强行奸淫的决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行为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看行为人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看行为人为什么停止行为;看妇女的态度。

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

(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3)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发生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处理。

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

(4)“半推半就”的问题。

“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

在妇女犹豫不决或者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示视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

法硕刑法学历年已考简答题、论述题汇总1.广义刑法(2000-1名词解释)2.犯罪的基本特征(2000-1)3.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2001-1)4.过于自信的过失(2001-1名词解释)5.间接故意(2000-2名词解释)6.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即遂的关键区别。

(2002论述题)7.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2004-26)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2001-2)9.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2010-法-18)10.教唆犯(2001-2名词解释)1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0-法-16)12.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010-非法-26)13.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2003-41)14.紧急避险(2000-4名词解释)15.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008-26)16. 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2007-26)1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006-26)18.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005-26)19.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2003-42)20.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2000-简答2)2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2000-简答3)2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0-法-17)23.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2008-27)24. 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2007-27)25.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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