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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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贺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4日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专项建设基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和国债转贷资金;(四)上级部门补助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国家和自治区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综合平衡。

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推动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0月9日京政发[199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

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榆政发〔20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章项目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获得的资金、各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政府资金资助的建设项目,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算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对企业设立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要求(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3.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4.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6.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类别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四)建设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更新改造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购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

(五)各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渔业、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教育、国资、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和监督。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计划编制,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五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发改办法】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渝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不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的,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第三条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发改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备选库(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备选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代理单位并纳入代理单位备选库。

区发改委每年定期对代理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代理单位备选库每2年调整补充一次(管理及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在项目报批时提出代理制申请(含代理的具体内容),区发改委在相应的审批阶段予以明确。

改造整治项目(含环境整治、特色街区、装修改造、绿化景观、灯饰建设等)如需实行项目代理制,在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开展代理制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在下达项目专项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项目业主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单位。

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房屋征收、房屋购置,下同)的项目,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公开比选、择优确定代理单位;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邀请比选确定代理单位。

比选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区发改委对比选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报批。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金政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4〕133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

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

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项目备选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和市财政项目备选库。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由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

市财政项目备选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市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省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省本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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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建设项目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义乌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企业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教育、交通、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项目投资管理第七条投资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投资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或项目自有资金比例30%以下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公司审核后,转报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决定。

第八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经公司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由公司决定,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公司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由公司转报市国资局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国资局决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其中5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的项目,应经市国资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向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请示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意见;(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6)市政府文件明确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不提供(3)(4)(5)项材料的。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城市基础实施项目的项目初步设计在市国资局审批前,应报市政府批准。

其它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根据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在企业决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施工图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内装设计方案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消防审批、报验。

第十七条凡列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围的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社会监理。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工程的发包,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好合同标段的划分,同时按照省、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招标范围:(一)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及附属。

(二)货物采购:主要设备、部分甲供材料。

(三)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

第二十条招标组织企业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报名及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的材料准备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招标权限(一)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经公司审定后,按规定报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三)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所在单位需要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需报经公司审核后,转报市国资局审批同意。

(四)关于造价咨询及结算审核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经市国资局批准,可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和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报价金额和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为准,采取随机抽取及直接委托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物资采购、服务等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制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各公司应按照标的物总价规定签发程序,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审定签发。

基建项目的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应随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答疑、询标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副本送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项目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现场的日常施工管理由各企业负责,各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向市行政相关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委托、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及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会审前,应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先进行审查,提出对施工图纸的书面疑问和建议,并反馈给设计单位。

会审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说明设计意图和功能要求,提出特殊技术、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对疑问进行解答。

图纸会审纪要由参加单位共同会签、盖章,经审批后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管理(一)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主要包括: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工程甩项。

(二)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处理的方法。

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土、石、淤泥等)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然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

(三)工程的其他变更由企业提出。

企业提出的其他变更,由企业填报《申报表》和《估算表》,必要时还需提出二个以上分析、比较方案,送项目监理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2.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投标人自报让利率让利(自报让利率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工程类型报价让利有效范围高值让利率的,则按高值让利率让利)。

4.当工程变更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单次或累计变更占合同价20%以上),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市国资局、公司、承建企业邀请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办、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新价格。

5.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

估计变更后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估计变更后造价仍在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如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建设方和项目监理部各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认定,认定的价格在变更实施前报稽核中心备案。

6.采用现场评分法招标的项目变更,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市政府规定的本工程类型让利有效范围高值让利率让利。

(五)工程变更报批的审批:2.其他企业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10%以下的,累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20%以下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审批,公司在审批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占合同价10%以上的,累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合同价20%以上的,经企业内部决策后,由公司转报市国资局审批。

(六)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和职能划分:1.项目监理部收到《申报表》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企业对工程变更在设计、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签署意见。

3.工程变更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送项目监理部签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送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管理(一)甲供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的确定由各企业负责,确定依据为设计图纸。

(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充分考虑性价比,不应偏而选用高、新、大、全产品,确保投资效益。

应向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院作好技术咨询,对于重要的新材料、新设备可以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应尽可能保证有多家企业的产品能满足要求,避免出现技术壁垒等现象。

(三)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都应按照采购要求和合同规定(或样品)进行现场质量验证和记录验收,并办理出入库和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质量管理(一)凡列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社会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二)各企业应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及检查机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控制。

(三)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序、重点部位节点应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指定部门和分项工程未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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