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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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会务管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承办公务接待或会议需要行装部门协办的,应填写《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将复印件送相关部门。
《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应写明会议时间及地点、参会人员及领导或主宾职务、用餐次数及人数、住宿(含午休)天数及人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行装部门接到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制订接待、会务保障工作方案,一般应提前半天完成会场布置工作,并做好桌椅、地面清洁,提前半小时做好空调、茶水服务准备工作。技术部门提前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电话通知、联系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住宿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禁止因私用公款接待。
按照对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一般由接待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
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院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陪餐人员由院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接待用餐:早餐一般在住宿地点用自助餐,午餐和晚餐一般在本院食堂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餐的,严格控制规格和接待标准。不得上高档菜肴(包括野生保护动物制品)、高档酒水,并要控制数量、禁止浪费。接待时,不得强制劝酒、酗酒,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负,未用完的酒水应退回。所有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
上级院和兄弟院来我院公务活动,中午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端盘用餐,特殊情况下经分管行装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住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院主要领
导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院其他领导及省辖市院主要领导可以安排单间,费用自理的按来宾要求安排。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正常接待一律不馈赠纪念品。外单位人员援助性工作需安排酬金或赠品的,由承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行装部门提出建议,并填写《赠品(酬金)申请单》,经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其他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