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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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0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0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1.08
•【字号】京水务建〔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水务建〔2024〕3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

《通知》已经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水务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4年1月8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1—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第七条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第三章信用等级—2—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ﻫA 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6.02•【字号】京水计[1999]76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日京水计〔1999〕76号、京财农〔1999〕670号)各郊区区(县)水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经研究决定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是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市计委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的,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在原有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并按项目以合同方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原则:坚持先征后用,统筹安排,按规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京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水利工程建设是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事关发展全局,惠及民生福祉。

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保障,坚决打好水利工程建设攻坚战。

现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高防洪能力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2〕3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要求,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对于防灾减灾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和突出问题,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治理,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切实处理好水利工程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攻坚克难,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全力筹集建设资金,系统解决水务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凝聚力量、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全市“一盘棋”、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本市水利工程防洪能力和水资源收集利用能力。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京水务安〔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安〔2017〕77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四章分类与编号第五章内容与要求第六章附则附录附录A 水利工程常用建筑材料必试项目及取样规定附录B 混凝土外加剂必试项目附表施工资料用表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2007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规范施工资料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施工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资料是指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资料是建设项目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健全制度,确保施工资料整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水利部、北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北京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资料所需表格均应采用本规定所附表格。

未做统一规定的表格,施工单位可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行施工规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安装说明书等规定要求,参照本规定表格样式自行制定,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表格,还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施工资料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三章防洪与清障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和区、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

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

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更新、兴建所需资金,由受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

经济困难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工程运行计划;(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三)监测和记录工程运行数据;(四)开展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保护;(五)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六)组织工程的检查、评估和维修。

第三章工程运行与维护第七条水利工程应根据设计规范、运行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24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一)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2、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3、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包括《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中征收的各项资金。

(二)每年10月上旬市财政局根据市公路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基金(收费)征收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下年度各项基金、附加及收费的收入预算,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市计委。

(三)市水利局于10月下旬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水利工程(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渡汛工程等,下同)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

(四)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市水利局于10月底以前分别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用于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基金支出预算,由市水利局于10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京水务安[20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安[2011]7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

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

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

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

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

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施工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前准备1.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形式和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施工任务和工期要求,做好前期论证和规划工作。

2.工程设计阶段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设计合理、操作性强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3.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计施工组织结构和施工流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4.施工队伍组建应根据工程需要组建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保证施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5.施工设备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要求,合理配备施工所需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控制。

三、施工管理1.施工组织协调应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施工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2.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

3.施工质量管理应遵循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4.施工环境保护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

5.施工合同管理应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做好合同履约和工程支付等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完成。

四、施工验收1.施工完成验收在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工程的质量和符合程度,确保施工符合工程规范和标准。

2.质量保证期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最后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处理未完工项和问题,保证工程交付使用。

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京水建管[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水建管[2003]111号)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市编办《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水利局。

北京市水利局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编办《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对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防汛)、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水利自动化、水利信息化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二、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北京市水利局是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昌政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9〕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水利工程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等,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水务局是本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平区防洪规划》,并与全区水利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环保、自然、生态的理念,由区水务局依据《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组织编制,经规划昌平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的,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管理。

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水利工程定价和成本监管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制定、调整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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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革委会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确何首都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市水利工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各项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条件。

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把水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都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水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象管理企业那样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组织(四)各项水利工程设施,要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市或县(区)管理;群众自办或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社、队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一队、一社、一县(县)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队、社、县(区)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关系到两队、两社、两县(区)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上一级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管理,也可由受益单位联合管理。

特殊重要的工程,提高一级管理。

机井一般由大队统一管理。

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确定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五)各项水利工程,要根据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2、制定和贯彻执行本工程的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3、编制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报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4、掌握水文、气象情报预报,进行工程检查观测,积累、分析各种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和安全运用;5、开展科学试验,大搞技术革新;6、制定发展规划,综合利用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7、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8、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当地社、队搞好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规划,并积极为社、队培训水利技术力量;9、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工程遭受破坏;10、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七)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引水渠和灌区,都要按照统一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性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会,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各级民主管理组织,由专管机构和受益县(区)、社、队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共同组成。

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管机构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指示;协商解决灌排矛盾和其他水利纠纷;讨论通过本工程的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合专管机构组织实行。

(八)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专管机构,除配备必要的国家职工外,还要由受益社、队选派人员,参加工程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站专管人员的配备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42号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型水库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河道堤防和引水渠及大中型灌区除专管机构外,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由有关受益社、队配备河、渠的护堤(渠)员和灌区配水员或支渠长。

水利工程由那一级负责管理,所需管理人员由那一级负责配备。

各级水利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或更换。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

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

其它河道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河湖,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17号文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执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脚外一米为河道管理的重点。

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

三家店、玉渊潭等重要水利枢纽附近已经国家批准的管理范围,均由永定河引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水库库区由各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各建筑物周围、库区山场及坝下河滩,要根据有利于工程安全、工程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大型引水渠两旁,凡已由国家征购的土地,均属专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十)河道堤防、水库、引水渠道和各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任意打坝、修渠、围垦、放牧、挖窖、埋坟、建厂、盖房、堆料、种树、倾倒废渣、垃圾或房渣土。

河渠内现有的阻水建筑物、树木和堆积物,必须由所在单位订出清除计划,限期清除。

如确属建设需要,必须破堤、穿河、过渠、筑堰、挡坝、修建桥涵,架埋管线,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流域规划的其它工程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程序提出工程设计,经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开工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不得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

否则,水利专管机构有权禁止施工,或按违章建筑处理。

如需在河道或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时,必须经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批准,并按所指定的范围、深度、开采顺序和所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开采,不得随意乱挖。

否则,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有权禁止开采。

(十一)水库下游河道滩地的利用,必须由水利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由所在县(区)按照批准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开发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水库上游流域面积内的山区、丘陵,应按统一规划积极进行水土保持工作,不得随意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加大库区淤积。

(十二)新建水利工程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留尾工。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并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档案。

竣工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履行验收交接手续。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肪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

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专管机构要发动群众,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大搞技术革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快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

(十四)要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保护水利工程设施。

工程所在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重要的水利工程,要有专职保卫人员、民兵或部队防守。

对各种水利工程、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讯照明设备、防汛物资器材、汛铺、汛房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等,要认真保护,严禁挪用和毁坏,各类建筑物附近,严禁爆破、炸鱼、烧荒,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用水管理(十五)水库、闸坝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和兴利效益。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和闸坝,每年应根据原设计要求、工程情况、来水和供水情况,编制控制运用计划。

一般小型水库和闸坝,也要根据工程情况,对度汛、蓄水做出安排。

控制运用计划,由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编制。

由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水库专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直接指挥水库专管机构开闸放水或闭闸停水。

(十六)河、渠防洪,要统一调度,全面安排,上下游兼顾。

河道堤防要按保证标准安全行洪;分洪要有计划、有安排,尽量照顾下游河道堤防的防洪负担。

水库、闸坝、河道堤防还要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汛抢险措施。

(十七)以防洪、灌溉为主要任务的水库,应在保证防洪、灌溉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力发电等综合效益。

多年调节水库,要坚持以丰补歉的原则,合理解决水量供需矛盾。

(十八)供水单位要经常深入用水单位和受益社、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合理配水。

用水单位,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五七”干校等,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做到计划用水。

不准在输水河道和干渠私自开口引水和私设泵站随意提水;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用水。

用水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十九)灌区要实行“三定”(定亩数、定水量、定时间),做到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要组织受益社、队按照统一规划,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积极搞好渠道衬砌、田间配套、平整土地;改进灌溉方法,实行昼夜轮灌制度,消灭串灌漫灌,不断提高灌溉效率。

有地下水的地区,要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地上水和地下水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要发动受益社、队搞好排水,做到五沟相通,能灌能排,旱涝保丰收。

机井、扬水站要节约用水,努力扩大灌溉面积,节电、节油、降低成本。

(二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要保护水库、河湖、渠道水质清洁,防止水湖污染。

要及时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对于目前还不能综合利用并已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净化处理,使排出物不超过国家颁发的排放标准。

”“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产品,在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前,报经批准后,可以暂时停产,以便集中力量解决污染问题。

”今后新建工矿企事业单位,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废水、污水。

五、综合利用(二十一)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水养水”的方针,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林木、水电、水产、水力加工、砂石料开采,以及其他农副业生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行经济核算,尽快达到自给有余。

(二十二)对河道堤防、渠道两旁和水库、闸坝周围所有宜林地区,都要由水利专管机构统一规划、安排,发挥专管和群管两个积极性,依靠群众,尽快绿化。

林权属水利专管机构、间伐、更新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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