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184号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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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号:水保[2007]184号发布日期:2007-05-21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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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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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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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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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审批程序,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制定了《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为原则,遵循“节约、适度、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强化水土保持工作在项目审批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与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处罚惩戒等制度,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职责
(一)省水利厅负责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省水利局、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三)省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中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于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与省水利厅协调处理。
三、审批程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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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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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8a027404a1b0717fd5ddf4.png)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之一,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代码,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除省政府下放有关市、功能区实施的外,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水利厅负责:(一)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二)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57e6a3f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07.png)
第十条各类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依据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技术服务单位要求如下: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涉及的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 ,申请人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报告应当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编制。
第三条鼓励申请人选择信用良好、技术水平高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技术服务实行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 恶意低价竞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技术服务是指技术服务单位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编制并出具行政许可论证报 告(方案)(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的行为。论证报告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 评价报告及其他技术分析、补救措施、专题论证等材料。
二、修订过程
2023年8月,我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山东水利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 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并予以采纳。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厅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 形成了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与原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我处结合工作实际,将质量评价期由“每季度" 调整为〃每半年〃;根据国家和省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 订情况,删除了"重点关注名单〃等相关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删除了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原则的奖惩条款;重 新调整了条款顺序,将全文分为"总则""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相关责任""附则"等5个章节。修订后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6fce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f7.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管理第三章专家评审第四章责任与纪律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流域中心”)负责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四条省水利厅具有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应视情派员参加重大、复杂项目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专项论证,向厅行政许可处提出对许可事项的监管意见,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省水利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作为行政许可服务单位,为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提供服务。
厅行政许可处会同省流域中心对行政许可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6d398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8.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山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0月16日山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细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1.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
厅党组召开贯彻落实会议,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召开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做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参与。
完成时限:2023年底)2.推动建立省级部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市县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人事处、水土保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3.构建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率目标体系。
将全省2025年水土保持率86.77%、2035年水土保持率90.67%分解到各市、县。
(责任单位:水土保持处负责;省水文中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参与。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4.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配合水利部做好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试点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28a276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a7.png)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办水保〔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4〕54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现将《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在健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构建“大水保”工作格局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强化预防保护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1.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及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并按要求将划定成果报送水利部。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346b48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26.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9.11.14
•【字号】鲁水规字〔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9〕5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1月14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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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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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7746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e.png)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格式范本见附件1);(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写,后附专家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格式要求见附件2,专家意见格式范本见附件3。
三、专家审查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要求如下:(一)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分析方法合理、结论基本可靠;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全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本条仅限于实行承诺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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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de6fdf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1.png)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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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二)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关于开发区内的单体建设项目,由各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管部门确定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标准。
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办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格式范本请见附件1);
(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编写,后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格式范本请见附件2)。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三、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如下: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申请单位作出承诺;
(三)符合条件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请参考附件3。
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自行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保依法审批、监管到位。
水利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格式
2.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专家
意见(参考格式)
3.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格式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7月日
附件1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格式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我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完成了(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专家(姓名)(单位:****)签署的同意意见。
现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存在伪造、虚报、瞒报等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二、我单位将按照准予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和责任,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三、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若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工程建设
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将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进行报备。
请依法给予审批。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申请(承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
(参考格式)
附件3
(审批机关)关于(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文件)
(生产建设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关于的申请。
经审查,(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决定准予许可。
请你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含专家意见)
(审批机关)
年月日。